公布他人手機號碼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某甲因不滿先前某乙於臉書直播中公開自己的手機號碼,並在加入某乙的臉書直播後,唸出她先前因工作而得知乙的手機前四碼,復於直播結束後,在自己臉書發布兩篇貼文,巧妙運用色號卡圖片搭配乙的門號末六碼,讓關注的網友們得以透過文章相互結合,拼湊出某乙個人的手機門號。 ”此案高等法院認定¹某甲因違反個資法第41條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得易科罰金。” 個人手機號碼屬於個人的隱私不無疑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應如何避免自己觸犯他人隱私透過本案以下將介紹一般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會涉及的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 : 法院認為,既然個資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人格不受到侵害,此種「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之犯罪類型不限於財產上利益。如個人的隱私即屬之。 ◊ 足生損害於他人 : 係指他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可能會受有損害之虞時,並不已實際發生損害者為必要。 而某甲的行為誠如法院所認為²,她已使關注自己之人可從中獲悉的門號,致某乙的隱私受有損害,透過直播所述的前四碼加上後兩則貼文色號卡圖公布的末六碼相結合,屬於恣意公開乙的私人聯絡方式,本就「可能」(這裡的可能就如受有損害之虞)使乙受有損害,例如被數以百計通陌生人來電騷擾等。然而就事實而言,乙確實遭逢此等惡作劇,我們也難以認為乙受到的損害與甲無關。 | 我們應注意的是 一般人在日常中如果未經別人同意而將別人的重要資料透過社群公開,且目的是在於損害別人的利益時,極有可能已逾越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明定的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要範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5款、同法第5條及第20條第1項前段均有規定。 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 Share Link Instagram Facebook-f https://reurl.cc/MyGE23 2023年11月3日 如有任何委任需求,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Facebook Line Map-marker-alt 點擊這裡 發佈留言取消回覆 名稱 * 電子郵件 * 網站 新增留言 在瀏覽器儲存我的名字, 電子郵件和網站以備下次留言時使用.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