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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卡分期是什麼?安全嗎?」

預防詐騙!

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無卡分期」

何謂無卡分期?無卡分期違反民法規定嗎?

無卡分期與消費者保護法有何關係?消費者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繪製 BY LEONA)
“日前詐騙集團透過無卡分期契約,詐騙上百名大學生。以後續不需繳交分期價款並能拿五千元佣金等誘因,吸引學生簽約。然而學生不僅沒有拿到透過無卡分期購買的商品,甚至收到分期公司催繳款項的通知,目前共計近 90名學生受騙。
       近年我們在網購時,常常看到有關「無卡分期」的「不需要信用卡」、「學生也能買!」、「先買先享受」等斗大的標語。但,仔細了解無卡分期的概念以後,真的如同其美麗糖衣包袱般完美而毫無缺點嗎?
       首先,我們應先了解何謂無卡分期,當下次我們要購物時,可以妥善地選擇付款的方式並且也能達到保護自己的效果:

無卡分期係蝦米!?

 |無卡分期的概念

無卡分期關係圖 (BY LEONA)

-無卡分期概念

       我們使用無卡分期進行買賣,當事人間的模式關係會變成消費者向資融公司借款購物,而購物平台僅是單純介紹融資管道之平台,非買賣關係,亦非消費借貸關係之當事人。

       然而,在選擇無卡分期前,大家多少應該會有疑惑,仔細計算每期所要繳納的金額乘上所分期數以後,會發現自己最後所付的總金額卻是比當初未選擇無卡分期時所要繳的金額要多,實際計算中間竟然包含了利息(筆者當初接觸到無卡分期時實際計算後對此相當疑惑,為什麼從中還收取了高額的利息呢?)。
       因此,舉例從這部分我們可以拉出來探討,無卡分期下消費者(我方,買受人)、購物平台(出賣人)與第三方資融公司的關係,又此背後會涉及到的是究竟無卡分期的性質為何?

 |無卡分期的法律性質與爭議

(一)無卡分期性質與優點

       會選擇申辦無卡分期的人,常見的是信用小白、學生或是小資族。而我們 要怎麼判斷在 他人介紹的付款方式中,其中一種就是所謂的無卡分期、免卡分 期或零卡分期呢?
× 不須使用信用卡、金融卡
× 無勞健保、薪轉資料亦可申請
√ 不須頭期款: 0元即可先將商品帶回家
√ 先享受後付費
√ 無紙本帳單
√ 手續方便
√ 審核快速
√ 輕鬆付款: 手機條碼便利商店輕鬆繳
√ 分期數彈性
√ 期數選擇多: 小至3期、大至36期
       無卡分期,有如分期貸款買賣。消費者與購物平台(即特約商)間成立買賣契約,另一方面消費者與無卡分期平台間(及資融公司)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性質就好比以「信用卡分期」舉例,我們平常持卡消費滿足一定金額,銀行那邊可以設定分期,而分的期數越多通常年利率也越高。銀行會先替我們墊付金錢給出賣人,而我們對銀行只需以所分期數償還本金及利息。而無卡分期下的消費者與資融公司間的型態,就像消費借貸一般。

(二)無卡分期爭議

Q1. 無卡分期服務條款,未受通知確實也不知,消費者能否拒絕繳費?

Q2. 既然是讓與,為何無卡分期可以收取高額利息?

       有問題的是,很多無卡分期平台在他們網站的服務條款中會載明一些 規定,例如:「四、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約定:對於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您確認並同意以下約定事項:1. 您(即申請人,亦為買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本服務之特約商(即原債權人,亦為賣方)購買於本平台之交易確認頁面中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下稱本標的),於您在本平台點選確認交易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XXX股份有限公司 (即分期付款買賣債權之受讓人,以下稱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特約商即已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分期付款買賣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本公司及其受讓人,同時授權本公司及其受讓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

1. 實際上不利消費者?

       在無卡分期平台所訂申辦無卡分期的契約中常見載明該等類似的文字,實際上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虞的,難道只要在自己的服務條款中載明「點選確認交易」=「消費者知悉」了嗎?不另為通知,倘若消費者真的不知道,那事後能不能拒絕繳費給無卡分期業者呢?

2. 條款上的「讓與」?

       此外條款所謂的「讓與」,照這樣看來,資融公司取得的只是消費者與特約商間商品的金額請求權,那就不能再另外收取分期的利息,併生了無卡分期一直以來在社會間引起的「如同高利貸般!」的批評聲浪。

 |法院怎麼看?無卡分期的可能問題

無卡分期計算圖
無卡分期利息 (BY LEONA)

(一)無卡分期申請人未受通知?

       就消費者與資融公司間之關係,法院曾有[1]認為,消費者因出賣人債權讓與資融公司,消費者得以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對抗受讓人。

A1: 無卡分期服務條款,未受通知確實也不知,消費者可以拒絕繳費。

       服務條款既然載明資融公司對消費者的請求權是由特約商讓與而來的,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2]規定,就有義務要通知消費者。
       此外,無卡分期業者透過服務條款排除該等通知義務,是否也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虞,有可討論處。

(二)無卡分期高額利息問題

       然而我們姑且承認無卡分期業者可以收取利息,但實際計算他們所收取的利息事實上屬高額利息,不過法院有認為,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民法第205條[3]之前提下,雙方得自由約定利息。但就超額利息部分,該超過部分債權人無法請求[4],換言之,申請人可以拒絕給付。

A2:無卡分期超過約定利率16 %,超過利息不能向消費者請求。

       此外,即便現實上許多無卡分期的服務條款會載明其得向消費者逕行請求高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實際上仍對消費者不利,也可能違反民法第74條[5],屬於暴利行為;亦可能違反消保法[6]等規定,解釋該服務條款無效,以保護消費者。

 |結語

       而無卡分期公司不受銀行法拘束,也非依銀行法登記的組織,不受金管會管理監督。對於無卡分期的糾紛,當事人在現行法下也只能依私法契約關係解決,對於缺乏政府監督管理之問題,縱然有融資公司法草案,但在民國97年立案至今仍未通過施行,該此等融資方式之保障仍為不足。
       無卡分期不可否認仍然有其存在的優點,業者的創新商機隨著科技的進步而變化萬千,但筆者認為在選擇付款方式前,都應該先了解其概念。又在現今詐騙猖獗的時代下,能先了解它的概念以後謹慎選擇,方能避免自己成為受害者或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他人的加害者。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2]民法第294條第1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72 號民事判決

[5]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6]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 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款、第3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 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2023年11月10日
更新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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