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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明明沒撞到人怎麼還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修法前後有什麼影響?

肇事逃逸的定義與構成要件;肇事逃逸初犯會被關嗎?是否可

緩刑?發生事故時又有哪些處理流程?相關問題一次告訴你—

(繪製 BY LEONA)
“某鎮有名機車騎士甲一日騎乘機車行經巷口,不甚碰撞一名A男童,甲下車關心確認A只受輕傷,並未報警便騎車離去,事後遭A家屬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控肇事逃逸,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通知甲到案,並依肇事逃逸等罪嫌送辦。”
       交通事故中涉及刑法問題非肇事逃逸、酒駕莫屬,今天我們便要來聊聊到底什麼是肇事逃逸罪?而怎樣的行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什麼樣的行為又不會構成?又不會構成就不會有其他法律的問題了嗎?另外,肇事逃逸罪在2021年時有進行過修法,這部份我們也會和大家做介紹。
       在開始之前,筆者想先提醒大家,若遇到車禍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務必報警處理,就算自己百分之百確定沒問題,也必須在第一時間就到鄰近的派出所或警局備案,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的定義

(一)肇事逃逸意思

       肇事逃逸,指的是發生車禍事故當下,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勢情形,或留下來處理現場,就擅自離開的犯罪行為。
       本罪的立法目的意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要求肇事者有義務在場救護,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防止損害範圍擴大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同時釐清肇事責任。
       肇事逃逸罪在刑法第185條之4有規定、行政法上也有針對本行為為處罰依據,訂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1. 刑法肇事逃逸構成要件: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 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為人必須滿足下列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①駕駛:
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
②動力交通工具:
       指由「引擎」發動的,比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機)車,又因稱交通工具,所以飛機、火車、水上摩托車也包含在內。假設是單純由人力發動,比如腳踏車、人力車等都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現場
       本條還沒修正之前規定的是「肇事」,也就是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縱然沒有任何過失,也不能隨意離開。
       但在大法官解釋第777號以後,本條修法為「發生交通事故」,也因為這樣,更明確地表示了:今天一場車禍的發生,不管駕駛人有沒有任何過錯,原則上都一定要留下來,報警也好或留在現場將狀況處理好才能離開,否則也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3)致人受傷或死亡:
       本罪其一立法目的是為減少被害人死傷,所以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車禍,致人死傷而逃逸,就可能成立。
(4)發生交通事故後直接離開或逃逸:
①知道自己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仍逃跑。
②逃逸要如何認定?
       只要駕駛人始終未離開事故現場,都不算是逃逸,雖然法院有認為即使離開事故現場,若是被害人當場死亡而行為人沒有救助他,或因為對方同意,或有委託別人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拖,都不算是逃逸。
       但因為發生車禍當下,我們一定會很緊張,所以還是會建議如果真的發生,就算被害人只受輕傷,或能自行起來,看似沒有大礙,只要行為人稍有疑慮,均不建議直接離去現場。

2. 行政法肇事逃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須注意的是,就算沒有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行政法上就肇事逃逸行為也有相關處罰規定,違反者仍然可能被處以罰鍰或受其他處分喔!
       道交條例本條規範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以便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所以今天行為人有肇事的情況,無論有沒有人傷亡,也「無論有無過失」,縱使車子都還能行駛,都有「義務留下來」為必要的處理。比如立即報警,維護自己的權益、釐清肇責。

(二)肇事逃逸無人受傷就算無罪了嗎?

       這個問題要先分兩個層次討論!無罪、有罪是限於刑事的問題

1. 肇事逃逸無人受傷提告會被判有罪嗎?

       還記得我們前面所說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四個要件嗎?首先,要構成本罪,必須在這場車禍中有致人死亡或受傷的情形,所以「肇事逃逸無人受傷」的情況,是不會有刑事上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但因為構成要件已經不符合了,縱然被提告刑事案件也不會被判有罪。

2. 那麼無人傷亡肇事逃逸不就代表完全沒事了嗎?

       第二個層次是,雖然行為人會無罪,但那是刑事的問題,不代表當事人不能就民事責任為「提告」。
       縱使行為人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若發生車禍時其使被害人有車子毀損或車禍發生時未留於現場為必要處置,後續則可能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行政上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62條的問題。
      也就是,肇事逃逸無人受傷不代表完全沒是,仍有被他人為民事提告或行政罰上處罰的可能。

(三)肇事逃逸流程: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我們介紹了刑法與行政法上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那當我們自身不幸遇到車禍事件時,應該要有什麼樣合適的處理呢?又肇事逃逸罪是否須有人提告,案件才會進行調查呢?
       我們會建議今天發生交通事故時,無論有沒有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情形,都務必要留於現場靜候為必要處置:

1.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區分交通事故類型

(1)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
       將肇事汽機車四輪、二輪輪胎半圓與把手倒地方之位置在地上標會定位,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路旁處所,報警處理。
(2)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
       暫時保留現場,並應先報警處理,但務必要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示(如交通錐或反光三角板等),以避免阻礙交通或又再次發生事故。

2. 報案後務必直至做完肇事逃逸筆錄:

       報案時可撥打110專線,應說明肇事發生的詳細時間與地點、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並在原地等候人員抵達處理,直至警方做完筆錄。
       此外,案件若涉刑事,只要符合刑法自首要件均得依法減刑。

3. 肇事逃逸公訴:

       肇事逃逸罪為大家俗稱的公訴罪(事實上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哦),法律上用語為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有犯罪事實發生,檢警就必須開始調查,不須經過告訴人提告或有人進行告發。
       因此,若發生車禍事件,無論是否有人死傷,都建議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至現場,否則都有可能涉及「肇事逃逸公訴罪」的問題。
       並且大家認知的肇逃公訴因為屬非告訴乃論罪,縱然被害人事後不追究,也無法撤告喔!且案同時若涉傷害問題,當事人若無法自行和解時,也還有可能會被提出傷害告訴。

(四)肇事逃逸罰單

1. 肇事逃逸罰單申訴可以嗎?有機會撤銷罰單嗎?

       如果對於肇事違規罰單內舉發違規的事實有異議,人民可以進行申訴,如何進行申訴?
(1)收到通知單30天內提出申訴:
       應向通知單上記載的「應到案處所」或「原舉發機關」提出申訴。
(2)申訴結果仍不服?收到裁決書30內提起行政訴訟
       肇逃罰單撤銷成功機率究竟大不大,應是人民更關心的:倘若原處分機關收到人民申訴認為有理由,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認為原告有理由,肇逃罰單都有機會獲得撤銷,人民就免繳納罰款或被吊銷駕照。
       此外如果人民對交通大隊初步對於車禍肇因的研判有異議時,也可以在案件發生起的6個月內向各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肇事鑑定課)

2. 肇事逃逸罰單無人受傷的情況還要繳納嗎?不繳會怎樣?

       我們前面有說肇事逃逸除了刑法有處罰,行政法上也有裁罰依據,根據道交條例第62條的規定,行為人可能會被處罰鍰或吊銷駕照。
       而本條第1項就明確規定,「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會處1000~3000元的罰鍰,若逃逸還會吊扣駕照1~3個月!
       所以即使車禍發生後對方縱使沒有受傷,行為人若擅自離開,也有可能收到罰單喔!再來,若收到罰單視而不見不繳納,根據本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是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並對行為人強制執行的,建議切勿以身試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條 第1項第3款

I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開庭時該注意什麼?有機會不起訴或緩刑嗎?

(一)肇事逃逸電話通知發生情形:

無法追查肇逃者或僅留下電話便離開

被通知肇事逃逸該怎麼辦?

       當發生車禍事件,只要當事人雙方有察覺,都務必要留在現場為必要處置。但有時候的確會發生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車禍事故的發生,便逕自離開現場;或事故發生後,對方明確表示:「沒關係不追究!」但有留下聯絡方式,而事後被警方通知被控告肇事逃逸的情形。
       像以上這些情況而被通知肇事逃逸該怎麼辦?這些都是實務上發生過的,後者經常出現在假車禍事故的發生,而行為人往往就平白吃了官司,也難以舉證車禍事故發生時的事實及對方是否不追究的文書證據、相關目擊證人。
       為了要避免被通知肇事逃逸,我們應先循正確方法:
1. 當對方肇事逃逸時,立即撥打110報案並靜候現場
2. 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轄區分局會先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報案人亦會留下詳實聯絡資訊。
        所以當不知道發生車禍事故但卻收到警方通知肇事逃逸時,可能就屬第2點經對方報案後,要開啟調查程序的通知。
       再來,若真不幸遇上對方明言不追究但事後提告肇事逃逸的情形,也務必記得在當下要盡可能留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雙方聯絡資訊並輔有文字檔證明對方不追究資訊,或簽立和解書等,以保護自身權益。

(二)肇事逃逸初犯就會被抓去關嗎?

       在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以前,無論被害人傷勢輕重,有期徒刑均規定為 1年以上,但經修法後,本條區分為:
1. 致人受傷: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致人死或受重傷: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禍事故案件,檢察官在偵查或法院在審理時,都會依照個案情形審酌決定應予以行為人什麼處分或判決,通常在「初犯」的情況,可能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緩刑,而行為人若獲得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在期間屆滿後不但不會留有前科,也不用被關喔!

(三)肇事逃逸開庭注意事項

       若身為肇事逃逸的被害人或行為人,在要進入偵查庭開庭或法院審理開庭前,會先由以下的流程,而到真正開庭又該注意什麼,就讓我們分別來說明:

1. 車禍調解:

       交通事故屬於民事強制調解案件類型,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車禍事故發生機率相當高,倘若當事人均要依照訴訟來解決紛爭,將須消耗大量的司法訴訟資源,調解變成為車禍發生後的新選擇。
(1)調解:
       當事人經調解委員會協調後,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車禍賠償條件。又有分為法院調解、非法院調解,前者若調解不成立則將進入法院審理;後者則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代表,調解不成立須另提民事訴訟。
(2)和解?
       若車禍調解不成欲提出告訴,或案件為肇事逃逸涉非告訴乃論罪須經偵查機關開啟調查。
       在進入開庭前,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協助,並準備案件相關資料,如車禍事故初判表、鑑定報告、醫生診斷證明及行車紀錄器的畫面等,將該等資料交由律師協助處理,統整由律師代為撰寫刑事告訴狀或答辯狀。

2. 開庭前應準備資料:

       若車禍調解不成欲提出告訴,或案件為肇事逃逸涉非告訴乃論罪須經偵查機關開啟調查。
       在進入開庭前,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協助,並準備案件相關資料,如車禍事故初判表、鑑定報告、醫生診斷證明及行車紀錄器的畫面等,將該等資料交由律師協助處理,統整由律師代為撰寫刑事告訴狀或答辯狀。

3. 刑事肇事逃逸開庭流程注意事項

(1)檢察官開偵查庭:
       檢察官在調查案件事實時,可能會開啟偵查庭傳喚案件相關之證人、告訴人或被告,用以釐清並蒐集證據。若無法到庭,務必遞請假狀,以免遭被拘提的處分。
(2)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開庭:
       若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也建議務必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辯護,保障自己權益,車禍專業律師可以提供訴訟策略,而當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情況,綜合各項事證及被告態度等予以審酌,積極爭取無罪或緩刑宣告機會。

4. 民事肇事逃逸開庭流程注意事項

       若車禍發生後當事人並無身體上傷害,經調解不成立與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者求償,須遞交民事起訴狀和相關單據資料予法院。法院將傳喚雙方到場開庭,依雙方過失程度作出判決。
        此外,若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車禍賠償,須於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至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四)肇事逃逸不起訴有可能嗎?如何爭取?

1. 沒碰撞肇事逃逸有罪嗎?

(1)發生交通事故沒撞到肇事逃逸還會成立嗎?
       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是不是違反肇事逃逸罪,有一重要關鍵在「不以行為人實際有碰撞到被害人」為必要。
       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肇事者有沒有碰撞到被害人,都不是構成刑法肇逃的要件之一
       只要被害人的受傷,與行為人引起交通事故間有關聯並且行為人因而逃離現場,也知自己可能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者,都可能成立本罪。
(2)無碰撞肇事逃逸不起訴有可能嗎?
       延續我們前面的問題,既然無碰撞都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因本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警知道有犯罪案件發生就必須開始偵查,是否還會有獲得不起訴的可能呢?
       實務上仍有可能有獲得不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當犯罪嫌疑不足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的情形,假設行為人自始自終主觀上都不知道有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逕行離去現場,檢察官也無法證明行為人知悉,就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不過實際上要證明行為人知悉,實務會依社會生活經驗去推測,要獲不起訴處分機率相對緩起訴處分而言是較不容易的,仍須視個案狀況判斷。
(3)肇事逃逸無人受傷和解
       若肇事逃逸無人受傷的情形,就有可能要討論民事損害賠償,因為有可能發生人無損車損的問題。
       有趣的是,可能會有人疑惑,刑法第354條不是還有規範毀損罪嗎?那為什麼肇事逃逸無人受傷但車子毀損的部分不會構成刑法責任呢?
       原因在於「肇事逃逸罪」一般認為不包含行為人故意去發生車禍,基本上都是出於過失,而既然是過失導致車禍發生,理當也不具故意毀損他人車子的問題。毀損罪不處罰行為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自然就不會構成刑法毀損罪的問題喔!
 
       所以肇事逃逸無人受傷和解的情形,就必須賴於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解決,此部分我們上面也介紹過就不再重複討論。
       若雙方對於和解有疑慮,仍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不但保障彼此權益,也能縮短因車禍糾紛所須耗費的時間精力。
(4)肇事逃逸的刑責無人受傷還會被判刑嗎?
       肇事逃逸若沒有致人死或傷,就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無人受傷不會有刑責問題,但仍須注意,仍有行政法上的違反喔!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道交條例的規定,雙方必須留於現場,違反規定可能會有罰鍰處罰甚至是吊扣、吊銷駕照的問題。切勿因小失大!

2. 肇事逃逸緩起訴處分要如何爭取?

緩起訴處分的爭取—有無和解是很重要的!
       我們之前介紹過很多刑法案件,也介紹過緩起訴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如果被告所犯不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可以依職權參酌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或智識、違反的義務、所生損害或犯後態度等等,並顧及公共利益,綜合認定是否要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
      肇事逃逸罪的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符合緩起訴的條件,此時若被告在可能違反肇事逃罪後,有積極與被害人為和解,為適當的彌補、具悔悟,且被害人也表示不願追究,就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當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就不會再受刑事追訴。

(五)肇事逃逸緩刑有機會嗎?條件是什麼?

1. 肇事逃逸緩刑條件?

(1) 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以下擇一符合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 曾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所以緩刑必須要:
①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②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若是被判拘役或罰金,則符合緩刑要件。
5年內沒有前科的紀錄: 
       根據刑法第47條規定,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故意再犯的話,將被視為「累犯」,無法聲請緩刑。
(2) 肇事逃逸若被法院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符合上②③的條件,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就會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2. 肇事逃逸對方不和解怎麼辦?

(1) 肇事逃逸對方不肯和解怎麼辦?
       因為車禍發生頻率極高,層出不窮,我們前面也說,若肇事逃逸案件要以民事起訴請求賠償時,在民事訴訟法中有強制調解先行程序,該程序也是為和解為簡便的處理方法。
       不過,肇逃對方不願意和解多半是因為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或行為人不具有和解的誠意,而導致和解破局。
       當遇上對方不肯和解,我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在有律師從旁協助和解時,雙方能更了解自己在法律上可以請求的權利,若為被害者,能爭取合理賠償金額,而若屬行為人,也能避免遇上獅子大開口的情形,保障自身權益。
(2) 和解無共識該怎麼辦?
       若調解、和解均破裂,以失敗收場,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倘為受有傷害的被害人,可於告訴期間6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或請調委會將案件移送偵查
       而民事訴訟,則可於知道受有損害起的2年內提出,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並依據雙方當事人所提證據判斷賠償金額。

 |肇事逃逸案例

(一)肇事逃逸和解金大概要多少?

       和解金通常會根據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作為判斷填補依據,也和民事車禍賠償項目有相關聯:

1. 車禍財產損失:比如車子毀損或其他財物受損的財產損失

       車子毀損部分只要不是新車,都要考量折舊問題;假設車損嚴重到需要報廢的程度,也可以將車子經估價後的殘值列為和解的金額項目。

2. 醫療費用:因車禍受傷人身需要治療的費用。

       比如醫藥費、醫材費用,並且後續回診的次數金額也可以依照實際單據提供列為和解金請對方支付,必須提供驗傷單、看診證明等。

3. 看護費用: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照護時,支出的看護費

       也需要相關收據佐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如果是請親友來照護但沒有收據的情形,仍然可以參考當地看護行情費用計算。

4. 不能工作的損失:被害人因車禍而無法工作的期間所致收入減少

       若被害人為重傷情形,如癱瘓或失去一肢、失明、失能等,需要額外做失能鑑定,由醫院診斷勞動失能比例做為計算標準,法院也有提供計算工具供人民參考: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

5. 不便費用:因受傷的不方便而須額外支出的行動費。

       代步費用如搭乘的計程車費,一樣須提供單據佐證。

6. 精神慰撫金

7. 被害人死亡特殊費用:喪葬費、死者親屬扶養費、親屬精神慰撫金

       肇事逃逸的立法在於保護被害人身體生命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維護或釐清肇事責任等綜合目的,並課予行為人有救護義務,通常在認定肇事逃逸和解金,實質損害應由過失傷害去進行計算。
       但和解金的範圍究竟多少才算合理,仍須依照個案情況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只不過在約定和解金通常會依上列項目作為考量依據,而若能約定和解金並進而達成和解,也能降低被告受刑事追訴的風險。

(二)對方肇事逃逸理賠金可以得到多少?

       肇事逃逸發生車禍事故,通常也會伴隨保險理賠金可以獲得多少的問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什麼處理保險注意事項以及理賠金可以獲得多少,有以下注意事項:

1. 申請理賠須具備單據:在釐清理賠金前應先準備相關單據

(1)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注意事項、初判表:此二單據由警方提供
(2) 車禍鑑定報告:得委由車禍鑑定委員會進行
(3) 醫療、看護費單據、診斷證明書、救護車費用等:醫療相關費用證明
(4) 汽機車維修報價及收據
(5) 工作請假證明、收入證明
(6) 不便費用收據或當事人自駕之合理費用證明:交通收據

2. 肇事逃逸找不到加害人賠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此有保障,若被害人受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行為人撞擊,而導致受有死傷情形,受害人或親屬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此外機關會依據同法第42條第2項,代位向肇事者追償。

3. 保險可能不理賠的情形:

       在申請保險理賠時,也務必要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發生車禍事故,並於5日內填具書面理賠申請書。
       並且保險理賠僅限民事賠償,承保範圍不包含刑事責任。

 |肇事逃逸修法

       任何案件若涉及刑事問題,我們普遍都會認為很嚴重!而什麼樣的行為違反就可能被以刑罰作為處罰,更是我們必須認識的。
     「肇逃」在社會新聞版面常得見聞,代表發生機率很高,同時也意味著我們很有可能不知不覺就違反刑法規定。此外,在肇事逃逸修法以前,只要行為人車禍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不管被害人受輕傷、重傷還是因此死亡,刑度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重罪。
      也因此充滿爭議的肇事逃逸罪,在2021年時修法了,修法的原因要從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的第777號解釋說起: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

1.「肇事」有違明確性:

        釋字認為無過失駕駛人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的肇事,所謂「肇事」一詞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簡單地說,我們普遍對於「肇事」的解釋,多半會與負面做連結,且根據國語辭典解釋,肇事定義為「闖禍、惹起事故」。所以就語意而言,可能包含「故意」或「過失」或「非因」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交通事故。大法官們認為這是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 「刑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刑法肇事逃逸罪刑度而言,發生情節無論輕重,法定刑一律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完全沒有得易科罰金的機會,對於這樣的個案顯然為過苛處罰。大法官們認為這部分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二)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發生交通事故罪

1.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將肇事一詞替換為「發生交通事故」,也就變成說只要當有事故發生,行為人即不能離開現場,須對被害人為必要處置或向警方表示身分,不問肇事原因為何。
       又倘若行為人完全沒有過失的情形,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刑度有所區分: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

(1) 致人輕傷: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致人重傷或死亡: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輕傷的情形有法定刑調降,使該類型的行為人得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犯罪重本刑為5年以下且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易科罰金的規定。

 |肇事逃逸問題Q&A

       最後我們稍微統整一下以上提過但重要的問題,及補充其他常見問題:

(一)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麼辦?

1. 當對方肇事逃逸時找不到人,應立即撥打110向警察報案並靜候現場
2. 遇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的情況:
       轄區分局會先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同時會要求報案人留下詳實聯絡資訊。

(二)肇事逃逸無人受傷求償

肇事逃逸無人受傷還可以求償嗎?

      若發生車禍事故沒有人受傷的情形,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但仍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比如因車禍導致車毀損的賠償費用。

(三)肇事逃逸不知情ptt:不知情之下肇事逃逸?

       PTT文章上熱搜議題,既然我們也說刑法肇事逃逸罪有「知道自己造成事故及他人傷亡,仍逃跑」之此一構成要件,那反面來說是不是,只要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以及他人傷亡就不違反本罪了呢?
       構成要件其一不符合就不會成立犯罪,結論上來說是正確的,但實務上要成立這樣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舉證也很困難。且根據法院判決,通常會認為若「依常理來推斷」就「可以知道有人受傷」。
       所謂常理比如說透過照後鏡可以看到有人突然倒地,或汽機車突然駛出馬路口,別人因被突然跑出來的車嚇到打滑跌倒,法院都會認為行為人是「知道」事故發生的,只要因你而起,縱然沒有碰撞,也都屬於發生事故的範圍。
      並且現今社會街頭處處有監視錄影器,駕駛人也多半自裝有行車紀錄器作為證據,也能綜合認定行為人是否知悉。
      最後我們仍然建議遇上事故務必留於現場為妥是處哩,才是最保障自己權益的選擇。

(四)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競合

       還記得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包含「致人死傷」嗎?而我們過去也有針對死傷在刑法上傷害罪或殺人罪的介紹—
延伸閱讀:
《傷害罪定義是什麼?傷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是殺人還是重傷害?重傷害跟傷害又有什麼不一樣?》
       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聯想到,既然肇事逃逸罪有致人死傷的要件,那是否就代表同時也會構成傷害罪、重傷罪乃至於殺人罪的可能呢?同時構成後又該如何競合論罪呢?
      法院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應是限於「過失」的,若是故意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直接論以傷害罪或殺人罪即可。也就是這裡競合問題只處理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罪。
       又肇事逃逸罪立法目的在於希望能對被害人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構成要件也與過失傷害不同,若駕駛人肇事逃逸,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屬於規避責任另行起意的行為,因此法院認為,行為人過失傷害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行為屬於併罰的關係。

(五)肇事逃逸修法到底修了什麼?

       前面有開一個小主題討論刑法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與大法官解釋,以下將統整舊法及新法的條文內容差異及刑度的改變:
       刑法第185條之4於110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後施行—
法 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舊刑法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構成要件
刑度
現行 185之4
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
減輕或免除其刑
舊 185之4 
致人死、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刑法第185之4不分情節,只要致人死或傷舊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法定刑,導致對犯罪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無法為易科罰金的宣告,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後認為,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有違。
       故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才會區分車禍事故導致被害人死或傷結果而有不同刑度的規定作為修正。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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