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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不能碰!在台灣吸大麻被抓到會怎麼樣?

甘嘸樣—

「在台灣吸大麻會被 POPO抓去勒戒」?!

繪圖 BY LEONA

 ‘‘ 新北市警局於日前接獲持有毒品之線報,持票前往進行搜索時,查扣部分大麻並當場將犯嫌逮捕,爾後,依毒品罪將人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而被查獲者竟含知名網路公眾人物,掀起鄉民輿論譁然,並使毒品議題 再次沸騰於社會中。 ’’

       近年有關毒品問題,最沸沸揚揚地莫屬於「大麻」,撇開大麻用於醫療或是是否要合法化等問題。究竟在台灣吸食大麻會如何?第一次吸食就一定會被關嗎?如果真的吸食也被抓了,後續有什麼有利自身權利保障的方法呢?以下就讓我們慢慢來討論—

   

我在台灣有大麻=我有「大麻煩」了嗎?

      

 |大麻為我國第二級毒品

        首先,我們須先略知大麻在我國法規裡是屬於第幾級毒品,因後續會關乎到各種毒品類型的法定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1],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分為四級,其中又以第一級為最嚴重。常見如下:
毒品分級

 |在台灣持有或販賣大麻會怎麼樣?        毒品案件類型­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案件的類型又就「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 轉讓、栽種、強暴脅迫或引誘他人施用等不同行為,分別對應各等級之毒品,而有不同的規範效果。

(一)而法院實務見解分別就行為的類型為定義,分別認定不同之法律效果:

  
1.  製造、運輸、販賣:
      (1) 製造[2]
           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
      (2) 運輸[3]
            指轉運輸送而言,並不以從國外輸入國內,或從國內輸出國外為限,亦不以為 他人運輸為必要,其在國內異地運輸,或為自己運輸者,均屬之;而當已經起運離開現場,運輸行為就已完成[4]
      (3) 販賣[5]
           ① 販賣:指基於營利之目的販賣毒品,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
           ② 法院進一步認為[6],販賣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2.  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單純持有?
      毒品案件類型,幾乎皆是由行為人持有開始的,而依後續行為分別論以其他罪。法院認為[7],購入毒品,如未有販賣行為,自無涉販賣毒品既之問題。
      故就持有毒品,實務係分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單純持有」,二者間依取得毒品時的「主觀犯意」作區別,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或第11條持有毒品罪。
 3.  施用
     (1) 施用:即施用、吸食毒品。若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會受有刑事責任[8]的制裁;而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雖無刑事但仍須負有行政責任[9]
     (2) 以強暴脅迫、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
          強暴脅迫[10],僅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到壓制為必要。
         而所謂欺瞞之方法[11],係指欺騙或隱瞞,除積極之欺騙行為之外,消極隱瞞、不明確告知之情形也是。
     (3) 引誘他人施用[12]
         所謂「引誘」,指對原無施用毒品意願之人,以積極之方式誘使其施用毒品並使其萌發施用毒品意願,並進而施用毒品者而言。類似於教唆、煽惑之概念,但偏重引導,例如:示範使人一樣模仿;遊說令人嚮往照做;指引方向、誘發踐行造意者所欲之事。
  4. 轉讓[13]
    (1) 轉讓毒品,有「移轉毒品之所有權」之意思無償,或非基於營利意思,以原價或 低於原價之有償讓與他人。
     (2) 與販賣之差別在於「行為人主觀營利意思」之有無;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縱係以有償之方式授受毒品,仍屬於轉讓。

(二) 大麻在我國屬於第二級毒品,首先我們在客觀上持有大麻以後,就已經可能負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了,所以在台灣吸大麻、持有大麻或販賣在我國的刑責究為何呢?

         1. 施用毒品:吸大麻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10條                                                                                       
I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①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11條之1
I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II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②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4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2. 持有毒品:單純持有大麻 ➥ 刑期:
             (1) 基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加重: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11條
I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V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V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VI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VII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販賣毒品:
             (1) 販賣:販賣大麻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4條
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
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V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VI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意圖販賣而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5條
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強暴脅迫、引誘他人施用:
            (1) 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大麻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引誘他人施用大麻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6條
I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7條
I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轉讓毒品:轉讓大麻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8條
I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類型
刑責
吸食大麻
自己施用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暴脅迫欺瞞他人施用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
(1) 基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加重:持有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大麻
販賣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持有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大麻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吸大麻被抓以後,會怎麼樣?

      我國依毒品防制條例,就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達到對於行為人治療或矯正之目的,分為「初犯」或「3年後再施用」者,有「觀察勒戒」或「緩起訴的戒癮治療」兩種戒治方式。

(一)觀察勒戒

              1. 如果在吸大麻被抓以後,會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讓吸食毒品的人到戒治所進行觀察勒戒,最長時間會達2個月[14]
                  觀察勒戒期間由看守所人員及醫療人員進行觀察與記錄,評估毒品犯在看守所內的行為表現與藥物戒斷等臨床症狀。在觀察勒戒第30至40天時,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考各項看守所內的觀察紀錄、相關前科資料,及會談中的態度,依據「有無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進行評估。
              2. 觀察勒戒時間結束後,就會釋放了嗎?
                   進一步評估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可能性。倘有施用傾向,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 「強制戒治」,時間長達6個月以上[15]繼續進行強制戒治(但不能超過1年),直至無施用傾向才會立即釋放。反之,若無傾向,則會立即釋放,接受不定期的驗尿追蹤

(二)緩起訴之戒癮治療

              1. 什麼是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指檢察官依照個案的情況之緩起訴處分[16],轉介吸大麻者到醫院進行藥物、心理等治療,同時會由觀護人負責追蹤輔導以及驗尿。吸食者僅須定期至醫院及向觀護人報到、驗尿,不同於勒戒必須至戒治所,相對較具人身自由
                         第一級毒品成癮即難戒除,如施用海洛因者,治療方式會用替代療法,透過醫師評估,服用美沙冬或丁基原啡因(舌下錠),將減少對毒品的需求,並降低因施用毒品而帶來的身體危害;第二級毒品因成癮性較一級低,透過醫師評估後,會進行心理諮商會談,協助成癮者解除心癮,減少對毒品的依賴。
              2. 如何聲請戒癮治療?
                         倘若因吸食大麻後被警方逮捕後,務必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向地檢署遞戒癮治療聲請狀,而狀上需說明就醫情形、當事人身體狀況、當事人戒癮意願、當事人經濟與家庭狀況等,該部分較為複雜且需專業

 |販賣大麻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我國對於緩刑規定,依照刑法第74條[17],緩刑之前提必須為法院判決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需同時符合下兩要件:

      1. 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就有機會爭取到緩刑,是以販賣毒品仍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而因應毒品防制危害條例第4條,修正後將刑度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就必須使販賣二級毒品至少要減刑三次,可能之情形例如:
        偵查犯罪及歷次審判均有自白認罪,即得從10年減成5年;供出毒品上游並使其查獲後,可將刑責從5年再減成2.5年;又如果法官認為毒品量少,金額低等其他有利因素,亦可能再依刑法第59條[18]減輕至2年以內。
        所以如果依上述觀之,販賣大麻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

 |結語

        許多人會透過毒品讓身心放鬆,或是逃避生活的不愉快,但毒品在我國即是違法,無論是以  什麼樣的方式違反,我們就是不可以碰

       毒品屬於重大刑事案件。也建議若涉入相關問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討論,為自身爭取有利之結果,為己擬定完整訴訟策略及答辯的方向;而倘若有遇到戒癮治療等需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之問題,也建議委由律師代寫,更能周全保障己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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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2]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判決
 [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判決
 [5]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
 [6]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58 號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1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
[1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12]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066 號判決
[1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判決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17]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8]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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