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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怎麼辦?本票裁定為你討回公道!

什麼是本票裁定?

裁定流程要如何進行?帶你一次瞭解!

(繪製 BY LEONA)
“ 我們對於「簽本票」想必很耳熟,常常是避免有人欠錢不還,而債權人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於本票本身、聲請強制執行的意義及流程究竟該如何進行,這些技術性操作反而更是我們要關注的。 ”
 
      前篇文章我們有稍微提到票據的概念及法律效果:《點一下傳送門》,但因為票據是本票的上位概念,所以這次我們會比較聚焦在「本票」的意義及本票裁定、裁定流程及後續強制執行費用等問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本票裁定怎麼做?聲請流程是什麼?

  

 |本票裁定

(一)本票是什麼?

1. 本票定義

票據法 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文件,由發票人依法簽發後,在期限屆至時,持票的債權人可以要求發票人,也就是債務人依照票面上的規定給付約定的金額。
       而本票的優點在於,它與同為具有證明債權存在的「借據」相比,前者可以在期限屆至後,憑票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後者則必須先進入訴訟程序,流程相較繁瑣。
       必須注意,本票若無記載付款日無要緊,但務必要記載「發票日」[1]

2. 本票的效力

票據法 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本票可以行使的時效只有「三年」,從本票的到期日開始計算,而若是未記載到期日的本票,則是從發票日開始起算。
(2) 本票時效中斷?
        本票時效中斷與我們這次要討論的本票裁定有相當大的關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會中斷本票的3年時效。
(3) 本票的適用對象:僅適於發票人[2]
        因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票據法上特別規定,如果債權人要以發票人(即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是不能根據聲請本票裁定來處理的,但仍可經由「起訴」或「支付命令」等方式為請求[3]

3. 本票上該怎麼寫?

        因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票據法上特別規定,如果債權人要以發票人(即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是不能根據聲請本票裁定來處理的,但仍可經由「起訴」或「支付命令」等方式為請求。
商業本票範本(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一般的空白本票會如上圖的樣子呈現,而發票人若要簽發本票,也可 以從各政府的服務資源平台中找到有電子檔版本的。
      本票上要怎麼寫呢?依法[4]規定應記載事項,並(1) 由發票人簽名,其 中包含:
(1) 由發票人簽名
(2) OO本票:表明是本票的文字→上圖 1.
(3) 新台幣_______:一定的金額→上圖 3.
(4)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就是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
(5) 無條件擔任兌付:無條件擔任支付→上圖 2.
(6) 發票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
(7)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發票日→上圖 5.
(8) 付款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
(9) 到期日:未記載就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執票人拿出本票時, 隨時必須付款→ 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
       因此,上述九項是在開本票時須寫在上面的內容,而筆者標記為紅字的四項,是絕對、務必、缺一不可一定要記載在本票上的,其餘則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有缺少四項中其一,則本票是無效[5]的喔!

(二)本票裁定又是什麼?

       介紹完本票以後,下一步我們要來聊聊本篇內容核心—本票裁定。有了本票作為護身符以防免拿不回錢的債權人,接下來要如何實現他的權利,才是我們更要知道的,因為即便我們持有本票,但不知道該如何聲請本票裁定流程,它終究也只是一張紙。

1.本票裁定是什麼?

       當本票到期時,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向發票人追索財產,而當發票人沒有如期或沒錢支付時,執票人就可以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必須注意,前述提及的本票時效,也就是執票人追索財產必須在到期日開始起算的3年內進行,否則權利就會消滅。再當法院准予聲請本票裁定後,執票人就可以再依此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就如前述所說優點在於執票人不必先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與債務人對簿公堂,也促進訴訟經濟。

2. 聲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因此不需要開庭。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I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II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 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3. 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1) 當執票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可以依法[6]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就強制執行程序,後續我們會詳細介紹。
  (2) Q:律師…我的債務人就是沒錢可還,我該怎麼辦?
       面對這樣的問題,有賴於強制執行法第27條[7]規定,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於將來債務人有財產時,就可依此強制執行他的財產[8]

 |本票裁定流程

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債權人應先備妥本票及本票裁定聲請狀。

截自 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執行狀(全部未清償)
       上圖為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時的本票裁定聲請狀[9],提供讀者參考,法院大概需要當事人提供什麼樣的資料遞入法院中聲請。

(一)本票裁定流程圖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流程
本圖自製

1. 聲請本票裁定:

(1) 將本票正本及本票裁定聲請狀提交法院:
       而依法[10]規定,具有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包含本票上載明付款地、發票地的當地法院及發票人居住地的管轄法院。
(2) 繳交本票裁定費:裁定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而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在聲請本票裁定時繳納。舉例而言,如果債權人聲請金額是10萬元以上但未滿100萬元,此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就須繳納1,000元的裁定費用。

2. 收到本票裁定→查詢債務人之資訊:

(1) 債務人最新戶籍地:當債權人收到本票裁定以後,通常需在5日內以法院函向任一戶政事務查詢。
(2) 發票人財產所得清單:通常也於5日內函向任一地方國稅局查詢。

3. 將資料遞入法院:

(1) 債權人必須將取得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及當資料若有不足時須備之「補正狀」遞進法院。
(2) 發票人得聲請本票裁定抗告:10日 (後詳述)

4.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於確定發票人沒有聲請抗告後核發

5. 債權人取得證明書後,持與本票裁定併向聲請強制執行:

       須注意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書時效只有「6個月」,債權人必須於時間內以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流程圖

聲請本票裁定流程
本圖自製

1. 聲請強制執行:注意!是「聲」不是申!

       原則上,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要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而所謂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就是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並且等判決結果確定後,即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後續亦同。
       而根據強制執行法[11],還有如聲請假扣押裁定、起訴後或經由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書、公證書,及後面我們會提及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皆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aka.本票裁定)[12]後,債務人仍不償還債款時,就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還款。我們暫且先撇除債務人沒有錢償還的情況,執行的流程通常是查封、扣押還有拍賣。

2.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流程:

(1) 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
(2) 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聲請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3]
       債權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提供所查報的「債務人財產」資料,除了前述提及可以向國稅局調查外,債權人也可以請法官協助調閱,並具備身分證、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影本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3) 法院執行
(4) 查封[14]與扣押[15]
       查封是指執行法院剝奪債務人對於自己特定財產的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常見的方法是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貼上封條;扣押則是對於物品暫時占有的執行行為。
(5) 拍賣:
       是法院指定的拍賣日期和地點,讓有意應買的人以口頭出價或投標的方式參與競標,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6) 債權人獲得金錢

3. 強制執行費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必須繳交執行費用。

(1) 強制執行費用依法[16]規定也以「債權金額」作為分界:
①當債權未滿5,000元:不必繳納
②債權滿5,000元以上:繳納債權的 8 ‰ 元
③倘若為非財產案件:一律繳納3,000元
(2) 費用負擔? 強制執行法第28條[17]
       原則上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但例外執行法院可以命債權人先預為繳納費用!
(3) 強制執行法雖然就費用計算規定的落落長,但其實司法院有提供便民服務,也就是我們可以透過:
       司法院網站《司法規費試算》預先知道我們大概要繳納多少費用,而本條規定的是屬於民事「訴訟事件」中的「聲請強制執行」,有需要的讀者也可以點擊連結資訊進行試算喔!

 |請律師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的費用大概是多少呢?

(一)代擬撰寫的行情:依案件內容來區分

       通常請律師代擬法律文書類的行情,訴狀費用會依案件內容而有不同收費標準,如本篇文章的本票裁定書或聲請強制執行,此類的收費行情會稍微高一點,大約落在1萬元-3萬元不等。

(二)我沒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用怎麼辦?

       然而,當有經濟上較為困難但需要幫助的人,可能付不出律師費的情形,通常會建議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又稱法扶會)的協助,通過申請門檻者,「法扶律師費用」將會由基金會負擔。

(三)律師費用一定要先付款嗎?

       而律師費付款時點,有事先收費或約定後酬兩種,通常情況下都是事先支付,也能避免日後所生爭議。

 |遞進法院的本票裁定聲請狀有被駁回的可能嗎?

       像前述所說,因為這類型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原則上只會就本票進行「形式審查」,也就表示說只要所持的本票上有記載票據法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那法院就會認定這是一張合法有效的本票,核發本票裁定。
       不像訴訟事件般需要探究當事人間是基於什麼原因簽定本票。
       因此,遞進法院的本票裁定聲請狀,原則上會被駁回的機率較低。假設發生駁回的情形,通常可能是因「本票」本身效力上出了問題所致[18]

 |本票裁定時效

(一)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書: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也就是債權人將本票裁定聲請狀遞進法院後,若債務人沒有提起抗告或訴訟,法院就會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

(二)本票裁定的強制執行時效

       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與本票裁定一起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有「6個月」的時間。倘若遲於6個月以後才聲請,則不僅確定證明書會過期,也不能再持本票正本向法院再次聲請本票裁定。

(三)有效的中斷本票時效或重行起算?

 這是一個複雜的時間線計算,而有賴於法院穩定的見解[19],首先:

1. 本票本身的時效是到期日後的「3年」:

在這3年的期間,債權人要做到兩件事:
(1) 聲請本票裁定
(2) 法院將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並且最晚要在3年屆至的前一天送達。

2. 當完成步驟1以後,債權人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會建議債權人得合法聲請強制執行時就盡快處理,以免發生不可預料之意外最終因遲誤而拿不回錢。而若債權人乖乖地在時間內聲請了,根據法院的見解,本票本身的時效就會因此中斷[20]

3. 本票時效也有重新起算的可能,為了避免債權人因債務人無資力償還情形而賦予的保障,那要如何重行起算呢?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當對方沒錢時該怎麼辦?

      經常發生債務人沒有錢償還的情形,那身為債權人的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確保自己將來可以實現債權呢?

(一)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 第27條

I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 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 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 ,再予強制執行。

II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債權憑證,是債權人聲請由法院核發一種債務的憑證,給予債權人的一種保障。也就是當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結果債務人還不出錢,或沒有一次還清時,可以額外聲請由法院所開的債權憑證主張「未來追討」金錢的手段。

(二)那要如何聲請債權憑證呢?

1. 債權人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等的。
2. 繳交強制執行費用 
3. 此時遇到債務人無資償還,法院就會在要進行強制執行時結案給予債權人一份「債權憑證」。
      可以想像的是,債權憑證的核發置於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底下,只不過會有債權憑證的出現是因為債務人無資償還或償還不完全,所以並非額外再走一個新的聲請程序喔!

(三)債權憑證有時效嗎?

 「看了一下法律規定,好多東西都有時效限制阿!那麼律師,債權憑證也會有時效嗎?還是我拿到債權憑證就是無敵的了呢?」
      沒錯!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喔!所以,債權人在固定的期限內必須換發債權憑證,而換發就沒有時效限制。千萬別因債權憑證過期而讓債務人有理由抗告,又進而拒絕償還,那可是得不償失。

1. 時效會依不同執行名義而有差異,舉例來說:

(1) 支付命令:時效為1年[21]
(2) 本票裁定:時效為3年[22]
(3) 其他:時效通常為5年[23]
      然而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之所以會不同於5年,是因為他們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不能根據民法規定做適用喔!

2. 債權憑證要如何換發呢?

       若債權人有繳納完強制執行費用,則當要提出換發聲請時就不須再額外付錢。
       債權人需要準備相關文件[24],向原核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無論親遞或郵件掛號均可,實務上大約3到5個工作天便會換發憑證。

 |本票裁定抗告

      收到本票裁定後,身為債務人恐會急得跳腳,或是,明明我已經還錢了,怎麼債權人還去聲請本票裁定呢?倘這時我們身為債務人,有什麼救濟方法呢?

(一)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法院對於本票裁定聲請走形式審查,不探究當事人爭執的過程及原因,因此,可能的情形就像我們前面所說,債務人認為這張本票形式上有瑕疵,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債務人就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10日內[25]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

(二)債權人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撤銷嗎?

       因為本票裁定是執行名義,所以沒有辦法撤銷的喔!假設債務人已經清償款項,此時因為本票債權已清償,債務人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使該本票無效。
       而何謂確認本票債不存在之訴,待會我們會詳細介紹,此與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同屬債務人可救濟的方式。

(三)債務人得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呢?答案是可以的!

1. 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

I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II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 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2. 主張本票遭偽造、變造,提起確認之訴

3. 主張本票遭偽造、變造「以外原因」,提起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提起,均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

I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II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III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一)債務人可分就情形提起確認之訴:

       不同於抗告,非訟事件法有規定,若債務人就債權債務關係有異議,可以提起確認之訴。通常情況有包含「本票偽造或變造」及「本票債權不存在」。

1. 本票係偽造或變造: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

       債務人要先確認該本票是否確由自己簽發的,倘若不是自己簽發或遭他人竄改,即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在收到本票裁定的「20日內」,對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並且,法院若已開始執行,債務人已提起該確認之訴,法院原則上就應停止強制執行,除非債權人提供擔保才能繼續強制執行。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1) 若是前述偽造或變造情形,但債務人遲於20日後才提起,還是可以提起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是否停止強制執行,依債務人聲請法院許 其提供擔保後,才有可能停止。
(2) 債務已消滅:
       在此提醒!若債務人已經償還欠債,記得一定要把本票拿回來喔!若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因原債務已清償或罹於時效而消滅,債務人此時也可以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債權已不存在。

(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在此也提供司法院就「確認本票不存在」之民事起訴狀的書狀範例給讀者參考。《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範本)》

(三)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

1. 債務人異議之訴:

       通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目的更著重於希望法院能終局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依法[26]可以針對「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前面所介紹的「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僅會對於實體事實作認定,而強制執行的停止也只是暫時的,所以可說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提起,對於債務人的救濟也更為周延。

2. 提出時點:須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但未終結前提起。

3. 提出方式:債務人得「另訴提起」或與原確認之訴「合併請求」。

4. 未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怎麼辦?

      倘債務人只有提出前述的兩種確認之訴,在獲得確認之訴勝訴確定判決以後,可以再依法[27]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喔!

(四)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由誰負責舉證呢?

       誠如我們前面所說,有時候債務人明明還錢了卻沒把本票拿回來,此時要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究竟要由誰負起這個舉證責任[28]呢?
       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判例為例,有法院判決認為應由執票人,也有認為應由發票人負舉證責任,但綜合來論,差別只在於執票人(被告)是否對於發票人(原告)所提出的原因關係也有主張或自認,如果被告有所自認,法院可能會認為雙方均不爭執原因關係存在,則執票人就應該為權利的發生(比如說發票的事實)或可行使要件的積極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補充:支付命令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29]

       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替代物或有價證券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且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
      支付命令也是屬於執行名義的一種,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取得支付命令確定。
      此外聲請支付命令,必須繳納500元的規費[30]

(二)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時效有多長呢?

       支票的時效為「1年」,且在支付命令修法以後,因為不具備既判力,所以在持票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原本1年的時效,重行起算後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期限也是1年喔!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

      筆者最後補充,貼心的司法院一樣有提供對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的通用範本,可以供債權人參考撰寫,並且各地方法院也有提供如何聲請支付命令的流程及方法[31]
     不過倘若在撰寫時有不明白之處,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代擬,同時也能更加速自己的權益盡快實現。

[1]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六、發票年、月、日。」;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2]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4]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5]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6] 票據法第123條

[7] 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8]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執事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9] 司法院書狀範例:非訟類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10] 非訟事件法第2條第5條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

[11]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12]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票據法第123條

[13]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14] 查封之相關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45條,對動產之查封、同法第75條,則是對不動產之查封。

[15] 扣押之執行,如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16]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至3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第28條之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17] 強制執行法第28條,「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1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按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本文定有明文。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前,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又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1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20]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第2項第5款,「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21]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2]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中段,「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3] 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4] 債權人應備妥:債權憑證、債權憑證附件及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可參:司法院便民服務,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25]  非訟事件法第41條,「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第42條,「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六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

[26]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27]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第13條,「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8] 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15 號民事判決

[29]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下可見。

[30]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31] 可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非訟,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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