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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有什麼種類?

背信罪構成要件為何?

背信罪提告流程要怎麼做?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罪?

詐欺背信要怎麼論罪?背信罪問題及案例大分析—

(繪製 BY LEONA)
“某A新聞電視台前主播甲涉嫌夥同與其丈夫乙、台商丙等人,利用替A電視公司旗下入主之「X動物園」牽線進口長頸鹿等非洲動物;甲乙丙等人未實際進口,反而趁機哄抬價格,造成A電視公司受有超過3億元損失。A電視公司負責人B表示,因信任甲而委由其協助處理進口動物業務,且X動物園已花約2億元搭建相關設備,計畫自非洲進口長頸鹿等野生動物,打造非洲大草原生態,但甲卻與廠商私相授受,與乙、丙及律師丁共同浮報購買價格,將每隻動物售價浮報3至5倍,實際也未下訂單;甲並同時催促X動物園下單,使X多支出高達1.5億元費用。X動物園事後質疑甲等人插股浮報並向檢警機關報案,檢察署偵辦後於2023年9月間,認定甲等人涉詐超過新台幣750萬元,依背信罪起訴甲、乙、丙三人,並對丁發布通緝。”
       相信大家經常耳聞「背信」,不外乎直觀想到違背約定、承諾或不守信用的行為。不過,只要我們一沒有信守承諾就會被人提告背信罪,緊接著就要被關了嗎?在此先澄清,並非所有違背約定的行為都會違反刑法!

       進步而言,我們則要討論,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背信罪呢?背信罪規定在刑法第342條,且其他法律也有特別背信罪的規定,以下我們將帶各位來了解背信罪的類型及可能成立的案例:

什麼是背信罪

 |背信罪定義

刑法 第342條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何謂背信?

       背信的概念簡單來說,指行為人為被害人處理事務時,為替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而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因此損害被害人的利益及彼此的信任關係。

(二)背信罪構成要件

       背信罪屬於「身分犯」一種,必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違反刑法背信罪具體而言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有成立的可能:

- 背信罪成立要件:

    背信罪要件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這裡的他人,指的是「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他人的事務,並且有認為這個事物限於「財產上事物」,比如受公司委任代為採購所須用品。
(2) 違背其任務之背信行為:
       行為人執行任務過程中違背被害人交代、任務內容及破壞彼此之間的誠信。
       違背任務的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並且法院認為背信行為只限於行為人處理事物範圍內的行為
       假設有一行為人為銀行行員,因為行員的任務工作範圍有保管匯票用紙、登載匯款帳目等,而今天不務正業沒有好好保管用紙,更將該等空白匯票用紙偽造成匯票,法院會認為因行員職務範圍是保管匯票用紙,不及於偽造的問題,就偽造空白匯票用紙的部分,自不構成違背其任務的背信行為。
(3) 生損害於本人財產利益或其他利益:
       行為人在為違背任務行為後,必須確實造成被害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有損失。
       比如前例受公司委任代為採購公司所需的用品,結果行為人偷偷從中收取回扣。本來行為人以優惠價格替被害人採購到商品,卻故意謊報金額後收取差額作為回扣,回扣的金錢本質上是歸屬於公司的利益,而該等利益就屬損害被害人財產上的利益。
-主觀要件:
(1) 背信故意:違背任務之故意
       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認知到自己在做的事是違背對被害人的承諾且會損及其利益的。
(2) 得利意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也就是要求行為人在背信行為時,也具有為讓自己或第三人獲利而違背任務的「想法」。

(三)刑法背信告訴乃論?公訴?

1. 背信罪公訴:

       背信罪與我們先前介紹過的侵占罪有些許關係,也一樣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公訴罪。
       只要當偵查機關知悉有犯罪事實,是不待任何人告發或無須告訴人提告,就必須主動偵查的犯罪類型。

2. 背信罪告訴乃論:

       背信罪例外屬於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若是對特定親屬為背信行為,則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喔!
刑法 第342條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343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刑法 第344條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3. 背信罪追訴期多久?

       如同我們前言所說,除刑法上有背信罪規定外,其他法律也有就背信行為為「特別背信罪」的處罰依據,常見如各經濟刑法中。
       追訴期是指偵查機關對一犯罪是否還能起訴所規定的時常,且當經過該時長,檢察官就不得再就此犯罪為追訴,案件就到此為止。
       根據刑法第80條,追訴期時效是依據各法條規定的最重法定本刑分別為5、10、20、30年以及無追訴期限制:
(1)普通背信罪 →追訴期:20年
     刑法第342條
(2)特別背信罪 →追訴期:30年
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②銀行法第125條之2
③保險法第168條之2
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
⑤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⑥農業金融法第39條
⑦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2
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

 |背信罪種類

(一)普通背信罪類型?哪些例子可能會成立?

       除了刑法有規定背信罪外,有關金融的法規也有對背信行為為刑罰處罰,並且只要觸犯金融法上的背信罪,刑責都會比刑法第342條要來得重。

1. 金融法規:特別背信罪

       我國金融八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農業金融法、信用合作社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都有「特別背信罪」的規定。以下舉證券交易法為例: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 第1項第3款、第2項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II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特別背信罪屬於重罪,構成要件與刑法背信罪基本上是一樣的,差別僅在刑度上比刑法第342條要重許多,且當行為人不法獲利高於新台幣1億以上時,刑責還會再加重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融法規之所以就背信行為有如此重的刑責,目的除了為保障企業及個人外,更著重於保護社會法益,維護交易安全秩序。
       特別背信罪為身分犯,行為人必須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所代表之公司須為有募集設立設立後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態樣,當董監事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對於投資的人民會產生重大損害並動盪交易安全,故就此為背信行為的董監事依法即須負責。

2. 合夥背信,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一種契約,而根據民法第680條,合夥人基於合夥契約或合夥人全體之授權,有處理或執行合夥事務之權限者。
      「授權處理合夥事務之關係」,性質上屬於民事委任關係的範疇,所以當受任處理合夥事務之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於合夥,該等違背任務行為,本質上即屬於與受本人委任為本人處理事務為背信行為,就有可能違反背信罪。

3. 員工背信,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當員工獲得充分的授權與責任時,若其從中牟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財務受有損害時,即有可能違反背信罪規定。
       例如公司職員甲為A公司與乙客戶做交易時,故意與乙串通高報金額,從中獲取利差,A公司本來可以以較低價格為交易,卻要付出較高金額,此一舉導致公司財物受有損害。
       或設職員甲明知與丙廠商為1年期外包工程即可完工,但卻與A公司虛報該工程案須花3年,從中收取多了2年的時間與費用為回扣,都會導致公司受有損害,都可能違反背信罪。
       除非行為人與公司間不具有信託關係,否則若員工為惡意掏空公司的行為,也都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4. 公司背信?商業背信?背信罪與商業判斷法則

       背信罪的違反通常易發生於企業為商業行為的情形,而當公司負責人有違背職務之虞,被公司告背信罪,該怎麼辦?實務上一定會成立背信罪嗎?
(1)商業判斷法則:
       法院在審理公司負責人經營公司是否違反忠實義務時,因避免就「行為人所為決定是否正確」或「行為人應作什麼樣的決定」等涉及經營專業考量等事項為事後審查,以免干預市場機制,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在判斷是否違反忠實義務時,會先推定負責人所為是為經營公司獲取最大利益的行為。
(2)商業判斷法則得否用於刑事程序判斷?
       有疑義的是,有法院認為商業判斷法則不能作為法院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背信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背信罪構成事實判斷是基於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本應由檢察官就犯罪構成事實實質舉證,經法院審判程序嚴格證明達確信程度,定其罪責有無,不待援引商業判斷法則推定行為已盡注意義務。
       但近期也有法院見解改變此項看法,認為商業判斷法則可以作為背信罪「違背任務行為」的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3)小結:
       商業背信情形,根據商業判斷法則,有機會成為背信罪的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5. 違約背信?債務不履行背信?

       背信罪是否構成主要關鍵在於雙方契約關係有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通常契約若具有委任性質,當受任人違背其與受任人間應為之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利益時,造成受任人財產上有損害時,就有可能構成刑法背信罪。
       但當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未履行,未涉及為他人處理事務,如一般買賣房屋,買方沒有依約所訂時間將房屋金額交付賣方時,此時構成給付遲延,僅屬於民事責任的「債務不履行」範圍,並不屬於刑法背信罪的範圍。

6. 借名登記背信?

       法院認為借名登記行為的內部關係,即出名人與借名人間,受借名登記契約拘束,出名人不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借名者利益,為為違背任務的行為。
       借名登記契約著重於出、借名人間的信賴關係,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
       所以當借名登記名義人違背內部協議約定,假設以所有權人自居而將土地登記在第三人之下,法院認為足以認為出名人主觀上對該土地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及獲利意圖,會侵害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所有之權能或得回復所有權能的財產上權益,此時就會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7. 管委會背信行為,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社區大樓的管委會也經常產生法律上的爭議,而管委會若為一些行為,也是有可能成立背信罪的。具體的背信如管委會主委對社區工程,從中收取廠商好處,導致施工結果不佳,影響住戶生活品質,損害其權益。
       管委會原則上受住戶所託,負責處理大樓各項事務單位,例如管委會委員刻意將大樓清潔事務外包給認識的公司,彼此串通以高價方式從中收取回扣,造成住戶的外部財物損失或不法獲利,就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此外,若委員是將社區住戶上繳的管理費公款占為己有,就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而非背信罪喔!

(二)詐欺背信看起來同時構成該如何論罪?

- 詐欺背信競合,法院認為應成立詐欺罪:

    「背信罪是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為結果犯。背信罪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故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若違背任務,將持有他人之物予以侵占,或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除成立侵占或詐欺罪外,並無依背信罪處斷之餘地。」
      法院認為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是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

(三)業務侵占背信看起來同時構成該如何論罪?

背信罪侵占罪競合該如何論處?業務侵占為特殊背信

業務背信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違背任務,損及本人利益之行為。

       侵占背信競合問題,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雖同樣都有違背信託義務的性質,但業務侵占罪的侵占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背信行為卻不見得有破壞所有權的侵占;且侵占也不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而背信則有此前提。
       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特質,持有原因為何非重點,所以若是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意思據為己有,屬於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法院認為,背信罪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去違背任務時,業務侵占即屬於特殊的背信,此時僅適用業務侵占罪論處即可。

(四)親屬背信罪需要提告嗎?

       行為人若是對親屬間為背信行為,例外屬於「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須有待告發人為告發或有告訴權人向行為人提告,偵查機關才會介入偵查。此時須注意告訴期只有6個月,當告訴權人沒有在六個月內為提告,偵查機關也無從對行為人發動追訴。

 |背信罪提告流程

背信罪提告步驟:

方式一:蒐集證據→ 尋求律師協助 → 到案發地點派出所報案 → 檢察官偵查起訴 → 法院審理
方式二:蒐集證據→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偵查起訴 → 法院審理
方式三:蒐集證據→ 尋求律師協助自訴 → 法院審理

(一)背信罪案例與賠償、和解問題:

社會上有什麼著名的背信罪案件呢?

1. 背信舉例案件:

永豐金弊案—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OO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判決指出,何OO於民國95年間經由三寶集團負責人李OO介紹,利用境外資金與OO、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美林證券於99年12月退股,李OO為了行使優先承購權,有資金缺口,尋求何OO協助。何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提供資金填補上述資金缺口,並將相關公司出資款或借款充為個人出資,全部列個人得以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而違背其身為金控公司董事長及上市公司實際負責人的忠實義務。
       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間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得向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罪、特別背信罪,以及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何OO等19人,並對何OO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6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OO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2. 背信罪賠償:

       此外,背信罪因為涉及財產犯罪,所以就被害人有關財產上損失部分,亦會涉及民事責任問題。
       當被害人要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可對其另提民事訴訟;或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時,可在刑事審理程序中起「附帶民事訴訟」。

3. 背信罪和解對加害人與被害人而言是有益的嗎?

       雖然背信罪除親屬背信外均屬非告訴乃論,代表被害人表示不追究願撤告,被告仍須負擔刑事追訴不利,但我們仍然建議雙方能盡量達成和解。
       理由在於:
①當提告後與被害人達和解,被害人表示欲撤告,檢察官仍會審酌在有和解的情況下選擇予以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②若檢察官起訴,但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與被害人和解並被表示予以原諒,法院也有可能因此對被告從輕量刑或判決緩刑。

(二)背信罪舉證:提告背信罪須蒐集哪些證據?

       雖然背信罪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但法律上仍賦予告訴權人可以進行提告,並且若有涉及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雙方舉證,亦即被害人也需要就其實際上有財產損害為證明,讓法院綜合事證及雙方辯論過程形成心證,並對訴訟下一合理判決及賠償金額。通常需要蒐集證據如下:

1.被告義務違反:證明被告有違反職務上義務

       通常可以從雙方的合約與協議上知悉被告有哪些任務,證明被告未妥善履行責任,或其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2.被告具有故意:證明被告在違背職務義務時主觀上有故意

       被告明知自己違背職務行為會對授權之人(即原告)造成損害,但仍選擇為背信行為。通常要證明主觀故意較不容易,但得透過被告行為模式分析、對話紀錄或有證人之證詞來綜合分析。

3.原告受有損害:

       證明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原告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遭受了損害,包括財產、利益損失或其他形式的損害。

4.因果關係:

       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該等證據通常會透過書面資料、證人陳述或專家意見方式提出,但仍須就個案情節來認定所需證據的差異。
       我們仍然建議因每個案件情形狀況不同,若有疑義應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更正確的法律意見及擬定較佳訴訟策略以保障自己權益。

(三)背信罪判例: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著名案例

-鴻海富智康背信案:公司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判處2年有期徒刑

       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OO被控向鴻海集團供應商收取回扣,地檢署起訴廖OO等人為被告,指被告廖OO透過白手套郝OO自民國(下同)98年7月至100年12月間,向鴻海集團的10家供應商,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違背職務收受供應商給付的回扣,總計1億6232萬元。
       一審於105年10月底依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嫌,合併判處廖OO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案經上訴,二審認定,被告廖OO違背鴻海創辦人郭OO裁示的採購原則,擅自決定採購日立貼片機36台、導致鴻海多花新台幣7070萬餘元採購費用,被告事後收取供應商回扣239萬1893元,依刑法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被告與共同被告鴻海職員鄧OO違背任務,擅自採購日立公司的自動貼片機並收取回扣,另藉由向班順公司採購氮氣產生機的機會收取回扣;被告犯罪所得達316萬6934元,鄧OO犯罪所得49萬餘元,其餘部分無罪。
       更一審審酌,被告廖OO已繳回犯罪所得,曾一度坦認犯行,但之後又堅稱未違背職務,迄未獲鴻海公司諒解,法院認定其收回扣新台幣316萬6934元,依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鄧OO否認犯行,也未與鴻海公司達成和解,判刑1年;白手套郝OO被依背信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背信罪問題Q&A

最後我們稍微統整一下以上提過但重要的問題,及補充其他常見問題:

(一)背信罪是民事還是刑事問題?

       違反背信罪均屬於刑事責任範圍,原則上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發生都將開啟刑事偵查程序偵辦,並決定是否起訴。
       但背信罪因為涉及財產犯罪,所以就被害人有關財產上損失部分,就會涉及民事責任問題。
       不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是分開的,當被害人要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可對其另提民事訴訟;或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時,可在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優點在於不須額外繳納裁判費,且得藉由偵查機關蒐集之證據,減少自己所須負擔的舉證,也助於在民事庭中釐清責任與賠償金額。

(二)公司法背信罪相關規定?

-公司法背信罪在金融八法中都有「特別背信罪」的刑責處罰:

1.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2. 銀行法第125條之2
3. 保險法第168條之2
4.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
5.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6. 農業金融法第39條
7. 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2
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
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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