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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為自己爭取緩起訴機會!

什麼是緩起訴?要如何爭取緩起訴?

緩起訴意義與條件為何?緩起訴處分有什麼?

與緩刑又有什麼不一樣?相關問題大公開!

(繪製 BY LEONA)
“ 藝人甲涉嫌購買論壇性影像,檢方查出,甲從2023年2月15日起,用隨身硬碟儲存持有7個身分不詳的未成年女子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
檢方考量,甲犯後已坦承犯行,自願拋棄該硬碟,無散布或販賣性影像情形,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命甲支付國庫120萬,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字數不少於1200字,可以電腦繕打,親自簽名後交付檢察署。
檢方後已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審查將案件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若緩起訴處分確定,甲即須於期間內,履行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及悔過書。 ”
 
       延續前篇文章的新聞案例,藝人獲檢察官為2年期間的緩起訴處分,支付國庫並書立悔過書,後又依職權送再議。
       新聞案例囊括了許多緩起訴處分的各要件、條件內容與意義,本篇文章則是要針對緩起訴處分作討論,相信讀者閱讀完本篇文章,便可以了解短短的新聞案例所述的專有名詞到底在說什麼!以下就讓我們娓娓道來:

緩起訴懶人包

  

 |緩起訴

       我們常耳聞「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起訴就文義字面而言可能比較好理解,但相對這裡所說的「緩起訴」處分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又為什麼稱作「緩」?以下會先和讀者們介紹緩起訴的意思與條件:

(一)緩起訴意思

1. 何謂緩起訴:檢察官暫時不將被告起訴

(1) 起訴的意思為何?
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II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在說明緩起訴之前,我們要先對「起訴」有基本的認識。
        刑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審理前,會先由檢察官偵查犯罪,再依據檢察官所調查的犯罪事實,認定被告是否有達到「極可能被法院認定有罪」的程度時,才會予以「起訴」。當案件被檢察官起訴後,才會進入法院審理。
(2) 檢察官緩起訴:
        那麼,緩起訴的意義為何呢?
      「緩」起訴的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緩起訴顧名思義就是檢察官將原本要起訴於法院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將被告起訴。
       原則上若案件的被告與犯罪事實都達到起訴門檻,在符合刑事訴訟法一定條件,檢察官就可以給被告緩起訴處分:
       然而,撇除自訴程序,我們前面有說道,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才會進入法院審理,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必須」起訴,但為什麼又可以依職權不起訴而是給予緩起訴處分呢?
       這就要從緩起訴的目的說起,是為了給悔悟的被告,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依職權判斷是否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並在緩起訴期間要求被告執行一些條件,當被告沒有違反,則會將確鑿的犯罪事實一筆勾銷,免去被告的訟累與刑罰。
(3) 被告可以申請緩起訴嗎?
        被告是不可以聲請緩起訴的。緩起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到第253條之3,是屬於檢察官的職權範圍。被告只能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不能透過聲請。

2. 緩起訴處分:什麼案件可以緩起訴?緩起訴處分程序為何?

       對緩起訴有了初步的了解後,接下來我們將說明那些案件可以由檢察官依職權給予緩起訴處分,以及檢察實務上給予緩起訴處分的流程: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1

I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 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II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III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IV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1) 哪些案件可為緩起訴處分?
        首先,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若被告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經檢察官參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公共利益維護等情形,認為給予被告緩起訴較適當的話,就得予緩起訴處分。
       例如一甲初犯普通詐欺罪,但事後積極賠償被害人A的損害,也因當初犯罪感到懊悔,積極想與A和解,A亦表示願意原諒。
       因為普通詐欺罪有期徒刑為5年以下,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加上甲具悔悟,於此情形檢察官就可以參酌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給甲緩起訴處分。
(2) 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①檢察官製作緩起訴處分書:
       被告與犯罪案件滿足了前面的緩起訴條件,即使有聲請再議情形,經審核並無不當者,就會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將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
②緩起訴處分書通知被告:
       執行科檢察官製作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與被告,被告應履行通知書上所列時、地的履行事項。
③被告履行緩起訴條件:違反可能會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
I. 附加負擔:檢察官依法課予被告負擔,並要求被告在特定期限內執行相對應的法律義務。
II. 監督履行:緩期訴期間,檢察官將間度被告負擔履行的狀況,例如命被告做社區服務、賠償被害人或寫悔過書等。
④期滿評估:
       當緩起訴期間期滿後,檢察官會對被告表現進行評估,確定被告遵守規定並完成附加負擔,原則上依法檢察官就不得再對同一案件起訴,被告也得以免去刑事的追訴。

3. 緩起訴罰金是什麼?

       緩起訴罰金的正確名稱為「緩起訴處分金」。首先,罰金是具有刑罰性質的,但緩起訴處分並非刑罰,所以沒有緩起訴罰金這種說法喔!
     「緩起訴處分金」,指的是檢察官依法命緩起訴處分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的目的是為讓被告為其行為承擔經濟責任,強化其改過自新的意識,數額與繳納期限由檢察官根據被告犯罪情節與經濟能力而定,若被告沒有乖乖履行繳納處分金義務,就可能導致檢察官將緩起訴被撤銷,重新提起公訴。

4. 緩起訴條件: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2

I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III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IV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V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緩起訴處分,分有單純緩起訴及附負擔緩起訴。單純緩起訴是不附帶任何額外條件,附負擔緩起訴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有規定,也稱為「附條件緩起訴」。
       此外,我們前面提及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時,有參酌刑法第57條的規定,那具體有什麼因素會影響呢?以及緩起訴條件、期間又包含哪些及時間多久呢?
(1) 和解緩起訴:
     「和解」無論是民事或刑事,一直都是我們在訴訟上強調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在緩起訴處分也不例外。
       若被告想爭取緩起訴機會,具真心歉意且積極賠償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後,就有比較高的機會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可是,實務上許多被告並非選擇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假如他們知道自己被判刑機率很低,就可能選擇在審理過程中否認到底。但倘被告沒有把握,案件經翻盤後可能只會獲得更嚴重的判決結果。
      此時,緩起訴爭取機率高低,就屬於律師在辯護上很重要策略方法。
      實務上我們仍然建議若被告在案件處於劣勢情況下,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更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2) 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流程為何?
      應由承辦書記官開具「繳納罰金通知單」交付繳款人,繳款人須親自持繳,持通知單到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繳納,取得收據聯後將其一聯送承辦書記官,另一聯則自行留存。
       公庫支付金額,除非是至郵局購買匯票,將匯票郵寄至指定檢察署的情形,否則原則上限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支票或其他貨幣。
(3) 緩起訴悔過書:悔過書有沒有具體的範本?
       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可以要求被告寫悔過書作為緩起訴處分的其中一種內容,但具體來說悔過書內容要寫什麼?怎麼寫?實務上有沒有參考依據呢?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底下所附附件一,就可以供讀者參考,檢察實務的悔過書為以下呈現:
(畫面取自:法務部,附件一)

5. 緩起訴期間:

(1) 緩起訴時間通常多久呢?
       許多人會問假設緩起訴一年的話,是否就確定了呢?又當緩起訴確定 後,被告是不是就真的可以免去刑事責任?
      首先,緩起訴處分從 「確定緩起訴當天」計算。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處分的期間可以定為1年以上、3年以下。 也就是檢察官可以審酌定緩起訴期間,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動機、犯後 態度與在犯可能等。常見的緩起訴時間:
①一年:緩起訴一年屬較常見處分期間,適用情節輕微案件。
②兩年:適用情節較為嚴重案件,或被告有再犯可能的案件。
③三年:則適用情節最為嚴重的案件,或被告曾有犯罪前科。
       此外,在緩起訴起間若被告不遵守檢察官命其所為相關規定,或被告又犯了更嚴重的罪,都有可能會面臨撤銷緩起訴的狀況。
(2)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意思與效果為何?
       當被告在檢察官所定的緩起訴期間,都有乖乖的履行義務,且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其他規定,當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被告就可以免去原本會受刑事追訴、要跑法院受審理的結果,白話地說就是將被告可能所涉犯的行為與事實一筆勾消。

6. 緩起訴撤銷:

       前面多次提及緩起訴撤銷,具體而言當緩起訴撤銷後,被告會面臨什麼?受到什麼樣法律效果?能否再次爭取緩起訴處分?則是我們要進一步要說明的: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3

I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II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由於緩起訴制度是希望能對社會產生正面影響,予以被告改過自新機會,透過自發性悔過亦達到預防再次犯罪的效果。但若面臨到緩起訴撤銷的狀況,通常檢察官就可能將案件起訴,即可能會進入法院審理,甚至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1) 緩起訴被撤銷的原因:
       被告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的內容,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簡單地說:
①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再犯更嚴重的罪並且故意為之,且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②緩起訴前,被告就有先故意犯其他罪,且在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他罪已受法院判有期徒刑。
③違反附負擔緩起訴處分內容的被告:
       依照過去統計,緩起訴撤銷較主要都是被告違反附負擔緩起訴處分內容,也就是沒有遵守「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上所要求的內容,例如緩起訴罰金未繳的情形,就可能使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
(2) 緩起訴經撤銷後有機會再爭取緩起訴嗎?
       假設被告今天是不小心沒有履行處分書內容,如寫了悔過書卻忘記寄出的情形而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難道就真的只能接受被起訴的命運嗎?
       當緩起訴被撤銷後,被告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再議:
①於10日內將書狀遞入檢察署,並具體說明理由。
②若檢察官認為有理由,就會將「撤銷緩起訴的內容」撤銷
③若檢察官無法認同,則會再將書狀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審理,以決定是否撤銷或駁回喔!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之1

I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II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二)緩起訴緩刑差別為何?

       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為讀者們整理表格如下:
 
緩起訴
緩刑
定義
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罪刑情節輕微、嫌疑重大但有悔悟,暫時不予起訴。
屬一種附條件刑罰,當被告經法院判處有罪,宣告一定刑期後,予以暫緩執行決定。
程序
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作成
審判階段,由法院作成
效力
1.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未撤銷,原則上不得提起公訴
2. 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
1. 緩刑期間,被告遵守緩刑義務,刑罰不予執行。
2. 反之,被告違反義務,法院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罰。
前科
不留前科
遵守緩刑義務期滿後,不留前科。

 |緩起訴前科

(一)前科定義:哪些情況會留有前科案底?

1. 個資法第2條的前科:

     「犯罪前科」,指的是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這裡的犯罪前科,須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者,才是有犯罪前科。

2. 良民證與前科: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我們俗稱的「良民證」。良民證與前科也有相關,前科紀錄範圍要經判決確定的才算。也就是說,被告若實際上沒有被抓進去關,如非累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不會記載。
        因此,若是「不起訴處分」、拘役或罰金也都不會有前科記錄喔!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受緩起訴良民證會被紀錄嗎?是否會有緩起訴案底紀錄呢?

       那麼,若是「緩起訴處分」,是否會有前科呢?根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在完成緩起訴的期間,如被告改過自新且未再犯特定罪刑,則不會註記在良民證上。
       但法務部會保留前案紀錄,不過不用擔心!這只是供司法單位作參考,並不會公開,並不會有緩起訴案底紀錄的。
       不過須注意的是,若是在緩起訴期間,被告違反規定,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並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話,被告就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

(二)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1. 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第1項。

     被告若要爭取緩刑,須符合:
(1) 受拘役
(2)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宣告。
(3) 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4) 過去有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執行完刑罰後5年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許多人若能易科罰金,通常選擇用錢解決,但易科罰金並非所有犯罪案件皆可以適用,只適用於「刑期6個月內」的案件,若被告刑期超過半年,卻又不想入獄,就只能積極爭取緩刑。

2.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前述表格整理的緩刑前科紀錄,如果緩刑沒被撤銷,只要被告沒有違反義務並待緩刑結束,就不會留下前科,良民證上也不會有紀錄。
       依法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均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的取得。
       再就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縱被處以拘役,依良民證的核發條例,也不會記載在刑事紀錄證明。
       但須注意的是,緩刑期間良民證上還是有紀錄,建議有需要良民證者,如需要申請移民相關事務等,待緩刑期滿後再申請較好喔。

 |詐欺緩起訴

(一)詐欺公訴:

       詐欺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就應偵查,即使沒有人提出告訴或告發,也無礙於檢察官發動的權限。

(二)詐欺罪有機會獲緩起訴嗎?

       某日一大學生A在社群軟體上看到有高額報酬的求職徵才廣告,為維持家計在與公司人員接洽後,接洽者便要求A提供帳戶,A不疑有他將存摺及提款卡寄給對方,不久後卻收到被列為警示戶的通知,也被以幫助詐欺罪傳喚到案,事後才知該公司是詐騙集團。
       本案發生後,A便尋求律師協助。律師認為A不具幫助詐欺取財故意,且其為維持家計改善經濟狀況,加上屬於社會經驗較不足的大學生,通常在看到高額薪資的徵才資訊,難以期待其能保有高度警覺,加上詐騙猖獗也難以期待A能識破騙局,實務上受害者也不乏高學經歷之人。
       並且於案件發生後,律師也協助A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檢察官綜合考量A的情況後,予以其緩起訴處分,命其書立悔過書。
       因此,詐欺罪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只不過我們仍建議,若案件涉及刑事,有需要協助都務必尋求專業刑事律師,保障自己的權益。

 |緩起訴問題Q&A

(一)緩起訴不起訴一樣嗎?緩起訴不等於不起訴!

什麼是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不起訴有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檢察官必須要為不起訴的處分,而相對不起訴,則是指檢察官有審酌是否不起訴較適當的考量空間。
       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獲不起訴處分就代表不再受刑事追訴可能,若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發現調查不夠詳盡,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性時,也可以聲請再議,要求檢察官重新調查案件。
       假設檢察官認為案件確實有調查不完整之處,便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撤銷不起訴處分,重新調查案件喔!

(二)恐嚇和解有用嗎?

       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雖然被告與被害人為和解後,不因被害人撤告而影響檢察官續行偵查的權力,但我們以上說了那麼多,和解對於被告而言仍是很重要的關鍵!
       就一個犯罪案件情節輕微,雖然罪證確鑿但一時觸法且具有悔意的被告而言,倘若有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對其彌補賠償,被害人也表示願意原諒,是否和解對於檢察官是否要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就具有很大的實益。
       因此,若有涉及恐嚇罪,千萬不要因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就放棄為和解機會與行動。

(三)竊盜緩起訴後該怎麼辦?一定會被關嗎?

       竊盜罪被告若經起訴,將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以大賣場竊盜來看,雖然實務上賣場多半不願與被告和解,但仍有達成和解之案例,並考量被告承認犯行後積極與賣場達成和解,竊盜案件雖經檢察官起訴,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指的是刑事案件不需經通常審判程序,大多由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向法院聲請。依照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證據,足認其有犯罪,直接由「法官」以簡單方式,來對被告論罪科刑。
       然而,法官對於被告論罪科刑,只能對被告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判處單純的罰金刑,而不能判處其他刑度。
      也就是說,倘被告所犯案件類型屬情節輕微,又積極具悔悟者,經起訴但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原則是不會被關的。

(四)起訴無罪有可能嗎?還是我的人生真的只能留下污點?

       雖然說犯罪案件是否起訴,門檻是以檢察官綜合所有事實及證據調查,達到認為「被告極有可能被判有罪」的程度,但我們不能百分之百地說,一個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就一定會獲得有罪判決。
       實務上仍然有起訴後獲得無罪的判決。然而,刑事案件之所以會如此強調被告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在此也具有極大實益。
       在面對法官及檢察官開庭審理調查的過程,若沒有律師從旁協助,通常被告屬於不諳法律較弱勢的一方,倘若有委任律師,便可提供訴訟答辯策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此外,就算起訴有獲無罪機會,若能在未被檢察官起訴前,也應積極爭取緩起訴,倘若緩起訴被撤銷,被告仍有機會再爭取緩起訴,以下將額外補充如何再爭取緩起訴處分:
1. 被告應及時改正未履行的附加負擔或改善再犯行為,如未繳納罰金, 應儘快繳清。
2. 犯罪嫌疑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附加負擔或已改正行為,如繳交罰款收據。
3. 被告在改正並提供證據後,可向檢察官提出重新聲請緩起訴請求,檢察官將重新評估緩起訴的可行性。
4. 被告得與親友或社區組織取得支持,作為再聲請緩起訴處分之其他有利證據,如提供社區的推薦信,以證明被告改過自新。
5. 此外,在爭取緩起訴的過程中,被告也可以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為己重新爭取緩起訴,提供建議與策略。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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