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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定義是什麼?

傷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傷害與過失傷害怎麼區分?

傷害罪問題大公開!帶你了解傷害和解金額與開庭流程:

(繪製 BY LEONA)
“某市甲男持榔頭至超商攻擊A店員,造成A頭部受傷、手部有多處撕裂傷,經送醫後無生命危險,A男於案發後至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對甲男提出告訴,警方最後依傷害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據案情初步調查,甲男並不認識A,僅似因甲曾為超商員工,因經濟壓力回到原任職超商欲向前同事借錢未果,情緒失控先持美工刀自傷,爾後任職之便利商店找到作案用榔頭,便又持榔頭跑到另一間超商以不明原因攻擊A店員,致其頭部流血受傷,遂逃離現場。”
       我們之前文章有分享過傷害罪、重傷罪與殺人罪的區分。傷害罪也是我們現今社會涉及刑事問題的大宗,今天就要來詳細解構傷害罪的定義及構成要件,什麼樣的行為會觸犯傷害罪?重傷的定義又為何?
       若想對別人告傷害又有什麼流程須遵守?及當對方不承認有傷害行為時該怎麼做呢?此外,家暴案件、車禍事件也都多與傷害有關,我們也將一併與各位做介紹:

快速瀏覽傷害罪

 |傷害罪定義

       實際傷害他人,使其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的行為。

傷害罪,指蓄意侵犯或損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也稱故意傷害罪、蓄意傷害罪。

       其中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傷害結果有輕傷、重傷,刑法論罪上則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若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則另規定「過失傷害罪」。

 |傷害構成要件

(一)刑法第277條構成要件:普通傷害罪

刑法 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構成要件:

-客觀上:
(1)行為: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就可能構成傷害罪。
(2)傷害結果:是否構成輕傷罪,乃在行為是否有造成受傷的結果。
①傷害身體:
       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或影響其生理機能。法院認為傷害兼指生理機能及身體外形之損害或不良改變而言。
       例如毛髮、指甲截斷、綑綁後造成淤血、以皮帶抽打背臀、滴蠟在身上造成瘀青、擦傷、紅腫、對身體之穿刺、穿環,或以強暴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等皆屬之,然而程度須達到造成身體或健康之確實傷害。
②傷害健康:
       傷害結果並不以身體之外傷為限,被害人若由於行為人之加害行為而致病,健康因而受損,亦可構成本罪。
       如被害人遭毆打時無明顯外傷,但已呈現頭痛、頭暈等非外顯傷勢,甚而併發暈眩、腦震盪後徵候群等健康受損之傷勢,仍符合傷害罪之成立要件。
(3)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有因果關係。
(4)發生加重結果:
      如果原本只是普通傷害,但卻發生導致被害人致重傷或是死亡的結果,在本條第2項規定,則有加重刑罰的效果。
-主觀上:
(1)直接故意:
      行為人必須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並且有意使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發生,對於結果發生也有所認識。
(2)間接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指對於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
      舉例而言,甲帶開山刀在大庭廣眾下揮舞,縱使他沒有想要傷害別人,但他也可以預見在大庭廣眾下揮開山刀是可能會造成他人受傷的結果,卻仍為之,表示真有該受傷結果發生也不違背甲的本意,此時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

2.傷害罪類型如何區分呢?依被害人所受傷害為身體或精神作區分:

(1)身體傷害

①輕微傷害罪:

通常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如跌倒、破皮、擦挫傷、紅腫。

②打人傷害罪:

      故意打人,若只是被害人主觀感覺疼痛,沒有造成身體的生理機能受影響,便無法構成刑事傷害罪,如有明顯的外部刀傷。

(2)精神傷害:

      傷害包含身體或健康,若對他人實施暴行、脅迫,使精神受重大打擊之情形,因屬於傷害人的健康,故也算傷害罪的一種。
      例如被害人因此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等,都算是造成被害人有精神上傷害。

3.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

刑法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有告訴權人要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或有人告發,機關才可以進行起訴的,而告訴權行使時效,也不要忘記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的「六個月」!

4.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會有什麼刑責呢?

刑法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我們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假設對自己的爸爸媽媽為普通傷害行為,縱然沒有實際讓他們受傷,也就是未遂的情形,刑法第281條也會處罰行為人。
       會有這條特別規定是因為刑法不處罰普通傷害未遂,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傷害行為,除了加重其刑外,在未遂情形,大方向來說,受我們倫理道德觀念影響而認為對尊親屬為傷害行為是更不被允許的,所以才有這些例外規定。

5.傷害罪追訴期多長?遇到家暴傷害罪案件怎麼辦?

刑法 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

(1)追訴期:
       刑法第80條第1項對應不同的最重本刑而有不同追訴期,因此根據刑法不同類型的傷害罪,有其傷害罪時效,整理如下:
①普通傷害罪:輕傷罪追訴期為20年。
②傷害致重傷:追訴期為30年。
③傷害致死:無追訴期限制。
④過失傷害:追訴期為10年。
⑤過失傷害致重傷:追訴期為20年。
(2)家暴傷害罪追訴期多久呢?遇到家暴傷害案該怎麼辦?
       家暴案件一直存在於這個社會,在判斷傷害案件追訴期多久,應先區分所遇到的家暴案件涉及普通傷害還是已達重傷程度。此外,若案件屬於普通傷害罪,當受家暴者欲使加害人受追訴,務必於6個月內的告訴期間向警局報警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告。
      須注意的是,告訴期與追訴期是不一樣的概念喔!倘若不幸遇家暴傷害案件,可以下列應對方式保護自己:安全第一:
①報警求助:撥打110報警或打113向社政單位尋求協助。
②驗傷診療: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開立乙種即可)。
③蒐集證據:確保自己在安全前提下,得拍照、錄音、文字自述紀錄受暴力情形。
④法律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或其他法律協助
       之所以提醒各位告訴期與追訴期的不同,乃在於當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受暴者可能因必須維持家庭關係,往往選擇隱忍而不向家暴者提告,若案僅涉普通傷害罪,因屬告訴乃論罪,即會因逾告訴期而不能再對加害人此次家暴行為為提告。
      此外,若有取得驗傷單,也都只有自傷害暴力起六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的期限,但這些驗傷單非逾告訴期即不具任何作用,當要聲請核發保護令或訴請離婚時,應保留下來以作為相關書證,以作為是否有長期受虐的事實依據。

6.普通傷害罪刑責:

(1) 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普通傷害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普通傷害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傷害構成要件:刑法第278條

刑法 第278條

I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刑法重傷害定義?

       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眼、一耳或一肢(手、腿或腳等)以上,或者語能(如發聲)、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毀敗或嚴重減損。
刑法 第10條 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法院在認定被害人是否構成重傷,就各款內容如何解釋,透過判決具體舉例如下:
(1)視能:
       由被告甲持PU彈簧條及以徒手方式,被告丁則以徒手方式,共同 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因而受有右眼前房出血、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眉毛處撕裂傷等傷害,致右眼矯正視力僅達0.2,已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而受有重傷害等語,因認被告丁涉有刑法第 277條第2項 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嫌。
(2)聽能:
       被告竟徒手毆打其頭部、臉部數下,致其受有左前額鈍挫傷、右頸部抓傷等傷害,並因頭部遭到外力嚴重攻擊,經診斷為左耳突發性耳聾,平均聽力閾值為88.3分貝,已達嚴重減損一耳聽能之重傷害程度,喪失聽力。
(3)語能、味能、嗅能:
       被害人受有頭部挫傷併鼻骨骨折,左眉、鼻樑部、左下眼瞼及右側頭皮撕裂傷、雙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及前房出血之傷害,渠雙眼、鼻部傷勢經後續診斷為雙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脈絡膜破裂及黃斑部疤痕,外傷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彎曲合併嗅覺及味覺永久喪失,已達嚴重減損一目視能、味能、嗅能機能之重傷害
(4)一肢以上之機能: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係指其機能永遠全部喪失效用而言,不以肢指分斷截落為必要,亦不以受傷初診驗斷時為準。
(5)生殖機能:
       乙基於重傷害之犯意,持2樓廚房之剪刀剪斷丙之陰莖,再將剪斷之陰莖丟至浴室馬桶沖掉。乙旋搭乘計程車至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自首,經警協助通知救護車前往救護丙,經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後,丙仍因殘餘陰莖長度僅餘1.5公分,已無法行正常性交及使他人受孕,而達毀敗生殖機能之重傷害程度。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①毀容:
       依臨床經驗,以強酸物質潑灑人類眼睛及臉部,僅需極短的暴露時間即有可能腐蝕眼表面組織,對人的眼睛及臉部組織造成重傷害、有可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如造成失明或嚴重減損視能,亦有可能形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容貌嚴重損毀。
②割除脾臟:
       告訴人因被告過失行為,導致脾臟破裂,經手術並割除脾臟等情如前述,可見被害人之脾臟已因本件事故毀敗不治而割除,其所受傷勢應屬重傷。
③發展遲緩、腦功能障礙:
       經林口長庚醫院診斷甲男有受虐性腦損傷併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及腦梗塞等傷勢,於接受手術治療及復健後,仍有小頭症、全面發展遲緩、左半腦嚴重功能障礙、右半腦有明顯癲癇、右側痙攣性半身麻痺(右側肢體偏癱)及視神經萎縮之重傷害。

2. 構成要件:

-客觀上:
(1) 傷害行為
(2) 重傷結果:如上面舉例每款可能的態樣
(3) 重傷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
(1) 直接故意:
       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傷他人的故意,並且有意使重傷的構成要件發生,對於結果發生也有所認識。
(2)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

3. 被害人若被斷一隻手或腳,但及時救治,經術後接回並恢復良好?算重傷害嗎?

       因現今醫療科技技術進步,當被害人的手被行為人砍斷時,送醫急救通常都能接回,且術後也不會有什麼大礙。
      有問題的是,行為人行為當下確實造成被害人重傷結果,但經過診治後,重傷結果是否就此不見了呢?我們要如何認定這樣的情況有沒有成立重傷罪?
(1) 重傷結果會以「經診治後結果」為斷:回復良好則非重傷
(2) 補充:回復良好應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斷
       法院對此認為重傷結果會以「經診治後結果」為斷,並非以被害人受攻擊的當下時點為準。
       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不以驗斷的最初時點狀況為標準,如果經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然不能回復原狀但僅減衰其效用,仍不屬於重傷。
       特別的是,最近法院也有認為,因每個刑事案件所要審理的事實不同,所需的訴訟時間長短也不一,在這些真空期間若沒有具體明確標準判定被害人是否達回復良好或僅剩輕傷,對重傷的認定仍屬不夠具體,因此判斷的時點應該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補充對於「何時才算回復良好」的模糊不明空間

4. 重傷害罪告訴乃論?重傷害罪追訴期多久?

      雖說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但若行為人所犯已屬重傷,此時原則上經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都應即進行調查。
      原則上重傷害罪非告訴乃論,而例外為告訴乃論罪的部分,只有過失致重傷的情形:
刑法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傷罪因不包含普通傷害的結果,故追訴期最少20年、最多30年:
(1)重傷:追訴期為30年。
(2)傷害致重傷:追訴期為30年。
(3)重傷害致死:無追訴期限制。
(4)過失傷害致重傷:追訴期為20年。

5. 重傷害刑責

(1) 重傷罪: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重傷致死罪: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過失傷害構成要件為何?又有哪些重點呢?

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

-客觀上:
(1) 傷害行為
(2) 輕傷或重傷結果:如上面舉例每款可能的態樣
(3) 輕傷或重傷行為與被害人成傷結果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
(1) 行為人有過失: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簡單地說,無認識過失就是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結果發生;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犯罪結果,但堅信自己不會讓結果發生。
(2) 法院究竟要如何認定過失呢?
       怎麼判定行為人傷害別人是出於不小心還是故意?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或過失,是存在於個人內心的想法,除非行為人本身的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只能從行為人的外在以及行為當時客觀情況,再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依照社會常理,評價行為人在行為當時的心態。

2.業務過失傷害罪?

舊刑法 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原本有第2項規定—業務過失傷害罪。本來該項存在目的是因為考量到業務行為人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以及發生實際損害的頻率不但比較高,通常後果也都比一般過失行為嚴重。此外,從事業務的人對於一定危險的認識能力理當比一般人高,法律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應能避免發生一定危險的期待也會比較高。因此當業務過失造成傷害結果,就應較一般過失行為造成的傷害結果負擔較重的刑責。
       那後來為什麼刪除了呢?理由在於:
事實上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未必會一般人要大,對於只要從事業務的人造成過失傷害結果就要處以比較重的刑責,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的,也難以說明為什麼從事業務的人就有比較高避免發生危險的期待。

3. 過失重傷害認定?

       刑法第284條後段,則規定若行為人過失傷害被害人而導致重傷結果,會加重刑責。
       認定上依我們前述對重傷的定義,即過失傷害構成要件解析作結合。

4.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5. 過失傷害刑責

(1) 普通過失傷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2) 過失傷害致重傷: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四)教唆傷害是什麼?沒動手打人也會被處罰嗎?

       我們常在新聞上也能看到,很多人會教唆別人去打人,通常這種教唆傷害的情形,縱使在刑法第277條上好像沒有處罰,但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去傷害別人的人,如果他人確實導致別人有傷害結果,教唆的人也一樣要負起傷害罪的責任。
       舉個比較具體的教唆例子:先前發生轟動社會的國三生乾哥妹割喉案,後經檢察官起訴,縱使乾妹非實際動手的人,最後也依教唆殺人罪被起訴。
刑法 第29條

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II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普通傷害罪和解金額

       傷害罪有和解可能嗎?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大概需要多少呢?另外,和解後還會留下傷害罪的案底嗎?如果不承認自己有傷害他人又會怎麼樣?

(一)傷害罪民事賠償

1.侵權行為賠償:

       因他人傷害罪而受傷所造成的經濟上損害,根據民法第192條、193條可以提出賠償請求,但依同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1)所受損害:
       假設因打人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增加生活所需支出、造成經濟上損害,被害人可以以診斷證明書(驗傷單)作為證明提出賠償請求。
       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藥品自療費用或殯葬費等。再根據民法第194條,當被害人死亡,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2)所失利益:
       指因有些傷害造成的結果需要時間修復,甚至可能影響後續生活、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民法第193條,也可以提出求償。
       所失利益之所以可以請求乃在於,當初就是因為行為人造成被害人受傷,而使被害人原本可以享有正常勞動、增加經濟能力的「利益」喪失,故假設被害人因此暫時或永久性不能工作,也可以向行為人提出求償。

2. 精神賠償:

       傷害不限於內外身體機能,被害人有時也會因加害人的傷害行為導致精神受損,根據民法第195條,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 車禍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車禍案件屢見不鮮,假設一被害人A被行為人甲開車撞傷而成了植物人,餘生只能住院。除了以上基於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賠償外,有造成精神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並且若A有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向甲請求。
       此外,根據民法第196條,被害人除了醫療賠償外,若在車禍中自己的汽車遭甲撞毀,也可以要求物體毀損賠償。汽車毀壞需要維修,就可以要求賠償車輛與器物的修繕費用。

(二)傷害罪和解金額

1. 傷害罪賠償金額:打人傷害罪賠償要花多少錢?

       刑事犯罪無論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可以談和解,只是差別在於,非告訴乃論罪和解後,告訴人即便撤回告訴,檢察官仍須續行偵查。
       若行為人涉犯普通傷害罪,因屬於告訴乃論罪,我們通常會建議其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在和解的過程中,當事人間可以約定和解金額。當和解後,有機會撤回告訴,行為人也不會受刑事追訴。
       實務上就和解金額認定,雙方會透過被害人「診斷證明書」作為談判前提,如前舉例的醫療費、藥品費或自療費用等,但沒有一個固定和解金額標準,仍須就個案狀況判斷。

2. 傷害罪不和解的話會怎麼樣嗎?

       告訴乃論罪在偵查中或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有些個案會以撤告來爭取和解金額的賠償,實際上也有利於雙方。
       倘若不和解或無法達成和解,行為人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就會提高。因此,我們仍會建議在能和解的情況下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三)普通傷害罪和解案底會留存嗎?

 普通傷害罪和解是不會有前科紀錄的!

       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雙方達成和解後經告訴人撤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03條,案件若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在審判階段,法院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也就是說,案件就到此為止了,白話的說行為人可能犯罪事實彷彿沒發生過,屬於這種情況的傷害罪和解是不會有案底的。

(四)行為人犯傷害罪不承認怎麼辦?告傷害罪流程?

1. 蒐集證據:

       假設今天被告不承認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此時被害人需要蒐集充足事證支持自己的主張,證據包含前述「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外,也包含醫療文件、現場照片或目擊者證詞,若能蒐集到這些證據,都有積極幫助而有利於訴訟。

2. 提告流程:

       倘若有蒐集相關有利證明被打的證據後,可以向行為人進行提告,具體的提告流程如下:
(1)向警方報案→案件轉介檢察官調查→證據充足起訴→法院審理
(2)逕向檢察署遞入書狀提出告訴→起訴→法院審理
逕向檢察署遞入書狀提出告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再議不成功→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法院審理
(3)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
       若決定要提告傷害罪,被害人也必須注意,及時向警方報案,並保持冷靜,盡可能地保留證據。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傷害罪開庭流程

       當被害人決定要對傷害罪行為人提出告訴,案件進入調查再來當事人可能就要進行開庭程序,詳細的開庭流程,依刑事與民事而有不同。

(一)刑事傷害罪開庭流程:

1.地檢署開偵查庭:不包含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情形

(1) 檢察署傳票通知開偵查庭:同時雙方是否有和解意願
(2) 設無和解意願→續行偵查
(3) 事證明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2. 起訴進入法院開審判庭:法院通知雙方到庭

(1) 調查證據程序:與傷害罪有關證據調查
(2) 言詞辯論:檢察官與被告透過言詞辯論,法院綜合判斷事證
(3) 法院判決
(4) 簡易判決處刑?
       若是傷害罪案件事證明確的情況,檢察官也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時法院可以直接審理判決,不必言詞審理開庭。

3. 起訴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因傷害罪所損害的民事賠償

提出時間點:
       於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排除一審言辯終結後至二審上訴前),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告訴人於刑事案件審判期日有到庭也可以以「言詞」提起,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4.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

(二)民事求償開庭流程

1. 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繳納提告費用

2. 調解程序:先行調解程序?強制調解?

       傷害罪原則上都有提起民事求償可能,常見的就如車禍案件糾紛,須注意的是,就車禍事件類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有規定,在被害人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調解用意在於盡量促成雙方和解,以達訴訟經濟目的。

3. 提起書狀:

(1) 原告提起民事起訴狀
(2) 被告提起答辯狀:反駁原告起訴狀內容
(3) 書狀得使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實,並於其中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以說服法院做出對己有利之判決。
(4) 此外,書狀撰寫涉及許多法律專業問題,若雙方有需要,我們會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擬書狀,以更保障自身權益。

4. 審理程序:開庭通知,當事人出庭為言詞辯論

5. 法院判決:命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及認定賠償金額

 |傷害罪案例

     近期有什麼傷害罪的案例呢?以下將分享一則法院判決:

(一)案例事實:

       有一行為人甲在去年某日晚上行經K市區路口時,未依照紅綠燈號誌行走而被K市某分局的員警A與B攔查。
       甲因自身遭K地檢署與地方法院通緝中,怕被警方逮捕,就謊報身分供警察盤查,盤查時遭A、B識破後,甲就以防狼噴霧攻擊A與B,導致A、B雙眼均受有化學性灼傷傷害,B更有雙側結膜炎等傷害。
       本案經A與B向該市分局報告進行偵辦。

(二)法院判決:

       被告甲在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且有告訴人A與B的職務報告、作業報表、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
       法院綜合事實與證據評斷認為,甲對A、B噴灑防狼噴霧的行為,同時傷害告訴人2人,成立傷害罪,且同時違反刑法妨害公務罪(因A、B為警察,為公務員),後判處甲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傷害罪問題Q&A

     最後我們稍微統整一下以上提過但重要的問題,及補充其他常見問題:

(一)精神傷害罪要如何認定?

       我們前面有說傷害罪也包含精神上的傷害,精神傷害比較抽象,具體構成要件必須是因他人傷害而確診精神疾病,比如因此而有憂鬱症或PTSD等。
       且須有診斷證明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假設被害人只是心情不愉快、非長期受精神上困擾、折磨,可能就不符合精神傷害罪。

(二)未滿18歲傷害罪?未成年犯傷害罪會有什麼處罰呢?

       根據刑法第18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行為人,可以減輕其刑;若未滿14歲,則不罰。
       未滿18歲的青少年,立法者認為其可能因受情緒驅使,而一時失控傷害人,因此有減輕刑罰的規定。被害人提告後,實務上,多半可能會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決定。

(三)傷害罪證據不足怎麼辦?

       若案件證據不足,警察有可能不會將案件轉向檢察官進行偵查,或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此時若被害人仍想讓加害人受追訴,只能選擇向法院提起自訴,而刑事案件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透過委任律師的優點在於,能協助被害人整理證據、提供訴訟策略,同時也維護自身權益。

(四)傷害罪易科罰金可以嗎?

       根據刑法第41條,犯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則上就可以易科罰金。
       因此若被告所犯傷害罪,在法院判決宣告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就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被告實際能否易科罰金,仍須由法院就個案為判決。

(五)傷害罪緩刑有機會嗎?

       有的!行為人犯傷害罪,根據刑法第74條,當緩刑條件符合後,法院會一併考量被告犯行造成損害程度、個人有無法定減刑事由或犯後態度是否良好,若被告為初犯或犯後有與被害人達和解,法院就極可能為緩刑宣告。
       考量行為人可能是一時觸法,又具改過遷善態度,依刑法就會給予其緩刑之節制刑罰措施,且不論是宣告行為人處罰金、有期徒刑,均有緩刑適用可能。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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