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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型:侵占罪問題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會被關嗎?有機會緩起訴或緩刑嗎?

侵占罪怎麼和解?與竊盜、詐欺有什麼關係?帶你一次了解!

(繪製 BY LEONA)
“有一A某在社群平台上分享自己日前在加油結帳時,將發票存入載具,但日後雲端發票卻遲未入帳,只收到加油站會員點數通知,便致電到加油站詢問,才發現某甲員工竟把雲端發票存入「自己的載具」。
某市轄區分局看到貼文後便主動與A連繫展開調查,發現加油站員工甲自2023年12月起至隔年4月中被公司解雇前,已多次將客人發票存入自己雲端載具。警方追查後,發現某甲偷發票是為拿來對獎,依涉犯侵占罪函送法辦。”
       我們對「侵占罪」應該不陌生,不乏聽到有人會說:「東西不還我,小心我告你侵占喔!」。也常常聽到此罪與竊盜罪被拿來比較,那麼,刑法侵占罪的定義與構成要件是什麼呢?難道觸犯侵占罪就一定要被關嗎?有和解的可能嗎?本篇就要帶你來探討侵占罪的各種問題:

快速瀏覽侵占罪

  

 |侵占罪刑責為何?定義與構成要件為何?

       我們從小就曾聽父母說過,別人的東西不能佔著不還,小心會被告侵佔!但具體而言要有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我們所說的刑法侵佔呢?刑法侵佔罪所規範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呢?
       首先!在了解侵佔罪前,務必先提醒大家,刑法侵占罪章的「占」是沒有人字旁的喔!所以以下行文將會以正確的字書寫,大家以後不要再搞錯啦!
       刑法侵占罪→ O
       刑法侵佔罪→ X

(一)侵占罪定義:

何謂侵占?
侵占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是一種蓄意將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無論是私人還是公司,甚至是屬於遺失物、埋藏物,據為己有或是為了第三人而占據的行為,當不還給當事人時,刑法就會給予懲罰的罪。

(二)侵占罪構成要件:

 那刑法對於侵占罪又有什麼構成要件呢?規制在第幾條呢?

1.侵占罪法條:刑法第335條~第338條

       我們前面有說,侵占包含將私人或公司等財物據為己有等行為,所以刑法侵佔罪章也針對不同的形態作規定,但都有其共同的基本構成要件。以下我們依序說明:
刑法 第335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構成要件:
       以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為基本構成要件出發,又區分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才有可能構成本罪:
-客觀構成要件
①行為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即便是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也必須處於自己持有的狀態下。並且法院認為,行為人必須限於一開始是正當且合法手段持有的,如替人保管或受人委託管理。
②侵占他人財物: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準動產,但不包含無形的權利。簡單來說,動產就如車子、紙鈔等;不動產就是土地、房子,那準動產呢?根據刑法第323條(刑法第338條準用),指的是電、熱能等,都包含在內。
刑法 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③侵占行為:
       行為人要有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並拒絕歸還他人的行為,而此行為致原物主不得重新持有其物。
-主觀構成要件
①行為人知道自己持有的物品是他人的,也存有要將該物品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持有而不想歸還的想法。
②行為人也知道行為可能違法,但仍為自己或他人有所圖而為之。
       侵占罪要成立,必須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均符合。假設今天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委由保管之物後,再基於暫時借用一下下,用完就會物歸原主的心態,通常就不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喔!

2. 侵占罪罰多重?種類有哪些?

    在刑法侵占罪章中,有4種類型,而主要是以行為人身分作區分:
(1) 普通侵占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公益與業務侵占罪:
①公務或因公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②業務: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占遺失物罪:1萬5千元以下罰金
(4) 親屬財產侵占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得免除其刑
       法定刑與普通侵占罪相同,但不同之處在於本罪屬「告訴乃論罪」且有免除其刑之規定。
       須注意的是,普通侵占;公務、公益或業務侵占罪,都有處罰未遂。而針對以上各罪,我們會於後續再作更詳盡的討論。

3. 侵占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我們稍稍用以下表格統整一下,侵占罪章的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
親屬財產侵占罪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
(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間)
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1. 公務或因公益侵占罪
2. 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罪
       還記得我們之前介紹過刑法類型文章有提過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異嗎?簡單地說,原則上在刑法法條中沒有特別明文第幾條至第幾條,須告訴乃論,就都是非告訴乃論。
       告乃還是非告乃有那麼重要嗎?沒錯,在刑事案件中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對於被告來說影響深遠。
       假設一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在告訴權人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向偵查機關提告的話,檢察官是不能主動偵查的,且當過了法定告訴期,告訴權人也不能再提告。
       但案件若為非告訴乃論罪,只要當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必須偵查。此外,在告訴乃論罪中,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經被害人撤告的話,通常撤告後,案件也就告一段落,被告得免受刑事追訴的不利。

4.侵占罪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多久?報警提告流程?

       我們了解了侵占罪基本上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常常會看到新聞寫:「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侵占公訴罪等等」這也是許多人會有的疑問,所以侵占罪也是公訴罪嗎?
       事實上,以法律用語而言,沒有「公訴罪」一詞,我們會以「非告訴乃論罪」為稱呼,但本質上大家常用的公訴罪指的就是我們以下所述的非告訴乃論罪。
(1) 侵占罪追訴期多久?
刑法 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①普通侵占罪:最重本刑可達5年 追訴期:20年
②公務、公益與業務侵占罪:
I. 公務或因公益:最重本刑可達7年→ 追訴期:20年
II. 業務:最重本刑可達5年→ 追訴期:20年
③侵占遺失物罪:最重本刑為罰金→ 追訴期:5年
④親屬財產侵占罪:若有提告,最重本刑可達5年→ 追訴期:20年
       告訴期間為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6月者,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法院則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2) 侵占罪報警流程?如何提告?如何告發?
       侵占罪原則為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想要提告也是可以的,那要如何提告呢?有以下兩種提告流程:
①警局報案:
警察局報案→整理相關資料給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辦→起訴→法院審理
②寫狀向檢察署提告:
將書狀遞入檢察署提告→檢察官進行偵辦→起訴→法院審理

5.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蒐集?

       侵占罪證據要如何蒐集呢?關鍵在於要如何證明行為人具有「不法占有物品為自己或他人的意圖」,因此當告訴人在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據:
(1) 所有權證明:證明該物品為告訴人所有,且目前為他人持有
(2) 交易證明: 如果有像是銀行單據、匯款紀錄或發票等可以作為有交易紀 錄的證據。
       若告訴人蒐集有利證據,就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起訴或起訴後經法院審理有罪的機率,但事件仍須依個案情況為依歸判斷,非持有以上證據就都能證明自己具有物的所有權,我們會比較建議在這種情形下,能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業務侵占罪:

刑法 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1.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將因業務、工作合法持有或保管他人的物品,占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且不交還。
       典型的案例像是公司職員侵吞公司款項。再舉近期沸沸揚揚的例子,一擔任律師公會的女會計人員,在1998年至2021年間任職於律師公會,於秘書處內擔任會計人員,屬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犯意,利用業務上提存和付款職務之便,在2013年至2020年間,分別提領公會內金融帳戶金額時,就溢領款項部分挪為己用而予侵占。
       二審法院最後認為,依提款單、對帳單等可證明觸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以8次業務侵占犯刑分別判處1年4月到2年1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徒刑7年。

2.業務侵占非告訴乃論罪,有機會緩刑嗎?

       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會進去法院審理,那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一個刑事案件只要符合緩刑要件,加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積極為其犯後彌補之表示,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會再審酌被告個人情況,若認為被告無再犯之虞,經偵審程序已有所警惕,而決定予以緩刑宣告。

(四)侵占公有財物罪:

刑法 第336條第1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將因公務或公益用途而持有的物品占為己有,且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的身分。如侵占公款,刑責則會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觸犯本罪行為人可能還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規定喔!

(五)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遺失物罪雖然只有罰金刑,但仍是屬非告訴乃論罪喔!

-侵占遺失物構成要件:

       被行為人侵占的物品,必須限定在「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的物品。」的遺失物的範圍內。
       常見的如路邊撿到的錢、海邊的漂流木都算,此外若是發票,也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喔。

(六)親屬間侵占:

法 第335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 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法 第324條

I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行為人與被害人必須是配偶、直系血親、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等,其中之一的親屬。
       例如子女侵占了父母委由其保管的財產、房地產等,但此時要父母提告,偵察機關才能開始調查喔。

 |侵占罪和解

       侵占罪除了對親屬間的侵占外,都是非告訴乃論罪。
       而被告與被害人達和解後,撤告的效力會使被告不再受刑事追訴,但前提是該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這樣是否就意味侵占罪和解沒有任何意義呢?
       我們仍然會建議被告要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便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若案件未經起訴或縱經起訴進入法院審理,檢察官或法官都會針對個案情況審酌要給予被告什麼樣的處分或下什麼樣的判決。
      倘若被告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比如約定和解金的賠償,且告訴人也與被告簽訂和解書後,通常檢察官就會斟酌個案情況給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法院也會綜合被告犯後態度及是否有與被害人達和解、予以賠償,審酌給予緩刑的刑罰替代措施或得易科罰金。
      因此,侵占罪和解與否對被告而言是有極大影響的喔!千萬不要放棄自己可以爭取的權益。

(一)侵占罪請求民事賠償?侵占罪是刑事還是民事?

1.侵占民事間的關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當所有物遭他人侵占,除了會有刑法侵占罪的問題,也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此時被害人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害。

2.民事侵權與刑法侵占分屬不同法庭:

       一案件若同時有構成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問題,通常會建議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刑事與民事分屬不同法庭,若將二者分開提告,是必須要再多支付一筆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倘若是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原則上是不需要繳納裁判費的。

(二)侵占罪和解金多少?

       刑事案件和解金到底要多少才算合理?
       和解金有為賠償被害人損害之一目的,大方向來說金額至少也要賠償至該物的價值。
       但每個案件如何發展本身就因個案情況而有不同認定,即使和解金有一定客觀標準,也會再就具體個案是否有其他因素(比如雙方經濟能力狀況)作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
       和解金如何認定及如何達成和解,都需要就個案在談判過程中一一認定。

 |侵占競合

       如果違反刑法侵占罪,可能還會同時構成其他罪名,以下將討論如果同時構成背信、竊盜或詐欺時,法院判決會怎麼競合。首先,競合的概念簡單來說,有分為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又針對行為人的行為數及侵害法益為論罪基礎。

(一)侵占背信

       就侵占背信競合問題,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雖同樣都有違背信託義務的性質,但業務侵占罪的侵占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背信行為卻不見得有破壞所有權的侵占;且侵占也不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而背信則有此前提。
       有法院認為,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間的競合,背信罪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去違背任務,而業務侵占即屬於特殊的背信,此時僅適用業務侵占罪論處即可。

(二)侵占竊盜

       侵占竊盜間該如何論斷,法院已有穩定的見解,兩罪間判斷的基礎包含:若行為人所取得的持有是合法的,且該物已不在所有權人的支配犯為掌控下,而當行為人進而將持有轉為所有時,就屬於侵占罪的範圍。
      也就是說,行為人今天成立的若是侵占罪,就不會成立竊盜罪。

(三)侵占詐欺

       一犯罪行為不會同時構成侵占罪與詐欺罪。
       理由在於,詐欺罪是被害人遭行為人詐騙而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行為人在一開始並不具對物的持有關係,而侵占則是有合法取得持有為前提。

 |侵占罪判刑:案例分享

       看完以上侵占罪的介紹,法院實際會如何就行為人違反侵占罪而予以判刑呢?

(一)侵占案件:合會捲款潛逃?!

       這邊涉及到一個民間理財管道,什麼是合會?
       合會我們俗稱標會,由會首(會頭)與個別會員(會腳)約定,或由會首邀集兩個以上的會員相互約定,在每期開標時,由各會員出價相互競標,由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並獲取當期的合會金;然後再依據會員是否得標者計算每月各自應繳賄款並按月交付的「契約」,於民法中有相關規定。倘若偏離合會本質,有可能違反銀行法。
       根據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的意義及立法理由,會員在確定得標時就取得了該期合會金的「所有權」,會頭必須在開標後三日內代為收取會款後,交給得標會員。
       假設會首在收款後沒有交付,而是將該會款納為己有或倒會捲款潛逃,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的普通侵占罪。
      可能容易搞混的是,為什麼不是違反業務侵占罪呢?因為合會本質上是契約的一種類型,與業務是沒有相關的。

(二)普通侵占罪案例:

       本案即為上述合會所生的侵占罪問題,故事摘要簡單來說,有一行為人甲為合會會首,邀集X合會與Y合會,地點均訂在甲的住處。
       又被害人A參與X合會1會份;被害人B及C參與Y合會各0.5會份、D則參與1會份,各會員皆按月繳納會款且尚未得標。
       然行為人甲因周轉發生困難,明知被害人等會員所交付的會款,對於自己而言只有代收權限而持有,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侵占犯意,在X與Y合會相繼倒會時,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沒有將收取的會款返還被害人A、B、C、D,更且挪為自身花用,以此方式侵占會款。
       最後法院判決行為人犯侵占罪,處以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就犯罪所得予以沒收。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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