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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是什麼?

違反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從創意私房事件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罰則—

(繪製 BY LEONA)
“ 藝人甲被查獲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且持有7部更是未成年兒少性影像,引起網路撻伐。對此,知悉者便於臉書發文表示,創意私房之會員必須透過付費、隱私、驗證身分層層關卡才能入社。創意私房被譽為台版N號房,雇用的帳房、影片提供人及論壇員工皆為台灣人,其中包括員警、老師及超商店員等,論壇中有許多不法偷拍影片。想加入論壇,須使用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付款方式有微信、淘寶、支付寶、蝦皮,並須使用QQ登入,該論壇會員為實名制,要消費上萬元,甚至要貢獻影片才能有更高的觀看權限,為了防止外流也會打上浮水印,一旦被外流就可以對照流水號抓內鬼。本案被查獲之被告等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依個案具體事實經法院判處相應之有期徒刑。 ”
 
       我們前篇文章討論妨害性自主罪,今天則要針對近日大眾關注的創意私房事件延伸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條例要保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而與刑法的差異就在於「年齡」。可想而知,性自主法益對我們而言至關重要,而對於未成年人更需要有特別法相應規制。今天就要和大家介紹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概念、構成要件、判刑,及事後安置機制與相關防治。

兒少性剝削防制

  

 |什麼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的概念

1. 兒少性剝削定義:通常指對未成年人進行不當性侵犯或性剝削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II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舉例來說,對兒童及少年為以下幾種行為都符合性剝削:
(1)性虐待:為涉及性侵犯、性騷擾等非法性暴力行為。
(2)性交易:利用兒少進行性交易或性剝削行為,如拐賣兒童、販賣性服務。
(3)性騷擾:對其為言語、行為或其他方式上的性騷擾。
(4)色情資訊:提供、散播或交販賣交易兒少色情資訊,包括製作、販賣、傳播影像或文字。
(5)其他不當性行為:其他進行不當性行為的情況,例如有關性侵害影音等。
        兒少性剝削定義根據不同法律及規定有所差異,但概念上皆指對未成年人進行不當性行為與侵害行為。

2. 性剝削是什麼?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提及「兒童和少年的心理發展尚未成熟,與他們進行性交易,實為對他們的性剝削」,將性交易之詞更改為「性剝削」,並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為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及性虐待之精神納為專法。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34條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1.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2.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3.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1) 性剝削意思是什麼?
       誘使其為有對價之性交易,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都被涵蓋在「性剝削」的範圍中。
(2) 常見的網路性剝削陷阱有哪些?
①兒少網路性剝削:
       指利用網路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等行為,對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社會上有發生過不少實際案例,如有一成年人甲男在臉書社團發文誠徵電競陪玩打工,誘拐未成年少女A應徵,將A囚禁在自家住宅套房的密室中,並實施計畫以下藥昏迷A後,偷拍A的不雅照,甚至以工具企圖控制其行動。
       也有以遊戲點數當誘餌的真實案例,一成年人乙男乙遊戲點數誘騙未成年兒童B直播裸體、自慰影片。透過遊戲建立的聊天群組接近B以後,再將性感裸照傳給B騙其照片已流傳,威脅B一起視訊自慰否則就要到學校找人。
②常見的網路性剝削手法[1]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日趨增多,有七成以上表示其在網路上遭遇性剝削,其中以「拍攝、製作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物品」占比最高。
       常見的網路性剝削陷阱,網路惡狼會透過以下手法:
I. 假冒成為男女朋友要求私密照:
       許多青少年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陌生人已非常見,而根據統計,多半青少年容易落入陷阱是因為,他們認為即便沒有看過對方,但在網路上聊過兩三次就不是陌生人。
       網路惡狼看準這點,便會對未成年人以「網公網婆」稱呼,取得信任後要求青少年傳送私密照,若不從則以分手作為威脅。
II. 假裝成為對方摯友,再以情緒勒索方式取得私密照:
       還有一種手法不是以男女朋友建立與青少年的關係,而是透過網路交友聊天,接近青少年,成為他們摯友後,取得信任後便提出要求私密照,如不提供,就以「我們絕交」或是「我對你那麼好,換我需要你的時候你怎麼不幫我?」等情勒口吻去威脅青少年們傳送私密照,有的甚至會給予拍攝指示。
III. 洩漏個資後以私密照作威脅:
       兒福聯盟調查統計,使用膠有軟體的青少年,透漏個人資訊的比例相對高,有的行為人因取得青少年的個資,如住址、就讀學校等,再得知青少年有其他無法讓親友知悉的秘密後,便會集合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知悉的資源進而威脅其傳送私密照,以秘密公諸為威脅。
IV. 假裝為同齡的青少年,以互傳私密照檢查雙方發育狀況:
       網路交友真實性相對來說較低,行為人也能以匿名或捏造身分的方式話術青少年,假裝自己是同年齡的青少年,以「我的身體不知道發育正不正常」為由,騙對方傳送私密照作為比較。
V. 誠徵拍攝模特兒,以傳送私密照為應徵條件:
       以社會真實偵辦案子舉例,如誠徵內衣模特兒打工,就以傳送身材私密照作為應徵審查資格為誘騙手法。
VI. 減肥秘方,以私密照面試使用者:
       也有以減肥秘方作為欺騙話術,受試者如欲申請作為使用者,必須先傳送私密照以審查身材是否符合使用減肥秘方,或是寄送減肥藥品試用,但必須記錄身材變化為由取得私密照,否則會以高額款項請對方付款,付不出則以私密照取代。
VII. 以私密照作為遊戲虛擬點數或其他物質交換的誘惑:
       社會上也有行為人透過網路遊戲認識青少年,以遊戲點數為代價,要求其拍攝全裸與自慰影片傳送之手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一)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年齡適用的範圍為何?

1. 兒童及少年的年齡定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1)兒童:未滿12歲者
(2)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2. 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年齡為何?

       保護未成年人性自主權,現行法律主要由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進行規範,兩者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有所區別—「年齡」:
法規
年齡
舉例:成年人與之為性交易
刑法
未滿14歲
刑法第227第1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
刑法第227第3項,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剝削防制條例
未滿16歲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1條第1項,依刑法規定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1條第2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雙方均滿18歲,在合意性交易之情形中,不會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適用,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為行政責任。
        此外,若散佈私密照片供人觀覽或偷拍取得照片,縱對象已年滿18歲,也可能構成刑法妨害風化或妨害秘密等罪。

(二)性交易是屬性剝削的一種嗎?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法條中的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
       之所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乃就過去將利用兒少賣淫定義為兒少性交易,不僅不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且因為具有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你情我願之意涵,應認為完全忽略兒少與成年人在身分年齡及社經地位上權力不平等關係。
        「性交易屬於性剝削之一種。」兒少性剝削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價性交易也被視為一種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行為。
       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性剝削明定凡是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 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利用兒少從事陪酒、涉及色情伴遊侍應等工作,皆屬於兒少性剝 削行為。
       我國也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融合公約所要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的價值。此外,釋字第623號理由書也有引用權利公約第34條,明確表示「性剝削」,包含利用兒少賣淫、做色情表演等皆屬之作為闡釋。

(三)違反兒少性剝削事件為何是婦幼隊通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5條,「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在警察局的案件分配機制中,所有涉及跟騷防制、性侵害、性犯罪、家庭暴力、兒童和少年保護,以及兒童和少年性剝削等犯罪的案件,均由警局婦幼隊負責處理。若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該通知通常是由婦幼隊[2]發出的。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章,分別自第31條至第52條之1定有罰則規定。

(一)兒少性剝削刑度:刑罰處罰判刑多久?

第31條 合意性交易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27條 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2條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第33條 非合意對價性交易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 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4條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第35條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39條 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4條 支付對價觀覽性交猥褻行為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5條 使兒少坐檯陪酒色情伴遊行為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本法對於兒少性剝削防制的保護規範,就算只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刑罰制裁也有可能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行為之違犯重則更可達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解

1. 跟未成年發生關係可以和解嗎?

       還記得前篇文章就刑法妨害性自主針對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行為之規定嗎?該罪章對於「行為人年齡」若屬於第227之1的「18歲以下」之人,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設有可減輕或免刑的規定,也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罪」,亦即要對方提告,偵查機關才展開調查;又或對方提告但經和解撤告後,案件就得以結束。
       然而無論什麼案件,雙方若有意願都可以進行和解,只不過就刑事處罰要看其屬於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罪。妨害性自主多半屬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縱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要進行偵查,起訴後仍會進入法院審理。
       不過,對於被告而言,我們仍會建議要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因為縱使為非告訴乃論罪被檢察官起訴後進入法院審理,仍會因為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成為法官綜合心證要如何判處被告之重要因素之一。

2. 兒少性剝削條例和解

       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刑事罰則規定,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和解撤告是無法實現的。但也如我們前面所述,被告通過和解,展現積極態度,配合適當訴訟策略,仍有可能對案件結過產生正面影響。
       但有時和解在實務上會被視為承認犯行,所以在進行和解前,我們仍會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策略以及和解可能性,以確保自己的利益。

(三)兒少性剝削不起訴、緩刑爭取有機會嗎?

       若行為人不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可能因外觀誤以為成年,據刑法妨害性自主係以犯罪行為人必須對於性交對象的年齡具備認識、瞭解的狀況,才會符合犯罪主觀故意要件。話雖如此,行為人似得以為由進行抗辯,進一步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但本法是為保護兒少、未成年人之目的而設,所以通常在未有律師協助下進行答辯成功率通常不高。
       此外,若判刑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又刑度超過2年,也無法爭取緩刑。倘真涉及類似案件,皆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兒少性剝削案例:法院判多重?

       涉犯兒少性剝削相關罪名,犯罪事實若確定,實務所判的刑度都不低。曾有一行為人甲在某日透過通訊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A,在聊天互動過程中知悉A為國中生。
       隔日,雙方約定見面,甲駕駛汽車載A女前往漁光島遊玩,主觀上可預見仍在就讀國中的A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尚無成熟的性自主及判斷能力,欠缺性隱私自主決定意思,仍基於對A少女為性交行為及製造少年完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在汽車後座內,經A女同意而無違反A女意願,與A女性交並在過程中同時用自己的手機,拍攝A裸露胸部及兩人為性交行為的合照。
       被告在與A女性交過程中,同時拍攝的合照,行為具有不法重疊關係,法院以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從一重處斷被告,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甲最後被法院宣告緩刑三年,理由在於其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且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達成調解,勘認甲具有悔意並盡力彌補損害且已獲被害人A女原諒,故宣告暫不執行為適當,予甲緩刑[3]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處置

(一)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置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6條

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 ,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 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II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 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III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IV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第二項裁定前,得繼續安置。

1. 政府機關提供緊急庇護、諮詢、聯繫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
2. 對不宜交付父母、監護人或親屬照顧的被害人,法院得裁定安置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社福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 校或其他適當的醫療教育機構。
3. 被害人安置後,主觀機關應每3個月進行一次評估,評估是否有繼續安置或 變更安置處所等必要,並採取更適當處理方式,也可以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或變更處所等裁定。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協助。
5. 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照顧之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二)兒少性剝削輔導

       對於兒少性剝削有關之輔導措施,各縣市政府機關社會局,也有相應服務內容工作。據兒少性剝削條例第53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針對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行為人應接受輔導教育。
       各機關社會局依本條例及輔導教育辦法,設有「安置輔導」及「犯罪行為人處置」等服務內容:

1. 安置輔導:

       提供兒童與少年緊急與短期收容安置,並依法院裁定轉介中途學校、兒少福利機構等,安置期間由專業人員提供兒童與少年就醫、行為改變、心理輔導、就學或就業輔導等服務。

2. 犯罪行為人處置:

       辦理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事宜,以降低其再犯率[4]

 |我國兒少性剝削防治

       當發生兒少性剝削案件時,應保留證據,盡快向檢警機關報案或向各縣市主管機關通照,受通報單位對於後續輔導或安置方式會通知被害人父母或監護人,為適當保護措施;若無法為保護教養者,則送往安置機構作緊急安置保護。
       若周遭出現兒少性剝削的可疑情況,民眾可經由衛福部「113保護專線」、「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或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通報。

(一)社會安全網

1. 什麼是社會安全網?

       行政院於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計畫目的要結合政府各部門的力量,建構一張綿密的安全防護網,扶持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在生活中或環境出現危機時,能保有生存所需基本能力,進而抵抗各種問題。
       社會安全網的補強,在於檢討既有機制的缺漏,透過提升改善既有體系效能,擴大「網絡」所涵蓋服務的對象;藉由網絡聯結機制的強化,縮小網與網間的漏洞,承載社會大眾對於「安全」生活的期盼,有賴中央、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每個家庭,以及社會大眾共同合作協力推動與執行,從根本解決影響社會安全的各項風險因子。

2. 社會安全網依內容又可以細分為:

       社家扶助、精神健康及司法保安,對應精神病患個人與家庭所需的資源與關懷、公民衛生精神健康二網絡。
       對涉案精神病患者,以問題解決模式,從偵審裁判到服刑、監處、保護管束個階段,以司法強制力協助其進入醫療系統與回歸社會,在危機發生時,另可調動警消支援協助。

3. 社會安全網「整合」重要性:

       當我們看到犯罪發生,卻不知犯罪原因,就難以解決真正的問題。社會安全網計畫有第一期及第二期,第二期強調整合,乃在於藉由跨體系及跨機關合作,聯繫整合、制定規範強化的通報機制,使得以跨機關資訊交流的方式,不漏接重要部分而建立社會安全網。
      但強化社會安全網的適用範圍,涉及許多隱私問題,大法官針對跨機關資訊傳輸,也有作成相關判決,並設下「獨立監督機制」及「建立有適當組織與程序的防護機制」之要求,需要更明確的法規作為基礎。
       此通報平台受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保護性案件、性侵害案件以及脆弱家庭案件的通報。
       當發現身邊的兒少、老年及身心障礙者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又或家庭經濟陷困、遭逢變故致家庭功能受損而有福利需求等皆可以進行通報。

(二)台灣展翅協會

1. 什麼是展翅協會?

       台灣展翅協會自1994年成立,原名為台灣終止童妓協會,致力於防制兒少性剝削及人口販運、守護兒少上網安全及提倡兒童人權。
       由於全球化與網際網路出現,網路兒少性剝削、性販運問題日趨嚴重,協會將工作擴展至兒少上網安全及人口販運面向,於2009年更名為「台灣展翅協會」。

2. 服務內容及工作:

       提供遭受性剝削或性侵害之兒少及其家庭服務,幫助家庭失能之弱勢少女建立自主生活能力,使其能順利進入社會職場生活,並積極推動修法與倡議(如兒少性剝削防制的展翅修法及政策建議),提供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網路安全、兒童人權等教育宣導。
       對象包含性剝削被害兒童及少年、受人口販運之被害婦女及關心上網安全的兒少、家長老師等。

3. 機構間合作打造網路安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台灣展翅協會亦與iWIN合作處理境外兒少色情網站的檢舉。不少人會問,iWIN究竟是何方神聖呢?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5]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如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位發展部共同籌設。並推動自律與宣導防護及處理爭議申訴,藉由擬定及推動業者自律標準、建立及推廣防護機制標準、宣導教育民眾、兒少正確觀念及受理民眾申訴並協助處理網路不當內容,並包含:
(1) 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2) 申訴機制建立及執行
(3) 內容分級制度推動與檢討
(4) 過濾軟體建立
(5) 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6) 推動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7) 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
       目的皆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有疑問的是,當網路平台內容涉及不當被檢舉,就一定會被裁罰嗎?
       對此,因為iWIN不具公權力,所以沒有裁處權限,僅會將申訴案件依處理流程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是否裁處。
       機構會先了解民眾之訴求及平台內容是否真違反相關法令,如有明確重大違法事宜,才會直接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裁處;反之,則會先與平台業者溝通,並建議為措施或修正,若未有改善,才轉由主管機關進行裁處。

(三)白玫瑰運動

       我們曾提及過的「白玫瑰運動」,也與兒少性犯罪有關,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點擊延伸閱讀連結:《追本溯源—淺談白玫瑰運動》

 |結語

       世界各國近年對於性犯罪防治問題日益重視,加上行為人的犯罪手法因應網絡科技全球化影響,也日趨複雜,損害更是覆水難收,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甚至使家庭破碎難以回復。
       不僅韓國發生的N號房事件,我國的創意私房事件也同樣是行為人(甚至是集團式操作),透過偷拍、製作、販賣性影像等非法行為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這些性犯罪不論行為人目的為何,實際都已經造成被害人無論是生理或精神上,永久不可回復的損害,並且此時此刻,都持續流傳著或被他人持有。
       無論今天是否可能涉及相關案件,或為受害人,當有疑義時都建議務必尋求幫助,可以是透過政府、檢警機關、社工人員或其他社福機構,或進行心理諮商等,倘若涉訟則建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同時降低訴訟程序中對兒少的心理壓力,保障自己的權益。

[1] 認識網路惡狼,破解網路兒少性剝削陷阱,《親子天下》。

[2] 可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業務資訊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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