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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

相信大家就算不曾參與過訴訟程序,但一定都聽過「以刑逼民」這個詞。

以刑逼民意思就是當兩造爭議發生後和解談不攏,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願妥協,其中一人為了打破這個僵局,就跑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利用一般人對於刑事處罰的高度恐懼心理(可能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將來有前科工作不好找…等印象),迫使對方妥協的一種訴訟策略,這些犯罪通常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以撤回告訴當作條件,要對方乖乖把錢吐出來。

常見以刑逼民的訴訟類型像是車禍案件(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犯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管不住自己的嘴案件(刑法第309條以下的妨害名譽犯罪),當然還有不久前被除罪的通姦罪(廢)…等族繁不及備載。

最常見的是一方只有財損,而另一方有人傷的情形的車禍案件,在拿到初判表後,由於雙方都會有一定比例的肇事責任(當然還是需要個案判斷,這邊說的是通常情況),如果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因為雙方都有過失,所以必然沒有辦法得到「等於」自己因此損失的金錢(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所以雙方就需要竭盡所能地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爭取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但當其中一方向他方提出:「我已經去警察局提告了,如果你同意我提出的條件,我願意撤回告訴。」這時候戰況可能就風雲變色了,什麼肇事責任、什麼與有過失都只是浮雲!

但還是提醒一下你各位阿,如果真的是小傷、沒什麼大礙,無論是在偵/審程序中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勸諭這類型的案件儘量達成和解,千萬不要得理不饒人獅子大開口,最後連法官都看不下去,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所要談的「假性財產犯罪」與前面提到案例有異曲同工之妙,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前面所提到的都是「真正的犯罪」,然而「假性」財產犯罪並不是犯罪,而只是「感覺起來」像是犯罪,本質上仍屬於私權糾紛,正確的救濟管道應該是向民事法院起訴,但有些小壞壞可能因為知道提出刑事告訴後,會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並調查相關犯罪證據再加上刑事告訴是免費的,不用像民事訴訟一樣必須先預納裁判費等種種誘因,會決定先提出告訴,藉由國家的力量幫忙「討債」,例如:「小明跟我借了5萬元,說好了一個月就會還,但現在都已經過了五個月了卻只還了2萬塊,我可不可以告他詐欺?」、「我請設計公司統包裝潢,設計費、工程款我全部都已經支付了,但工程只進行到約定的百分之50,可不可以告他詐欺或背信?」、「我上個月到車行買一臺新車,一個月來已經熄火"顧路"2次,向車商反應要退車,他們說只願意幫我修,不願意換新車,這樣我可以告詐欺嗎?」、「我把車子停在大樓停車場,有個駕照用雞腿換的三寶把我的前保險桿撞凹了一個洞,我可以告他毀損嗎?」等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或是侵權行為等私權紛爭。

如果每個債權人都抱持著這種想法,把大量的民事紛爭都塞進刑事程序,會造成現有的檢察官人力無法負荷,進而擠壓到到對其他真正、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資源,造成辦案品質參差不齊,妨礙國家維護民眾安全,實現社會公義的功能,而且民、刑事法院本就各司其職,如果大家都去刑事法院的話,民事法院可是會很寂寞的(誤)。

當然這種明知是民事糾紛卻故意濫訴、浪費國家資源的小壞壞畢竟是少數,大部分的人則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誤以為這是刑事犯罪而去報案提告,所以建議在決定採取訴訟作為解決爭端的手段前,可以先徵詢一下身邊的法律人意見,才不會變成小壞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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