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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賭博警察不能抓,甘阿內?」

今天是農曆除夕,期待已久的春節連假終於到來,辛苦了一年終於有一個禮拜的期間可以暫且遠離工作的壓力以及都市的喧囂,返鄉好好充電再出發。

在臺灣(甚或整個華人世界),過年除了與家人齊聚一堂團圓圍爐、發紅包、買彩券或刮刮樂(我都做公益)之外,不免俗地還是會開個幾桌與親友們在賭桌上搏輸贏,如果過年不賭一下就好像吃麵線不加香菜一樣,少了一味兒,再加上有些親戚平時不會見面,逢年過節難免會有幾分陌生、尷尬,大家一起玩玩「傳統桌遊」,像是四色牌、麻將、大老二、二十一點、擲骰子(我家最愛)、撿紅點,確實是一個快速讓氣氛熱絡起來的好方法,而且娛樂效果十足。

然而就算是過年,在某些情況下賭博可能會違法,若因此警察找上門,可是非常煞風景的。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上開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處罰的情形都不大相同:

⛔️刑法第266條所規範的賭博態樣,限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博奕活動,像是典型的長輩聚集在公園榕樹下(屬公共場所)走棋賭錢,或是去鄉下常見的賭間(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玩個兩把,都會構成本條的犯罪,就像新聞中常見警方破獲私人的小型賭場,婆婆媽媽們捂著臉列隊上車帶回警局製作筆錄的畫面,好不滑稽。

另外,在KTV以及夜店門口常見的香腸攤位上都會放一個碗公和客人搏十八仔,如果贏了老闆,就可以獲得免費的香腸,就曾經有人因為和香腸攤老闆搏十八仔贏了香腸被警察認為觸犯刑法賭博罪而帶回派出所,但實際上,和老闆輸贏的物品就只是拿來吃的香腸,屬於但書規定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而獲檢察官予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68條所要處罰的對象則是提供賭博場所的場所主人,像是大雄分別找來胖虎、小夫和靜香到大雄家中打麻將,並與其他三人說好,由大雄提供場所給大家打麻將消遣,但其他人必須要付「東錢」(俗稱抽頭金),例如每人每將(四圈)需支付小明付1000元,或是只要胡牌就必須付東錢300元,簡單來說,就是以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並且藉此營利的行為。

不要看東錢好像不多好像沒什麼,有些較具有規模或是賭資門檻較高的私人賭場,一天的抽頭金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相當驚人。

🔺結論:

如果是過年返鄉與親戚的偶然賭博,因為非屬公共場所或是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再加上大家聚首是因為過年團圓,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會違犯刑法上的賭博罪,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於家中(非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仍然需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行政處罰哦。

如果是跑去坊間那種小賭場,無論是找人來賭的或是被找來賭的,可都是會有刑事責任的,而且在春節期間,辛苦的警察同仁們依然會堅守崗位努力查緝不法,所以你各位要特別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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