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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領,我就抓!」

什麼是車手?

當一次車手有那麼嚴重嗎!

被騙當車手會怎樣?刑責有哪些?

(繪製 BY LEONA)
“ 詐騙集團甲車手涉嫌假冒「股票投資群組」外務專員,想要誘騙某市被害A婦人,恰巧A之丈夫B為警員,A告訴B後2人將計就計將甲順利逮捕。A與甲相約在超商面交20萬元,B即上前抓人,甲遭緝獲法辦。並尋獲甲為規避警方查緝所棄置的「識別證吊牌」及「現金收據」等證物,警詢後依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乙男與綽號「神盾」、「陳OO」等人均為詐騙集團成員,去年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虛擬貨幣名義,騙取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同年月10日,綽號陳OO的男子就聯繫乙男到某地找他,拿著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到K市領取2萬元,再將現金拿回交付,過程中乙可以抽取6百元手續費,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乙坦承幫詐騙集團洗錢,並擔任集團中取款車手角色,每次可以獲取3%的利潤。法官審理後認為,我國治安飽受詐欺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欺集團極其痛惡,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而乙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後負責提領詐騙贓款轉手上繳,嚴重危害治安,認定某乙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1年2月。 ”
 
       前幾篇文章,我們都在討論詐欺洗錢相關犯罪,其中對車手也有作簡單介紹。本篇則會特別針對「車手」進行更深的討論,也會分享一些法院實務的判決給讀者,最後再補充詐騙集團內部代號及分工運作,讓各位對於本議題有更深的認識。

車手是什麼?刑責是什麼?

  

 |車手是什麼?

        我們常耳聞「詐騙集團車手」、「詐欺車手」、「車手詐騙」,甚至在ATM機領錢時,都會看到提款機下方會貼著「你敢領,我就抓!」等標語。又所以「車手」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一)詐騙集團車手

       車手在詐騙集團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負責將自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中的不法所得提領出來,再交給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作為中間人角色
       而就人頭帳戶的問題,我們在前幾篇文章中有詳細介紹,忘記的朋友們記得點擊連結複習喔!警示帳戶是什麼?概念和人頭帳戶一樣嗎?如何了解兩者區別以及實務上的運作!
       通常聘僱車手會以「輕鬆、高薪、絕對好賺」等話術作為招募。然而,無論應募者有無具備對車手的概念,往往都恐已掉入觸法的陷阱。

(二)車手詐騙

       車手提領不法所得,而該不法所得獲取通常是集團先以詐欺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提領後,製造了該不法所得的金流斷點,以達後續集團洗錢的工具。
       然而詐欺手法百百種,最常見的如投資話術、求職、貸款詐欺,目的是為了取得被害人的提款卡或存簿,有的甚至會指示被害人將金錢提領,進而也使被害人淪為車手。

(三)車手意思是什麼?

       為什麼車手要叫車手呢?
       所謂車手是台語的「過手人」,也就是我們前面所言「中間人」的意思。此外,也因為大部分車手都是開車或騎車領錢,所以才稱作「車手」。
       有的車手不了解實際的狀況,只是經過集團指示提領並完成可以獲得一定額度的報酬;有的是屬於詐欺集團之被害人,先被騙錢後又遵從指示提領製造金斷點;有的則是本身屬於集團犯罪成員之一。

(四)車手特徵是什麼?

       因為車手的工作是負責到ATM前提款,所以通常在提款時會刻意隱藏身分,比如戴口罩、安全帽全身包緊緊,或相反地以名牌服飾衣著掩飾自己。
       此外,車手提款時通常也會一直滑手機,因為要隨時與其他成員聯繫,且提款行為也較他人異常,比如同時持有多張提款卡進行提領,或使用同張卡分次提款。
       也如前述車手應募主打輕鬆、高報酬,許多涉世未深年齡層偏低之人更易成為車手。

(五)被騙去當車手的常見原因

       許多人會問,政府大力宣導車手的概念及違法效果了,為什麼還是有人自願集團車手或是被騙去當車手呢?以下我們簡單介紹被騙去當車手的常見原因:

1. 車手薪水高又風險低:話術騙局

       犯罪集團在招募新血車手時,常見的如在社群平台上貼文公告「薪水高、工作輕鬆」,有的甚至會說絕對不犯法。然而,社會經驗不足的人因對詐騙集團技倆不熟悉,就容易被話術欺騙,畢竟輕鬆好賺的工作誰不想做呢?
       此外,加上後疫情時代經濟蕭條,也有不少人因此失業,或面臨負債等經濟困境,急需用錢,囿於經濟壓力而被詐騙集團高薪誘惑所吸引。

2. 貸款帳戶美化

       我們之前也有提過,有些人帳戶若被列為警示戶,基本上帳戶功能是完全被凍結了,更別提想要貸款,對於銀行審核來說是更不可能。
       而詐騙集團也會以這些人作為獵物,藉由替你「帳戶美化」,也可以提供貸款,實以獲得被害人的金融身分資料後,再指示被害人將不明金流提款出來,用以製造洗錢金流斷點,使被害人淪為車手。

3. 公司資金避稅

       詐騙集團會假借公司名義,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帳戶,以協助公司資金操作,用以為公司節稅之理由,再指示被害求職者提款,以達到將不法所得提出之目的。

4. 需要小幫手協助包裝

       求職網站上許多張貼「XX包裝小幫手」、「家庭代工」等等,誘騙被害人求職應徵,目的都是為了取得被害人的帳戶資料,充作人頭帳戶。而一樣有些被害人最後也會被詐騙集團指示提款不法所得,製造金流斷點。
       以上舉例差別只在手法不同,也就是詐騙集團用以各種多元的話術欺騙各式需求的被害人,但最後往往都是為「取得人頭帳戶」,甚至進一步「指示提款」,為的都是要達到他們可以將不法所得洗白的結果,規避國家司法追查。

 |車手刑責有哪些?

        那車手的刑責有哪些呢?如果我是受騙的求職者或一時糊塗的行為人,難道就真的要去坐牢了嗎?以下我們會來討論車手可能觸犯的罪以及判刑:

(一)車手會構成什麼罪?車手判刑多久呢?

1. 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車手通常隸屬在詐騙集團下,會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要件。
刑法 第339條之4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洗錢罪: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I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我們一直反覆提及,車手提款的行為,可以製造不法所得金流斷點,當多筆不法所得被提領後,偵查機關就難以追查當初由集團詐騙而來的錢,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條的洗錢罪。
       車手若為集團成員,就有可能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3. 參與犯罪組織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後段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為防制組織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別制定的,詐騙集團屬於本法適用主體,屬於犯罪組織,為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如加重詐欺罪),並為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
       車手,即屬於組織犯罪的參與者,依本條規定會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參與情節屬輕微,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被騙去當車手或不知道自己是車手的情況下,依照指示

在ATM前提款被抓該怎麼辦?刑責很重嗎?

1. 車手與共同正犯:

(1) 共同正犯概念:
       法院向來認為,車手在參與的基礎犯罪中應以共同正犯論,而共同正犯間的意思聯絡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也會成立,擔任車手的腳色只不過是共犯間的分工關係,仍然具有參與犯罪行為的實行。
        所謂共同正犯,應以具備「共同性」為前提,包含行為意思、實現的行為以及責任關係。並且主觀上各行為人必須對犯罪行為以何方式、彼此之間分配等有一致的「共同意思」,且有意將此轉換為具體行動。
        共同正犯中各個行為人間應當是對等連結關係,不應有上下隸屬關係係甚至作為他人工具情形,該等同等地位使得評價其共同性。
(2) 車手的具體判斷?
① 犯罪分工關係的車手:
       車手本身為「詐騙集團成員」,此時指示分工內容為事後確保不法利益,會論以詐欺共同正犯。
② 在犯罪之後確保不法利益作後續行為的車手:
       倘若是被騙去當車手或不知道自己是車手的情況下依他人指示提領金錢,因屬於偶然性的隨機作為,不具有共同性的行程,理論上是不具事前分工關係的。
       然而國家在追訴犯罪時仍會將行為人列為被告,惟倘不幸被騙去當車手,或不知道自己就是車手的情況下被追訴,建議在筆錄或開庭前先行法律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協助,擬定答辯策略,因為這些都是在法院審判行為人主觀犯意是否具備極為重要的關鍵,仍須個案判斷。

2. 車手與一罪一罰:

(1) 一罪一罰原則
  指一次犯罪行為須受一次刑罰,使各項犯罪行為皆能處罰,以戒行為人再犯。
(2) 車手適用一罪一罰?
      法院在審理車手案件時,會審酌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及犯罪情節輕重以決定量刑,原則上也是依個案判斷,在車手可能具備多次犯罪行為時,我們仍建議在偵查階段務必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爭取「併案偵辦」,以達降低案件之目的。

 |法院怎麼看—車手判例

       也有很多人會問,車手初犯一定會被抓去關嗎?還是可以緩刑呢?或如果是未成年當車手,法院是否會網開一面?以下我們也會用法院判決作較具體的說明:

(一)車手判例

1. 車手初犯緩刑

(1) 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
①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② 5年內沒有前科的紀錄
(2) 若詐欺車手符合該兩要件,法院在裁量刑度時還會參酌,如犯行造成損害程度、被告有無前科紀錄、被告個人情況有無法定減刑事由及被告犯後態度綜合評斷。
(3) 法院曾有認為[1],考量某甲車手,尚非詐欺集團核心角色,就案件犯行 未獲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考量被害人A表示同意由甲以匯款方式賠償,並給予甲緩刑機會,且甲在當本案車手前無詐欺、洗錢或其他同 種前科紀錄,犯後也坦承犯行之態度,工作經濟能力等情狀,宣告甲緩刑2年。

2. 車手和解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當偵查機關知有犯罪事實,就必須展開調查。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向車手提告後,同意與其和解,也無法撤告,案件仍會依法定程序交由檢察官開庭審理,倘若檢察官起訴,則會進入法院審判。
       但和解對於被告來說還是非常重要的,就以前述判決來看,法院在宣告是否要予甲車手緩刑時,考量到了「被害人A同意由甲以匯款方式賠償,並給予甲緩刑機會」。這就是和解的具體展現,無論在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都能爭取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宣告緩刑之機會。
       此外,不論是車手或被害人,我們都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案件,避免獨自面對,以免做出不利於己之行為,保障己身權益。

(二)未成年車手免刑?

       根據刑法第18 條第1項及第2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詐騙集團也喜歡找未成年人作為車手,通常會以未成年不會被判刑等理由誘騙青少年。而話雖如此未成年人觸犯刑法可以減刑甚至免刑,但我國有其他法規(如少年事件處理法)[2],依法仍要由少年法院審理,並可能會有相關保護處分[3],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
       並且,當被害人提出民事賠償時,根據民法規定[4],未成年車手之父母可 能也必須連帶賠償被害人。

(三)被騙當車手觸犯詐欺罪怎麼辦?

可透過民事和解獲得不起訴處分嗎?

       偵查機關或法院在認定車手(或前篇文章提及的提供人頭帳戶者)之行為通常會認為構成詐欺罪,理由在於近年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個人金融資料及重要財產不得交出,並且ATM上也都有就車手提領的相關警語,理論上會認為大家對此等行為可能觸法有所認知。
       基本上要獲得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緩刑,實務上還是有的,但必須證明自己當下無意識到該行為與詐騙相互連結,雖然客觀上有犯罪行為,但行為人主觀並無犯意,並且被害人與車手民事上也有和解,檢察官綜合評斷後,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倘被害人真不幸被騙當車手而觸犯詐欺罪可能時,第一時間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在檢察官偵查時透過律師協助辯護,也能提升在此階段獲取不起訴處分的機會。

 |補充:談談詐騙集團的運作與分工模式

(一)網路兼職詐騙特徵:

         近年許多網路兼職的刊登,實際都是詐騙集團設下的陷阱,諸如應徵「打字員」、「發文小幫手」等工作,常見被害人不但沒有錢領,更有被指示交出存摺及提款卡,充作人頭戶,淪為詐騙集團共犯等情形。常見的廣告標語如:
(1) 標薪資優渥,日領4500 up等
(2) 工作時間彈性
(3) 工作輕鬆簡單
(4) 只須手機就可工作!
(5) 詳細情形馬上加賴私聊
          過程中會再以幾種詐騙手法,如「職前訓練,費用OOO元,匯入以下帳戶…。」、「請先加入我們投資老師的LINE,他會教你開會員錢包,再升級為高級會員。」或「提供提款卡及存簿,要作為薪轉帳使用。」等,這些網路打工廣告,就是為了製造斷點!使詐騙集團可以將不法所得透過多個人頭帳戶反覆提領達到洗白效果。

(二)詐騙集團運作與分工:

         詐騙集團內部分工也有相應代號,除我們之前提過的水房水手及這次的車手外,還有「首腦」、「電腦手」。

1. 首腦:

    詐騙集團的領導者,負責策畫及分工,且領導者隱身幕後,是最難被抓到的。

2. 電腦手:

       也稱行騙者,是實際與被害人互動並騙被害人匯款的人,方式會透過簡訊、通訊、社群軟體等。

3. 車手:負責將贓款提領,也是集團最前線,容易被警方逮捕者。

4. 水手:

       負責收受、轉交贓款與組織上級或他人之人。在輾轉交付金錢過程,增加金流上斷點,使司法難以追查。但因為水手需在外拋頭露面,取代性也高,和車手一樣容易被警方逮捕。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4]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2024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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