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02-25168775
AI Law Firm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I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https://reurl.cc/QRmyzZ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至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均認被告無肇事因素乙節,顯係未斟酌卷附監視錄影光碟、被告之行為情狀及其供述所致;尚且,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自不得因被害人有闖紅燈之事實,遂認被告即毋須盡其注意義務,是上開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均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2]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232 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交上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