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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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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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Law Firm
"A女於社群平台發文分享自身感情經歷,向網友訴苦,表示與前任交往期間有告知自己性需求不高,卻仍遭不尊重之對待,讓她果斷結束這段關係,不少網友留言安慰。然而有其他網友發現,A女曾在社群平台發布其他貼文與社交軟體上發過許多火辣照片,留言區瞬間一面倒向負面聲浪,出現人身攻擊等字眼。
A女憤而向諸多網友提告,地院審理三名被告,其中被告甲之留言「長得好像車力巨人」等語,參考 PTT網友說法,發現車力巨人多以「醜」、「噁心」、「不舒服」評論之事實,依加重誹謗罪處甲罰金。
而被告乙之留言「Pro就Pro一邊說性冷感」等語,經查其「PRO」為意指「破麻」、「婊子」之事實,於乙提出上訴後,獲判緩刑2年。
被告丙之留言「有夠噁心我真的硬不起來,長太醜」等語,經丙上訴後,法官依公然侮辱罪,獲判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要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接受8小時之法治教育。"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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