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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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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Law Firm
I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
II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I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V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VI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VII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V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VI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I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I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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