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02-2516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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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聽力閾值(單位:分貝) | ||
輕度 | 26~40 | |
中度 | 41~55 | |
中重度 | 56~70 | |
重度 | 71~90 | |
極重度 | >91 |
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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