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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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
[4] 郵政存簿/劃撥儲金開戶約定書,通用條款,三、帳戶疑似不當使用之處理及刑責,「(一)立約人不得將儲金簿、存簿儲金帳號、劃撥儲金帳號或帳戶權利提供擔保、出售、出租或讓與他人,違者對郵局不生效力且立約人須自負法律責任。凡提供帳戶交詐騙集團使用,將涉嫌違反刑法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立約人填寫資料不實或(及)使用偽變造之文件資料,經郵局研判相關帳戶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情事,或郵局經司法警調單位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時,得逕將本帳戶設定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並暫停該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之服務,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並得將金融卡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收回作廢或結清帳戶;但衍生管制帳戶由儲戶親自臨櫃提出申請,經郵局查證後判斷為正常戶時,郵局將恢復帳戶之各項正常交易功能。(三)郵局認為對立約人身分有進一步查證必要時,立約人同意郵局於查證期間得管制本帳戶,暫不提供金融卡、語音、網路服務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
[5]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一、第一類:(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6]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7] 申請書可自內政部警政署下載,可參《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
[8]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尚未解除之警示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其警示期限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二、警示期限已逾二年未逾三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三、警示帳戶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前經再行通報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自動失其效力。四、警示期限未逾二年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前項規定。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9]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10] 《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平冤聲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新聞稿。
[11] 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365 號刑事判決,被告主張其為被害人而不認罪,「本件被告林OO固承認上開帳戶係其所開立之帳戶,然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並辯稱他也是受害者,他急需用到錢要貸款,因為他的條件本身沒有很好,對方要他的帳戶來幫他洗金流,所以才將上開帳戶交予對方。他的銀行條件沒有很好,沒辦法到銀行辦貸款,之前辦車貸時碰壁過,所以才會從網路上找尋找代辦。他分析他的條件給對方聽,他的信用不好,信用評分很低,找正常銀行管道辦的話是不好辦的,對方跟他說需要他的帳戶去洗金流,對方說要洗金流,要他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過去,那時候他是被錢逼到了,他不認罪,因為他自己也被騙了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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