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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未成年犯罪總是輕判?

少年犯層出不窮!

未成年犯罪總是輕判?

帶你深入了解少年事件處理法!

A市日前發生嚴重車禍,15歲少年甲因想向同學證明自己會開車,竟偷開阿公的休旅車出門,不料途中因操作不慎、車速過快等原因,失速撞進路邊小吃攤位,釀成3死2傷的悲劇。’’
“H市某高中國中部發生一起持刀割喉事件,該所高中附設國中部的一名女學生乙,趁著午休時間到隔壁班找同學,遭到被害者拒絕,雙方爆發口角,未料女學生乙找來了另一名男同學丙跟被害者理論,丙拿出預藏的彈簧刀揮舞亂刺,造成被害者大量出血,當場失去生命跡象。”
 
       我國近年來少年事件頻傳,且多起都是令人怵目驚心的重大案件,在為傷者、逝者哀悼之餘,也引發社會大眾更加關心兒少議題與法律制度,此時可能會有一些讀者有疑問,為何犯下一樣的罪,少年卻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呢?其中的內涵又有什麼特色與不同之處?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少年事件處理法吧!

 |什麼是少年事件?

少年事件的定義

       少年事件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以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

 |少事法的立法目的及適用對象

       刑法是國家刑罰權的基礎,一般國民若是觸犯了刑法規定,原則上都是透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追訴、處罰,那麼為什麼還需要少事法呢?以下就跟著我一起來了解吧!

(一)立法目的

       根據少事法第一條的規定,少事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且矯正其性格。
  在過往的年代,國家發動刑罰權主要是基於應報理論,期待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讓犯罪行為人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同程度的處罰,但隨著時代變遷和社會發展,近代開始提倡預防理論,把焦點著重在預防和矯正犯罪,加上少年的犯罪心理和成年人有別,心智發展也尚未健全,且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其犯罪行為亦常與失能的家庭環境有關,因此,確實有制定少事法來區別少年犯罪和成年犯罪的必要。

(二)適用對象

       根據少事法第2條[1]之規定,其適用對象是年齡介於12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
  在2019年以前,少事法的適用範圍涵蓋了7到12歲之兒童,但自2019年修法後,就不再涵蓋12歲以下之兒童[2]。新法上路後,12歲以下兒童刑法除罪化,全面回歸教育及社政體系,如遇7至12歲兒童犯罪,警方將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兒童所屬學校,並連繫社工介入,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如何區分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

(一)少年保護事件

1.定義介紹:

        當少年涉及犯罪,或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3]時,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檢察官不會介入,處理方式以做成保護性質的處分為主,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

2.保護處分有哪些?

        保護處分是少年事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少年能夠藉由處分的介入來停止其非行行為,或許就能避免少年犯下更嚴重的罪刑喔!
(1)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①訓誡:
       訓誡是保護處分當中最輕微的處分,主要由少年法官進行,多為對於初犯或是惡性較輕微的少年之處分。法官會當庭向少年說明他做錯了什麼事情以及犯錯的後果,訓導、勸說少年不要再犯,並告知其應遵守的事項(例如:好好上課、生活作息要正常等等)同時法官也可以要求少年立悔過書。訓誡時應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且法官應提醒其善盡管教責任。
②假日生活輔導:
       法院也可以請少年保護官對少年進行假日生活輔導,只要少年在空閒時間與保護官做好約定,就可以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輔導內容有品德輔導、心理輔導和學業輔導等等。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①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指對於犯罪及行為偏差之少年,不採取監禁措施,而是讓他們繼續在社會中生活,由少年法官交付少年保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來進行監督與輔導,改善他們的行為,幫助少年重新適應社會。
②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通常會搭配勞動服務進行,進行時間以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為限。
(3)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主要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更健全的成長環境,保護地點為福利或教養機構。雖然少年被安置在機構中,但仍會給予其就學、就業和社會技巧訓練等幫助,讓他們在處分結束後一樣能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4)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是保護處分中對於人身自由拘束性最高的處分,透過將少年安置在少年輔育院的方式來矯正少年的不良習性,使其改過自新,並且培養其獨立謀生的技能。
   -注意事項:感化教育的執行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如果執行期間超過6個月後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由少年保護官或感化教育的執行機關提出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免除或停止執行。

3.審理之特色:

(1)開庭時用保護法庭:
       不公開審理[4](基於保護原則,避免少年觸法行為被標籤化)、使用平面的會議桌、法官和律師都不穿法袍。
(2)先行調查:
       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會先進行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審理,若是認為沒有審理的必要,可以裁定不付審理;若是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年滿20歲,或是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可以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此即所謂少年刑事案件)。
(3)協商式審理:
       裁定開始審理,進行證據調查後,法院可以請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調查及處理的意見,並和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律師)等一起討論少年曝險的情況、原因,以及未來要如何協力輔導少年,以上稱為協商式審理。
(4)「同行書[5]」與「協尋[6]」:
       如果少年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官可以發同行書(非拘票)強制少年到場;如果少年行蹤不明找不到人,法院可以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協尋。
(5)收容[7]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沒辦法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機關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用收容書(非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非看守所)。
(6)對少年不可以公示送達[8]
       要送給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法院文書及裁判書,不可以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二)少年刑事案件

1.定義介紹:

        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時已年滿14歲但未滿18歲,且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年滿20歲;或是犯罪情節重大者,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此即少年刑事案件。

2.與成人刑事案件審理之差異

        雖然少年刑事案件一樣會移送給檢察官處理,但考量少年的心智年齡和成年人有區別,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成長並符合保密原則,其審理過程和成人刑事案件還是有一些不同之處喔!
(1)案件對象不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1項[9],少年犯罪的刑事追訴及處罰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10]規定的案件為限。
(2)羈押規定不同:
       少年被告儘量不施以機構性羈押[11],但還是有少數犯下重大犯罪的少年可能會被羈押,像是去年年底犯下國中生割喉案的兩名少年就有被裁定羈押禁見。
(3)羈押場所不同: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20歲時移押於看守所。[12]
(4)隔離訊問的規定:
       少年於偵查過程中,為使少年不受干擾,應該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13]
(5)審理與調查不公開原則:
       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採不公開原則。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了解完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的不同後,接下來就一起來看少年法庭是怎麼處理少年事件的吧!

(一)步驟一:案件會移送到少年法院

        假如今天14歲的小明因為在學校故意打瞎同學一隻眼睛而被送到警局,會先經由警察進行初步調查,調查完畢後,小明的案件就會被轉至少年法庭。
  移至少年法庭後,法官會先訊問小明,然後依據他的犯案情節、就學狀況和家庭背景等因素,決定是否「責付」,讓家長免繳保釋金帶回管教,或是送往少年觀護所進行收容。

(二)步驟二: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

        為了確保對小明做出最合適的處分,會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根據小明的性格、經歷、身心狀況和家庭背景等等,做出一份建議報告供法官參考。

(三)步驟三:法官開庭調查

        法官在審酌案件內容並參考少年調查官做成的報告後,會初步判斷案件屬於「少年保護事件」或是「少年刑事案件」,如果是「少年刑事案件」,會移送給檢察官偵辦;如果是「少年保護事件」,則會視犯罪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審理,犯罪情節輕微者,可能裁定不付審理,惟若犯罪情節嚴重,就會進入下一階段進行審理。
  以前述的故事為例,小明故意打瞎同學一隻眼睛,觸犯了刑法第278條第1項的重傷罪[14],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且小明已經年滿14歲,所以他的案件屬於少年刑事案件的範疇喔!

(四)步驟四:法官開庭審理

        少年法庭不同於普通法庭,其審理過程通常是不公開的(但是少年的家人和學校老師是可以旁聽的),為了營造讓少年感到更輕鬆且安心的環境,法庭的設置也不會太正式,法官和律師都可以不用穿著法袍,而且是採取圓桌式的協商式審理,讓少年跟家長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五)步驟五:執行處分

        少年的案件審理完畢後,法官會根據少年的情況做出最適合他的保護處分(關於保護處分的詳細內容上方有介紹喔),並且自裁判日起開始執行。

 |少事法執行的困境

       雖說法律為了保護和輔導少年而制定了少事法,並規劃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但為何少年事件仍然有增無減?是哪一步出了問題呢?其實少事法在執行上主要遇到了以下的困難:

1.少年從少觀所重返校園後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在少觀所收容的曝險少年回歸校園前,調保官應該與學校和少輔會召開會議,共同評估少年是否適合重返校園,並且關注少年的後續發展並進行輔導與協助,但許多個案重返校園後,保護處分和輔導工作都沒有落實,因此,少年回到校園後很容易再次與幫派和犯罪行為掛勾。
  再加上少輔會雖然具有法律位階,但卻不具有強制力,所以時常會有個案不願意配合的情況發生。

2.社工高壓低薪、人手短缺:

        近年來少年事件頻傳,少年犯罪率更是逐年攀升,許多人負荷不了如此龐大的案件量和工作壓力,造成社工流動率極高,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實在很難對每一個少年個案進行深度的調查與分析,很多時候只能流於形式,無法給予少年實質的幫助。

3.幫派成為曝險少年的歸屬:

        有很大一部分的孩子之所以會成為曝險少年,是因為他們的原生家庭失能,在家中得不到關愛,甚至可能長年被家暴、虐待,處在價值觀還未正確建立且懵懂無知的年紀,逃離家庭的他們很容易投奔任何一個可以給他們歸屬感的地方,幫派就是其中之一,少年在幫派得到歸屬感,而幫派利用少年刑責較低的優勢進行犯罪行為,無疑是現在社會中非常棘手的問題,要怎麼斷開曝險少年和幫派之間深厚的連結,為少年尋覓其他更適合的歸屬、接住少年,筆者認為這是社會與立法需要更努力的方向。

 |結論

       看完上面的介紹,相信各位讀者對少事法都有基本的概念跟了解了,如果真的有遇到少年事件而不知道怎麼處理的讀者,筆者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以維護少年的最佳利益喔!
  最後筆者想說的是,其實在面對少年事件的議題上,每個人都責無旁貸,因為正是需要每個人的每一雙手,才有力量組成這個龐大的社會安全網,去嘗試接住每一個正在墜落的少年,有時候一句關心的話語或一個溫暖的舉動,都可能是救命稻草,如果能多拯救一個斷翅的少年,這個社會就又多了一個新生的希望。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已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應準用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3]曝險少年(以前稱為虞犯少年):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各目所列行為,指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5]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第1,「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之1第1,「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7]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2

[8]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2,「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9]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1,「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10]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
[1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第1,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1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第2,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1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3,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14]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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