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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全攻略:

從聲請到強制執行,一次搞定!

什麼是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怎麼聲請?

債務人沒錢怎麼辦!有辦法異議或救濟嗎?

相關問題大統整—

(繪製 BY LEONA)
“相信大家聽過欠錢不還,除了對債務人提告催討外,也有「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但究竟什麼是支付命令?聽起來很專業又很抽象。面對不乖乖還錢的債務人,我們要如何善用支付命令來催討我們的錢錢呢?
       支付命令是什麼?要怎麼聲請?就算聲請到支付命令了,是不是也有拿不回錢的可能?今天便要帶你來認識支付命令的聲請流程,以及它和強制執行間的關係!
       此外,身為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你,對於支付命令還有什麼可以主張的權利跟保障呢?一次帶你來解析—

支付命令:你催討錢錢的好朋友

 |支付命令是什麼?支付命令定義報你知!

(一)支付命令好處是什麼?何謂支付命令:

1.支付命令定義:

       支付命令是當有債務人欠錢時,可以保護自己債權的一種方法。簡單地說是債權人請法院催促債務人趕緊還錢,若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一旦確定,便會成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可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應於收到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當支付命令確定,將具有執行力,法院可以強制債務人用以抵銷償還債務,常見方法如強制執行扣薪或查封拍賣不動產。

2.支付命令法律依據:

       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一,既然是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自然也有它的法律依據。
       不過,支付命令法源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第六編督促程序中,除了有賦予債權人聲請權利外,也有相應保障債務人的規定:
(1)債權人方: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I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 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

I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II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 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文賦予了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還錢。
       不過須注意的是,任何要向法院聲請的事項都必須提出一定東西,進一步在第511條有規定,債權人應表明事項包含:人、請求的物、請求的原因、請求督促的理由以及向何地法院請求等,只要大概有此事的陳述給法院知道就可以。
       另外,法院在決定是否要核發支付命令時,不必訊問債務人,可以直接為裁定,也就是說,支付命令程序是以書面審理為準(同法第512條),因此債權人所表明的支付命令聲請狀就相當重要。
(2)債務人方:
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 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第1項

I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II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當債權人自己也有應給付給債務人的義務沒有履行,或支付命令送達應在外國時,基本上就不能核發支付命令。此外,支付命令若於3個月內也不能送達到債務人時,該命令就會失效
      既然支付命令是在督促債務人要趕快還錢為目的,那首要必須是讓對方知悉。倘若債務人始終無法知道,支付命令存在自然也沒有意義。
      但縱使支付命令沒有前面失效或不能核發的理由,當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後,債務人也可以在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便賦予債務人可以異議的權利。

3.支付命令有什麼好處?

       支付命令請求方法相比訴訟程序而言,貴在簡便、迅速並且也較節省費用。在強制執行法中,當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將具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1)聲請時間快速: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平均所需時間約1至1個半月
(2)程序上較訴訟流程簡便:
       聲請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所謂非訟指的是不用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也不必開庭,法院在收到聲請後只要針對聲請狀上內容為形式要件審查就可以下裁定。
       相比而言,訴訟須當事人以言詞辯論攻防,讓法院綜合事證為結果認定,所需耗費時間成本精力也較非訟多。
(3)具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效果:債權時效亦不會受到影響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有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會失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債權人的支付命令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1]

(二)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我們知道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催促債務人還錢了,也知道聲請狀上要表明那些事項,那具體來說要怎麼聲請呢?

1.支付命令聲請流程圖

2.聲請流程:所需費時約1個月

       書面聲請 → 法院確認 →債務人提出異議 → 視為調解或提起訴訟 → 支付命令確定強制執行
(1)債權人撰寫支付命令聲請書: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平均所需時間約1至1個半月
(2)向債務人所在法院遞狀:
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3)法院發函:聲請人(債權人)需繳納500元處理費[2]
(4)補正資料:若法院要求債權人補正資料
       債權人可持法院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戶政、地政機關或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並陳報予法院。
(5)法院裁定:
①駁回:債權可以再重新聲請
②准許:核發支付命令 → 債務人異議
I.債務人於20日內異議:
       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聲請轉為訴訟程序。
II.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或不合法異議: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6)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得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務。

3.需要什麼文件?

       要將支付命令聲請狀遞進法院時,除了要選擇正確的聲請法院地外,還必須準備相關證據文件,例如可以證明有債權存在的借據、支票或本票,若當初與債務人有簽訂契約或有發票收據也可以提供,這些都必須做成影本檢附予法院。更重要的是,也不要忘了還要準備500元的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喔。
(1)支付命令聲請狀:提醒讀者,是「聲」請不是申請喔!
(2)各種證據影本
(3)聲請支付命令500元費用
       若債務人有數人,應按人數準備書狀,並且再準備一份繕本(影本)留存自己這邊。若資料有不清楚之處,法院會發函請聲請人再補足債務人相關資料,此時務必進行補正。

4.聲請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雖然說要向債務人所在地法院遞聲請狀,可是法律規定霧煞煞!看起來有管轄權的法院好多呀!聲請支付命令應向哪些法院聲請才是正確的?
-遞聲請狀時要依債務人的身分決定喔!
(1)自然人:
①住所地法院
②居所地法院:住所地的法院不能行使時
(2)在我國現無住所或不明者:
①在我國居所地法院
②在我國最後住所:當無居所或居所不明時
(3)公法人:公務所所在地法院
(4)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5)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由設在我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6)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業務涉訟,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7)有多數債務人但住所不同:各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不建議聲請的情形: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
       當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已開始脫產,就算獲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事實上也已無法發揮其作用了,這時債權人該怎麼辦?
       建議債權人可以直接選擇以「訴訟」方式維護債權,且在起訴前,也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倘若能預期債務人可能會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或有無法送達致命令失效的情形,也可以直接走訴訟程序,以省去聲請無果所需耗費的成本。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範本

1.支付命令聲請狀範例:

       在司法院的便民服務選單中,也有提供非訟的書狀範例,其中也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明異議狀等,當事人若有需要也可以點擊下載範本。
       不過,因為向法院聲請所需具備的內容、格式等性質上都應遵守較嚴格的程式,加上非訟事件採書面審理為原則,書狀內容如何呈現人民的請求就非常重要,此又涉及法律專業知識。
       若聲請人對於寫狀有不清楚之處,建議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代擬書狀,避免寫錯或請求內容不符而遭駁回,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2.填寫重點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請求原因事實內容會依個案有所不同,以下將提醒讀者形式上務必記的項目:
(1)聲請人個資:
       包含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生日、戶籍地、電話號碼等。
(2)訴訟標的金額:債務人所欠的金額
(3)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雙方個資也必須記載
(4)證物名稱及件數:比如我們前面說的借據、支票、契約等影本
(5)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什麼欠錢?依個案事實陳述
(6)法律依據:比如因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7)法院:原則上就是債務人戶籍地所在法院

(四)聲請支付命令費用

再次提醒,聲請支付命令是必須繳納費用的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聲請時記得必須繳納5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 第2項第5款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五)線上聲請支付命令

       什麼!線上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3]?誰可以聲請呢?支付命令是可以線上聲請的,不過聲請主體只限於特定的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4]

1.金融機構: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

2.電信事業:

      經營以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事業
       凡上述這些機構,都可以向司法院申請取得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依《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Step.1
使用電子第撞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支付命令聲請應載明的各個事項(參照民訴法第511條)
Step.2 線上繳納聲請費
Step.3 將支付命令聲請傳送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
Step.4 書記官收案後,將交由承辦法官為准駁裁定

 |支付命令異議與救濟

(一)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1.異議是什麼?

       異議,指的是在訴訟程序中對於法院的處分,或他人的訴訟行為表示不同意見或救濟的方法。
       在民事保全程序中,也賦予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有異議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II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屬於一種救濟的方法,並且聲明異議狀提出給法院可以不附理由,大致上是就債權債務仍有爭執而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2.支付命令異議有期限嗎?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異議有20日作為期限限制。也就是當債務人超過支付命令裁定送達的20天才提出異議,法院是可以裁定駁回的。

3.異議方式

(1)聲明異議:
       當沒有發生支付命令不能送達的情形,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必須在20日內向核發的法院,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方式為異議。
(2)聲明異議後效力:
       債務人提出異議後,在異議範圍內支付命令會失效,法院就會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轉為訴訟程序審理。

(二)支付命令異議狀範本

1.支付命令異議狀範本提供:

       在司法院的便民服務選單中,也有提供非訟的書狀範例,其中也有《民事聲請異議狀》,當事人若有需要也可以點擊下載範本。

2.債務人撰寫異議狀應注意事項

       雖然債務人聲明異議狀中不必附理由,在撰狀上相對會比聲請支付命令狀要簡略些,但仍須注意應記載:
(1)異議人個人資訊:即債務人,詳載地址及電話
(2)相對人身分:債權人,詳載地址
(3)為聲明異議事項:
       支付命令核發的案號,然因該債務尚有爭執,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
(4)證物名稱及件數:
(5)OOO法院:要遞入的法院
(6)具狀人、傳狀人:姓名 簽名蓋章

(三)支付命令異議後續

       支付命令異議後的法律程序為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在債務人合法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範圍內失效,支付命令聲請的非訟程序就會轉為訴訟程序,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將另定庭期通知開庭。

1.調解:法院將試行安排調解

(1)調解成立:
       將製作調解筆錄,也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且將退還已繳裁判費2/3。
(2)調解不成立[5]
       除了經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適用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2.訴訟:

       當調解不成立時,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一旦進入開庭,建議務必要出庭,當事人間以言詞辯論互相攻防,使法官綜合事實證據累積心證下合適的判決。

(四)支付命令異議費用及裁判費

Q.對支付命令提異議也要繳錢嗎?

1.支付命令異議裁判費:免繳!

       聲請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時即繫屬於法院。而非訟事件法中有規定,對於繼續聲明異議者,是不用繳納費用的。

2.聲明異議免繳費用規定:

非訟事件法 第16條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因此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債務人,不必另外繳納費用喔!只須將民事聲明異議狀,或有證物附件等其他資料,一併遞入法院即可。

3.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須繳裁判費嗎?

       此外,若債務人異議後,支付命令於其範圍失效,進而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當案件轉為訴訟程序,依法就必須繳納裁判費,並且聲請支付命令時所付的費用,也會併入訴訟或調解程序的費用之一。
民事訴訟法 第77-21條

I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 或聲請費。

II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 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77-20條

I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II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繳納的裁判費會依訴訟或調解聲請視請求金額而定,也可以至司法院網站《司法規費試算》進行裁判費計算以確定需要繳納多少錢喔!

(五)支付命令駁回異議怎麼辦?

1.為什麼支付命令異議被駁回?會怎麼樣嗎?

       通常支付命令異議被駁回的情形,為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就算債務人想到要異議,都會被法院駁回。被駁回異議後,當初核發的支付命令就會具有執行力,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持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命履行債務
債務人異議被駁回:未提異議或逾時異議
 ↓ 
支付命令確定:具執行力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

2.異議被駁回可以怎麼救濟?

(1)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第3項

I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 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III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 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因為駁回支付命令異議的裁定,原本是屬於終局性解決解決實體上事項的裁定,當被駁回後會具有形式確定力而不能再抗告。也就是說,當法院駁回異議後,這件事就這麼定了,不能再救濟。
       但在後來修訂新增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後,支付命令已經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也就是既判力。債務人若是對於支付命令的債權不服,認為可能有偽造使債權不存在可能時,就可以對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時當債權人要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發生在支付命令確定前異議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在修法前支付命令確定者,債務人仍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以茲救濟。總而言之,當債務人異議被駁回以後,支付命令就會具有執行力,債務人務必務必注意,必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
       當有效聲明異議後,該範圍會轉為通常訴訟程序,或法院依情況試行調解。

 |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一)法院強制執行命令:

1.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條件

       支付命令要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很重要的一點便在於,必須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當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沒有在時間內異議,且支付命令不具其他無效事由,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此時,法院會發支付命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
       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續,便可以進去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得債務清償。

2.強制執行流程:

(1)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且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2)持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6]
       債權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提供所查報的「債務人財產」資料,除了前述提及可以向國稅局調查外,債權人也可以請法官協助調閱,並具備身分證、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影本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4)查封[7]與扣押[8]
       查封是指執行法院剝奪債務人對於自己特定財產的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常見的方法是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貼上封條;扣押則是對於物品暫時占有的執行行為。
(5)拍賣:
       是法院指定的拍賣日期和地點,讓有意應買的人以口頭出價或投標的方式參與競標,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6)債權人獲得金錢

3.有什麼注意事項嗎?聲請強制執行也必須繳納執行費用

(1)強制執行費用依法[9]規定也以「債權金額」作為分界:
①當債權未滿5,000元:不必繳納
②債權滿5,000元以上:繳納債權的 8 ‰ 元
③倘若為非財產案件:一律繳納3,000元
(2)費用負擔? 強制執行法第28條[10]
       原則上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但例外執行法院可以命債權人先預為繳納費用!
(3)費用試算:
       司法院網站《司法規費試算》預先知道我們大概要繳納多少費用,而本條規定的是屬於民事「訴訟事件」中的「聲請強制執行」,有需要的讀者也可以點擊連結資訊進行試算喔!

(二)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間與執行命令時效:

1.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間:

       以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聲請到執行流程平均大約半個月左右。

2.執行命令時效:

       但讀者們也不要忘記,在尚未完成強制執行時,務必要注意債權時效,即便取得執行名義後,遲遲未為強制執行的行動,對於債務人的債權,依性質而定時效,假如是以一般金錢給付的買賣契約為例,仍有15年的時效在進行計算,若超過15年,一樣也不能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喔!
       不過,若債權人有透過訴訟方式進行,時效也會有重新起算的適用,也就是說有一債權人甲向乙請求給付100萬債權,該債權是14年前基於買賣契約所生的,對乙起訴後,獲得法院勝訴判決,這個債權的時效會直接重新再計算15年喔!另外,若本身時效是不滿五年的,則會自動再延展五年時效。

(三)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聲請狀範本

       貼心的司法院裁判系統一樣有提供書狀範本供民眾參考:
       以下供讀者點擊連結看看聲請狀應詳細記載什麼內容《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支付命令問題懶人包

Q1. 支付命令詐騙?!支付命令也被詐騙集團利用了嗎?

       不少網友在有過「支付命令詐騙ptt」,支付命令詐騙集團竟會假冒公務機關,假冒法院催促債務人盡速繳錢,否則會強制執行等。
       收到支付命令時,務必先注意,在一開始要先確認支付命令的真實性,謹慎防範被詐騙的可能。
       法院文件是否有被偽造影印?可以如何查詢?
       支付命令上會記載的股別、案號、聯絡資訊,債務人及債權人姓名及地址(原則上沒有這些項目,可以先過濾,絕對是詐騙!),而收到支付命令者若有懷疑,最快的方式就是致電詢問,除了支付命令上的資訊可以詢問法院所屬股別書記官外,真正法院信封上也會有該法院的聯絡電話、分機、案號及股別。
       只要詢問時提供案號給承辦書記官,就能查詢文件是否屬實。當確認支付命令是真的後,對該內容不服之債務人,就務必提出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Q2. 支付命令對方沒錢怎麼辦?

       在遇到債務人無力償還錢給債權人時,即使有支付命令可以做為強制執行名義,似乎也沒有辦法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難道債權人就只能喝西北風了嗎?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法院會核發一種稱作「債權憑證」的東西給債權人,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1.債務人稱自己沒錢?

       法院會先命債權人在1個月內查債務人財產,若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發現債務人有財產,便能直接強制清償債務。
       倘若真的沒錢,法院也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清償時,也會強制執行清償。

2.債權人要如何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呢?

Step.1 必須要取得執行名義
       以支付命令來說就是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Step.2 準備文件:
(1)證明自己是債權人
①為自然人時,須備身分證正、影本
②為法人(公司或組織),政府核發的「證照」或「核准函」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也有申請書範本可供下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Step.3 債權人備妥文件至可調閱機關查詢財產內容
(1)國稅局:須繳各250元規費,可查詢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2)法院:依內容為100元(向郵局繳納)或300元(向集保繳納),郵局開戶、勞保投保資料、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3)監理站:免費,可查詢車籍資料

Q3. 支付命令沒收到或沒有對方資料怎麼辦?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我也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了,但我不知道債務人的地址該怎麼辦?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先至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權歸屬清單,並以債務人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機關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如果遲未送達債務人,當超過3個月時,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所以債權人務必要確認債務人的行蹤,以避免徒勞無功。

Q4. 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是什麼?有時效嗎?

       貼心的司法院裁判系統一樣有提供書狀範本供民眾參考:
       以下供讀者點擊連結看看聲請狀應詳細記載什麼內容《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法 第27條

I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II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票據法 第22條第1項

I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 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強制執行法 第28-3條

I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II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III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1.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1年

       在Q2有提到的債權憑證,是當債務人真的沒錢償還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障其債權的證明。
       不過核發任何東西,事實上我們都要考量到會不會有時效性的問題。在支付命令發給的「債權憑證」也不例外。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此項債權憑證只有「1年」的時效,債權人務必在期滿前換發新的債權憑證,否則一路以來投入的時間精力勢必將功虧一簣!
       此外,債權憑證核發會先徵收1,000元的執行費,倘若債權人事後依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就不必再繳執行費用了。
       至於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呢?因為發債權憑證的聲請,本質上就是聲請強制執行;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由管轄法院聲請為之。

2.為什麼要換發債權憑證呢?

       身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債權,但債權本質上也受到時效影響,也就是這個權利經過一段時間消滅過後,就不能再對債務人請求了。
       換發債權憑證的意義即在於,要讓不能請求的時效被中斷,且當中斷後,時效將重行起算,強制執行在法律上也同樣具有這樣的效果。
       當債權人沒有取得執行名義、債權憑證時,對於債務人的債權時效就會一直計算下去,倘若直到不能請求的那天到來,即便債務人有欠錢不還的事實,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債務人為請求了!

3.債權憑證聲請狀範本:

       債權人欲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也務必以書狀方式遞入法院為請求,以下也提供讀者參考司法院書狀範本《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Q5. 支票跳票?支票退票怎麼辦?支票過期支付命令還有效嗎?

       支票有時候會發生跳票或退票的情形,可能是不合於法規,或發票人根本沒有足夠金額可以簽發支票而遭退票。
       支票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得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非訟程序取得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向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即可。
       此外還能命債務人支付支票金額和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當支票過期時,也別擔心。還是可以將支票當作借據性質使用,將過期支票作為證據,證明自己與債務人兼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還錢。

Q6. 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的差別為何?

       除了支付命令,想必大家也聽過「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什麼?跟支付命令差別又為何?要怎麼聲請呢?

1.本票:

       本票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文件,由發票人依法簽發後,在期限屆至時,持票的債權人可以要求發票人,也就是債務人依照票面上的規定給付約定的金額。
       而本票的優點在於,它與同為具有證明債權存在的「借據」相比,前者可以在期限屆至後,憑票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後者則必須先進入訴訟程序,流程相較繁瑣。
      必須注意,本票若無記載付款日無要緊,但務必要記載「發票日」[11]

2.本票裁定:

       當本票到期時,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向發票人追索財產,而當發票人沒有如期或沒錢支付時,執票人就可以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必須注意,前述提及的本票時效,也就是執票人追索財產必須在到期日開始起算的3年內進行,否則權利就會消滅。
       再當法院准予聲請本票裁定後,執票人就可以再依此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優點在於執票人不必先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與債務人對簿公堂,也促進訴訟經濟。此外,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同,皆為書面審理不必開庭。

3.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Q7. 支付命令撤銷有條件嗎?債權人撤銷支付命令程序:

       我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債務人表示願意還錢,希望我把支付命令撤掉,我還能撤掉聲請的支付命令嗎?
       雖然法無明文可以將提出的支付命令撤回,但根據司法院提供的書狀範本,在債權人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時,還是可以提出撤回的,不過,記得是撤回而非撤銷喔!可參考:《民事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後,若債權人有與債務人發生和解或其他事由,沒有聲請支付命令必要時,就可以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但若法院「已經核發」,債權人就不能撤回了,除非發生法院發現支付命令有違法情形會被撤銷,不過那也只屬於法院職權範圍喔!

Q8. 支付命令失效怎麼辦?

       支付命令若失效,那就是失效了!
       當支付命令發生不能送達債務人失效或被法院駁回的情形,債權人就只能再重新撰一次支付命令聲請狀,再跑一次所有的聲請流程喔!

Q9. 支付命令扣薪是什麼?

       債權人提出支付命令後,就可能會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不過債務人被以扣薪的方式償還債務,怎麼好像永遠還不完呢?
       債務人收到扣薪的執行命令後,根據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人每個月薪水會先支付強制執行費用,次為償還利息,最後才是償還欠債權人的本金。
       而債務人發現永遠還不完債務的情形,多半可能是因為薪水本身不高,加上當初與債權人約定利率可能過高,進而導致薪水一直在償還利息;此外,本金也仍持續產生利息。
      債務人是否有除了被強制扣薪以外的方法可以償還債務呢?或是該執行能否被撤銷?請見Q13.

Q10. 支付命令確定的效力為何?

       債權人向法院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後,法院下准許的裁定,會通知債務人督促其還錢,但此時賦予債務人有「20天」異議的權利。
       只要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當支付命令確定後便會發予債權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Q11. 支付命令清償證明是什麼?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後,身為債務人的你,乖乖還錢以後,可別忘了要取得清償證明,為自己的權益更上一層保障喔!

1.什麼是清償證明?

       簡單來說,清償證明是當債務人將所有債務全數清償後所申請的證明文件,假設債務人當初向債權人貸款,並有將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將動產設定質權,當取得清償證明後,就可以持證明將上述擔保註銷。註銷後才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喔!

2.如何申請清償證明?向誰申請?

       假設債務人設有房貸或車貸,當將貸款還清時,可以向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債權人)申請清償證明。申請時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雙證件正本:身分證及健保卡
(2)申請人印章
       倘若申請人委託別人辦理,也是可以的,但須具備以下資料:
(1)身分證正本:本人及受委託人
(2)印章:本人及受委託人
(3)委託書:須本人親自簽名
       申請清償證明時間平均約2~3天即可取得。

3.至地政事務所或監理站辦理註銷:須持清償證明、身分證及印章

(1)地政局也有提供《債務清償證明書》範本,供民眾參考。
(2)而若是車貸部分,也可以透過監理服務網的車輛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 ,線上也可以申請註銷: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申請專區

Q12. 聲請支付命令後續債權人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當債權人取得了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命債務人強制清償債務,假如債務真的無力清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但務必記得,每年都要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喔。

Q13. 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還能協商嗎?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的債務人首先對於債權有爭執疑義,一定要記得在20天內提出異議。
       收到支付命令還能協商嗎?答案是可以的!
       還記得我們前篇文章有稍微談到債務協商及債務更生的概念嗎?沒錯!解決被強制執行的方法(如被強制扣薪),還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
       債務人可以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將已提出申請的情事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暫緩執行,若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即得延緩執行。
       此外,若債權銀行不同意協商結果,債務人可以採取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當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強制執行就會停止;相對的,就債務有利害關係之人也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12],聲請保全處分。

 |支付命令實務案例分享

       講了那麼多支付命令的概念與功能,實務上有哪些是可以作為支付命令聲請,督促債務人還錢的實際案例呢?常見的不外乎是由銀行聲請有關卡債或貸款等,也有就工程款項、公寓大樓管理費或公司欠員工薪水等案例,以下我們將一一分享給大家:

(一)銀行信用卡支付命令

1.信用卡債務案[13]:玉山銀行支付命令

(1)案例事實:
       有一債務人甲在民國108年9月9日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但甲嗣後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仍未將該期卡費繳給銀行。
       甲與銀行間於申辦信用卡時即有約定,當逾期情況發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年息15%的利息,當期繳款有延滯時,還要付違約金300元,連續兩個月則第二個月要付400元、第三個月500元;此外,有預借現金的話還必須另外給付每筆預借金額的3.5%加上100元計算的手續費。
       甲積欠銀行信用卡費,從申請時到113年2月19日共累積30,037元均未按期給付,經玉山銀行催討後也置之不理。
       忍無可忍的銀行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希望對甲催討債務,督促清償。
(2)法院裁定:
       准許玉山銀行的支付命令聲請,但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此外,甲還必須賠償聲請支付命令所需程序費用500元,若對命令有不服,於送達後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2.學貸沒繳案[14]:台灣銀行學貸支付命令

(1)案例事實:
       債務人甲在民國107年至110年邀同債務人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台灣銀行簽訂7筆學貸,共達90,0560元,期限與償還則約定於學業完成日起開始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且就遲延還本或付息部分若逾期則有須加計違約金等之約定。
       債務人甲自113年3月9日起開始未依約定履行,還欠本金77,817元以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經催討後,仍未繳納。依借據約定,甲有任一宗債務沒有依約償還,就喪失分期的權利,台銀可以終止契約,並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又乙為連帶保證人,也應負此清償責任。
       台灣銀行便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且當甲乙未提出異議,即可以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2)法院裁定:
       核發支付命令予台灣銀行,命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7,817元及其他利息、為約定,並且須連帶賠償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內期間提出異議。

(二)工程款支付命令:

1.積欠工程款案[15]:聲請支付命令釋明重要性

(1)案例事實:
       債權人A公司與債務人B公司間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但A於完工後,B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第三期工程款,為2,827,912元及尾款1,885,275元。
       A公司便向B公司請求給付4,713,187元及利息,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法院裁定:
       本案法院裁定駁回A之聲請,且程序費用須由A負擔。理由為何呢?法院指出,雖然A稱自己是承攬契約的承攬人,但依A提出的合約中,承攬人實為另一C公司,認定本件承攬契約存在在第三人與B公司間;此外,依A公司提出的發票證據上記載買受人名稱與債務人B公司登記資料的統一編號及名稱均不相符,雖然支付命令聲請只須釋明,但也無法作為請求的釋明資料。
       法院認為債權人所提出的均無法證明其與B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不予核發支付命令給A公司。

2.工程款支付命令範本:

(三)公司欠薪支付命令

1.公司欠員工薪水案[16]:無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1)案例事實:
       債權人員工A向債務人公司甲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及未休假獎金共計8萬3560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駁回A聲請,理由在於,A與甲公司間的勞資爭議,在113年4月25日經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並且調解方案中記載甲公司同意給付A自112年11月份至113年1月份薪資差額7萬7029元及7天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工資6531元,合計8萬3560元,自113年5月份開始給付,並有調解紀錄可證明。
       本案被法院駁回的原因不是債權人釋明不足以核發,而是無核發之必要,法院認為,倘若甲公司未履行給付,A應持勞資調解紀錄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就可以之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了,就此不需要再來聲請支付命令,所以才駁回員工A的聲請,且程序費用仍須由A負擔。

2.補充:支付命令強制扣債務人薪水,計算標準?

       還記得前面說到,債務人薪水也可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那要怎麼計算 呢?法律保障債權人債權獲得滿足的前提,也必須平衡到債務人的生活水 平,也就是說,強迫債務人但不致使其維持生活。
       計算強制執行扣薪的金額,修法前會扣走債務人薪資的1/3作為執行金額 ,但實際上卻造成經濟弱勢者的生活困難,於是修法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為了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需,不得強制執行。
     「維持生活所必需」,根據衛福部所公告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 準,乘以1.2倍所計算的數額,原則上修法後的強制執行扣薪標準,即是以 「最低生活費的1.2倍」。以113年台北市為例,為19,649×1.2 = 23,579元。
       債務人每月薪水,可保留自己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 而扶養費一般來說,是以債務人上有無父母、下有無子女來定,並就最低生 活費1.2倍標準除以扶養義務人再乘以應扶養人數為計算。所得出的數額,都 不能被強制扣薪。
       此外,雖然這樣的計算方式有助於保障經濟弱勢,但也使高所得者受有不 利影響,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也新增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 1/3,以茲平衡。

(四)欠繳管理費支付命令

1.住戶欠繳管理費案[17]

(1)案例事實:
       本件聲請人即為大樓管理委員會作為債權人,下稱A管委會,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住戶甲欠繳管理費之一事核發支付命令。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的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費用,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經定相當期間催告後仍不給付,管委會可以訴請法院命債務人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A管委會主張甲積欠98年7月至107年11月管理費共計24,700元,請求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督促甲繳還管理費。
(2)法院裁定:
       特別的是,本案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甲應給付20,200元,並賠償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並得於送達20日內異議。
       理由在於,法院認為A沒有遵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應先對全部金額24,700元為催告,僅對於其中20,200元催告,沒有催告的4,500元部分是不合法的,因此於裁定主文僅附命甲應向A清償20,200元的債務。

2.欠繳管理費支付命令範本:

       針對欠繳管理費,司法院書狀範本也有提供例稿,以下提供讀者連結參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公寓大廈管理費及相關費用)

(五)積欠貸款支付命令

-積欠貸款案[18]

(1)案例事實:
       有一債務人甲與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簽訂貸款契約書,於111年7月13日向銀行借款7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9%計算,並約定若甲沒有按期繳款,除了喪失期限利益外,還須支付相關利息及違約金。
       甲嗣後積欠銀行借款543,422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仍未償還,經銀行屢次催討無果後,便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督促甲還款。
(2)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銀行釋明合法有據,甲應向銀行清償543,42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並應負擔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

(六)電話費沒繳支付命令

1.電信費支付命令[19]

(1)案例事實:
       有一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中華電信15,225元的電信費未繳,經過中華電信催繳仍未償還,債權人便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法院裁定:
       法院認定債務人甲向中華電信租用電信設備,欠費未繳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但計算到113年2月止,有累積達15,225元經催繳仍未清償,准予中華電信聲請支付命令;此外,本案已經債務人甲未於20日內異議,故又核發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中華電信,聲請強制執行。

2.支付命令異議後[20]:進入訴訟程序為判決

(1)案例事實:
       有一債務人甲積欠某企管顧問公司A債權人電信費共計39,901元,於收到債權人向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有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案便進入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2)法院判決:
       甲應給付A債權人39,901元,理由在於甲雖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但經法院合法通知,又不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具狀具體說明債權債務間有什麼糾葛,法院自無從審酌,就甲部分只能視同自認,勘認A主張為真正,認定甲確實積欠A電信費39,901元。
       A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命甲應給付電信費外,也須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並得假執行。

[1]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II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2]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2項第5款,「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3]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2項,「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二、電信事業:指經營以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三、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指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以網路聲請發支付命令及線上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並由法院接收電子資料製作支付命令。」

[5]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6]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7] 查封之相關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45條,對動產之查封、同法第75條,則是對不動產之查封。

[8] 扣押之執行,如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9]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至3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第28條之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10] 強制執行法第28條,「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11]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六、發票年、月、日。」;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1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5項,「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第一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第二項期間屆滿前,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第一項及第三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第一項及第三項保全處分之執行,由該管法院依職權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950 號民事裁定

[1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06 號民事裁定

[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78 號民事裁定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955 號民事裁定

[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896 號民事裁定

[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95 號民事裁定

[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385 號民事判決

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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