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先知道什麼是「刑事傳票」:
「刑事傳票」,指的是法院或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75條規定,所簽發的法定正式書面憑據,用以傳喚被告、證人、告訴人或其他相關人於特定時間到庭的公文書。
以刑事傳票來說,目的是為在偵查、審判過程,得以了解案情、調查事證,故需傳喚與案件相關人到地檢署或法院說明。
因此,收到傳票與有罪無罪是不能畫上等號的。
前面有說傳票須依法核發,進一步的,傳票核發單位又可以分為「法院」與「檢察署」,兩者之間也有所差別,在於案件進行狀態與審理方式的不同。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因為案件仍在進行偵查,所以只有被傳喚的人以及受委任的律師可以進入偵查庭。
(2) 等待開偵查庭,若認為有必要尋求法律幫助,建議可以向律師諮詢或進行委任:
除特殊類型案件,原則上則是基於公開審理原則。法院依法也有核發傳票用以調查事證的職權。
1. 傳票內容:法院傳票通常會有示意圖上所記載的幾點內容
記載本件傳票被傳人身分姓名及地址,如「被告」李OO或「告訴人」張OO等。
也稱文號,指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也有助管理效率。當想要詢問法院案件進度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聲請調閱卷宗,只要在書狀上註明案號或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號,均可迅速辦理。
(4) 應到處所:記載被告應到的法院地址、法庭名稱,如第OO法庭,OO 大樓O樓。
如出庭當天應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出庭通知書、證據資料等等訴訟相關物件、文件,務必準時到庭,到庭後應先行向法警辦理報到,靜候唱名開庭。
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警察機關偵辦後,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所以警察局作為案件偵辦的第一前線,也會有類似傳票性質的通知書可以發送給案件相關人喔!
由警察機關發出的傳票,其實稱作「到案通知書」,指警察找被通知人到警局作案件說明的通知方式,而傳票則是指檢察官傳喚案件相關人至偵查庭為案件說明。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當有收到聲稱來自警察局所發出的傳票,要特別小心可能是詐騙喔!
通常警局通知書會記載以上幾點事項內容。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被通知人到警局說明後,司法警察可能會對被通知人進行「詢問」,為了解案件而做相關案件說明的調查,須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法上稱作詢問而非訊問喔(訊問只用於檢察官或法院在偵查中或審理中,身分不同)!
此外,警察也可能會傳被通知人到警局做筆錄,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又可以細分為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身分。
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是可以向檢察官核發拘票,再直接以公權力將其傳喚到場。
傳票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主導,通常會由地方檢察署寄出。為蒐集證據釐清案情,可能會開啟偵查庭,當受傳喚人以傳票上記載身分出庭(如被告、告訴人或證人等),將進行個人資訊確認。
而無論是稱作偵查庭傳票、檢察署刑事傳票、刑事庭傳票,或是地檢署傳票,意義上都指的是偵查階段的傳票。
檢察署刑事傳票記載的內容格式,一般來說也長得像以上示意圖所呈現的樣子。以下我們將針對刑事庭傳票常見問題作分析討論:
(1) 刑事庭傳票調解:收到檢察官的傳票,還可以聲請調解嗎?
觸犯刑事犯罪,雖然由檢察官偵查中,仍然可以聲請轉介調解,若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在調解成立時,若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可以結束;但若非告訴乃論罪,仍可由檢察官審酌案件已調解成立而為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也就是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理。
刑事傳票上記載身分若為告訴人,有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庭審的空間。告訴人的範圍也包含被害人(被害人有權提告),倘若告訴人決定不出庭,也毋庸請假,傳票僅為通知之用。
檢察官也可能會傳喚「與案件相關」的人,為協助釐清事實,但關係人是否出庭,法律上並無課予其義務。但還是會建議關係人是否決定出庭前,得與承辦書記官確認案件實際狀況。
以刑事傳票被告身分受傳喚,通常傳票上附註會記載「本件被傳人係被告」,當地檢署傳票被告,原則上均有義務要出庭。若有必須請假的理由,建議務必向檢察署請假,且確認收到正式批准後,才算是有效請假。倘若沒有收到回應或發生未被核准的情況,被告仍要出庭,否則可能會面臨處罰。
證人傳票則與刑事被告傳票一樣,當刑事證人傳票寄出給證人後,具該身分者都有義務要出庭,且若有無法出庭事由同樣須依照被告方式提出請假。
此外,有些證人可能因為一些原因而畏懼出庭作證,如擔心與被告面對面對質詰問的情形,此時也可以提前聲請隔離訊問,切勿選擇不出庭,否則也可能受到罰款或拘提處分。
「偵查庭傳票弄丟了怎麼辦?」這是網上常見的發問。首先,出庭前所為的程序,是只要攜帶「身分證」向庭務員報到即可。因此,出庭時不以攜帶傳票為必要。
傳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告知當事人出庭當天的資訊,如日期、時間、地點及報到相關資訊與地點,因此假使傳票弄丟,只要有記得當天出庭的資訊及攜帶身分證並準時報到,是不會有問題的喔!
前面有說,地檢署傳票受傳喚人身分很重要,倘若是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受傳喚,均有出庭義務,否則必須請假並獲准。既然課予被告和證人這項義務,那對於無故未到庭者,法律上會有什麼相應的處罰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75條及第175條、178條,分別對應被告與證人若未到庭的情形,會以「拘提」處分命被告到庭,「命拘提或罰鍰」的方式要求證人出庭的喔!
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傳票通常會於二個月內發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73條,當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在要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該要「傳喚」被告,通知檢察官等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而連結我們前面所說的,要傳喚就必須要有傳票。法院寄發第一次傳票會檢附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注意事項,而準備程序在刑事審理階段是相當重要的。
在開始審判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如訴訟資料彙整、案件爭點的整理等。被告也可以爰此聲請各項有利的證據調查,或在被告坦承犯行時,法院也可以於此階段考慮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為處理,有使案件快速終結的益處。
(2) 此外,若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當有刑事傳票未到的情形,效果也如同地檢署傳票,若被傳喚人身分為「被告或證人」,倘無故未於法院出庭之情形,也會受到拘提或罰鍰處罰。
傳票並非只用以刑事案件!但若屬於民事案件的「傳票」,法院會以「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若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應先注意通知書上所記載的資訊,如受通知人是因什麼案件、身分被通知出庭:
未強制到庭,但若是不出庭的話,可能會承受訴訟上的不利益,如法官可能會一另一造主張的事證而為認定判決。
須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倘若證人已經有法院合法通知要出庭,卻無故未到場,法院是可以對證人處以罰鍰的喔!
倘若案件經判決後,下一步就會命受刑人依判決結果所為執行。何時可到案執行?當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案卷交送檢察署進行分案,再寄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在接獲傳票後,再依指定期日前往檢察署。
此外,若有符合法規特定事由,受刑人在接獲執行傳票後,可以具狀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
觀察勒戒通常是觸犯毒品類型案件的執行手段。
實務上有受觀察勒戒人直接收到執行觀察勒戒傳票的案例,然而是否只要收到執行觀察勒戒的傳票,就代表必須進入勒戒所呢?
根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第6條,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入所的裁處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倘若文件不備的話,是可以拒絕入所或要求通知補送的。
也就是說,根據法規,當事人如果案發後沒有收到聲請觀察勒戒的裁處書,而直接收到觀察勒戒的執行傳票,是可以拒絕入所的,此時受勒戒之人可以向檢察官要求補發聲請觀察勒戒裁處書,於收到裁處書後的5日內提出抗告,爭取戒癮治療之處分。
若真有無法出庭的事由發生,受傳喚人務必要記得請假,先依傳票上的「股別、分機」,致電告知承辦股書記官,表明希望請假一事,再將請假狀遞入法院或檢察署,敘明不能到庭之事由以及請求改期。
開庭日期,通常收到傳票距開庭會有2個禮拜以上時間。
Step1:請假狀,寫明請假理由及方便開庭時段
Step2:遞交書狀於檢察署、法院
Step3:電話確認,於開庭前一周向負責書記官確認准假及新開庭時段是否定妥。
Step4:時段確認,地檢署、法院將再寄出新傳票通知
若收到傳票距開庭剩不到1個禮拜,則可直接撥打電話到地檢署、法院,向負責的書記官表明需要請假,並同步詢問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真號碼,後續步驟如同上述。
受傳喚或通知者身分為原、被告或證人,請假範例提供讀者參考如下:
民/刑事請假暨聲請改期狀
案號:
股別:
原告/被告/證人/告訴人(身分):OOO(姓名)
為______事件,請假暨聲請改期事:
一、本件蒙 鈞院(法院)/貴署(檢察署)定OOO年O月O日O午O時O 分開庭,惟聲請人已事先安排____________(無法出庭的事由),有 ________(可證該事由存在之依據)可證【聲證一】,本次庭期礙難 到庭,爰具狀聲請 鈞院/貴署准許請假,並請改訂開庭期日。
二、聲請人本次開庭期日後之時間,除OOO年O月O日外,均可配合 鈞院 /貴署庭期。
謹 狀
臺灣OO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 公鑒
聲請人:OOO(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