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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淺談法律如何代替月亮懲罰小三與小王!

侵害配偶權證據蒐證及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賠償與和解

如何提起訴訟?侵害配偶權相關疑問全面解析—

(繪製 BY LEONA)
“「瑞凡,我們回不去了。」還記得轟動當年的台劇《犀利人妻》嗎?沒看過的各位也記得這句經典台詞!後續衍生了許多詞彙比如小三、小王,都在形容一個人介入別人婚姻關係,成為了第三者。
而難道身處受害地位的元配,就必須默默隱忍、承受這一切嗎?
       夫妻間婚姻關係有了第三者介入原則上也可能作為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而除了能作為請求離婚事由外,夫妻一方受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所受的影響,還有什麼法律上權利或權益可以主張呢?
       今天便要帶各位讀者來談談「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什麼配偶權?是權利還是權益?配偶權被侵害了依法可以有什麼樣的主張?精神慰撫金的判賠又可以請求多少呢?當別人小三或小王一定會付出代價嗎?此外,侵害配偶權會被關嗎?一次帶你們來了解!

侵害配偶權速覽

 |侵害配偶權基本概念與定義

(一)何謂侵害配偶權?

       配偶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利益,在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上,基本上被認為屬一種利益而須受到保護。

1. 侵害配偶權[1]定義:

       配偶權[2],指的是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權利,因為婚姻關係而對彼此負有忠實義務,因此得享有的一切親情、倫理、情感、相互扶持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一切利益。
       此外,也有認為屬於一種特有的婚姻人格權,以配偶二人的共同緊密生活為基礎,且專屬結婚配偶所有,必須受到第三人的尊重。
       若夫妻之一方對婚姻不忠,由第三者介入破壞,使配偶產生精神上痛苦,侵害其原本享有的權利,就屬於侵害配偶權的一種。
       婚姻不忠的行為包含與他人為不正常交往行為,倘若有足以證明與第三者接吻、擁抱等事實,也有可能被認為已經侵害配偶權。

2.民事侵害配偶權:

:「律師!侵害配偶權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被告侵害配偶權會被關嗎?」
-侵害配偶權屬民事案件!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責任範圍;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若第三者破壞介入別人婚姻關係,確實會有違反刑法第239條而須負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後,該條被宣告違憲便修法刪除,也就是我們曾耳聞的「通姦罪」[3],現已不會對通姦行為處以刑罰。

(二)侵犯配偶權?X ≠ 侵害配偶權

:「當被傷害配偶權時,我可以怎麼做?」

       常常有網友發文或在網上找到的資料會顯示侵犯配偶權妨害配偶權傷害配偶權,雖然我們都知道是關於配偶權被侵害的問題,但在法律上應該要稱為「侵害配偶權」!在此先提醒讀者正確的用語,以免混淆。此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配偶權」,但由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還是可以對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的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三)哪些行為會構成配偶權侵權行為呢?

       法院在認定配偶權是否遭侵害,有認為只要具不正常往來社交行為,且逾越社會一般能容忍的情況,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這樣說來很抽象,具體而言,有什麼常見的行為會侵害配偶權呢?牽手或擁抱,還是嘴唇不小心碰在一起,就都成立了嗎?

1.常見的行為包含外遇、通姦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認定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簡單地說就是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這絕對會是侵害配偶權的一種行為。
       但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間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這樣不正常行為超越了社會價值觀念下的範圍,達到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話,也有可能侵害了配偶權。
       具體來說有法院認為,夫妻一方與第三者有牽手、擁抱、摟腰或親吻共同出入汽車旅館或有曖昧對話紀錄,都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4],但有些行為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否則過於廣泛,因此如何證明侵害就變得至關重要。

2.家暴、惡意遺棄?

       如果是發生家暴或惡意遺棄的情況,就不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圍!不過,這些情況可以作為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延伸閱讀—《婚姻到盡頭,該如何說再見離婚程序該如何進行?婚姻種類與方式有哪些?離婚程序怎麼走?》

(四)侵害配偶權構成要件:

       如何構成侵害配偶權,則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的構成要件做認定。通常即包含:
-客觀:
①行為不法: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②權利受有損害:造成元配權益受損
③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跟造成他人損害間具因果關係
-主觀: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簡單地說,小三、小王必須明確知道對方是在擁有老婆或老公的情形下,還與其發生超出正常交友往來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導致元配婚姻關係遭到破壞時,就被認為配偶權遭侵害。

1.第三人妨害家庭權利怎麼辦?配偶權遭侵害一方可進行提告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懷疑」丈夫或太太對婚姻不忠、有出軌行為,但卻沒有掌握鐵證,建議在決定要提告前,務必再蒐集更多確切證據,或諮詢專業律師討論可以如何主張,以免造成敗訴等不利於己的結果發生。

2.民法侵害配偶權:

       法院多認為,縱然侵害配偶權是不是一種「權利」,仍有爭議,但屬於「利益」則是無庸置疑。並且,通姦罪在釋字理由中,是以發生性關係為基礎的一種行為,大法官也沒有否定這是一種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原告,應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規制。
       在民法債編修正以後,也提供被害配偶慰撫金請求權基礎,那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增訂。
       在實務上,通常元配在民事訴訟中,多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向侵害配偶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第184條第1項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95條第3項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與提告

       前面有提到,就算只是牽手、擁抱,都有可能被法院認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就我們一般社會的觀感、國民的法感情來看,普通朋友間也有可能會牽手擁抱呀!世間上還是存有如此單純的「純友誼」。
       若這樣就一竿子打翻整艘船,是否過於武斷,反而造成自由受限制呢?沒錯!也因為如此,在配偶權的維護與自由權的保障下,要怎麼拿捏,就有賴於「證據」作為天秤衡量了。
       掌握足夠的證據,提告才更有機會獲得勝訴結果。

(一)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我們回不去了!婚姻關係被他人嚴重破壞也難以維持時,要怎麼提告?」

1. 提告流程

(1)撰擬起訴書狀:
       在撰寫起訴狀時,應記載原告及被告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年籍、地址等。再來,書狀內必須寫下起訴要達到的目的,也就是請求的事項;請求的事實與理由,提供具體證據,包含事件的人、時、地,事件的情況。
       在書狀的最後也要記得簽名或蓋章,及送件日期。
       起訴書狀的撰寫,讀者也可以參考司法院便民服務中書狀範例《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但若對撰寫過程有不清楚之處,建議可以向律師諮詢或委任代擬書狀,以避免法院駁回。
(2)起訴狀遞入法院:
       當起訴狀撰寫好後,就可以將訴狀遞入法院,法院收受確認後會先審查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要件,倘若有缺漏,則會要求補充相關資料,當滿足程序要件後,即會受理。
(3)視個案進入調解程序:
       因為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則上不用經過強制先行調解,通常視個案決定進行與否,當調解不成立或未決定要調解,則案件會直接進入法院訴訟審理程序。
(4)準備程序:
       案件在訴訟一開始會先進行準備程序,當事人應在此提出證據,證據對侵害配偶權案件來說至關重要的,以認定元配的配偶權確實被侵害。
       應注意的是,原則上,沒有在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在後來行言詞辯論階段時,是不能再主張的,違反者可能被法院駁回。
(5)言詞辯論程序:
       當案件進入言詞辯論,法院會作出裁判,依當事人或律師出庭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進行辯論。
(6)判決階段:
       當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攻防及證據事實認定後,會對原告下勝訴或敗訴的判決結果,若原告取得勝訴判決且對造未上訴,案件就會確定。
       舉例來說,原告因配偶權遭侵害而向被告請求賠償60萬元,法院判原告勝訴。此時原告就可以持該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被告就必須賠原告60萬元。
       當被告不服或原告敗訴而提起上訴時,案件就會進入第二審;須注意的是,雖然民事採三級三審,但原則上當請求金額低於100萬時,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喔!
侵害配偶權案件提告到終結需要多久的時間?通常會視個案情況、複雜程度不同而定。

2.應注意事項及所需文件

       提告侵害配偶權事件,須注意民事訴訟法管轄權規定,要向被告戶籍地的法院,或是外遇(侵害配偶權行為)地點的法院提出訴訟。
       由於法院接受民眾應訴,必須耗費時間人力成本,所以在訴訟上也會收取「訴訟費」,當事人可以先計算好裁判費(司法院裁判費試算系統),在遞狀時一併繳納裁判費;也可以先遞狀讓法院收案後做出裁判費繳納的裁定,當收到裁定後再依據數額繳納。
       就書狀內容所提示的證物及件數,通常有影音資料佐證,需附上拷貝好的光碟,務必要一併呈報於法院。
       法律書狀所要求的格式嚴謹且正式,萬一沒寫好,可能會遭法院駁回,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決,若有疑慮,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進行確認或代擬書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3.侵害配偶權調解程序

       因為侵害配偶權案件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5]),所以當事人就算不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進入訴訟;當然,若當事人有意調解,也可以在起訴前先進行調解。
       調解的目的,是藉由中立第三方協調,讓雙方在不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達成和解,並簽署調解筆錄。一方面可以減緩法院訴訟負擔,也可以使雙方在調解過程獲得較緩和的協調支持。
(1)調解成立:
       當調解成立後,雙方會簽署調解筆錄,調解筆錄具有和法院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也就是當雙方達成調解並取得調解筆錄後,該調解筆錄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依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調解不成立:
       當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雙方必須對究竟有無配偶權侵害一事為訴訟上的攻防,並經過言詞辯論,最後才會由法院綜合結果得出心證並下判決。

(二)侵害配偶權證據要如何蒐集?

” 掌握足夠的證據,提告才更有機會獲得勝訴結果。”

侵害配偶權案件,哪些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證據又該怎麼蒐集呢?

1.舉證侵害配偶權關鍵證據有哪些?

       現今社會因為科技進步發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能作為舉證配偶權遭侵害的證據,不外乎包含照片、影片、通訊紀錄或錄音等等,而社群、交友軟體的曖昧聊天內容,也常被作為抓外遇的鐵證。
(1)與第三者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身分證等資料
(2)與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
        通常會藉由照片或個人拍攝的性愛影片作為佐證,常見的還有如當場捉姦之情形。
(3)超過普通朋友的交往:
       可透過簡訊、書信或手機聊天紀錄,或有證人可以證明,如親眼看到配偶與第三人往來關係密切逾越界線也可以作為證據。

2.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

       不論是國民最常使用的LINE App聊天軟體,或社群軟體如IG、臉書、推特(現為X),甚至Dcard論壇等等,能夠留下我們生活軌跡或與他人聊天的內容記錄,都可能作為認定有侵害配偶權存在的事證。
       不過聊天對話、用字遣詞所呈現的內容要到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是侵害,即使民事認定有無侵權行為較廢除的刑事通姦罪要件上較寬鬆,也並非無邊無際。
       通常法院在認定外遇者與第三者的訊息往來,會依據是否彼此頻繁傳訊息,且內容是否涉及曖昧到鹹濕赤裸,甚至提及性行為等親密對話,就有可能被認定超出正常普通朋友的交往行為,這樣對話截圖原則上就能作為證據。
       不過要注意的是,在蒐證的同時,務必小心不能違法。蒐證可能會侵害他人隱私,在這之間必須留意比例原則,首當採取最小的侵害手段為原則。

(三)侵害配偶權訴狀、存證信函範本

1.侵害配偶權訴狀範本應記載什麼事項?

       侵害配偶權請求內容會依個案情形而不同,但仍有些事項是共同必備要記載在訴狀上的:
(1)原告與被告個資: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及住址等
(2)請求賠償訴求:
        詳細寫出賠償的事項,如精神損賠的具體金額。
(3)請求賠償原因:
        具體配偶權被侵害的內容,發生於何時?怎麼發生的?有哪些證據等都必須詳細記載於訴狀,越清楚能更助於法院了解,也會影響判決結果。
(4)訴狀最後務必簽名或蓋章,並記載遞狀、寄件日期

2.侵害配偶權存證信函範本應記載什麼?

(1)寫出具體事實:例如侵害配偶權事實何時發生
(2)寫出自己的訴求: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且完整告知對方應該怎麼做
(3)切勿寫到不利於自己的事:
        存證信函可能被作為法院未來認定的參考,即便存在天理不容的侵害配偶權事實,也勿在存證信函中謾罵或恐嚇對方。
(4)表達一定期限:
        寫明要求對方須回覆的期限及對方若沒有完成後續會採取什麼行動。
(5)存證信函有修正要註明:
        增刪文字務必在欄外註明訂正字數,修改處也應蓋章,每頁塗改增刪也不得超過20字。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與和解

(一)侵害配偶權賠償

1.賠償範圍與計算方式:

       侵害配偶權原則上是由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出軌,所做出的行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規定,二人皆須共同對元配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上稱「連帶責任」。
       賠償範圍基於配偶權利的侵害而定,當事人必須主張權利遭受侵害對方應給付多少金額才能填補,此外,元配可能會承受精神上痛苦,針對精神慰撫金部分也囊括在賠償範圍中。
       計算方式不一而足,通常視個案雙方社經地位、元配所受影響與精神上痛苦承受程度而定,實務上有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的案例。

2.案例提供

(1)判賠50,000元案例[6]
       本案原告主張應賠償50萬元,但法院最後認定判賠5萬。
案件調查法院雖認為配偶與第三者確實造成原告配偶權遭受侵害,且造成其精神上痛苦,但調閱雙方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閱雙方所得及財產資料,衡酌經濟能力、身分及地位,最後認定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賠償較適當,逾此部分請求缺乏依據而駁回。
(2)判賠300,000元案例[7]
       本案法院在賠償金額上,考量被告與原告雙方經濟能力及是否育有子女,此外,還考量了即便刑法通姦除罪化。
      法院認為,本案配偶與第三者出軌行為在除罪前發生,通常刑事判決多處罰以有期徒刑2到3月間,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計算,認為被告至少要繳納公庫60,000到90,000元代替自由刑。雖然通姦除罪化,但就婚姻忠誠義務的維護,認被告還是要負法律上代價,不能以此稀釋豁免,為維護配偶權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正義情感之當然解釋,最後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於300,000元為妥適。

(三)侵害配偶權和解

       侵害配偶權案件性質上為侵權行為所生案件類型,在民事訴訟上,無論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法院都可以隨時試行和解[8],也就是當事人間即便提告了,也可以隨時和解的。

1.和解書要怎麼寫?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範本

和解書雖然沒有固定格式,但會要求必須記載一些內容,舉例如下:
應注意事項重點:
(1)敘述配偶權被侵害的事件經過及詳細內容
(2)是否有離婚訴求
(3)賠償金額數額
(4)是否要宥恕對方

2.和解的優點:

       若當事人能達成和解,能省下跑法院所必須花費的時間成本,減緩訟累,此外,在侵害配偶權事件中,多半會造成雙方魚死網破、對簿公堂,並且該等案件所須花費的時間也較長,又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無論是採訴訟上還是訴訟外和解,和解都會有和解金約定,實際上也是較能緩和當事人間緊張關係且較迅速解決紛爭的選擇之一。

3.和解的缺點:

       因為和解有分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兩種方式產生的效力不同。倘若當事人為訴訟外和解,是屬於民法第736條的和解契約,那麼此時可能會產生一些缺點,那便是將來若須賠償的那方毀約不賠錢,債權人是沒有辦法直接拿著和解契約請求法院執行的。
       訴訟外和解,只有在經公證人為公證[9]以後,才能作為執行名義[10]聲請強制執行,未經由公證的和解契約,只能在將來對方毀約時先提起民事訴訟,當獲得勝訴判決才能將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請求對方付錢;但若是訴訟上和解,該問題就不具爭議,因為民事訴訟法直接賦予當事人和解是具有同判決效力的。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與判決

(一)侵害配偶權判決案例:被告應給付15萬元精神慰撫金

       有一元配A查閱丈夫甲手機照片、LINE及IG與第三者乙對話內容而發現甲外遇,對乙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法院在本案先認為沒有逾越比例原則,且無相關刑事判決可認定,先認定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是合法的。
       A主張乙與甲親密交往有侵害自己的配偶權,而被告乙則表示雖然有與甲交往事實,但並不知道甲已婚,且知悉後就與甲保持距離。但法院在調查事實過程中,認定乙是在知道甲已婚的情況下仍然與其交往,乙破壞A與甲間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屬於故意被於善良風俗方法,不法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A主張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自有理由,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有據。
       再來進一步認定賠償範圍,認定精神上痛苦賠償非財產損害有理由後,考量原告A碩士畢業、職業及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股票,但被告高職畢業、職業及名下有股票,雙方戶籍謄本及所得明細等,衡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程度,認為A請求100萬非財產上損害「過高」,減為15萬元為適當。
       最後法院判決[11],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有理由,而逾越上開範圍請求則無理由應駁回。

(二)侵害配偶權敗訴或被駁回會怎麼樣?

1.侵害配偶權上訴:

       什麼樣的情況會使侵害配偶權案件上訴呢?
當法院判被告必須賠償或判原告敗訴時,侵害配偶權案件就有可能被提起上訴,此時案件就會進入第二審。假設原告請求金額超過100萬,案件就有上訴到第三審的可能。

2.侵害配偶權敗訴:

       造成侵害配偶權敗訴原因又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件講求舉證責任,原告認為配偶權遭侵害,就必須證明確實有被侵害的事實。
       通常法院會判敗訴的情形,不外乎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超越普通朋友交往的分際,或第三者並不知情另一半是有配偶的人,無過失或故意侵害他人身分關係,此時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請求是無理由的。
       此外,若原告有表示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如在事前知悉配偶外遇也允為之,或事後成立和解契約也獲賠償並且對方也無毀約,元配提告就可能被認為無理由而獲得敗訴結果。
       當原告敗訴,法院在主文載明「駁回」。

3.侵害配偶權駁回:

       駁回又分為判決駁回或裁定駁回,侵害配偶權駁回情況可能是原告不合起訴程序要件,或如法院認為原告所要請求的訴狀上內容與法條不一致、非該法院管轄權範圍等各種原因,就可能被裁定駁回。而我們前面所說,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無理由,判原告敗訴的結果,就屬於判決駁回的一種類型。
       我們建議當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時,務必先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應如何寫書狀。書狀畢竟是法院是開啟訴訟程序的第一步,當這項程序是成功沒有瑕疵的,才有進入審理的可能。
       而順利進入審理程序後,律師也可以協助當事人在事證上的主張,並同時注意蒐證的技巧及是否有違法的可能。

(三)侵害配偶權訴訟言詞辯論

1.言詞辯論階段:

       言詞辯論,在民事訴訟進行上是非常重要的階段!當事人要如何舉證證明提供的資料有利於自己的主張,須透過言詞辯論呈現,為訴訟上攻擊防禦。
       法院會藉此形成下判決的心證。
:「既然言詞辯論那麼重要,訴訟不出庭會怎麼樣嗎?」
       基本上,言詞辯論程序若不到現場開庭辯論,是可以的。不過,法院可能會直接依照另一方意見作出判決[12](一造辯論判決)。

2.當事人應注意:

       雖然法院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可能看起來無傷大雅,但還是建議當事人要出庭,畢竟沒有在法庭上辯論主張呈現,實際上對自己權益仍是受有影響的,最顯著的就是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心證判斷。
       若真的不想見到對方而不願出庭,也可以委任代替律師出庭。

 |侵害配偶權的特殊情況

(一)侵害配偶權時效

:「律師!被丈夫/太太外遇是否有追訴期時效的限制呢?」

-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時效

         務必注意,侵害配偶權也有時效限制的!
民法 第197條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 知道配偶外遇:2年內必須提出侵害配偶權賠償的請求
2. 不知道配偶外遇:配偶外遇的事實已經超過10年
只要這上述兩種情形皆逾時,權利就會失效,就不能再請求了。

(二)侵害配偶權不離婚可以嗎?又可以做什麼?

1.侵害配偶權一定要離婚嗎?

不一定!縱使配偶權遭侵害,並不代表一定要離婚,兩者性質不同。
       不過發生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元配沒有表示宥恕的話,是可以作為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事由。

2.不想離婚可以做什麼保障自己權利?

       不離婚的情況下仍存有配偶權遭侵害的事實,元配可以向外遇方與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以保障自己因該等侵害而受精神痛苦,藉由金錢獲得一些賠償。

(三)離婚後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嗎?

       可以的,只要在權利受侵害並且請求權時效還未消滅期間都可以進行提告。外遇行為在離婚之前發生,即使雙方之後離婚,仍然可以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受的配偶權侵害對加害人為提告。
       提告侵害配偶權不會因為離婚就消滅,但若是離婚後對方另結新歡,充其量是道德上不恰當問題,除非有非常足夠證據能證明在離婚前就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存在,否則基本上是無法提告的。

1.離婚後才發現外遇怎麼辦?

       雖然離婚後才發現外遇,但只要在對方發生外遇的10年內,或元配發現對方外遇的事實存在的2年內,都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要注意沒有超過請求權時效,無論是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後才發現外遇,都可以提告的。
       此外,計算時效是以「次數」來看,假設對方外遇次數不止一次且間隔時長,即使元配第一次發現外遇已超過兩年,但若後續還有外遇且發現時沒有超過兩年,仍然可以針對後續的外遇行為提告。

2.離婚後想告小三/小王需要哪些證據?

       如前述證明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證據,多半依靠對話截圖記錄、影音檔、錄影檔或照片相片等,此外法院也曾認為配偶與第三人進出汽車旅館,屬於不尋常非普通朋友間正常交往行為。
       倘若元配可以提出這些證據,就有機會獲得勝訴判決,但要如何將證據的證明能力提升到足以讓法官採信,訴訟策略及舉證技巧也相當重要,建議在決定起訴前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擬定有利自己的答辯攻防,也會影響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嚴重程度,進而訂定賠償金額的範圍。
       此外,蒐集證據也要注意比例原則,沒有拿捏好蒐證尺度甚至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如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建議有疑慮者都可以先諮詢律師。

(四)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

:「律師!被人提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會被抓去關嗎?」
       如果今天是小三/小王的角色,又該怎麼辦?首先,因為刑法通姦罪已經過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若身為小三、小王,現行法已經不針對此行為處罰了,因此,就算侵害他人配偶權,也不會被抓去關。
       再來,針對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我們會建議先進行「和解」。雖然說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明有被侵害,多半依靠間接證據證明,因為直接證據相對難以取得,但也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受侵害的證明程度就不會要求那麼嚴格,只要大致證明有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且被告也無法提出反駁時,就有機會判原告勝訴。
       在訴訟策略上,站在被告立場,辯護策略就會著重在證據合法性及爭取較低賠償金額。倘若被提告侵害配偶權,也建議先向專業律師諮詢,擬定對自己有利的答辯,也注意切勿無故不出庭或證詞矛盾,此皆會影響法官在判決認定上的心證。
:「侵害配偶權一定要賠償嗎?明明是無辜的,為什麼還要賠!」
     侵害配偶權不一定都會構成而必須賠償,又什麼情況下不用賠呢?

1.不知他人已婚:侵害配偶權不知情

       當小三/小王不知情,在被欺騙、隱瞞的情況下成為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就有機會免為賠償。
       前面有說,構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現今社會戀愛自由,你情我願更不應受法律拘束,假設今天小三、小王是被配偶欺騙,根本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的情形,主觀上不具備故意、過失,原則上就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不過沒有具備故意過失不是自己說了算,也要提出相當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故意、過失,而如何說服法官也是在法庭上很重要的答辯之一。

2.超過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時效:知道外遇2年內;外遇發生10年內

       若原告超過了可以提告的請求權時效,自然也就不能在對侵害配偶權之人進行提告。

3.事前同意、事後原諒:

       配偶事前允許外遇或事後和解(無論是訴訟上或訴訟外),即使事後反悔,除非有和解無效或可以撤銷的理由,原則上反悔想提告,也難以被法院認定是合理的。此情形小三或小王都不太可能被判需要賠償元配。
:「我只想告小三/小王可以嗎?」

4.只提告知道他人已婚的小三或小王:

       可以的!在民事訴訟上,沒有如刑事訴訟的告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要對誰進行提告。
       元配可以選擇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或選擇兩個一起告(配偶與第三者),畢竟是兩人共同對自己為侵權行為。

(五)被告侵害配偶權在訴訟中要如何應對?

被告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及應對策略。
       被提告侵害配偶權在訴訟中具體要怎麼面對?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先不要急著做出回應,畢竟魔鬼藏在細節裡,有時候我們在與人對質時,往往會進行蒐證,或許對方會進行手機錄音以蒐證是否確有破壞他人婚姻或對自己婚姻不忠的行為存在。
       假設真的是無辜成為他人第三者的當事人,實際上也身處受害者地位,在法庭上,可以試著提出與他人交往時確實是被隱瞞的,或雙方只是普通朋友關係,並沒有發生逾矩行為等證明;此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

 |侵害配偶權疑問Q&A

(一)侵害配偶權律師一定要請嗎?

       原則上我們仍然建議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盡量請律師為己協助,無論今天是身為被告還是原告的角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能更保障自身權益。
       雖說通姦除罪化,成為他人婚姻關係第三者不再會有被抓去關的可能,但民事責任上仍有可能被求以巨額賠償。
       此外,在決定起訴前,實務上也會建議跟家事較相關的民事訴訟類型,能先透過和解、調解方式為協商,再來才是提告後的訴訟上進行攻防答辯問題。而和解與調解協商,有律師從旁協助也能降低雙方的摩擦,很多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家庭也不僅只有夫妻雙方,更多的是已經有孩子的情形,若能先以理性方式進行談判獲取最佳利益,其實對雙方才是最小傷害的選擇方式。
       有民事律師從旁協助,也能減少不諳訴訟流程的當事人所需耗費的時間精力,促進效率並維護權益。

-請律師費用平均要花多少?侵害配偶權費用

       侵害配偶權案件因為是民事事件,訴訟時必須先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會根據請求金額認定。通常侵害配偶權案件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3]規定,原則必須繳納請求金額的1.1%作為裁判費。
       也就是說,根據當事人所請求的金額而定,請求越高的錢,裁判費自然也會越高。建議當事人不太清楚要繳多少時,可以先透過司法院所提供司法規費試算進行預估:《司法規費試算》
       那請律師的費用要多少呢?
       前面所說裁判費是繳給法院的!而當事人自己委任律師,則會依照不同律師而有不同的開價,建議當事人可以先諮詢詢問,不但能先了解委任該律師所需費用外,透過諮詢階段也能先釐清自己是否與眼前這位律師契合,切勿因該律師較有名或收費較便宜,就急著委任。
      當事人與律師間所生的信賴關係才是最為重要的。

(二)損害賠償金額:侵害配偶權金額要怎麼拿高一點?

1.賠償金額怎麼認定?有平均值嗎?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會以元配實際所受的損害情形、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為因素考量,並且綜合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態,法官依據該等條件決定賠償金額。
       法院也會審酌當事人的職業為賠償金額認定,比如其中一方是醫師、機師、工程師或大公司老闆等,因為屬於高收入執業者,判賠金額往往會高於平均值;相反的,若相較之下為一般職員甚至無業者,金額則可能會低於平均值。
       通常元配對配偶與第三者一起提告,平均賠償金額不會超過60萬元,但若只對其中一人提告的話,則平均30萬元左右。假設在外遇時還有生子女,金額就有可能跟著提高。
       不過職業也絕非唯一認定標準,法院也會綜合其他財產以及配偶權遭受侵害的次數作認定,當事人在訴訟上提出的各項事實證據也都會影響法院的心證,而決定所判賠償金額。

2.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與配偶和解,第三者還要負責嗎?

       有趣的是,實務上就經常發生只願意原諒配偶但對第三者絕不饒恕的案例。假設元配今天想對配偶與第三者提告,但之後與配偶以70萬達成和解,對第三者仍依侵權行為而求償50萬損害賠償,第三者必須負擔嗎?
       對此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1)第三者仍須負責,但得扣除「因和解被免除」部分[14]
        有法院認為基於連帶債務人的規定,元配對配偶因和解部分而有免除其因侵權行為所生債務的意思。然而元配對第三者請求50萬損害賠償額,原本50萬元是配偶與第三者要一起負責的(內部分擔額25萬元),已經因70萬元和解達到免除配偶25萬元損害賠償的效果。
        這時元配對第三者的請求金額只能為25萬元。
(2)第三者不用負擔損害賠償[15]
        另有法院認為,元配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金額為50萬元,但配偶已以和解金賠償70萬元,認為元配所受損害已全被填補,根據民法無損害無賠償原則,進而認定元配不能再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多數法院仍採第一種解釋,畢竟與其中一方和解,應該是只想免除掉其中一方的債務,而非要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就此來看第一種見解應該也較合理。

(三)被告侵害配偶權會留下前科嗎?侵害配偶權案底問題

 不會!
        再三強調,釋字第791號解釋後,已無刑法通姦罪處罰。侵害配偶權為民事案件,既然為民事案件,則並不會留下案底或前科。

(四)侵害配偶權原諒:對方原諒或侵害配偶權撤告就沒事了嗎?

       原則上侵害配偶權案件,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再進行提告要被法院認為有理由獲得勝訴判決,幾乎是非常困難的。
       根據民法第1053條有提到,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是以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人合意性交為理由訴請,可是在事情發生前有同意對方這麼做或表示原諒,或在知道此事後超過六個月或事情發生已超過兩年,都不能請求離婚。
       若原諒出軌配偶或將侵害配偶權案件撤告,基本上就不能再起訴了,就算起訴但有原諒事實,也可能被法院認定請求無理由而敗訴。

(五)侵害配偶權錄音蒐集證據可以嗎?

       偷偷錄音、套話作為證據效力為何?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認定的證據嗎?我們也再三強調,蒐證必須注意比例原則,一不小心可能觸犯刑法責任。
       刑法第358條有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的規範,若偷翻他人的手機就有觸法的疑慮;以及刑法第315條之1就妨害秘密也有規定,有法院就有認為放GPS追蹤器在配偶車上的行為是違法的。
       刑法不以民事夫妻間忠貞為正當理由,就算是為侵害配偶權事件而蒐集證據,也不能以輸入配偶帳號密碼或放置追蹤器等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去蒐證對方有出軌的依據。
       要怎麼蒐證最安全又不違法呢?
建議當事人要蒐集證據,可以將手機錄音功能開啟並錄下對方自白,向出軌配偶或第三者質問是否真的有外遇或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行為,當有錄下對方承認的對話就可以作為合理證據。至於錄音證據合法理由乃在於錄音內容中自己也是對話的一方,就不容易構成妨害秘密罪。
       此外,若在公共場合拍攝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常關係的照片,也能作為證據。比如說拍攝到配偶與第三者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在門口捕捉到的畫面,因為仍在公共場所,是可以作為合理證據使用的。

(六)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開庭時間要花多久?

       侵害配偶權案件平均需要花上半年至一年左右的時間審理。但每個案件仍須視各自複雜程度認定,有時甚至需花上更久時間。
       訴訟經常需要耗費時間精力成本,建議當事人可以委任專業律師代理進行訴訟,不但能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有機會爭取較高賠償金及勝訴可能。

[1]  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

[2] 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 民事判例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 解釋文,「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5]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6]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8]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9]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10]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22 號民事判決

[12]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13]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1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度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77 號民事判決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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