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02-25168775
AI Law Firm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 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 解釋文,「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5]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6]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8]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9]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10]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22 號民事判決
[12]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13]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1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度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77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WNA7G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