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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類型:企業營業秘密

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

營業秘密法是什麼?

何謂營業秘密?構成營業秘密有哪些要件?

營業秘密受侵害要怎麼救濟?快速瀏覽營業秘密法全攻略:

“國內A某知名資訊管理開發顧問業者在進行內部資安稽核時,發現公司雲端系統遭非法登入,公司專案內容、工作成果、合約內容等商業機密資料遭竊取,便向調查局資安工作站檢舉。
K市地檢署檢調與A公司合作,清查內部系統連線紀錄後,發現某離職甲員工涉嫌重大,動員兵分多路於他縣市地區搜索涉案人員住居所及公司等7處所,約談涉案對象計4人到案,且現場搜索並查扣相關非法竊取資料及大量涉案數位證物。
調查局指出,甲自A公司離職後自行創業,便與A公司成為競業關係,夥同其他前員工乙丙丁,利用A公司資管漏洞,於離職後仍持續登入A公司系統,以不正方式取得專案內容等內部營業秘密,取得既有業務上競爭優勢,嚴重侵害A公司權益;該案朝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偵辦。
       我們先前文章有介紹過妨害電腦使用罪,也有就元配在蒐集配偶有出軌證據時,提過要注意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今天要介紹的內容相較以往要不同,可說是開拓新領域!但在這全球化及經濟交流發展頻繁的時代下,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在企業底下執行職務的員工,該內容及概念的重要性都非同小可,甚至也關乎國際間競爭—營業秘密。
       什麼是營業秘密?對於營業秘密有什麼法律規定?企業在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可以主張什麼權利,或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人是否需付出一定的代價?以下將為大家介紹企業的核心—營業秘密與營業秘密法:

企業核心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基礎說明

(一)何謂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泛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符合法定三要件的資訊。
       一般來說,營業秘密可再分為兩類:「商業性或經營性營業秘密」與「技術性營業秘密」。

(二)什麼是營業秘密法?

       在1995年時,鑒於營業秘密的重要性,我國制定《營業秘密法》。
       可能有搜尋過「營業秘密保護法」或「秘密法」等關鍵字的讀者們,所指也會導向「營業秘密法」(以下我們將會以正確用語稱呼本法)。

1.為什麼要有營業秘密法的存在?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第1條明確指出立法目的。
       但更具體來說,將營業秘密加以立法保護的重要性,也因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影響,技術及人才生產要素上多仰賴跨國合作且流動頻繁,企業在激烈競爭環境下,應更重視對營業秘密的保護。
       對營業秘密之保護,除了可避免重要技術被他人輕易竊取外,也可以促進企業間良性競爭。

2.營業秘密法適用範圍

       從立法目的可以了解營業秘密法想保護及想促進的核心概念,但對於抽象的名詞,若未加以定義適用範圍,反而會因無法確認某行為會違反營業秘密法,導致對營業秘密保護不能落實。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可以界定出本法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只要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的資訊,都屬於營業秘密。舉例來說,咖啡廳製作的一塊草莓蛋糕,其中砂糖、麵粉及奶油比例為何,都可能屬於營業秘密。而「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只要也符合法定要件,也屬於營業秘密範圍。
       具體而言,營業秘密大致上可以前述兩大類型作區分:
(1)商業性(經營性)機密:
       只要涉及與商業經營有關的資料都可包含在內,比如公司客戶資料、公司中長程發展計劃、財務會計報表、商品售價、進貨成本或研發方向計畫等。
(2)技術性機密:
       則與研究、設計及製造有關,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的機密,如公司投資時間費用成本研發一新產品,就該產品本身的配方研發資訊也屬於營業秘密。
       但假設秘密資訊與產業經營競爭無關,即使在分類範圍內,也不能成為營業秘密法保護的客體,比如軍事機密或涉及個人感情的秘密;並且,營業秘密必須要是「合法的資訊」,才有保護的必要。

(三)構成營業秘密有什麼必要條件?

       此外,某營業秘密是否屬於本法適用範圍,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法定要件:

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秘密性的特色在於屬於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舉例來說,某秘密是網路上查也查不到的,或在某業界他人也難以得知的。此外,秘密性的認定也會因商業性機密或技術性機密而有所差異:
(1)商業性(經營性)機密:
       依相關資訊是否可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投入相當人力、財力為進一步整理分析,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重要資訊而定。
       例如,客戶名單:透過數據分析整理篩漏出客戶的消費偏好或交易紀錄等,且必須是無法從其他市場上查詢取得的資訊。此外,商品售價或業務員行銷區域也都可能具有商業性機密的秘密性。
(2)技術性機密:
       常見的如配方研發資訊,比如某種產品要適用什麼材料,並且在使用該材料的研發與試誤過程累積的經驗也具有秘密性。
       產品設計圖、材料清單或醫美技術等,當某企業就該等資訊有優異之處,也非由他企業所能得之,也都可能具有技術性機密的秘密性。
      不過,該機密是否具秘密性以及是否屬於特定公司所有,其他同業也沒有該等技術,則須由主張該技術性資訊為營業秘密之公司,提出具體證據或說明,若沒有具體舉證,也難認該等秘密有應受保護之必要。

2.經濟價值性: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

       所保護的是營業秘密的價值性與實用性。不以開發完成為限,只要是在營業上有價值或具有競爭性的資訊,不論屬於開發完成或尚在開發階段,都可以成為營業秘密的客體。
(1)實際經濟價值:
       指即可實現的經濟利益。比如可口可樂的飲料配方,當配方被洩漏時,其在實際市場佔有率或銷售額因此減損,即必然屬於經濟損失。
(2)潛在經濟價值:
       指現階段還不能實現,但未來一定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價值。比如同業都還沒有研發,而即將上市的新產品製造資訊被洩漏,上市後會減少該產品可獲利價值或無從獲利。
       在企業研發過程投入的成本或未來能為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等受損,該部分屬於潛在經濟價值受損。

3.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受營業秘密保護的企業本身也應採取一定作為,使他人了解該企業有將資訊作為機密而加以保護的意思,例如這個資訊企業透過「加密」或防火牆等方式,藉以隔絕一般人可以輕易取得資訊,此時就可以認為企業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並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的主觀意思。
       合理保護措施雖法無明文,但實務上一般認為以下均屬之[1]
(1)企業保密協定:
①與能接觸該機密資訊之員工約定
②與被授權人或他外部人員討論該機密資訊時約定,保證不對外揭露
(2)限制閱讀或接觸:
        將營業秘密資訊以限制他人閱讀或接觸,並告知禁止在公司內部廣為流傳。
(3)以書面型態記載營業秘密
①標明「機密」或「限閱」或其他類似記號
②嚴格管制影印份數
(4)企業制定保全計畫:對該機密為保全措施
       如將該機密資訊或計畫書放置於上鎖的保險箱,限制訪客或員工接近存放之處。
       當然,合理保密措施不限於上述幾種方式,只要企業所採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可;若企業只是單純將公司機密字樣載於研發計畫書封面,但卻放在內部員工可隨時進出的會議室桌上任人翻閱,原則上就難以被認定是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當企業就該具秘密性、經濟價值的資訊,也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時,該等資訊就應受營業秘密保護,不必如同申請專利權一樣需經過登記才會取得。

(四)營業秘密管理辦法 ≠ 營業秘密法!

        雖然營業秘密法中表示企業營業秘密必須受保護,但也呼籲各企業應建置一套兼顧保護營業秘密重要性、管理策略及衡平營運效能的系統性保護策略辦法。

1.營業秘密管理辦法

       可說是由各企業本身制定出來的一套標準,所謂的營業秘密管理辦法,並非是法規命令或法律,是屬於企業內部為加強對營業秘密的管理,所制定的公司辦法,以建立出有效的秘密管理制度。
       為確保營業秘密免受侵害,使企業內部商業經營策略及計畫創新的各類重要資訊,能獲得妥善的保護。
       各企業訂定的營業秘密管理辦法,除了應協助研發成果與競爭力外,也應避免新進員工將前雇主營業秘密帶入企業,導致企業本身陷入可能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而須涉訟可能,增加經營管理風險。
       各企業制定的營業秘密管理辦法,通常會包含目的、適用對象、對營業秘密的定義及分類等,此外,也會建置一套機密管理體制及採取的保密措施樣態。但具體而言,要如何建立有效管理制度,我們以下將重要策略步驟列於下方。

2.如何建立有效管理制度?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聲明呼籲,在企業保護營業秘密時要如何建立有效管理制度,須注意以下幾點重要策略:
(1)制定保密政策:
       企業應建立營業秘密保護管理政策、員工管理、紙本電子檔案管理及區域空間與設備的管理措施等。
①明定權限範圍:
       企業導入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或規範後,應訂定機密檔案範圍、機密分類分級,有關檔案使用規則等,並且對於不同部門職務員工就該機密資訊可使用的權限範圍。
       舉例來說,就企業本身規模大小,資訊可以分為極機密、機密、非機密資訊,「極機密」顯屬於最重要資訊,若洩漏則會嚴重危害企業存亡。
②建立Need to know原則:
       不知者就不應知,應知者僅令其在應知範圍內知道,且禁止非必要的專案資訊交流。
③與新進、在職、離職員工間簽定相關約定條款:
       針對員工管理,如簽訂保密約定、智慧財產權約定或競業禁止約定等以保護企業相關機密資訊不受損。
④公司內部設備管理:
       對公司本身資訊硬軟體設備、內部資料庫或信箱等也應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2)進行教育訓練:
       應定期舉辦員工營業秘密管理規範訓練課程,內容側重讓員工熟悉公司機密資訊的範圍,且可輔以考試作為訓練環節,且能將訓練記錄保存,作為企業提出落實合理保密措施之證明。

(五)營業秘密保護措施:企業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保護營業秘密?

1.對企業而言保護營業秘密的重要性

       對企業而言保護營業秘密不但是為維護自己本身享有的秘密資訊權利,也是為維護在全球化下企業間競爭力的公平與促進交流。企業除了訂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外,還可以採取或應採取哪些保護措施?

2.可以採取哪些保護措施?

       如就員工管理、企業內部資訊本身的檔案管理,及區域空間設備管理,明確訂定相應權限及申請查閱資訊流程,落實所採取的保密措施,並定期稽核與改善。
       建立稽核及預警標準作業程序,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追蹤監控機密檔案閱覽、存取使用等,並將檢視結果陳報上層。
       當有發現資料被異常下載存取,即應採取預警通知,保留證據;企業專責單位也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措施是否有被執行。此外,員工若有違規之情節重大,也應保存證據並提出告訴。

 |營業秘密侵害與救濟

(一)侵害營業秘密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

1.違反營業秘密法律責任:

營業秘密法 第10條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II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 第13-1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 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 第13-2條

I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 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行為人若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也會處以刑事責任:
(1)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將秘密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2.哪些行為會構成妨害營業秘密?

(1)妨害營業秘密行為: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也是我們俗稱的防害營業秘密罪。而哪些行為會構成侵害營業秘密進而可能該當防害營業秘密罪呢?
①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指行為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②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③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④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義務,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2)行為人侵害營業秘密,為以下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
①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②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③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④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3項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以上只要符合其一,都可能被認為違反妨害營業秘密罪;需注意的是,本罪違反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如企業)對行為人行為提出告訴,才能使行為人受國家追訴。所以當企業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務必記得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有機會使行為人受刑事責任的追究喔!
       此外,行為人意圖在我國領域外使用這些營業秘密資訊,根據第13條之2,則會加重其刑事處罰。

(二)洩漏公司機密或洩漏商業機密會被抓去關嗎?

1.洩漏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雖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對於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行為人已有處以刑罰的效果規定,刑法上也有針對此法益受損有可處罰規定。
刑法 第317條(洩漏營業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318-1條(洩漏營業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342條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洩漏營業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2)無故洩漏因電腦或其他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利用電腦犯洩漏營業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處1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4萬5千元以下罰金。
(4)背信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刑法就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以刑法侵害工商秘密罪規定的行為態樣來看,僅針對基於一般職務、公務或利用電腦等相關設備,「合法」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因而負保密義務。
       但若取得或使用資料者係出於非法方式,如「產業間諜」行為而洩漏營業秘密,則可能無法以本罪處罰。

2.違反營業秘密判決

-重製他公司營業秘密案[2]
       2022年某月,丙公司輾轉經洛氏硬度計經銷商戊公司,取得丁公司自甲公司購得而對外販售之型號字樣「TR-3C」洛氏硬度計1台,加以比對發現有異,遂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檢方至甲公司等處執行搜索,扣得本案該等證物。
       A為甲公司之代表人,且為乙公司前代表人,乙公司代表人於2023年變更為A之子B。
       甲公司與丙公司於1996年10月起簽訂生產協定、生產委託契約書及加工生產契約書,約定由甲受託製造丙公司硬度計等產品零件或組裝該等產品。
-本案事實:
       行為人A明知係因與丙公司簽訂之契約而授權知悉及持有洛氏硬度計零件,即內環與外環孔徑數值、孔公差、軸公差、孔公差與軸公差之組合等數值即相關圖面資訊,該等資訊於法院認為係屬丙公司之營業秘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知悉,且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丙公司也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A自2018年某日起,逾越與丙契約之授權範圍,擅自重製、使用「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去生產製造洛氏硬度計,再以甲或乙公司名義,將以此數據生產的洛氏硬度計產品共28台,銷售給丁公司;又以甲公司名義,出口使用以該丙持有之營業秘密數值去生產的洛氏硬度共計2批,致丙公司因營業秘密遭不法重製、使用而受有損害
-法院認為:
       A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及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之犯意,依上開所為致丙公司營業秘密受有損害,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處以8個月有期徒刑

(三)營業秘密案例

       實務上認定企業營業秘密是否被侵害,須由原告舉證證明,雖然營業秘密法第2條即有定義營業秘密的範圍,但是否符合三要件,或行為人行為是否造成原告損害,依個案情形並無一定標準。

-企業營業秘密訴訟案例[3]法院判決營業秘密洩漏之認定

(1)道澆注材產品秘密配方案:
       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生產製造耐火材料業。甲主張就高爐主流道澆注材產品,具有和其他公司、乙公司所沒有的專業技術,尤其在產品配方中「微量添加物成份、組合與比例」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護性,屬於營業秘密。
       原告甲公司主張被告乙公司及其職員A,A自1984年起任職於甲公司,負責該營業秘密產品的開發試用、追蹤及改良,對於甲公司該等產品製作過程皆詳知,而甲公司為保障營業秘密,與A簽署保密契約。
       甲公司主張被告乙公司負責人,知悉A與甲有簽訂競業禁止約款且負有保密義務,卻覬覦A知悉甲公司之營業秘密而惡意挖角A前往乙公司任職,A於2009年6月底向甲公司請退休後,於9月遂前往乙公司任職。
       爾後,乙公司即開發出過去從未生產過的主流道澆注材產品,並在2010年指派A於丙公司現場督導進行該產品試料程序,後大量出貨與丙公司。甲公司後向法院提告,請求A應給付洩漏甲公司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
(2)法院認定:
       甲公司主張主流道澆注材產品配方屬於營業秘密。但法院認為,乙公司與丙公司合作開發的主流道澆注材,是歷經長期至丙公司高爐現場,配合多次試驗主流道澆注材調配比例而製成的,因為配方比例要如何調整,必須透過實驗才能獲得驗證。
       所謂秘密主要是添加比例,添加元素種類實際上大同小異,添加比例才是關鍵,但又會因現場施工、操作、原料期限而有不同影響,性能不同不完全取決於微量元素的不同。
       雖然甲公司主張乙公司的注材經鑑定結果有13項微量成分定性相同,但造成不同效能的調配比例與含水量經鑑定並非相同,故難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研發之注材為相同產品。
       此外,法院認為甲公司對主流道澆注材並非獨占產品者,國內有能力或技術獨立研發、製造高爐主流道澆注材之廠商,除甲公司外,還有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
       且甲公司主張的微量添加物可由公開文獻搜尋得知,亦非具有秘密性。綜上認為,甲公司不得因乙公司參與丙公司研發計畫前未供應主流道澆注材,而在A離職後逾一年內研發該注材,就推論乙公司只要沒有A職員就沒有能力供應該注材產品,進而認定是A洩漏甲公司注材微量添加物成份所致;最後駁回原告甲公司之訴。

(四)營業秘密法常見爭議問題

1.營業秘密的認定:

       我國營業秘密法主要是參考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與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典所制定,營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在大陸法系下認為屬於「利益」,美國則將之視為「財產」,並也有另以未經公開資訊稱呼營業秘密,列為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
       也因此,在營業秘密法制定前,我國各法對於營業秘密所稱的用語不同,比如專門技術、Know-How、秘密方法、產銷機密、技術機密或工商秘密等,不勝枚舉,概念上都與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祕密相當。
       營業秘密的定義範圍雖然在營業秘密法第2條有明文,但在實務上針對營業秘密訴訟,法院多不肯認原告具有營業秘密外,也多未有詳細闡述認定的具體標準,且對營業秘密認定與業界實務運作有些許落差,導致在個案上對所掌握之資訊受侵害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範圍也多產生不同結果。

2.營業秘密舉證責任:降低主張者舉證責任

       前面有說道,營業秘密受侵害與否,通常必須由被侵害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資訊屬於營業秘密且有受侵害事實,舉證責任由原告負責。而實務上近來有判決指出[4],侵害營業秘密,往往存在當事人一方而導致蒐證困難,因此一方面降低主張者舉證之證明度,另方面也課予他造對主張者的釋明負具體答辯之義務。
       也就是說,營業秘密侵害的民事案件,就侵害事實及損害範圍的證據,往往會存在當事人一方而蒐證困難,比如竊取或刪除變更企業營業秘密資訊的離職員工,該資訊被刪除,企業盡力恢復也只能回復部分時,假設法院沒有促使員工將證據提出,卻僅要求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企業就該侵害負擔全部的證明責任(全部被刪除資料應復原才能證明檔案屬於營業秘密),反而會使被害人難以獲得應有的救濟。

 |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一)營業秘密專利差別

1.何謂專利?

       專利指的是,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規定後,國家會將該申請專利技術公開,並賦予申請人受一定期間內專利權之保護,又可分為方法專利權、物之專利權及物品專利權。
       專利權具有排除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的權利。專利權依類型也受有不同保護期間。

2.專利類型與取得條件

(1)發明專利:
       發明,如果只是單純的發現,不具有技術性,或該發明是不符合國家社會利益或違反倫常的發明,均屬不能作為申請的事項。
       發明專利保護的是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包括有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與物品、方法、生物材料及用途。
(2)新型專利:僅適用物品之專利權
       保護目的大致與發明專利相同,均重於功能、技術製造等方面的改進,但範圍僅及於「有形」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所創造出具有使用價值與實際用途的物品,但排除「物質」的發明。
(3)設計專利:僅適用物品之專利權
       設計專利則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質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舒適性,與技術無關。
       設計專利呈現於「外觀」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3.保護方式與保護期限:

       申請專利經過審定或處分准予後,申請人必須在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不得申請展期),繳納證書費以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才會公告,並核發證書。倘若屆期未繳費者,則不予公告。
       專利權人有權在一定期間內,專排除他人在我國境內未經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專利權人本身實施專利的權利尚須視他人的權力範圍及任何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定而定之。
       專利權效力雖然是從公告日(即發證日)起獲得的,但期限是自「申請日當日」起算,保護期限依類型不同如下:
(1)發明專利:20年
(2)新型專利:10年
(3)設計專利:15年
       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為維持該權利的有效,須繳納專利年費才可以繼續使權利存續。若權利人在第二年後的年費屆期為繳納,也沒有在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權將於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當專利權期滿或消滅後,專利技術將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能加以使用。

4.與營業秘密差別?

       營業秘密因具有秘密性,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能保持該秘密性,則可持續的獨占使用該營業秘密,但若喪失秘密性,則營業秘密將歸於消滅。
       專利則是為保護取得專利權之人有排除他人實施發明的權利,但因個案申請範疇與標的不同,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因為保護具有技術性質的發明或創作,與具有技術性的營業秘密產生競合之處。
       但因欲取得專利權,法規定申請人須揭露,與此同時,便會喪失秘密性,而因不具秘密性,其營業秘密就不受保護,專利與營業秘密的差別也可謂具有互相排斥的關係。

(二)商業機密法

1.商業機密法是什麼?

       前面有提及,我國營業秘密法有參考美國法,這裡也額外補充: 所謂「商業機密法」,為部分英美法系對於營業秘密的稱呼。在英美法系 下對營業秘密之認定,因其將之視為「權利」,但大陸法系將之視為利益 而有爭執,故另以「未經公開資訊」(Unidisclosed Information)稱呼。
       根據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39條第2項,即有對 營業秘密作定義且將之列為智慧財產權下保護的客體:
"自然人及法人對合法處於其控制下之資訊應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經同意而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揭露、取得或使用,但該資料須:
(a)具有秘密性質,且不論就其整體或細節之配置及成分之組合視之,該項資料目前仍不為一般處理同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或取得者;
(b)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且
(c)合法控制該資訊之人已依情況採取合理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

2.商業機密法律規定

       如美國法律協會,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由各州制定法律與執行,採例示及概括立法方式,分別有訂定下列法典:
(1)1939美國侵權行為法整編第一版(Restatement of Torts 1st)
(2)1979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3)1995美國反不正競爭法整編 (Restatement of Unfair Competition Law)
(4)1996經濟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96,EEA):
       規範外國政府、機構等從事產業間諜刺探美國營業秘密行為之處罰。
(5)2016營業秘密防衛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
       將跨洲與涉及外國貿易而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納為聯邦法院管轄,為規範民事訴訟。

(三)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間的關係

       營業秘密法與其他智慧財產權規定的法律也有密切關係:

1.著作權:

       無論是在製程,或電腦程式的設計、公司經營計畫等,也無論以口頭還是書面,只要透過上述該等方式將營業秘密內容表達出來,也都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客體。
       假設企業的研發企畫書遭人竊取且被複印後,就可能同時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

2.專利權:

       針對技術性機密,企業可以將該機密申請專利,並受專利權保護。專利權具有時效性且依類型高低年限也不同,類型依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保護年限分為20年、10年、15年
       專利權與營業秘密的關係在於,因申請權利根據專利法規定必須在申請18個月後,將申請技術內容公開,資訊將會被登錄在智財局專利檢索中。而當資訊一旦被公開,事實上也意味著該機密不再受營業秘密保護,二者本身有互斥關係。
       當企業不確定專利權申請能否審查通過時,又因為該項技術會被早期公開,而落入既無法受專利權保護也無法受營業秘密保護之兩難,這點對企業而言須特別注意。

3.商標權:

       商標則是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除拋棄或成為市場通用喪失識別性外,雖保護期間只有十年,但不同於專利權,其可一再延展行使權利。
       商標權與營業秘密間的關係,都是為保護智慧財產、確保企業競爭力,但營業秘密的重要性相對而言遠超過上述這些權利,原因也在於營業秘密可填補其他智慧財產類型不足。
       鑑於營業秘密洩漏會影響企業及國家競爭力,衝擊創新研發與投資意願,營業秘密的強化與保護在科技與全球化的發展下,也受各國重視。

 |必看秘辛—營業秘密實務應用

(一)營業秘密例子分享: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秘密?

1.Know-How營業秘密

       Know-How指的是「專門技術」,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具有秘密性、非一般人可知、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且所有該資訊者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概念上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的定義相當。
       而核心Know-How是否被侵害,在判決統計上也常因權利人被侵害標的不被認為是營業秘密,或權利人未採取營業秘密管理措施或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合理保密措施程度,而獲敗訴判決。
       有鑑於此,實務上對於企業是否有採取相應之政策管理、內容及流程、人員,還有環境及設備管理,該等項目作為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或制度,就顯即為重要。

2.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營業秘密?

:「須依個案情況認定!」
       舉例來說,若客戶資料僅屬於供應商及需求商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聯絡人姓名與聯絡方式記載,只需花費心思,於坊間販售之書籍中收集就可以獲得,不屬於營業秘密[5]
       相對地,若該客戶名單資訊得取得,經由投入相當人力與財力,透過篩選整理或數據化而取得的資訊,又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獲得,比如個別客戶的個人風格或消費偏好,足以認為具有實際潛在經濟價值,且非在市場上公開資訊可由一般人隨手取得,就該當營業秘密。

(二)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實務上有許多營業秘密保護的實績案例,企業可以參考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6],以有效保護核心競爭力:

1.營業秘密保護的技巧:

(1)最高管理階層應有明確政策聲明與支持:
       雖然企業在營業秘密管理上需要投入大量時間、成本,管理機制越多工作效率可能也越低,但若透過最高管理階層對營業秘密保護有所政策聲明與支持,對於其落實與成效會有極大正面的影響。
(2)對機密資訊分類分級與標示:
       如同各企業制定的營業秘密管理辦法,就內部公司機密資訊做分類分級,包含企業自行研發技術機密、他人授權或受讓的機密等,劃清權利歸屬。
(3)資安控管與授權管理:
       由於企業營業秘密內容大多散落於各地,必須透過適當管理與控制,以達到有效整合企業營業秘密之目的。資安管理規定,並非只是載有資訊內容的有形無形物才屬於秘密範圍,亦包括放置內容的「空間位置」。
       此外,企業就電腦系統或資訊記錄留存預警,應制定管理措施,定期為稽核調查與制定違反者相應處罰措施。
(4)檢討保護不足之處:
       檢討營業秘密遭侵害之問題並重新修正制訂保護策略,評估投入成本與落實可行性,在管制與效能間取得平衡,周全營業秘密的保護。

2.實務上營業秘密保護經驗案例:

(1)最高管理階層應有明確政策聲明與支持:
       給予人力、財力及訂立管理規定的實際支持,設立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規劃、推動合理保密措施。
        實務上多遵從PDCA模式為企業管理方式:
計畫(Plan)→執行(Do)→查核(Check)→行動(Act)
①計畫(Plan):
       比如企業制定各項標準程序SOP、製程規格、負責單位即檢驗方式等。
②執行(Do):依據計畫準確執行各項工作。
③查核(Check):執行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達成率。
       查核計畫與執行是否有落差,在此階段有落差就必須進行下一步改善。
④行動(Act):
       就查核提出改善之道,重新修正作法,以利未來工作方向進步。
       PDCA為實務上企業管理的持續循環動態模式,通常能帶給企業巨大的效益,同時也能運用在營業秘密的保護上。
(2)對機密資訊分類分級與標示:
       實務上對企業機密資訊依經濟價值重要性而區分不同等級,通常分為三個等級:第1級機密(最核心機密)→第2級機密(次核心:洩漏會造成重大損害)→第3級機密(相當程度損害);對各級分類採取不同密度的管理機制。
       此外,實務上對於機密也會針對保管、使用、存取等權限規定知悉秘密者是否可接觸。
(3)訂定營業秘密保護工作守則:
       與員工約定保密契約或約定應遵守的工作守則,落實Need to Know 原則,企業也會清楚告知員工職務範圍,並使其負有不得將秘密外洩之義務。
       此外,實務上通常也會區分員工屬到職、在職或離職,而與其約定不 同類型保密協議,但契約內容必須包含:營業秘密範圍界定、保密義務及 附隨義務、保密期間及違反義務時須賠償等事項。
(4)資安控管:
       實務上對資安控管通常包含以下,例如:
①人員進出管制:
       配置保全人員,區分授權許可接觸資訊之人員身分、攜帶物品與可停留的時間。
②管制區域制定:
       清楚標示管制區範圍,如張貼或設置未經授權禁止進入等標語;或將保管場所上鎖、設置監視錄影器,經授權知悉營業秘密者還必須出示證明、落實登記制度才能進入。
③營業秘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以電子檔呈現者,得設定接觸之人以員工帳號密碼及權限方式授權知悉,對該秘密應存放於隔離的電腦及伺服器(或採取防火牆、防毒軟體等措施),並禁止知悉秘密員工擅自以USB或遠端存取方式竊取公司機密。
       書面營業秘密資訊,則可於文件上加印機密分類等級文字(如機密、極機密),實體保存於上鎖保險櫃或特定保管區域,也應就該等區域命有專責人員管理監控。
④離職員工跨部門通知:
       當員工離職時,主管英第一時間通報公司人資、保全與法制等相關單位,進行營業秘密資訊相關管控機制,並盤點該離職員工近期接觸過的營業祕密資訊。

(三)營業秘密起訴:企業要如何提起訴訟捍衛權益?

       企業營業秘密發生侵害,要如何因應?可以採取以下步驟防止侵害擴大及對侵害者進行司法追訴:

1.內部損害控管:

       首先,企業的營業秘密受侵害時,應先採取對內部損害的控管,確認損害的來源及侵害方式,可以在此先釐清是哪個部門接觸的營業秘密人員,並針對該特定洩密管道為防堵止血。
       適時向外尋求專業協助,假如資料被破壞時,回復遭格式化之設備或追蹤擴散的秘密流向。

2.蒐證保全證據:

       企業應將損害的事實蒐集為證據保存,比如營業秘密的資料,但若資料遭刪除或變更,企業也可以採取將資料遭更動的「紀錄」作為證據保存;或調閱公司內部的監視器,以追蹤秘密遭破壞的來源軌跡及流向。

3.確定營業秘密告訴範圍:

       企業應先確定就該等營業秘密受侵害,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上所保護的客體,也就是是否合乎秘密性、經濟性及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
       提告營業秘密範圍確定後,企業應蒐集相應證據,作為舉證證明對方有侵害營業秘密的事實。但須注意的是,證據在作為訴訟資料於法庭上揭露時,也應同時考量是否有二次洩密的疑慮。

4.儘速提出告訴:

       企業在知悉營業秘密受侵害後,應於「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此外,企業應在可揭露範圍內,提交相關事證並配合偵查:
可參《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釋明事項表》

5.注意司法程序營業秘密保護: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6條

I 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 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II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 之。

III 法院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時,經曉諭當事人或第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聲請,仍不聲請者,法院得依他造或當事人之請求,並聽取當事 人或第三人之意見後,對未受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IV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營業秘密訴訟過程中,企業也應留意對營業秘密的保護,無論是訴訟書狀資料或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證據所揭露的事項,都可能會涉及營業秘密二次受侵害。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企業經釋明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他造或持秘密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被核發者不得為實施該訴訟外之目的為使用。此目的可以避免企業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受二次外洩的侵害風險。

(四)營業秘密訴訟判決分享:

-企業營業秘密訴訟勝訴案例[7]:法院判決被告應負損害賠償

(1)擅自使用新式無塵衣發明案:
       原告甲公司起訴主張被告乙公司與代理人A未經原告書面同意,違 反保密義務,擅自使用其因交易而取得之甲公司所有關於新式無塵衣鞋導電織帶之發明、設計概念及製作圖示等具體資料之營業秘密,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無塵衣鞋之導電織帶之新型專利獲准,而此案 又涉刑事,也已經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A違反保密義務,而以擅自使用重製取得上開有關新 式無塵衣鞋之營業秘密,即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判決被告A對其因 故意侵害原告甲營業秘密所生侵權行為, 致原告所受之損失,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2)法院判決: 賠償額計算方式
       本案被告A違反保密義務,擅自使用新式無塵衣發明設計概念及製作圖示等營業秘密資料,而先行取得新式無塵衣鞋導電織帶的新型專利獲准,當有可能影響原告可取得該產品專利機會,因而失去競爭優勢及授權金收入等「潛在經濟價值」;又在國內現今實欠缺對授權實施營業秘密的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無適切標準,原告甲就此部分所受損害難以證明。
        法院依據被告A就本件不法行為侵害情節,依通常可得預期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或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可得之利益,依法酌定被告應賠償數額。
       經過計算審酌甲公司營業資本、規模,及其研發新式無塵衣鞋之發明成本、期間等,並考量被告A所擅自使用、重製該產品之營業秘密具體內容,及擅自使用祕密的目的動機等侵害及所獲利程度,最後認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300萬元。

 |營業秘密與其他Q&A

以下我們將統整營業秘密相關之其他問答:

(一)洩漏公司機密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洩漏公司機密除了可能違反刑法上背信罪、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竊盜罪、無故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或洩漏秘密罪外,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也分別就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作規制。
       若行為人違反營業秘密法,最重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就行為人身分或所得利益之不同,也有加重刑責處罰。

2.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 第11條

I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II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營業秘密法 第12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害營業秘密行為除了會受刑事追訴外,加害人也應負民事責任:
(1)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
(2)請求「銷毀」該侵害物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3)請求損害賠償:
       於知悉有侵害行為之2年內提出;或於侵害行為時起10年內提出。
(4)損害賠償範圍,擇一請求:
①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②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③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實務上對於營業秘密受侵害可請求的損害賠償計算不一而足,但通常關乎到營業秘密所有人所舉出的證明方法,以及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足以證明,更影響到法院是否採納。

3.行政責任

舊公平交易法 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舊公平交易法 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舊公平交易法 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在公平交易法未修法前,也有就侵害企業營業秘密之行為人,處以相關行政罰規定,第19條第5款即可窺知一二:產銷機密、技術機密,概念上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義的範圍相同;然再根據第36條及第41條,可以看出行政主管機關有對違反規定之行為人處以命停止或更正等措施之權,且得並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在2015年後,公平交易法便將第19條第5款規定刪除,且將本條移列於第20條下;理由在於,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的定義誠如我們所說,已包括產業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加上該法對侵害類型規範得更周延。為顧及法規範效益,刪除本款,使該違法行為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就營業秘密受侵害之行政責任,也隨著修法而消失。

(二)國安法營業秘密:

1.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係為要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而制定的。
       任何人皆不得為外國、大陸、港澳地區或其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等為發起、資助、主持、指揮或發展組織的行為,也不能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資料、影像消息或電磁紀錄等。

2.國安法對營業秘密有哪些保護規定

國家安全法 第3條

I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 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II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III 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 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IV 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V 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VI 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1)國安法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
       國家安全概念因應全球市場與產業分工關係下,已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國安法於2022年5月新增修正本條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保護也有所規範。
       因應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有遭他國競爭對手,以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等事屢屢頻傳,嚴重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競爭力。
       然而,因為營業秘密法並沒有針對此等現象作特別處罰規範,國安法為避免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國家安全與產業利益有重大損害。考量該等技術本質上也屬於營業秘密範圍,又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親害營業秘密行為的禁止態樣,於是將此也訂入國家安全法中,以周延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此外,本法所稱營業秘密的定義,立法理由也明確表示等同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的解釋。
(2)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國安法第3條所稱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與範圍為何?於法條上可看出較為抽象不明確,於是在本條中第4項係授權予國科會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並設置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項目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
       於2023年12月時,行政院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即有明確記載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
(3)刑事責任: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國安法針對觸犯以下兩罪名的行為,等同侵害國家法益之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行為態樣:
①經濟間諜罪:第3條第1項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②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第3條第2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營業秘密申請制度:如何申請營業秘密?

1.營業秘密並無申請制度

       需注意的是,相較於專利法,營業秘密法針對企業的機密資訊等,只要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依本法就受有保護之必要。無需待相對人申請才取得權利,營業秘密並沒有申請制度。

2.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保護營業秘密?

       企業營業秘密除了依法受保護外,也應自行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以保護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我國各大企業多有制定其「營業秘密管理辦法」,對於各種機密作分類分級。此外,與在職或離職員工多也會簽訂保密協議或禁止競業行為,目的也是為防止資訊外流,影響其於市場上之地位。
       在全球化及經濟交流頻繁的趨勢下,除了由法律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免受侵害外,企業自身制定相關SOP及監控制度,也更有助於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整體經濟成長。
       營業秘密訴訟過程中,企業也應留意對營業秘密的保護,無論是訴訟書狀資料或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證據所揭露的事項,都可能會涉及營業秘密二次受侵害。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企業經釋明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他造或持秘密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被核發者不得為實施該訴訟外之目的為使用。此目的可以避免企業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受二次外洩的侵害風險。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資訊如具有秘密性、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三要件者,始屬營業秘密法所欲保護之營業秘密,蓋營業秘密之所以要保護,在於所有人主觀上存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若所有人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任何人均得自由接觸相關資訊,所有人既不在乎資訊之保密,法律亦無須給予保護。…略以…,原告並未舉證其就該等資訊「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且始終未見原告公司對該產品作任何客觀上保密之積極作為【例如「與所有接觸到該特定營業秘密之員 工約定「保密協議」(原告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與所有 員工約定保密義務,而該約款業經本院認定為無效,業如前 述,故非屬對於該產品之資訊為保密之積極作為)、又例如 「制定保全計畫並做好保全措施,例如要求研發人員對其辦 公處所隨時上鎖、限制訪客或與該研發事務無關之其他員工接近存放機密之處所等措施」】,自難認系爭「螺旋真空泵 浦」產品有關之業務、財務或技術上資訊及資料等資訊,合 於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義之秘密性,是原告依營業秘密法 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主張被告有侵害其營業秘密之行為 ,應判命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揭露與原告所研發「螺旋真空泵浦」產品有關之業務、財務或技術上資訊及資料等 情,自無足採,亦應予駁回。」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5]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25 號民事判決

[6] 參自: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3.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8月。

[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2024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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