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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大全

如何保障你的權益

離婚後的錢錢該怎麼辦?我的財產怎麼算?

夫妻財產制度大解析—

(繪製 BY LEONA)
“我們常聽到,結婚時是「我的財產是我的財產,你的財產還是我的財產。」
但在這近年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台灣,曾經譜出的恩愛,到了離婚那天勢必曲終人散。在天下無不散的筵席中,結束身分關係的彼此變回最熟悉的陌生人,可是,還沒花光的或是已經花完的錢錢,彼此辛苦為家庭掙來的財產,難道也煙硝於散了嗎?”
       夫妻財產分配與剩餘財產能不能請求,是基於夫妻離婚、終結的身分關係所衍生而來的問題。現實地說,我們都知道談錢傷感情,關係再好的親友家人,都可能上一秒笑哈哈,下一秒因借錢或不還錢,而難辭其咎或因死皮賴臉而致翻臉比翻書還快的情節發生。
       言歸正傳,當夫妻關係必須以離婚終結時,伴隨而來的財產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今天我們仍以家事事件為討論核心,分享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及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透過本文帶你了解如何能更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民法 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現行法下以尊重雙方協議何種財產分配為原則,假設選擇約定財產制,則又可以細分為分別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未特別約定的雙方,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一)聯合財產制:2002年以前的法定財產制

       之所以要先概說這個刪除的制度,是因為有些當事人可能是在修法前結婚、修法後離婚的,這些都會影響到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事實上夫妻財產制度一開始並非是採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在2002年(民國91年)以前,所適用的是「聯合財產制」,其特色是:夫妻財產所有權分離、財產結合由丈夫管理、妻子財產則不增不減。
       如舊民法第1016條(現已刪除)、修正前的民法第1017條中,即屬過去採聯合財產制的縮影。
       在歷經幾次修法後,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符合時宜,我國於2002年便將聯合財產制澈底刪除(待以下所介紹的皆是現行法下的夫妻財產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採用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分類又分為「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不過,這項分類在後來改採的制度下,已被「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所替代;特有財產在修法後也只適用於約定財產中的共同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

民法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 第1017條

I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II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III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 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當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具體而言,現行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就自己婚前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較無爭議者如夫妻各自的「工作薪水」,即屬於財產的範圍。
       而若其中一方不知道自己的財產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所取得,除非能證明是婚前取得,否則就當作是婚後財產;此外,若不能證明所擁有的財產到底屬於誰時,就當作是兩人「共有的財產」。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法定財產制下規定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至於如何認定婚前、婚後財產,哪些會列入剩餘財產,以及如何計算差額分配,留待我們後續加以詳述。

(三)約定財產制

       若夫妻依照民法第1004條規定,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方式協議採約定財產制,可以再選擇要以「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選擇共同財產制,則有我們前面「特有財產」的適用,須加以注意:

1. 分別財產制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財產雙方約定以「分別財產制」時,在財產分配,使用、收益、處分等都較為單純。
       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都是各自所有,債務也各自負擔。倘若夫妻一方有債務,他方代替還錢時,即可向欠錢那方請求償還。

2.共同財產制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 第1031條之1

I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II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夫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則婚後夫妻財產以及所得,屬於公同共有,合併為共同財產。不過,如果夫妻有特有財產,這部分是不算在共同財產裡面的。
       根據民法第1031條之1,即是特有財產的範圍。只要屬於特有財產的範圍,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財產都是由夫妻各自所有。比如就第三款夫或妻所受贈物來說,假設妻子受贈了一塊黃金,經贈與他的人以書面聲明屬於妻子特有財產時,這部分就屬於妻子自己所有。
       有趣的是,夫妻一方勞工退休金算不算特有財產呢?是否屬於第二款的「夫或妻職務上所必需之物」?實務上有認為[1] ,退休金即使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專戶內金額不得作為讓與標的,但並不代表可以排除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的認定,因此,退休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三種財產制比較:

 
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向法院聲請登記)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種類
1.婚前財產
2.婚後財產:財產制消滅,有剩餘財產分配
3.特有財產
1.共同財產
(1)特有財產以外合併為共同財產
(2)得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相關財產收入作為共同財產
2.特有財產
1.婚前財產
2.婚後財產
所有權
1.婚前或婚後,均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之夫或妻所有。
2.不能證明為誰所由,推定共有。
1.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各自所有
管理權
各自管理
1.共同財產:原則共同管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管理
2.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
1.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負擔
2.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各自使用、收益
所有權
各自處分財產
1.共同財產:原則共同決定,一方要處分時須經他方同意
2.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自己債務自己負責,若一方替他方清償,則清償者可向他方請求償還。
1.共同財產債務:共同財產清償。一方以特有清償,之後可以請求補償。
2. 特有財產債務:各自負擔,但以共同財產清償特有,他方可請求償還。
自己債務自己負擔,一方以自己財產償還,可以請他方償還。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有財產分配
無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為什麼離婚要進行財產分配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的目的是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本質上是夫妻對婚姻貢獻及協力果實的分享。
       既然雙方為婚姻關係維持有所協力與貢獻,當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自須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更具有「一身專屬性」,非一般可以隨便讓與給別人的財產權,除非取得他方同意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才例外可以讓與或繼承。既然這項權利是為了保障夫妻曾為婚姻關係貢獻之經濟弱勢一方的努力,理當不應讓無關的債權人享有。
       什麼樣的情況會使財產制消滅?常見的如夫妻離婚、婚姻無效、撤銷或消滅,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其他財產制;此外,夫妻之一方死亡,因為人的權利能力因為死亡而消滅,一方死亡與尚存之配偶間的夫妻關係也會消滅,實務認為也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
      在實務上夫妻間較多採用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應如何計算,我們將在下詳細說明: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 第1030條之1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IV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民法 第1030條之2

I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II 夫或妻之一方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 第1030條之3

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 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 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III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 哪些列入或不列入剩餘財產?

       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前,必須先將應排除的財產部分抓出來。法定財 產制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夫妻各自所有的→ 剩餘財產分配應扣除。
(2)婚後取得財產:剩餘財產分配應扣除部分→下列①②③
       即屬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須注意仍有些財產類型需先扣除:
①以婚後取得的財產償還婚姻中的負債:
       比如夫妻一方在結婚後以自己的薪水去付在結婚時購買的房屋。
②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
      例如夫妻一方繼承其父母死亡後留的土地不動產,或受他人贈送了一棟房屋。
③慰撫金:
       比如夫妻一方某天出車禍留有嚴重的PTSD,在民事訴訟中向他人請求勝訴而獲得一筆精神慰撫金。

2.特有財產?

       包括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等「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這些不必算入,因為與婚後夫妻分工協力無關,不符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設計目的。

3.夫妻有剩餘財產?

       將以上(1)+(2)都扣除以後,財產有剩餘,就會開始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二)剩餘財產計算

       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是一方死亡的情形,只有當死亡一方剩餘財產較生者多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存在[2]
民法 第1030條之1 第1項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進入剩餘財產分配前,需先有「剩餘財產」,要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扣完債務若還有剩才會進行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就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公式如下:

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特有財產)=剩餘財產

     設夫妻一方剩餘財產分別為X、Y且X>Y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財產差額之一半=(X–Y)÷2

     此時,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即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數額即為(X–Y)/2。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我是財產制消滅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取得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是不是代表我隨時隨地想要錢都可以呢?
民法 第1030條之1 第5項

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雖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目的是為肯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家庭之貢獻與辛勞,在其財產制消滅後,保護經濟地位較弱勢之一方。
       但相對的,為避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安全,請求權也應盡速確定,因此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就有明文規定了請求權的時效。
       並非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人就可以遲遲不向他方要錢,假設在知道自己有權可以請求,就必須在「2年內」向他方請求時;就算不知道自己有權可以請求,但若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的話,也必須在「5年內」提出,倘若逾時就都不能再請求了喔!

(四)剩餘財產分配實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

       公式好複雜!可以計入、又不能計入的項目也好抽象!有沒有什麼實例?實務上是怎麼計算的?我們舉法院的真實案例來讓大家具體了解:
       有對夫妻因離婚財產制消滅而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由於當初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

-本案[3] 將夫妻財產納入婚後的項目有:

1.原告方:新台幣(下同)331,608元。
(1)積極財產: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111,671元
②保險之保單價值為219,937元
(2)消極財產負債:0元
2.被告方之剩餘財產:870,650元。
(1)積極財產:
①富邦銀行存款128,230元
②HSBC存款31,233元
③華碩股票242,837元
④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15,189元
⑤台灣人壽保單價值57,658元
⑥國泰人壽保單價值29,060元
⑦遠雄人壽保單價值45,142元
⑧凱基人壽保單價值2,484元
⑨宏泰人壽保單價值60,602元
⑩元大人壽保單價值258,215元
(2)消極財產負債:0元

-保單價值也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認為保單上的金額也屬於夫妻財產的一部分,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後有保保險,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保險人在墊繳保費及實行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時的計算基準。
       雖然該筆金額名義上放在保險公司,但當要保人行使權利的時候,保險公司就應給付金錢,也就是認為實際上這項財產權力仍屬要保人所有。法院據此也就認為保單價值是當作要保人的財產。

-本案法院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1. 原告剩餘財產:331,608元
2. 被告剩餘財產:870,650元
3. 衡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無顯失公平?
       法院就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會依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並不是只依照公式少的向多的要差額一半,且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及後來修法增設的第3項也有明定,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其中一方對婚姻存續提供家事勞動、養兒育女等,都會作為考量差額分配是否顯失公平的因素。
       並非僅以經濟能力差距認定,主要仍以對家庭貢獻事實審酌。
       然而,本案中被告雖稱多年來均由自己負擔家計並照顧未成年子女,指稱原告不務正業、浪費成習,但被告卻未具體舉證,最後法院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並無顯失公平之情。
4. 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1/2:新台幣269,521元
    (870,650-331,608)=269,521

 |約定財產制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 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我們可以以最最最白話的方式來理解,就類似於夫妻財產AA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分別財產制,無論婚前還是婚後,財產狀況都非常清楚。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1.意義概念與計算:

       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都分得很清楚,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當離婚時,各自會取回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互不干涉。
       只要當夫妻提出聲請書到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分別制就開始生效。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婚後想要更改,經雙方同意有共識後重新登記,都可以聲請更改。

2.優點:

       採分別財產制的好處是,夫妻間財產產權獨立,債務風險也較低,當有債務發生時,也是各自負責;縱然發生其中一方替他方償還債務情形,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向他方請求償還。
       此外,對於收入高之一方而言,採用分別財產制也有好處,在離婚時也能避免會面臨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3.缺點:

       分別財產制的優缺點是相形見絀的,對於收入高者而言是優點,相對的對於收入較低者則較無保障。最大的原因在於,採用分開財產制是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因為夫妻雙方的財產早已劃分清楚,在離婚時不會有財產分配。

4.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與申請流程?夫妻財產分開制ptt熱議!

       PTT看板上也有許多就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問題,不外乎有如提議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預設,或「採用分別財產制是否會衍生『對婚姻不信任』,所以先為保障的想法」。
       夫妻財產分開制要如何辦理呢?因為分別財產制屬於夫妻結婚前後協議約定的,因此以「書面」寫好契約後,至法院登記即生效。此外,若對於協議有不會寫的地方,建議諮詢律師協助處理。
      流程及應具備資料如下: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2)聲請費用1,000元
(3)向戶政機關申請資料:
①戶籍謄本:近一個月申請並有結婚日期記載,雙方不同戶籍各檢附1份
②印鑑證明:近一個月申請,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雙方各檢附1份
(4)其他資料文件:
①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約定分別財產制
②夫妻雙方身分證正本及(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影本
③印鑑章
④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⑤委任狀:若有委任代理人,須提出
       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同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5)備妥資料後雙方至法院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

5.夫妻分別財產制遺產問題要如何處理?

       夫妻財產分配在法律上是屬於親屬的問題,遺產則是繼承。若是法定財產制,在遺產分配前,當死亡的一方財產較多者,他方可以先請求夫妻財產分配,之後才進入遺產;但若是夫妻間約定分別財產制,則不會有剩餘財產請求,會直接進入遺產繼承,與子女分配。

6.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範本:

       那我們到法院要登記分別財產制,書狀的內容要寫什麼呢?以及有沒有什麼範本可以供我們參考?以下截取自司法院便民服務系統中,民事類書狀供讀者參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範本》

(二)共同財產制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 第1032條

I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II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民法 第1031條之1 第1項

I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1.共同財產制定義:

民法 第1033條

I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II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041條第1項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民法 第1034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1038條第2項

II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 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都是共同的,不過也可以額外約定,只將所得薪資或紅利獎金等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作為共同財產。
         就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共同管理或約定由一方管理,但管理的費用必須由共同財產負擔;使用及收益權也是共同為之,就處分權,則須共同決定,當一方要為處分時,必須經他方同意。
         此外,夫妻若有債務須清償,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下,也必須由共同財產為清償,假設一方以自己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債務,或以共同財產清償自己特有財產債務,都可以請求補償。
        登記方式、流程與分別財產制相同,可以直接參照上述流程進行。

2.優點:

         適合於將財產視為共享資源的夫妻,互相合作經營家庭。此外,共同財產制下也較保障名下財產原本較少的一方。

3.缺點:

         但相對的,由於採取共同財產,因此債務由夫妻共同負擔,使債務難以區分,風險也較高。

4.共同財產制離婚的話,夫妻如何取回財產?

民法 第1040條

I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 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II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1) 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
(2)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離婚後一人一半
            歸為雙方公同共有,除非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是一人一半。
(3) 共有物可以協議分割:
            夫妻雙方也可以協議分割共有物,而當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5.共同財產制下其中一方先死亡也會有夫妻財產分配嗎?

民法 第1039條

I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 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II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I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 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如果其中一方先死亡的話,因為不像法定財產制區分誰婚後財產比較多,且既然是共同財產,法律直接除非夫妻原本有特別約定怎麼劃分,否則夫妻間共同財產的半數,會直接歸屬於生存之一方。
         那剩下一半呢?這部分則會歸於歿者的繼承人,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還可能包含其子女或其父母。

 |婚前與婚後財產是什麼?

        我們了解到在法定財產制下,現行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必須先劃分婚前與婚後財產。當不能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會推定屬於婚後財產,且若不能證明該財產屬於夫還是妻的,原則上就會推定是雙方共有,此外,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有獲得利潤,也會當作婚後財產。
        但實務上要怎麼舉證證明該等財產究竟屬於婚前還是婚後呢?

(一)婚前財產

 分別財產制,我們可以以最最最白話的方式來理解,就類似於夫妻財產AA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分別財產制,無論婚前還是婚後,財產狀況都非常清楚。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1.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夫妻各自所有。

2.舉證方式與案例:

        最直接的方式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或夫妻各自的帳戶紀錄作為證明。舉例來說,有一對甲夫乙妻,於2024年5月25日結婚,而甲在2023年12月31日時買了一棟A屋,先支付了300萬元,直到2024年6月1日交屋繳清尾款。
        本案中如何證明A屋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要看的是甲夫取得A屋所有權移轉,辦理時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而辦理時點,從所有權狀上記載的時間可以證明,假設是在結婚前就移轉,即屬於婚前財產。

3.效果:離婚時剩餘財產不列入計算。

       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離婚時不列入分配。

(二)婚後財產

1.婚後取得財產:夫妻結婚後財產,包括勞力所得或付出家庭勞務等

         倘若夫或妻在結婚後,有將婚後取得的財產償還婚姻存續中的負債時,或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這些縱然都是結婚後婚姻關係中所得到的財產,也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是屬於夫妻各自的特有財產。

2.特有財產?

         包括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等「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這些不必算入,因為與婚後夫妻分工協力無關,不符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設計目的。

3.舉證方式與案例:

         就婚後財產舉證方式,相關證明如房地、存款單、有價證券對帳單,或存摺明細、年度所得清單、勞健保明細、扣繳憑單等。
        此外,若有投資獲利,也屬於婚後財產。相關證明如房地、存款單、有價證券對帳單,或存摺明細、年度所得清單、勞健保明細、扣繳憑單等。
        我們延續前述婚前財產的舉例作變化,倘若甲在婚前取得A屋所有權,但由於他繳清房屋尾款已在婚後,若婚後乙妻有幫忙甲付房貸,則當雙方離婚時,幫忙代付的部分就要還給乙妻;此外,又假設甲決定離婚時要將A屋移轉給乙,則甲當初在結婚前所先支付的300萬,乙則必須返還給甲。

4.效果:扣除不列入之婚後財產,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離婚後,有剩餘財產且較多的一方,較少一方可以向其請求彼此間差額的一半。

 |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配

(一)夫妻離婚協議書約定財產分配與注意事項:

         通常在夫妻離婚協議書中,就約定項目會有「財產分配」。但因離婚協議書屬於兩願離婚下所協議的,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分配方式,不受法定財產制限制。
         常見的是有些當事人會註明「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即便在法定財產制下有該請求權保障,雙方也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拋棄。
         不過須注意的是,就算彼此有共識拋棄該請求權,協議書內容也應明確、詳細,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更須額外就此爭執不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簿公堂,徒增困擾。
         而若沒有特別約定離婚財產分配,就需要將所有婚後的財產算清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在財產分配欄位上進行財產撰寫,雙方合議後就陳述內容,完成財產分配;若無法達成協議,則仍須就法官判決才能獲得正確財產分配。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本:

         針對下離婚協議書範本中第陸點,應列出婚後共同擁有的財產,或夫妻各自的特有財產。
         協議書中應清楚載明雙方財產的歸屬,提供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具體細節,縱然最後雙方就財產分配上仍有爭議,離婚協議書中所載明的財產標的、金額項目等,也都會作為法官最後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歸屬及金額為何的依據。
         應載明雙方的財產清單,婚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或投資證明等;是否有債務,或哪些是透過無償取得、繼承取得等特有財產,均應明列。
         就不動產處分上,協議書也應記明是否要賣出,還是由其中一方購買,做相應的分配方式。
         此外,若有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對於自己在協議書上可以爭取的權利有不明白之處,也建議委任專業家事事件離婚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同時也能為彼此作客觀分析,以第三人角度緩和當事人間因條件談不攏所生爭執之情緒。

 |特殊情況下的財產分配

        如果共同有房子,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有的?或財產透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要如何計算?

(一)房屋:

         夫妻離婚後房子要怎麼分?首先要先區分該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所購買取得的,再來要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最後也必須判定房子貸款的情況。

1.共同持有?

         若夫妻結婚時約定共同財產制,若該房子屬於婚後購買,即便登記在對方名下,若離婚時原則上也因為婚後共同持有,所以可以向他方均分價值的一半喔!
         此外,在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財產制下,雙方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出售,或選擇買下對方的房屋。

2.婚前財產:

         若房屋是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就購入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的,那麼會歸於原所有人,不列入分配。

3.婚後取得:

         若房屋是在婚後取得的,假設購買人是甲夫,贈與給乙妻,並將房子登記在乙名下,因為是無償取得,則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如果甲購買只是借名登記非要贈與給乙,事實上則屬於雙方或由甲單方支付貸款,則離婚時甲可以要求乙返還房屋。
        如何判定則須視當事人雙方真正的意思及當初的約定判斷,在法庭上也必須提供證據令法官信服。

4.房屋貸款怎麼辦?

         如我們前面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甲付頭期款300萬購屋,婚後陸續繳納貸款將房屋買下,這部分就屬於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該部分還是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而離婚時貸款若仍未繳完,則以房屋現值,扣除婚前已付頭期款、扣除受贈部分(如購屋有受他人贊助出錢,非夫或妻之一方),最後再扣除未繳納的貸款額,所剩金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二)繼承或贈與財產:

         原則上因為屬於夫妻各自的特有財產,是歸受贈人所有,但若用於家庭生活或共同事業,也可能被認定是婚後財產的部分。

 |其他注意事項與結論

(一)財產分配有疑問該怎麼辦?

         雖然我們提及了許多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及例外,但實務上操作實須輔以其他專業加以認定,比如分配前的「婚前或婚後財產證明」及如何證明。
         許多涉及其他專業,也生不少法律問題,就此部分若有任何疑慮,都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二)相關證據蒐集:

         而不管夫妻是否要約定分別財產還是未約定而採法定財產制,都建議養成紀錄財產證明的好習慣,比如說日常整理收支單據、彙整薪資所得收入等。
        雖然這樣看似有對婚姻關係不信任之虞,但平常建立蒐集財產證明的習慣,不如說是附帶有益於當有日真不幸離婚,反而能避免發生對方脫產或隱匿財產等不利情況。

(三)其他建議:

         此外,我們仍然建議若夫妻有日真維繫不下婚姻關係時,還是要先嘗試透過協議的方式達成共識。無論是就離婚、小孩親權行使歸屬、扶養費負擔分配或如何行使會面交往,乃至今天的財產分配主題,都建議透過雙方協議為之,以減少訴訟時間及費用。
         通常家事案件須透過訴訟為之,缺點往往是費時較久,且雙方因爭執也易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能透過調解、和解或最和平的協議為之,傷害較低也較具效率。

(四)結論:

         離婚財產分配是複雜的法律議題,涉及夫妻雙方權益,若雙方對於自己可以主張的權益有不了解之處,或對於他方不接受協議而無能為力,都建議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在離婚時更保障自己的權益。
        此外我們也有專業的家事事件律師,若有任何疑問,也歡迎點擊下方諮詢連結,會有專人為您解惑,以保護您的權益。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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