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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到盡頭,該如何說再見

離婚程序該如何進行?

婚姻種類與方式有哪些?離婚程序怎麼走?

離婚概述與簡介大彙整:

(繪製 BY LEONA)
       現今我國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都可以依法建立永久共同親密關係,而當這段關係雙方已維繫不下後,應該透過什麼方式結束呢?除了走法定程序離婚之外,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不傷害彼此與他人而和平的說再見?
       所謂離婚,又有什麼樣的方式與類型,程序又該如何進行?此外,雙方離婚後會遇到什麼樣特殊情況需要處理?本文將一併慢慢帶各位讀者介紹—

快速瀏覽: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概述

       離婚,普遍可分為三種類型,有透過協議的方式,經調解離婚,或透過法院依訴訟進行離婚。

(一)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1. 協議離婚:也稱兩願離婚

民法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協議離婚,通常是最和平結束婚姻關係的方式,雙方談妥離婚條件,於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根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就兩願離婚也有規定,尊重當事人雙方合意,如同結婚般須以書面登記,離婚手續也必須透過書面,並且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2. 裁判離婚: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民法 第1052條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則是當雙方對離婚沒有共識時,可能是一方不想離婚,或就離婚條件談不妥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並非所有事由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例如其中一方有重婚、外遇、家暴、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重大不治疾病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確定時,另一方才可以法院請求離婚。
       此外,本條第2項但書又規定了,應由其中一方負責時,只有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部分是不是意味著只要對這段婚姻有過失的一方,就不能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呢?這部分我們先賣個關子,待後續和大家說明。

3.調解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民法 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家事事件法 第30條

I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II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III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IV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 始得成立。

II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III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IV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離婚,也是會經由法院進行的一種離婚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主動聲請調解離婚,會由法院聘請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委員,例如諮商師、社工師或有法律、教育等背景之人。
       不過須注意的是,由於「離婚」法律規定必須先行調解程序,所以在前面第二種「訴訟離婚」上,也會先進行調解,當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才會進入法院審理,開啟訴訟程序。

(二)離婚程序ptt:求助!想了解離婚的程序

       不少網友也會在ptt上詢問離婚程序的經驗及心得分享,多半會以為離婚談不攏只要上法院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但在這邊筆者先和大家分享在ptt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內文也開宗明義表示,若要向上法院解決夫妻離婚的事件,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各款規定才可以由一方提起訴訟!
       此外,也有許多網友建議,對於家事事件問題,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委任律師諮詢協助;也有網友分享律師就家事事件的想法,事實上,會先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先透過婚姻諮商,了解彼此、確認離婚的意思及條件後,再進行下一步,較不建議當紛爭發生就一股腦兒一律交由法院處理,可能導致因對簿公堂的而留下兩敗俱傷的結果。
       以下我們會介紹離婚類型以及程序,內容也會涵蓋到大家在ptt上常見的問題喔!

(三)離婚程序2024最新規定: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通常要怎麼寫,約定的內容有哪些?通常在網上下載的版本,當事人若疏於注意,可能會是很久以前的內容範本了,以下則簡介離婚協議書最新版應該要寫些什麼:
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以兩願離婚之方式終止雙方之婚姻關係,爰就雙方之財產關係及身分關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扶養費及會面交往方式等相關事項,協議約定如下:
壹、(就雙方兩願離婚同意之年月日及證人確認雙方有真意為說明)...
貳、(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擔任之約定)...
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約定)...
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約定)...
  一、方式
  二、期間(可以依不同期間、節慶為不同方式之約定)
  三、應遵守事項
伍、(未成年子女的特別約定事項)...
  一、
  二、
陸、(離婚夫妻財產及其他權利之請求或拋棄之約定)...
柒、本協議書壹式__份,雙方、戶政機關、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如有任何
增修刪減,雙方應於增修刪減處簽名蓋章。由雙方共同攜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捌、(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
【簽署攔】
離婚人(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離婚人(乙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證人:                                                                                        〔簽章〕
證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外,若有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對於自己在協議書上可以爭取的權利有不明白之處,也建議委任專業家事事件離婚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同時也能為彼此作客觀分析,以第三人角度緩和當事人間因條件談不攏所生爭執之情緒。

 |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程序與手續

1. 協議離婚的流程:

(1)誰可以為辦理離婚的流程?
①雙方當事人
②受委託人:
       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且經過戶政事務所核准,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2)備妥相關證件資料:須持正本
(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文件?

(1)離婚協議書: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兩名證人以上的簽名要如認定有沒有效?證人簽名不限於「做成離婚證書時」,也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的人,才能作為證人。
       不過,若2名以上證人是在離婚協議書做成前或做成後簽名的,實務[1]認為必須親眼見聞當事人均有離婚的意思並且也願意負責證明才可以。也就是說,假設證人在離婚當事人做好協議書後,既不在場,也不知道雙方到底有沒有真的想離婚的意思,就不認為他們的見證有效。
       並且證人如果是經由他人或夫妻一方「轉述」有想離婚的念頭與想法,也不符合法律上對於「夫妻雙方有離婚真意與合意」的認定。
      這樣的效果會使夫妻的離婚協議書無效,進而導致兩願離婚也無效。
(2)當事人個人資料:
①戶口名簿
②國民身分證
③個人近2年內拍攝的身分證相片1張:須符合規格[2]或數位相片
④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委託他人辦理離婚者方須具備此文件

3.協議離婚時該注意什麼?

       協議離婚時應該要注意什麼?兩願離婚須具備「離婚協議書」,雖說兩願離婚多為較和平結束婚姻關係類型,但還是有以下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尤其協議書要怎麼協議至關重要,許多案例便是其中一方事後違反當初約定好的協議書內容而引發後續法院訴訟爭議:
(1)協議離婚與協議書須注意事項:
①雙方同意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協議書須表明離婚意願
②離婚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人:採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
③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應負擔扶養費
       若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應按經濟能力、參考當地縣市政府人月均消費。
④協議書是否要經公證?
       實務上常發生其中一方事後耍賴不負擔扶養費,若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當一方違約不給付時,他方便可以直接請求強制執行;未經公證,則只能向法院以訴訟方式請求裁判給付。
⑤約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
       離婚父母原則上不可以侵害他方會面交往自己小孩的權利,雙方可以協調彼此接受的小孩接送時間及地點,及子女健康成長為首要目標。
⑥協議離婚婚後財產與債務:
       協議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對此有爭議,案件最後可能會進入法院請求裁判。
(2)離婚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 第26條 第2款-第4款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①國內離婚:
I. 其中一方曾在國內設戶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II. 雙方均未曾在國內設戶籍: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②國外離婚:
I. 其中一方曾在國內設戶籍:
       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II. 雙方均未曾在國內設戶籍:
       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兩願離婚程序:合意離婚程序有哪些優點

協議離婚的優點,莫過於可以節省時間且程序簡便
       雙方合意兩願離婚,不需經過複雜又費時的訴訟流程才能確定離婚,只需將相關文件準備齊全,手續甚至花不到半天。
       加上因雙方對於離婚先前已達成共識,分開的過程也會較為和平,若夫妻在離婚後也都依協議書內容為履行,也能避免產生後續對簿公堂、撕破臉等情節,也助於降低對於未成年小孩所造成的傷害。

 |裁判離婚

(一)法院判決離婚程序:離婚官司流程如何進行

       裁判離婚,通常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條件,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且通常要進行裁判前,法律規定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直到調解不成立時,才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1.裁判離婚流程要如何進行?

(1)向法院遞交訴請離婚起訴狀
(2)法院安排調解程序:法規強制先行調解
(3)法院審理訴訟程序:調解不成立時
(4)法院判決:寄發判決書

2.訴訟離婚所需證據:針對主張離婚事由為蒐證

       我們前面有說原則上訴請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事項,而請求人就必須針對符合事項,說服法院裁判離婚。至於要如何說服,就是請求人必須蒐集證據證明的關鍵了!
       在蒐集證據前必須注意,不能使用非法的方式進行,婚姻生活有其隱密性,通常在蒐證的同時,實務上行為人可能會有違反刑法的妨害祕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等問題,我們建議若在蒐證上有不確定自己可以如何進行或有違反法律之可能,都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同時也能保護自己。
      常見的訴訟離婚證據有哪些?
(1)重婚:如喜帖、證婚人或其他知情證人可以為這段重婚事實存在為佐證。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這算是比較常見的離婚事由,如我們常耳聞的找小三、包二奶、婚姻出軌等,不過必須證明他方有與自己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常須仰賴對話、信件往來紀錄中有提及到性交行為,或取得對方自拍的性交影音照片等。
(3)遭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自己或自己的家人:
       是否遭虐待可依保護令、驗傷單、被辱罵或威脅的影音檔佐證
(4)持續遭另一方惡意遺棄:
       可以不願意同居、不搬回家等對話信件紀錄證明,或有證人供述遭遺棄之事實也能作為證據,須注意的是,單純分居依現行法下不能作為訴請理由,必須要有惡意遺棄事實才算。
(5)意圖殺害:如發現殺人計畫書或有目擊一方曾說過想殺害他方之證人等。
(6)有不治惡疾或不致精神病:通常透過醫院診斷書
(7)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若有向警局報案,報案三聯單可以證明自己何時報案,同時也能佐證對方失蹤時長,或透過對方之親友證明失聯時長事實。
(8)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法院之判決
(9)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
       須賴具體證明雙方在客觀上已經無法維持婚姻,方式通常可依鄰居佐證彼此爭吵,或小孩、其他親友證實雙方無法溝通等,此外,若爭吵時有影音紀錄可以證明,也應提出予法院,由法官依其心證綜合評價是否婚姻已難以維持。

3.訴訟費用包含哪些?

(1) 裁判離婚須繳納「法院裁判費」:
①一審:新台幣3,000元
②二、三審:上訴審裁判費則為新台幣4,500元
(2) 併提起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訴訟:新台幣1,000元
(3) 退還裁判費用?當雙方達成調解,可請求退還2/3裁判費用

(二)離婚訴訟時間:最快離婚時間多久可以結束?

1.裁判離婚可能耗費的時間?依個案而定,但通常較費時

       裁判離婚須先行調解,次數平均會進行2~3次,因此調解時間平均也需花上4個月。若當調解不成立時,離婚進入訴訟程序,裁判流程通常也必須花上半年至一年,整個流程最快也需花上1年至1年半左右

2.影響訴訟時間的因素有哪些?

       視請求人的請求、離婚事件複雜程度而定,比如說若請求人想一併請求法院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也可能會使訴訟時間變長,在案件的認定及要審酌的事務上也會跟著累積變多。此外,若當事人間事證蒐集上有其他發現,也會影響訴訟時間。

(三)法院聲請離婚程序:

向法院聲請離婚步驟及向法院聲請時該注意什麼?步驟如下:

1.向法院遞交訴請離婚起訴狀:

       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之當事人必須將「請求離婚訴狀」遞入法院,通常在遞交後1至2個月左右會通知雙方先進行調解程序。
       離婚訴訟須繳納新台幣3,000元裁判費,而離婚事件常見也會伴隨爭奪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若訴請離婚方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時,則必須再多繳納1,000元。
       離婚屬於家事事件,在司法院的便民服務系統中也有提供訴狀範本可以供讀者參考:《家事起訴狀—請求離婚》
       此外,我們建議若選擇訴請裁判離婚的當事人,對於撰寫書狀有不明之處,可以委任律師代擬,並諮詢協助在過程中自己能主張什麼權利及事證的蒐集,保障自己權益同時也較能促成離婚之目的具效率且經濟。

2.法院安排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會由「調解委員」為雙方進行離婚調解,為求雙方能達成共識,調解次數不限一次,平均會進行2~3次、甚至更多;調解時間至多平均4個月內會結束。
①調解成立:雙方達成共識
       法院製作調解筆錄,等同法院判決之效力→ 將退還2/3裁判費
       →雙方可持調解筆錄至戶政事戶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更換身分證等手續
②調解不成立:後續將由法院寄送開庭,進入審理程序

3.法院審理訴訟程序:調解不成立時

       訴訟程序則由「法院」為進行離婚訴訟,依照個案情形開庭次數平均也需要4~5次,而當法院認為足以下判決准予或不准予離婚時,會於最後一次開庭時定宣判日期。
       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通常須具備:
O民事準備書狀
O調查證據聲請狀
O證據清單
O言詞辯論意旨狀
O民事補充理由狀
       離婚訴訟事件每排一次庭期通常間隔1個月左右不等,然主要還是要看個案訴訟複雜程度而定,整個離婚裁判流程通常都必須花上半年至一年,就其他離婚方式而言,相對而言較耗費時間,也有發生過夫妻間提起離婚訴訟至小孩成年都還未有判決結果之案例。
       此外,若有向法院提出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時,法院還會安排社工訪視,將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判斷標準,而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到當事人家中訪視,並就結果做成調查報告,供法院為判決參考。

4.法院判決:寄發判決書

       若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須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

(四)家事法庭離婚程序:

-家事法庭的角色與功能?

       家事法庭為處理家事事件而設的專門法庭,只要法律關係涉及「身分」,或因身分關係而生的財產關係,通常都會由家事法庭來審理。前者如婚姻或親子關係,後者則如夫妻間的財產分配、親屬間撫養費或遺產等。

1.家事事件性質:

       分為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調解事件。原則上採取調解前置主義,個案在進入審理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家事制度特色包含: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調解前置與合併、合併審理、遠距視訊審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履行勸告及調查、家事裁判強制執行特別規定。
       在強制調解過程中,會由專業知識背景的家事調解委員提供專業諮詢、諮商及輔導等,且家事事件會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家事法庭專門處理。

2.家事法庭配置:

       家事法庭配置不同於一般民事或刑事法庭配置,採溝通式家事法庭,長桌形配置,以呈現溫暖的環境,降低彼此衝突氛圍,使雙方能充分溝通。

3.家事事件特色:

       家事事件因處理家庭糾紛,當法院要處理雙方爭執時,會需要多方面專業人士協助,結合心理、社工師等具醫學背景之人,共同協助為當事人梳理狀況,並保護弱勢、維護私密性而以程序不公開方式進行。

4.家事法庭功能:

(1) 在離婚訴訟中的角色:
       為避免夫妻一方因一時衝動而造成不可挽回之情形,在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倘若未聲請調解就起訴的話,法院會將此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
        調解程序,會由調解委員11人組成,輪值為調解家事事件,實務上調解成功率逾6成,有助於達到降低家事事件的紛爭,減緩法院應訴負擔,更重要的是,能藉此挽救許多瀕臨破碎的家庭。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歸屬,家事法庭參考主管機關、社福機構及子女之意見,為考量其最佳利益而定之。並兼顧非親權行使之一方,有會面交往之權利及訂定方式與期間。
(2) 保護弱勢團體:
       提供家暴事件受害人及飛行少年在司法審理過程所需的心理輔導、情緒支持及社會資源等。
       並落實保護家暴受害者,協助其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可透過其他社會資源轉介獲得支持與協助。
(3) 家事法庭特別設置人物:
①程序監理人:
       保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者而設。如當有利益衝突、不能行使代理權、或為未成年人之利益等情形,會選任程序監理人。
       具有特殊專業者為佳,如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始具有足夠之適任性。
②家事調查官:
       依法院指示,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進行履行勸告及調查、或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法官處理家事事件之法院人員,如定親權行使的訪視工作,有時也會由家事調查官進行。

(五)所以婚姻中有過失一方不能請求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認定,在過往實務上認定,即使雙方在這段婚姻均有責,只要其中一方責任較重,就不得向另一方為訴請離婚。

1.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大法官怎麼說?
       站在婚姻自由的角度,婚姻由配偶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雙方是否要結婚、與誰結婚、兩願離婚等皆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個人離婚自由與維持婚姻自由,均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在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或離婚意思不一致時,就可能發生基本權衝突。
       大法官在本裁判下,未宣告違憲,但進一步宣告應限期修法,認為不能不分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允許唯一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離婚機會,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情事,在此範圍內就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2.補充:2024年5月法務部修正草案

       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作成後,法務部最近即提出民法修正草案,就該條項內容為相應之修正:
修正草案 民法 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其他離婚方式

(一)調解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和解離婚,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成立,以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本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1.調解離婚流程

(1)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和解離婚:雙方均可為之。
(2)法院聘請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委員:
       由法院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諮商師、社工師或具法律教育輔導相關背景之人,擔任調解委員。
(3) 移送調解:
       藉由調解委員進行,以溝通方式使彼此找到離婚條件共識,藉以取代較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也較能避免對簿公堂下彼此激烈爭執等不堪情事發生。
(4) 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將雙方有共識條件作成調解筆錄,當調解離婚成立後,該調解筆錄就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事後其中一方反悔而有不確實執行之部分,對方可以持該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順帶一提,倘若調解不成立,除了會進入訴訟程序外,調解時所陳述的內容並不會影響後續的離婚訴訟程序。

2.調解離婚的優點有哪些?

(1)避免雙方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
       當事人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同於在法庭上,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造成彼此互相傷害。
(2)節省時間及費用:
       此外,調解離婚是免費的,不同於訴訟離婚需要繳納裁判費;如果調解成立,已繳納裁判費可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2/3。
(3)雙方自動照調解內容履行的意願比較高:
       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互相協議而接受的方案,通常也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賴皮反悔而不履行,另一方可透過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其照調解內容辦理。
(4)緩和雙方情緒: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紓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3.調解離婚有什麼限制?

(1)離婚調解若無調解必要: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8條,法官若認為調解沒有益處,會詢問當事人意見,無調解必要時,也會直接進行審判程序。
(2)無故未到離婚調解效果:
       調解離婚主要由調解委員協助進行,當訂下請雙方到場調解的期日時,有雙方或一方無故未到離婚調解的情況,是可處以罰鍰的。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法院得以裁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

(二)強制離婚程序

       強制離婚程序是什麼?事實上,以法律用語而言,並無「強制離婚」之說法,我們所稱的強制離婚在法律中是「訴請離婚」,也就是我們前面「裁判離婚」大章節所探討的脈絡。統整如下:

1.強制離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及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定事由依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十項以外之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

2.強制離婚程序:

   強制離婚程序如何進行?請參照我們前面在「裁判離婚」中所歸納的進行程序。

 |離婚的特殊情況

       離婚,有時候不單是雙方的事,有時更涉及到孩子的權益及財產的計算;此外,結為連理的二人有時更不限於同國籍者,也更會牽連到具公益性等問題。
       就離婚會衍生的特殊情況,我們將在以下做討論:

(一)單方面聲請離婚程序可以嗎?

       前面有說,離婚最和平的方式是透過兩願協議離婚,而倘若一方不願離婚,但雙方感情早已無法維繫時該怎麼辦?
       單方面聲請離婚即有其存在的必要,也就是有賴於我們前面所說的「裁判離婚」,但裁判離婚的限制在現行法下仍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與條件,才能訴請離婚,並非只要其中一方想離就可以單方面聲請離婚的。

(二)離婚程序孩子問題

       還記得我們前幾篇文章的分享嗎?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爭奪、探視權與扶養費均有作相關介紹:延伸閱讀《離婚父母必知權益與策略:我很愛我的小孩,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離婚所延伸之問題: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子女扶養費?

       當夫妻婚姻到盡頭必須以離婚終結彼此關係時,倘若雙方下有未成年子女,不可避免的是,彼此間的法律關係也不僅止於離婚就能終了。
       這也是家事事件中難以處理的問題,更非法律上勝敗就能將「關係」作一乾二淨的斬斷。夫妻離婚對於子女來說在生理與心理成長上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影響。

1.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歸屬

       無論雙方經由什麼方式離婚,雙方或其中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變生有「親權行使權利」的歸屬而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子女監護權。若雙方協議不成,可以透過訴請法院酌定親權行使之人,可能是共同,也可能是單獨行使,但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基準作決定。

2.子女探視權?父母的會面交往權利

       再來,也會產生探視權的問題。不過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父母雙方均有的權利,也同時保障著小孩,只要在沒有發生法律禁止會面的情形,父母對於孩子都有會面交往的權利,也是我們俗稱的子女探視權。

3.子女扶養費?父母對孩子均有扶養義務

       此外,子女扶養費則是父母雙方均要負擔的義務,並不會因為其中一方不是子女的親權行使人就可以免除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要使小孩能有生理、教養費用的支持,使其能長大成人。

(三)離婚程序財產問題

       此外,當夫妻離婚後,也會伴隨著因身分關係而涉及的「財產關係」問題,也就是離婚財產分配的計算。
      不難想像的是,光是沒有成立婚姻關係的情侶,常常都能在論壇上看見對情侶間金錢分擔的討論(如支持AA還是其中一方全付),又何況是結為連理的夫妻,在要離婚時,更必須釐清在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問題。

-離婚財產分配:

1.約定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民法 第1031條之1 第1項

I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民法 第1040條

I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II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而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歸為雙方公同共有,除非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即是一人一半。
      夫妻雙方也可以協議分割共有物,當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2)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則不會有財產分配。

2.法定財產制:實務上較多人採用

(1)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無須進行分配
(2)婚後取得財產:
       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扣完債務若有剩餘財產,則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我們所稱「剩餘財產」。
(3)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 第1030條之1 第1項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 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當夫妻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彼此差額的一半,就是我們所稱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並非所有婚後財產扣除債務有剩都必須算入其中,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時,若夫妻一方有「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這些是不必算入的,因為這些與婚後夫妻分工協力無關,不符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設計目的。
      所謂無償取得財產,就比如說是透過繼承、或別人贈與而來的。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時間限制?
民法 第1030條之1 第4項

I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當夫妻一方知道對方剩餘財產可以請求時,可以請求的時間為「2年」,並且若不知最遲也要在離婚後的「5年內」提出,超過時間就不能再向對方請求。

(四)發生家暴離婚程序

1.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撰寫離婚訴狀,說明受家暴情形,並且具體寫出受家暴的次數、時間與地點,過程及目擊者,是希望法院判決的事項,如親權行使酌定、扶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等。
       以家暴作為離婚訴訟事由,須向法院提供自己受家暴之證據。

2.家暴離婚證據蒐集:

(1)人證:目擊家暴情形或是常見夫妻發生爭執或言語肢體衝突的人。
(2)錄音錄影:
如果有錄音錄影可以將電子檔製成光碟,作成逐字稿提供給法院。
(3)受傷照片、毀損衣物:
家暴發生後,可將自己的傷勢形或凌亂的現場拍攝下來作為證據。
(4)相關受家暴而生之證明文件: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家暴保護令、家暴通報單、警詢筆錄。如因家暴而向警局報案,會有警詢筆錄及家暴通報單,亦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皆可作為家暴訴訟離婚時之證據。

3.家暴離婚可以爭取哪些權利?

(1)損害賠償:
       家暴受害者若有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且對於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法院則會審酌雙方個人因素評估賠償金額高低。
(2)贍養費:
       當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法院也會審酌對方是否應給付贍養費,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客觀判斷應給付之贍養費數額。

4.受家暴者之協助:

       家庭暴力經常重複發生,施暴頻率與行為嚴重程度會隨著時間增加而越演越烈,受家庭暴力者可以隨時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與通報,或洽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防治中心有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
       此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以保護自己免受加害人侵害而危及生命、身體安全。

(五)大陸配偶離婚程序

       若我的丈夫或太太一方為陸籍配偶,婚姻到最後仍須以離婚做收場,程序也跟前面所說的一樣嗎?建議在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可以先諮詢律師協助。
       大陸配偶離婚程序,也有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之方式,辦理情形則要區分在台灣辦理或大陸辦理:

-陸配離婚的特殊規定與離婚程序:

(1)在台灣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①兩願離婚:
       當事人皆在台灣,即可將寫好的離婚協議書經兩名以上證人作證後,共同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若一方未取得台灣身分證,則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離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各5份至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
②判決離婚:
       任一方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配偶方,欲回大陸辦理,則應先將台灣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在大陸辦理:兩願離婚、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
①兩願離婚:
       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台灣方配偶將該離婚證,至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完成離婚。
②判決離婚:
       雙方皆得向陸配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就其地婚姻法之離婚部分,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須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為自願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時,會核發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或有委託書,須經過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在經過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即完成離婚。
       此外,若是其中一方要求離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實破裂,應准予離婚。
      若有「重婚或與配偶外之人同居、家暴虐待、賭博吸毒、因感情不睦分居2年以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調解無效則准離婚。
      當大陸人民法院判決後,將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認證後,向我國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再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登記即可。
③調解、和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條離婚成立,持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六)中港離婚程序

-香港地區離婚程序:與陸籍配偶程序不同

1. 在我國結婚:

       離婚手續流程比照我國離婚方式即可

2. 適用方式:

       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

3.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若是裁判離婚,當取得確定離婚判決後,夫妻關係即確定消滅,當事人即可持確定判決,並備妥雙方或一方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 名) ,到任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須注意的是,若為協議離婚,因是與國外配偶離婚,須額外具備「經由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離婚證明文件正本暨中譯本」喔。

 |離婚登記與手續統整Q&A

(一)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程序:

1.離婚登記流程:

(1)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
(2)協議書簽名:
       離婚協議書要有效,離婚夫妻與2名以上證人,在約定好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行。若為未成年夫妻離婚,則須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
(3)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登記日即為離婚生效日
       離婚夫妻雙方攜帶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文件,以及需要換發之證件與須繳納的作業費用,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2.離婚登記須具備文件:

(1)離婚協議書3份:
       離婚夫妻各1份,另1份由戶政事務所留存,皆須雙方及證人簽名。
(2)證件:
①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
②印章(或簽名)
③身分證規格彩色大頭照1張(須為2年內拍攝)
(3)辦理作業流程所需要的錢錢:
①戶口名簿更換規費每份30元
②身分證換發50元

(二)辦理離婚程序:辦理離婚實用資訊

-辦理離婚實用資訊與建議分享

1.臨櫃申辦離婚登記:
       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時,無論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或法院調解、和解離婚都可以「臨櫃申辦」方式辦理離婚登記。
       但建議要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雖然原則上可至任一戶政機關辦理,但因為每間戶政事務所的辦理時間都不太一樣,在前往前務必先洽詢清楚。
2.網路線上辦理離婚登記:
       此外,若雙方都是本國人,並且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倘若離婚方式屬於法院裁判或調解、和解者,在案件確定後30日內,當事人任一方均可單獨申請線上離婚登記之辦理,但須注意的是,若逾時就只能親自至臨櫃辦理。

(三)離婚程序證人:

1.離婚證人的角色

       結婚需要雙方確實有建立永久共同親密關係的真意,但離婚只需要一方向法院聲請就可以為裁判離婚了,為什麼離婚也要同結婚時一樣需要證人呢?
       有時我們常聽聞情侶吵架就嚷嚷著:「不然分手阿!」,但婚姻並不是以「離婚」作為雙方劍拔弩張的工具。
       婚姻更非兒戲,所以離婚證人更有存在的必要,必須透過證人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也必須確認雙方已經了解並接受離婚意願的條件。

2.離婚證人有什麼責任?

       證人有什麼責任以及怎樣才有資格成為離婚證人呢?首先,離婚證人必須是法律上認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須年滿18歲以上,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比如一個成年人如果意識不清醒或受輔助、監護宣告的人,也不符合離婚證人資格)。
       有趣的是,大家可能會有一個疑問,證人是不是一定要親眼見聞到戶政事務所看雙方離婚才叫做證人?
       所謂確認雙方真意,並不是一定要跟著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從頭到尾看到彼此離完婚才是有效的作證。且不一定要離婚夫妻雙方各找一人,也不必要是親友;只要雙方同意且符合證人條件,單方找證人或尋求律師協助離婚證人服務也是可以的。
       只要該證人是親自見證或聽聞後確認雙方有「離婚意願且已了解協議條件」後,就符合離婚證人的要件。

3.離婚證人須注意什麼?

       離婚證人在夫妻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即可。
       但雖說法律無明文要求證人須寫上其他資訊,但為求保險若後續引發爭執,寫上身分證字號或戶籍地址也有助於節省將來法院要傳喚離婚證人作證時的時間。

(四)申請離婚手續:

1.統整申請離婚的相關手續

(1)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準備3份
(2)協議書簽名:離婚夫妻雙方與2名以上證人簽名
(3)戶政機關臨櫃辦理登記:持相關證件及費用,登記日即為離婚生效日
       協議離婚為具高效率的離婚方式,雙方只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幾十分鐘內就可以完成離婚了喔!

2.申請離婚手續注意事項:還可能產生小孩更改姓氏問題

       前面有說離婚結束的不僅夫妻間雙方的身分關係,若夫妻有小孩勢必還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小孩跟媽媽或爸爸,可以幫小孩改姓嗎?應先區分子女成年還是未成年:
民法 第1059條

I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1)子女成年:
       若子女已成年,即有1次可不須經父母同意或法院判定,自行到戶政機關改姓的機會。
(2)子女未成年:
       夫妻離婚後,無論由誰取得親權行使權利,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都必須經由雙方同意。
       雙方同意改姓,持「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戶口名簿、身分證至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則必須向法院聲請改姓,將欲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的書狀遞入法院,法官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判斷標準,再決定是否准予改姓。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2] 身分證相片規格說明,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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