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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片由Pedro Amaro在Pixabay上发布

家事類型:贍養費問題

贍養費是什麼?

離婚後要如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一定要給贍養費嗎?如果對方付不出贍養費怎麼辦?

有關贍養費資訊一次幫你整理!

(繪製 BY LEONA)
“A女星與富商甲離婚,因甲未履行支付750萬元贍養費承諾,雙方家務事攤在陽光下。
A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某市地院通過裁定後,向甲提出強制執行命令,命甲支付750萬元贍養費。”
       :「和老公/老婆離婚了!有沒有跟對方要贍養費啊?扶養費也應該要負擔吧?」 扶養費?    贍養費?這是聽到夫妻離婚後最常會關心的問題。
       家事事件處理的不只是夫妻間婚姻關係的結束,同時也會涉及雙方財產、未成年小孩親權行使歸屬等問題。上次我們有提到未成年監護權孩子爭奪,這次則要來和讀者們討論與夫妻間財產有關的「贍養費」問題,並且就A女星為什麼可以命甲支付龐大的贍養費,我們會在文章中一併解答!

離婚贍養費懶人包

 |贍養費基本概念與定義

(一)贍養費的定義

1. 贍養費法律意義:

民法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即供給、滿足救濟之意。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指的是當夫妻沒有過錯的一方,因在判決離婚後而生活陷入困難,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維持生活的費用。

2. 贍養費制度目的:

       贍養費制度目的內涵眾說紛紜,近來多認為是為經濟弱勢保護機能而設,使一方在裁判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之中,使國家課予經濟弱勢保護的公益性質,非僅涉及私益。
       自民國89年民法修正後,贍養費制度也有認為在於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也就是為了填補失去在婚姻生活中原本可以保持的狀態而設,法院認為贍養費請求不具有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是基於權利人生活上需要,求道義上公平,以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
       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的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的意味,但性質上是令失婚者在合理年限內,可以覓得工作機會、取得經濟獨立為止,維持生活保持狀態,非屬扶養其終身義務。
        就給與的數額,應斟酌權利人身分、年齡、生計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財力如何而定。

3.贍養費適用對象:

       依照現行民法下,贍養費適用對象僅有符合第1057條之人才可以請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次法務部有提出修正草案,也關乎適用的對象範圍,後續我們會補充說明。

(二)贍養費扶養費一樣嗎?有什麼差異?

       贍養費=扶養費?請求贍養費=請求扶養費?
許多人會誤以為贍養費就是扶養費,事實上兩者是完全不相同的:

1. 贍養費意義:

       贍養費則是給予「配偶一方」的,如果無過失之配偶在法院裁判離婚時,生活陷入困頓,便會發揮贍養費的意義,也作為該方的生活支助金。
       但要注意的是,原則上若非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另一方是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的。

2.扶養費意義: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與第1116條之2有規定,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所需支出的費用,基本上是給孩子的,父母對於孩子有扶養的義務不會因雙方離婚而免除。
       當離婚夫妻之一方沒有負擔起其應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時,另一方便可以向他請求之前所代墊的扶養費,乃因雙方本當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與教育費用;此外,即便是沒有獲得孩子親權行使之一方,扶養費義務仍然存在。

3.贍養費 vs. 扶養費:

 
 
贍養費
扶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7條
民法第1084第2項、第1116條之2
費用給付對象
配偶一方
未成年子女
要件
1.無過失夫妻一方
2.法院裁判離婚
3.該方陷於生活困難
1.未成年子女之法律上父母
2.其中一方不給付扶養費
3.他方可請求
時效
離婚時起5年
未約定代墊扶養費:15年
有約定代墊扶養費:5年
未來扶養費:子女成年前

 

(三)贍養費條件為何?要滿足什麼要件才能請求?

1. 請求贍養費的要件:

(1)無過失: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為請求贍養費主觀要件

       對方無過失[1],係基於公平原則而規定,平衡婚姻關係結束而陷於生活困難之人的經濟扶助;若為有責性要求,在制度上是為損害賠償範圍處理。
       舉例來說,婚姻關係必須走入結束,但兩方都沒有錯,而一方要付給另一方贍養費的情形。

(2)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客觀要件

①由法院判決離婚:
       不適用於協議兩願離婚情形,但若夫妻雙方兩願離婚並約定給付贍養費,法院認為自無不可,但並非民法第1057條規定的法定贍養費,只是本質上屬於贍養費。
②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
有認為生活困難的判斷,可以包含:
I. 因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
II. 因年老、身心障礙或疾病
III. 因與贍養義務人(即夫或妻)結婚、懷胎、育兒或從事家事勞動而長年沒有工作:如婚後辭去工作便開始照顧家庭、育兒20幾年等情形。
       如以上情形,均可以推定請求贍養費之人,在離婚後不能期待他從事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屬於生活陷於困難。

(3)被請求之人有支付能力:

     贍養費為扶養義務的延長,被請求之一方固然須有扶養能力。

2.放寬贍養費請求條件?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

       過去對於贍養費請求要件是否過於嚴格實務學說都有所討論,根據今年法務部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中,就第1057條贍養費請求的要件也有了修正—「刪除無過失」要件;新增「就業能力減損」,亦可請求贍養費。
(1)刪除無過失:
       修正理由認為,贍養費請求權,不宜因離婚屬於協議、裁判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所不同,亦與雙方主觀責任無關,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
(2)因判決離婚請求贍養費,多了兩種可以請求的情況:
①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
②就業機會減少
(3)制衡限制?
       被提出離婚一方若有羞辱、虐待或不法侵害配偶親人的行為,能請求的贍養費可能就會減少,嚴重甚至被免除,不得請求。
民法修正草案 第1057條

I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II 前項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者,減輕或免除其義務

民法修正草案 第1057條之2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II 定贍養費後,有前項所定情形者,亦同。

 |贍養費計算與支付

(一)贍養費計算方式

1. 贍養費計算參考依據:

       法院在計算贍養費時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請求人的生活所需與身分年齡等,也會輔以客觀收入消費支出綜合評估,贍養費目的在保障請求人生活維持所必須,通常會有以下考量條件:
(1) 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2) 請求人之身分年齡、謀生能力與生活程度
(3)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客觀依據(扶養費請求法院也會依此為考量)

2. 子女贍養費計算?

       許多網友問子女贍養費應如何計算?在此先提醒,由於贍養費前面我們已建立過一個概念是,請求人為夫妻離婚一方,且贍養費給付對象也是給夫或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所以說,沒有「子女贍養費」這個說法喔!
       那法院究竟如何計算贍養費呢?期限又計算到何時?就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情況又有不同,待我們下面詳述。

(二)離婚贍養費計算

1.離婚時計算贍養費:

(1) 協議離婚:
       因為法律沒有禁止夫妻協議離婚不能約定給付贍養費的規定,只不過該約定不屬於民法第1057條的法定贍養費範圍。此時,若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好贍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通常就不需要考量上述的贍養費計算參考依據,原則上就是遵從當事人間的契約內容為履行即可。
       通常我們看到某名門離婚獲得鉅額贍養費的報章新聞案例,多半屬於「協議離婚下贍養費」約定出來的金額。
(2) 法院裁判離婚:
①客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
       法定贍養費就必須遵從上述的考量依據為判斷,並以「滿足個人 生活所需的最低消費需求」為準,法院會以每年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 全國收支調查報告,依照請求人居住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 客觀標準。
       比如113 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台北市最低生活費需要19,649元[2], 法院最後判決出的贍養費最高可能就是這個金額,不會出現不合理的 高價贍養費。
②主觀依據:
       考量請求人之身分、年齡、健康、謀生能力、生活情形,同時兼顧被請求者財力狀況,評斷出最適當的贍養費金額。
       贍養費給付方式也會一併認定,採「一次付清總額」、「總額確定但分期給付」或「持續性的定期給付」。
③持續性的定期給付?
I. 協議離婚:經由雙方協議之時間執行為準
II. 裁判離婚:原則上到請求人覓得工作及取得經濟獨立的生活狀態
       依據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雙方狀況,可能為「給付至被請求人再婚或子女成年為止」、「給付至請求人找到工作能自立為止」,平均時長通常為半年或1年,但仍須依據個案狀況決定給付時間。

2.計算贍養費相關案例判決:

(1)法院判決贍養費案例[3]
       在裁判贍養費給付金額認定中,便有以請求人居住的地區每月租金為計算之例,如本案判決離婚夫妻之一方,被告反請求主張,因判決離婚後將無處可居住且生活陷於困難,須另外租房子居住,其居住在屏東地區,就以屏東地區每月租金6,000元計算,並衡酌請求時間3年,依此請求原告給付贍養費1,580,544元。
       不過法院在本案最後認為請求無理由,並不是因為依此標準請求不恰當,主要是因為認為被告並非無謀生及工作能力,且有一技之長,加上兩造婚姻關係破裂,被告並非無過失,因此認為請求無理由。
(2)其他參考標準?
       因為贍養費請求標準要件較嚴格,也有認為可以參考他國認定標準具體化法院裁定贍養費應可考量,筆者為以下補充[4]
①婚姻關係之任一方現在擁有或可預期之未來可能擁有之收入,謀生能力,財產以及其他金錢資源,這也包含若法院合理預期一方之謀生能力有增加之情形。
②婚姻關係任一方現在或可預期之未來會有之金錢需求。
③婚姻結束前之家庭生活水準;婚姻關係任一方之身體或心理殘疾。
④婚姻關係任一方曾為或可預期之未來可能會為對家庭福祉之貢獻,包含照護家庭所付出之貢獻
⑤婚姻關係任一方之行為舉止,包含從法院的觀點認為若刻意忽略將導致不公平的行為等。

(三)對方贍養費不給怎麼辦?不付贍養費有什麼解決辦法?

1.不支付贍養費會怎麼樣?有什麼解決途徑呢?

       實務上常出現無論是贍養費還是扶養費,都會發生應給付一方耍賴不支付的情形發生,當有對方贍養費不給付或中斷的情況,該怎麼辦?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1) 協議離婚:
       倘若夫妻間是協議離婚有約定一方要給付贍養費,此時因為離婚協議書上有約定內容,這份經過登記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對方不給付,另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離婚贍養費強制執行」。
(2) 裁判離婚:
       則可以持法院裁判離婚的判決書向法院聲請逕行強制執行。

2.解決途徑:

       無論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裁判離婚而有約定贍養費或法定贍養費的情形,當事人都可以根據協議內容或法院裁判向他方請求支付贍養費,但請求若仍未果,請求人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命被請求人給付。

(四)贍養費付不出來該怎麼辦?

       再假設倘今天是應支付贍養費之被請求方,出現付不出贍養費的情形,該怎麼辦?一樣我們分做協議離婚與法院裁判離婚而定:

1.協議離婚:得向法院聲請贍養費酌減

       若當初夫妻協議離婚有說好其中一方會支付贍養費,但嗣後因某些情形付不出來,此時,根據法院實務認為,按離婚協議契約成立後,發生情勢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形,若仍依照原本應給付贍養費的效果會造成對給付方顯失公平情形,原應給付贍養費之人得向法院聲請酌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
       不過實務上在認定是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上會採比較嚴格的認定,假設應給付方嗣後因借款信貸欠債而付不出贍養費,法院可能就不認為適用此原則,會傾向認定當初協議離婚時就應該考量到有借款應清償的情形。但若是應給付之人父母遭逢重大事故需要一筆龐大醫療費用支出,於此情形,就有可能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認定上法院仍會個案判斷。
       離婚協議上有關贍養費給付的約定,若該約定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有符合「情事變更」或「債之變更或新債清償或其他清償此債務情事」;「債權人(請求贍養費人)免除此債務」或「依法、適約撤銷該協議或確認無效」,才有可能酌減或不用給付約定贍養費。

2.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就比較單純,還記得我們法定贍養費適用前提嗎?在適用民法第1057條時,因為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了讓經裁判離婚之一方限於生活困難,能平衡其經濟能力的維持費用,故給付之一方也必須限於他有能力負擔贍養費。
       若因負擔贍養費之人根本無力給付,也不符合法定贍養費之要件。

(五)贍養費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程序與執行方式:

(1) 協議離婚:
       他方向法院提出履行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而待判決勝訴後,持勝訴判決及確定判決證明書,向執行法院聲請「離婚贍養費強制執行」。
       此外,會建議當事人在協議時可以請另方簽本票或以不動產作擔保,以確保能順利強制執行,並避免在強制執行時對方名下可能沒有財產的情形發生。
(2) 裁判離婚:
       經法院裁判離婚的當事人未給付贍養費,請求人即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贍養費強制執行」,以清償對方積欠的贍養費用。

2.贍養費請求時效:

       此外,請求對方履行贍養費也有一定的期限,請求人切勿讓自己權利睡著而不為請求。
       民法第126條有規定,贍養費的債權請求時效為5年,假設在5年內都沒有向被請求人要贍養費,並且也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視同放棄權利,之後就不能再向對方請求清償積欠的贍養費用的喔!

 |贍養費計算與支付

(一)協議離婚贍養費請求?

       夫妻離婚贍養費無論是協議還是經由法院裁判,若協議離婚中有約定贍養費,無違反公序良俗,自應為法律所允許。那麼,在協議離婚贍養費請求中,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協議離婚贍養費:

       當雙方婚姻走入盡頭,彼此透過協議離婚時,也可以約定贍養費給付,而雙方有較大的自主權決定贍養費事宜。即使沒有符合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要件,縱然一方有過失,或均有過失;一方財力可能不足以支付或離婚後也不會有人陷於生活困難,夫妻間仍可以經由協議決定是否支付贍養費,並且就金額與期間都可以自由磋商,以達成雙方均滿意的結果。
       不過須注意的是,即使內容皆雙方合意,也絕非無邊無際,在協議內容上仍應確保合法性及公平性,比如是否顯失公平,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等情形;此外,若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約定給付贍養費,嗣後發生不可預料的事而符合情事變更原則,贍養費的給付都有可能在事後做調整。
       當事人間也必須在約定時先想清楚事後是否確實有能力負擔,或約定內容是否恰當,切勿一味想趕快結束婚姻關係,就草率為協議,反而生日後法律爭議,剪不斷理還亂,得不償失。

(二)贍養費離婚之間的關聯性為何?

       先不論法務部最新提出的修法草案版本所附修法理由與目的,現行民法規定的法定贍養費,就是為保障因裁判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無過失一方,有權利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的規定。
       贍養費必定是雙方有離婚才會發生的,此外,雙方離婚已不限於只有不同性別之男女(夫妻)!在司法院大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後,我國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其中第19條規定,倘若為相同性別之人結束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可以準用民法贍養費請求的規定。

(三)兩願離婚贍養費應如何處理?

       在兩願離婚當事人協議贍養費給付問題,實務上曾有認為是屬於「贈與」,但目前多已認同具法定贍養費之性質。並且也肯認雙方可以基於契約自由而約定給付贍養費。
       在雙方約定給付贍養費時,會將贍養費給付數額及方式訂於離婚協議書中,雙方應注意是否有能力負擔贍養費的給付,否則倘有無法給付之情形,請求人是可以憑該契約(即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給付贍養費訴訟的。

(四)離婚贍養費ptt:離婚後贍養費要怎麼分?可以要多少?

       在ptt上也可以看到「離婚後贍養費要求多少算合理?」、「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回答嗎?為什麼藝人離婚可以拿到龐大的贍養費當終身俸?」,或是「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等討論。
       針對ptt上的討論,許多人誤以為贍養費等於扶養費,或認為一定是其中一方做錯事才會給付贍養費,甚至也有以我國法律對於贍養費定義不同為由之回覆。
       但我們仍要澄清的是,首先,若是經由法院調解及和解離婚的情形,是不屬於裁判離婚的範圍,不適用法定贍養費。
       再來,法定贍養費在實務認定上,命一方應給付的判決其實不多,且縱有贍養費金額也都不高;至於為什麼名媛藝人離婚可以獲得龐大贍養費,多半是因為透過協議離婚的約定贍養費,此部分因屬於契約自由的內容,原則上法院都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自行決定贍養費金額高低。
       離婚是否一定要給贍養費,要求多少才算合理,若是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建議在金額不確定時,當事人均可以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而若是裁判離婚,則是由法院依職權認定。

(五)先提離婚贍養費還可以請求對方付嗎?

       可以的!法院在判斷是否應給付贍養費,是以裁判離婚後其中一方是否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而定。
       此問題比較有疑義的是,先提離婚是否屬於有過失的情形呢?因為法定贍養費規定離婚無過失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縱使他方也無過失。那具體而言何謂「無過失」?何謂「有過失」?
       比如一段婚姻關係中,老公外遇找小三、老婆外遇找小王,而被他方發現有通姦事實後,認為婚姻難以維持而向外遇方提離婚,此時,法院並不會認為提出離婚請求的元配是有過失的,反而是外遇方具有過失。
       此時,若法院裁判二人離婚後,使元配生活陷於困難,就可能命外遇方應給付其贍養費,以符合對元配經濟上支持的補償。

(六)贍養費沒有子女的情形下要如何計算?

       :「沒有子女也可以請求贍養費嗎?」贍養費不以是否有子女為必要!關於此問題,應屬扶養費的範圍。還記得我們前面的扶養費與贍養費表格比較嗎?
        扶養費存在的前提是應負擔子女扶養義務,使其長大成人所必需的生活、教育費用,是法律上父母應負擔的義務;而贍養費則是夫妻離婚後對他方應給付使其能找到工作、經濟獨立謀生的補償費用。
       總的來說,即便是沒有子女者,只要裁判離婚的夫妻一方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原則上法院都會依上述的客觀依據(各地最低生活費用)與主觀依據(雙方年齡、社經地位、財力狀況等),綜合裁判他方應給付多少贍養費給請求人方為合理。

(七)離婚子女贍養費

1.離婚後子女贍養費:有子女的情形贍養費要如何計算?

       雖然有無子女不影響法院贍養費請求歸屬的判斷,但若贍養費請求權人有子女的話,根據客觀依據所憑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也可以看到表格所列當其下有扶養之人,不論是幾人其數額也會跟著提高。
       因此法院在此時就會考量扶養人數而認定生活費用,人數越多贍養費的給付也可能就越高。

2.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用?

      不管離婚後小孩親權歸屬,雙方均須要履行扶養孩子的責任義務,並分擔扶養費用。
       雙方雖均有義務要對孩子負起扶養義務,但個案夫妻在離婚時也並非就經濟能力或生活條件均無失衡的情形,實務上更常出現有一方離婚後流離失所,且無法支撐自己生活之維持。
       法院會審酌子女的需要與雙方之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父母的扶養程度而共同為保護教養義務。
       扶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方式與數額。通常我們會比較直觀認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要由雙方平均分擔,不過,實務上在裁量監護權扶養費,無論是共同或單獨監護權扶養費金額,也多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

(八)離婚贍養費扶養費差異及該如何應用?

       再次強調,贍養費與扶養費的概念不同!

1.贍養費→給裁判離婚配偶一方

       請求人必須無過失,被請求人縱無過失也有可能要為給付,比如請求人有重大精神疾病,雙方經法院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也無法為經濟獨立時,也可能被法院裁判應給付贍養費,用以扶助、補償他方。

2.扶養費→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所需生活必需、扶養教養費用

      父母對於孩子有扶養的義務不會因雙方離婚而免除。無論夫妻雙方經裁判離婚或協議離婚,仍需為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為負擔,雙方是否有無過失均不影響扶養費之存在,僅當其中一方因事由無力負擔時,法院能考量酌減。
       此外,當離婚夫妻之一方沒有負擔起其應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時,另一方便可以向他請求之前所代墊的扶養費。即便是沒有獲得孩子親權行使之一方,扶養費義務仍然存在。
       他方不履行時,亦得向法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獲勝訴判決以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特殊情況與贍養費之間的影響

(一)外遇贍養費:

1.老公、老婆外遇離婚贍養費

       我先生/太太對婚姻不忠,成為我們離婚主因,錯的是他/她,理當要付多一點贍養費給我作為補償吧?
       婚姻走到盡頭的離婚夫婦多半會認為既然離婚是因對方外遇所致,贍養費給多一點應該也是很合理的。但贍養費的概念,是為平衡無過失一方
       因裁判離婚後經濟會陷入困難無法獨立自主的情況而設具公益色彩的扶助義務,因此是否外遇並不會成為給付贍養費的理由。因外遇而為離婚事由,就離婚夫妻財產上有些許關聯的可能為「剩餘財產分配」時會進行考量,依雙方對於家庭貢獻度的付出多寡,顯現於剩餘財產分配上。並且,失婚者若是提供家庭勞動為貢獻,也會被納入考量依據,但此皆與贍養費制度沒有直接關聯。
      簡單來說,即便對方有外遇的法定離婚事由,也不能要求獲得較多的贍養費。

2.相關案例[5]:請求精神慰撫金

       裁判離婚贍養費不因對方是否外遇為依據,目的本質及要保障的均與是否對婚姻忠誠無關,然若是協議離婚中,協議內容有給付贍養費,實務上也多會按照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難道對方外遇就不應該對婚姻負任何責任嗎?倘若其中一方因他方外遇而受有精神上嚴重打擊,則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有一案例為被告甲夫與小三丙間之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應有之社交分際,而不法侵害原告A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A就此部分請求甲賠償精神慰撫金,獲法院准許。但在判斷慰撫金額上,因考量甲為保險公司籌備副總,月薪約20萬,名下有房有股票,而A月薪6萬元,有股票但無車輛、不動產,加上雖甲與丙有交往事實及親密之舉,但沒有證據足以顯示二人曾有同宿或有性交行為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及時間久暫,衡酌甲與A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A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

(二)受家暴離婚贍養費請求問題?

       我是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是否可以請求多一點的離婚贍養費
不論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是贍養費,在協議離婚時,都與任一方對於婚姻破裂是否有過失無關,不能以對方有家暴等法定離婚事由,要求獲取較多的剩餘財產或贍養費。且若經裁判離婚審酌贍養費金額,也必須符合前面所說的客觀與主觀標準,其中條件也不會因受有家暴而認定請求人可獲得較多贍養費
        不過,倘因家庭暴力而受有傷害,被害人可依民法以「離婚或離婚原因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三)未婚生子贍養費請求權存在嗎?

       「未婚生子可以向生父要贍養費嗎?」在思考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回歸到成立贍養費的要件層次做思考。
       無論是協議離婚約定贍養費還是裁判離婚法定贍養費,前提都是要有「離婚」的事實存在,並且這個離婚是要有效的。顯而易見的是,「未婚」生子即未有結婚的情形生下小孩,理當不存在贍養費,更無須由此制度介入保障。
       也就是說,在未婚生子的情況下,是不會有贍養費的!

 |贍養費相關文件與資源

(一)贍養費範本:贍養費協議書有範例嗎?

       以下提供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的戶政業務申請書範本[6],供各位參考在兩願離婚協議書中贍養費請求項目,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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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若當事人協議離婚對於贍養費約定請求或其他協議內容有不確定能主張何等權利時,也建議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行擬定協議內容。

(二)贍養費扣除額是什麼意思?

       贍養費給付是否需被課徵贈與稅呢?這個問題關乎到協議離婚的「約定贍養費」屬於具法定贍養費性質還是贈與性質?
       而根據實務財政部函釋[7],夫妻兩願離婚有約定要給對方贍養費時,贍養費屬於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不具贈與性質,因此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就給付內容若沒有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須負舉證責任,假設無法證明且屬於無償移轉的話,實務便會認定應課徵贈與稅。
       就所得稅部分,以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而至於因離婚而移轉的財產或所得,無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以書面於離婚協議約定載明給付為準,不計入取得贍養費之個人所得課稅,也不用對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三)贍養費請求有時間限制嗎?贍養費時效?

       再次提醒!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假設請求權人在5年內都沒有向被請求人要贍養費,且也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就視同放棄權利,之後就不得再向對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贍養費用。

[1]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57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查上訴人患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被上訴人請求與之離婚,既有理由,而上訴人就其患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應認為無過失,則其主張無謀生能力,應可採信。是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贍養費,應屬有據。」

[2] 司法院,業務綜覽:民事執行,伍、107年後重大變革:113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財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4] 參考英國Matrimonial Causes Act1973 S.25 夫妻財產分配事件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80 號民事判決

[6] 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

[7] 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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