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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必知權益與策略:

我很愛我的小孩,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是什麼、與扶養權有何相關?

可以放棄嗎?搶小孩監護權需要找律師嗎?

(繪製 BY LEONA)
“我國近年離婚率有上升趨勢,過去對於做家事離婚事件的律師較不普及,近來卻成為趨勢。當家庭關係維繫不下,必須以離婚畫上句號時,尚未成年孩子們該何去何從?
婚姻關係在法院的一錘定音結束,卻無法結束每個家庭透過血脈連結所交織的複雜關係。夫妻間不愛了,但對小孩而言呢?做家事離婚事件的律師說,離婚贏得了訴訟,卻可能失了孩子的健全成長。
我很愛我的小孩,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我很愛我的小孩,當我沒辦法給他更好的生活,要怎麼好好放手?
離婚看似是家務事,但卻是牽動許多人事物的難以簡單割捨的大問題。”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關於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監護權爭取的問題,有什麼方式可以取得小孩監護權,能否雙方合意或只能透過訴訟進行?此外,若透過訴訟,法院會如何認定誰比較適合作為小孩的監護權人?
       我們會透過具體判決讓讀者們能更了解法院如何審酌個案誰較適合作為親權行使人,但開頭要先聲明,法院在認定時一定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以下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有關監護權的各種問題吧!

未成年子女與監護權的關係

 |什麼是監護權?監護權基本概念與類型

(一)監護權

1. 什麼是監護權:

(1)監護權定義:
       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當夫妻要離婚時,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雙方協議由一方單獨監護或雙方共同監護。
       若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則會依其中一方、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酌定,或依職權酌定應如何監護。
       監護權並非父母的權利,而是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責任與義務,實務上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2)監護權的權利內容有哪些?監護權與扶養權的差別為何?
①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
       我國滿18歲為成年人,因監護權是為未成年子女所設計,也因此監護權之行使時間會至未成年子女滿18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無論是夫或妻一方離婚後為單獨行使或共同行使,獲得監護權之人皆須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扶養及教育」責任與義務。
       監護權權利內容可以分為「人身監護」與「財產監護」,並有定明於民法條文中:
I. 住所指定權(第1060條[1]):
   通常未成年子女與監護方同住,監護權人有權決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
II. 養育保護權(第1084第2項[2]):
   監護方對未成年子女承擔保護、管教及養育責任,使其健康成長。
III. 合理管教權(第1085條[3]):
       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適當管教其小孩,但仍須注意逾越範圍則會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IV. 財產管理權(第1088條[4]):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第1087條),由監護方對該財產有使用、收益權,但不得用於非未其利益而處分。
V. 子女行為決定權(第1086條[5]):
       因為父母本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其子女要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具有同意權利,而當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有監護權,依本規定也具有行為同意權。
       立法者顧及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恃其思慮不周且可能生對己不利之情,故應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行使該同意之權。
       常見須經父母同意的事項,如未成年人訂婚約;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或未成年子女欲終止收養關係時。
②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第5項):
I. 意義:
       探視權則是當夫妻間有不繼續同居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時,無論有無離婚,均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利」。不過須注意的是,如果不繼續同居的原因包含因家暴[6]而致其中一方被法院命遷出住處的情形,不得行使探視權。
II. 誰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政府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均可提起。
III. 探視權也作為親權酌定的依據之一:
       此外,若父母之一方在爭奪孩子監護權時,阻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惡意父母,將親權判由他方。
③扶養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
       與監護權不同在於,扶養為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本應為之的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失效,此義務不能進行轉讓或剝奪。
       白話地說只要身為子女的父母,都有義務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3)監護權責任:取得監護權者須負哪些責任?
       監護權人除了有保護、教養子女等責任外,當未成年子女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因侵權行為而要為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人,也必須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扶養權與監護權差別?

(1)監護權(親權):
       由離婚父母之一方為單獨監護,對孩子有主要住居所選擇、養育管教保護權、財產管理,或為孩子行為決定權;離婚夫妻可以透過相互協議或決定是否轉讓。
(2)扶養權:
       法定義務,並不因雙方離婚而其中一方就不必對小孩負擔扶養義務,也不能剝奪或轉讓。不管離婚後小孩親權歸屬於誰,雙方均須履行扶養孩子的義務,並分擔扶養費用。
       但也並非所有夫妻在離婚時經濟能力均足以支撐生活,當出現失衡情形、婚後流離失所,法院也會審酌子女需求與雙方身分及經濟能力,以決定父母扶養程度,或共同為保護教養義務。

(二)監護方式:單獨監護、共同監護

1. 單獨監護:

(1)單獨行使親權:
       單獨監護權指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一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原則上,離婚夫妻可以自行協議或向法院聲請決定,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方式,可約定由一方單獨擔任親權人,取得單獨監護權,同時也須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照顧依法負相關責任。
(2)單獨監護權好處:
       對小孩而言,單獨監護並不會影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孩子照顧、管教及會面往來的權益,孩子仍能保有與父母聯繫的機會。
       對父或母單獨監護一方而言,由合適者為主要監護人,單獨決定照顧孩子事項及重大決策,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應對,較具效率。
(3)單獨監護權缺點:
       單獨監護為決策雖較具效率,但同時也限縮了非監護權人的參與決策權,在某些狀況下可能對孩子權益有不利影響。
(4)單獨監護權扶養費他方就不必負擔嗎?他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扶養義務,即使是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需負擔。
案例事實:
       甲夫乙妻自107年11月離婚後,由乙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權人,行使親權。甲乙約定,每個月都會匯款一定金額的扶養費。甲只匯款了第一個月,之後便人間蒸發、高歌離席,乙至113年4月止多負擔了近48萬新台幣之扶養費。
面對這樣的情形,我們可以循法律救濟,向法院起訴,對沒有負擔扶養義務之一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①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法院可以依職權審酌範圍。
       本案乙向法院起訴後,在審酌扶養費合理範圍時,法院會參考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性平均支出,並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親權行使之人是否有履行教養責任,且付出的勞力也能作為扶養費的一部分,縱然乙無法提出具體收據證明(因日常支出費用瑣碎少有蒐證之機會),法院仍會依一切情況心證出一定數額。
       當法院得出一合理數額,就會命甲定期給付扶養費予乙,若甲仍不匯款,乙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②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此外,本案的乙還可以向法院請求之前代墊扶養費!也就是自107年12月到113年4月所累積為甲代墊的扶養費。簡單來說,因為甲乙當初約定好每月各自要負擔多少扶養費,在此情況下甲後續都沒有履行,則乙所需支出便會因甲不履行而增加,甲也因此享受了「不用匯款給乙的利益」。
這樣的情形構成我們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乙每月多支出的部分可稱作「代墊扶養費」。
實務上認為若父母為共同負擔義務,在一方負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
(5)單獨監護改姓:父母之一方有單獨監護權可以直接幫小孩改姓嗎?
       不行!離婚之父母想為孩子改姓氏,除依雙方書面約定變更外,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也有規定,必須依其中一方或子女向法院請求,透過法院裁判宣告變更才可以改姓氏喔!
       更改小孩姓氏,並不會因取得單獨監護權,監護權人就可以逕自為之,本質上仍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角度出發。

2. 共同監護:

(1)共同監護權的意思:
       共同監護權,指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重大決策仍需共同參與,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對於重大事項決策等監護權為共同持有。
       父母雙方可透過協議或向法院聲請,對孩子共同行使親權,均對未成年子女有共同監護權,但基本上小孩日常生活事項仍由離婚後之一方主要照顧者負責。
(2)共同扶養優缺點有哪些?
①共同監護權的優點:
       對小孩而言,父母共同監護可以使孩子在成長環境中減少因父母離婚而產生的失落感,並且對父母也會有較多的正向認同。
       對父母而言,雙方均有權參與或決定小孩在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事項,且可以透過協議明訂雙方或單方決策項目,有一定彈性。
②共同監護權的缺點:
       父母均有決策權,也因此可能導致決策效率不佳,如當小孩突有急迫醫療需求,或當父母雙方居住於不同縣市,因工作繁忙不能配合時,仍必須等待他方同意,決策效率低。
(3)共同監護權扶養費也必須負擔:扶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方式與數額
       我們通常會比較直觀認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要由雙方平均分擔。不過,實務上在裁量時,無論是共同或單獨監護權扶養費金額,多會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
       考慮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子女實際需要花費,也會衡量是否有照護子女的「勞力分擔」,並非絕對以平分方式酌定。
(4)父母在共同扶養或共同監護小孩之下,任何事都需要雙方同意嗎?
       共同扶養是法律上規定父母雙方均需對小孩為扶養義務;而若雙方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為小孩共同監護,有哪些事項是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就行使的呢?
①可以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日常生活事項方面,比如小孩的食、衣、娛樂等事項,是不需經由雙方同意就能進行的。
②共同監護重大事項:需有雙方同意始能進行
       對孩子重大決定事項,例如小孩的就學計畫、居住(如遷戶籍)、醫療事項(如進行手術)或出國等,須雙方均同意才能進行。
       不過,因為共同監護有導致決策效率不佳可能的缺點,雙方為減少因彼此可能處於不同縣市或無法立即為決定之窘境,也可以事先約定就某些事項由一方單獨決定即可。
(5)共同監護權變更: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可以嗎?
可以的!
       聲請共同監護權改定單獨監護的難度通常比酌定監護權訴訟要不容易,聲請人向法院提出後,除需舉證對方具有不適任為共同監護人的理由,更必須主張自己在監護方面哪邊較具優勢,說服法院重新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改定。
       若雙方離婚後,其中一方發現主要照顧者沒有盡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或沒有能力提供小孩良好的成長環境,「雙方」為小孩成長需求,均可決定提出改定共同監護權聲請。有以下方式:
①雙方合意移轉監護權:簽訂協議書→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②雙方無共識,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之訴:由法院重新選任
(6)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差別
   單獨監護共同監護之間差異為何?
 
單獨監護
共同監護
監護權人
父或母一方
父母均屬之
監護權內容
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有獨立決定權
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必須共同決定
限制與其他
1. 不可妨礙他方對子女行使探視權
2.不可單獨為子女改姓
為確保子女穩定生活,日常起居仍多由「主要照顧者」負責
(7)共同監護權再婚會影響監護權嗎?
       常有人會問,再婚是不是會影響共同監護權的行使?
       在法律上,其中一方再婚不會直接改變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但對小孩的生活模式或心理狀態確實可能會有影響,因為家中多了新伴侶的生活,勢必會改變日常動態。法院也可依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是否由第三人行使監護權。
       假設新生活環境對小孩造成不利,監護權的分配就可能會要重新評估。此外,以法院親權改定而言,向來是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審酌,子女的意見因此更為重要。
       雖然再婚不會絕對影響監護權,但我們仍建議父母要與子女溝通,也可以尋求家庭輔導單位為協助,整合家庭關係,才是最確保子女權益的方式,孩子的情感需求也能受到重視,修復且確保其能獲得較完善的成長環境。
       此外,若父或母再婚且同時為單獨監護權人,其再婚對象想收養前婚姻之子女,須經由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同意才可以進行,我們稱為繼親收養

(三)主要照顧者是什麼?主要照顧什麼?

1. 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原則源於美國法,輔以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做出一個具體明確的詮釋。父母在離婚後由原來負擔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責任之一方,繼續行使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即合乎子女最佳利益。
       在肯定未成年子女與其日常生活照顧提供者間的親密關係,彼此間建立心理上聯繫,應予維持及保護。
       父或母一方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誰作為主要照顧者,在法院決定要將監護權判給誰時也具重要參考性。

2. 主要照顧者原則考量依據:主要提供什麼照顧?

       通常法院在審酌由何人作為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人時,也會參考父或母對孩子提供什麼樣的照顧而被認為其是主要照顧者,以美國的判決為例[7]
(1)為小孩準備餐點
(2)為小孩洗澡、更衣;購買或整理衣物
(3)處理醫療問題:陪診
(4)安排與接送小孩的社交活動、托育事項
(5)陪小孩夜晚休息及早晨喚醒
(6)管教子女
(7)教導小孩學習閱讀、數字等技能教育
       我國通常會看「子女照顧史」為判斷依據:
(1)從過去到現在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的經驗或分工:
    比如備餐、教導基本禮貌,陪小孩就寢,若要外出時是否有與保母的聯繫確認。
(2) 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的瞭解:
    清楚小孩的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是否時常給予關心協助。
(3)子女學費、健保費用或零用錢提供等
(4)陪同子女就醫或住院看護
(5)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包含上下學接送、聯絡簿簽名、參加學校活動等
(6)對親子衝突的處理或其他
       以照顧子女的基本需求與日常起居之父母為主要照顧者,通常也以此作為輔助判斷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有助於聲請單獨監護之一方獲得法院的親權酌定。

 |監護權相關法律程序與常見問題

(一)離婚監護權

       離婚小孩監護權若非經父母雙方和平協議決定歸屬,很多時候也常使雙方變得惡言相向,甚至也造成孩子心理與成長環境破碎不完整。

      雖然父母離婚扶養權問題或離婚後對小孩的探視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對小孩的扶養義務父母均須負擔,但即便能負擔小孩長大成人的扶養費支出,或能定期探視小孩,家庭能提供完整支持其身體心理健康成長的功能通常也已不復存在

      小孩監護權歸屬,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監護權同意書協議,或由法院參酌離婚社工訪視或其他情形判決,由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成為小孩親權行使之人。

      此外,監護權訴訟要如何進行?也是許多父母在離婚時想了解的問題,以下我們會詳述爭取監護權的技巧及相關流程。

(二)監護權官司流程

監護權官司要花時間?有哪些流程要進行?
       實務上在面對離婚案件,多半因當事人對孩子監護權沒有共識,而無法順利離婚,通常必須進入家事法院進行訴訟裁判。
       家事案件因處理事項較多,通常監護權訴訟從提出到法院裁判,還須經過法院安排親職教育課程、調解程序、社工訪視及審理等流程,平均需要花上8至10月左右,並視個案複雜程度及法院排程有所縮短或延長。

1.聲請酌定或改定監護權:爭取監護權一方聲請

2.先行調解:強制調解案件

法院會先安排雙方進行調解,並在調解階段要求進行親職教育課程。

3.進入訴訟程序:當雙方調解不成立

       雙方仍無共識調解不成時,將進入訴訟階段,由法院安排審理庭進行審理。
       開庭時雙方必須提出自己適任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的事由,由法院評估審酌並作成裁定。
(1)社工訪視報告:
       調解不成進入審理程序,法院也十分依賴社工訪視報告內容,是子女監護權裁定中最重要的部分。
       訪視報告提出會建議將監護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或由二人共同監護,為影響裁判的有力報告。
(2)教養計畫:
       希望爭取監護權的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於法院,用於表示自己有照顧小孩事實及意願的文件,包含與子女互動的點點滴滴與生活紀錄,家庭支援系統及子女未來階段性的教育計畫、理念等。

4. 法院判決:斟酌以上資料後做出決定

       若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可以在20日內提起上訴。但若是第三審,因為法律審,只審理法律適用或判決是否有程序瑕疵,目前規定必須由律師強制代理才能進行。

(三)改定監護的情形與舉例

1.改判監護權

(1)監護權改定情形?
       當父母雙方已達成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後,如需改定監護權,就必須提出對方有管教不當、對子女成長發展不利等情形,或對方未履行約定的探視時間及方式,惡意阻攔他方與子女互動等非善意行為的證據。
       當監護方的照護已明顯損害子女成長的最佳利益時,他方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
(2)改定監護權舉例[8]
       實務上有改定親權行使成功案例,有一甲夫乙妻離婚時約定由甲夫為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人,但後經家視調查官進行訪視時確認,甲離家超過5年,小孩都是由甲的父母照顧,但甲的父母又無能力負擔教養之責,甲也不曾給過小孩扶養費。
       小孩們便自行前往乙住所找尋乙,乙過往在外縣市工作,收入會寄回娘家,並請其父母協助照顧小孩,爾後自己也返回父母家居住,與孩子們有良好的信任及依附關係,孩子也希望未來繼續由乙照顧。
       法院最後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及尊重其意願,改定親權行使之人為乙。
(3)改定監護權範本:
       若想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也可以參考司法院便民服務遞狀聲請:《家事聲請狀-聲請改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此外,有需要撰狀聲請,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代擬書狀喔!

2.監護權改判可由祖父母提出聲請嗎?

民法 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 第1094條

I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II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III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IV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V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原則上根據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孩子是有扶養權利義務的,當父母均有完全行為能力也不存在嚴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時,小孩的祖父母是無法享有監護權的。
       但若是根據同法第1090條的情形,在父母均無法行使負擔對小孩的權利義務,或有濫用情形,法院可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孩子的利益宣告停止父母行使的權利。
       當父母均有不適任為子女的監護權人情形,祖父母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判監護權人,由法院定其監護人。

(四)監護權更改只能透過訴訟嗎?

1.更改監護權程序如何進行?

(1)將改定聲請狀遞進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
   由父或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
(2)蒐集證據:
       改定前提要件必須有不適任作為子女監護權人的事實,甚至嚴重侵害其利益時,法院才有可能判改定監護權。
       因此,當一方或他方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聲請人就需要蒐證,如監護權人有不良嗜好,或對子女學習教育上有不盡心之處;並提供自己收入證明或平時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等單據,與子女互動良好的紀錄加以佐證,證明自己適合作為子女的監護權人。
(3)法院審酌是否改定監護權:
       當聲請人列舉自己適合且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時,法院會綜合雙方條件,考量是否改定子女的監護權人。

2.更改監護權只能透過訴訟嗎?

       雙方均無共識下,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只能透過訴訟,將改定監護權聲請狀遞入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訴訟。

(五)監護權判決案例:

       有一對甲夫乙妻有兩名未成年子女A、B,離婚後,甲乙以口頭約定親權行使由乙負擔,但並未有書面協議。
       A、B自此由乙及其母親照顧扶養,而甲便不聞不問也不給付扶養費,甚至向法院提起對A、B的婚生否認之訴。
       法院審酌乙與A、B關係密切且互動良好,並有訪視報告輔以佐證,加上甲也因中風無工作能力,無力負擔A、B的生活教養且與其子女關係淡漠,最後認定[9]應由乙為A、B之親權行使之人,而為改定親權之裁定。

 |我很愛小孩,要怎麼爭取監護權?監護權爭奪與技巧

(一)爭奪監護權:

       前面介紹了監護權的概念以及誰可以作為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人以後,許多人便會問法院如何將扶養權判定給我?搶監護權、爭監護權的技巧是什麼?以下我們要來討論要怎麼爭奪監護權,且就監護權爭取,法院會以那些原則作為判斷依據而認定其中一方的照護對小孩而言才是最佳的利益。

       關於離婚後爭取監護權,法院會依下列原則為判斷:

民法 第1055條之1

I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II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酌定誰適合作為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人,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判斷依據,子女最佳利益相對抽象且不明確,實務上常輔以下列原則綜合評估:

1.子女的年齡:幼兒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

       當子女還是嬰幼兒時,因一般會認為嬰兒時期需要母性養育,對於嬰兒個案酌定上,會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不過,判斷的原則也漸漸轉變為主要照顧者原則,也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即便夫妻沒有共同生活,對於子女的照護仍會有一個比較主要的角色,可能是負責為子女做飯、陪同醫療看診、教導學習或參與子女學校生活等成長紀錄,這些都可以作為法院在酌定適合行使親權之人的依據。

2.子女的性別: 同性別照顧原則

       通常在子女到了青春期時,一般會認為比較需要有同性別的父母開導而優先以同性別者為親權人。

3.子女的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孩子到了已經懂事、有辨識能力的年齡時(通常實務上有認為滿7歲,也有認為滿15歲),開始能表達自己意願時,法院更重視聽取子女意見,以個案心智成熟度探求其真意[10]

4.子女的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若孩子經常處於變更生活環境,或在親權行使人間游移不定的情形,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進而造成精神上負擔。
       繼續照護性原則即為考量為健全子女的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的照護關係必須保持不間斷的持續,因此判斷上會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的被照護狀況,以及其心理上的親子情感聯繫,一般會以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決定親權人。

5.子女的人數: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離婚夫妻所生多名未成年子女,實務上在酌定親權行使之人,也盡可能將兄弟姊妹至於同一人,使手足間可以共同生活,更維繫情感,有利子女們健全成長。
       但須注意的是,有的子女到一定年齡也未必希望與手足共同生活,因此仍要個案上作例外判斷。

6.父母適性比較衡量:

       也就是衡酌父或母一方誰比較適合做為子女的親權行使人,內涵包括身體性格、經濟能力、心理狀況等。
       此外,未必經濟條件較差的一方,就絕對無法取得小孩的親權,經濟能力雖然在現今社會對個人、家庭而言非常重要,但同時也不過是其中的一個內涵而已。若一方經認定在給予小孩的成長上具更大的幫助時(如小孩認為跟著媽媽或爸爸能獲得的安全感更大,心理狀況適應良好等),法院並不會僅以其中一方經濟條件差而否定其作為親權人資格,仍是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7.社工判斷標準:

       此外,也會有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報告,為客觀評估是否由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較適合做為子女親權行使之人。
       判斷標準內涵包括,監護意願與動機評估、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照護、親職、教養能力或親子互動情形與生活身心狀況等)、被監護人(子女)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如居家環境、被照顧的情況以及未來照顧計畫等)。

8.善意父母原則: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若父母一方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行時權利義務之行為,就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惡意父母,進而影響其取得親權之機會。
       內涵又分為積極與消極,積極內涵如扶養費用的負擔或會面交往是否有給予對方機會且不惡意阻撓;消極內涵則如在酌定或改定親權事件中,父母之一方有無隱匿或虛偽陳述自己有利子女之情事,或妨礙社工進行訪視等不正當方法影響法院判斷。
       被法院認為是善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才有機會為親權歸屬之人。

(二)監護權歸屬迷思問與答

1.既然有幼兒從母原則,那實務上真的比較常將監護權判給媽媽嗎?

       我們比較常有一個迷思,會認為監護權比較容易判給媽媽,可能是因為小孩對於母愛依賴,確實若為0-3歲嬰幼兒,實務上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媽媽。
       但當孩子年齡越大時,更傾向尊重孩子意願,實務上更多也有將監護權判給爸爸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的情形,媽媽也不見得就是最適合做為孩子監護權之人。

2.監護權判給爸爸案例:

      法院曾有裁定[11],有一甲夫乙妻經調解離婚後,甲向法院請求酌定兩名子女,A子與1歲半嬰兒B的親權行使訴訟。
       法院在本案酌定親權行使人時,考量事實為,A子自出生後,由甲與其父母照顧,乙甚少探望,甲與A已形成穩固緊密的依附關係。且若將A與B酌定由乙行使親權,因乙家中有一名未成年9歲的C女,為A、B之同母異父姐姐,與其同住,C為女性又正逢青春期。故認應使A、B與聲請人甲同住,較符合其最佳利益,也能避免居住可能無法適應乙娘家情形。
       在審酌事實時,法院更參考甲之經濟狀況、照顧計畫、親職能力及照顧小孩意願動機,家庭支持系統方面,又考量甲與其小孩皆為男性,社工訪視時也表示孩子與甲有穩定依附關係等。
       此外,乙未有舉證證明甲有不適合照顧A、B之情事,最後依主要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性原則、同住原則及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法院認為應不宜變動A、B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情況,最後將親權酌定由甲單獨任之,而乙得與A、B為會面交往。

(三)爭取監護權條件:

       該如何打贏監護權官司?既然法院酌定親權行使會依小孩最佳利益進行綜合考量,爭取監護權的聲請人,也要積極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適合作為親權人,可依以下法院評估條件為事證蒐集:

1.雙方經濟狀況:

       經濟收入是否能給予小孩提供良好的生理照顧,聲請親權行使之人可以提供財產證明為法院認定。

2.雙方生活環境:

       雙方家中生活環境也將列為評估,如:家中是否髒亂、同住家人是否有酗酒、藥物濫用或抽菸賭博等不良嗜好,周邊環境是否安全、不複雜等。

3.雙方家庭支援系統:

       父或母的家庭是否有家人可以一起協助照顧孩子,家庭成員內是否有其他小孩可以成為陪伴、相處,也會被列為評估依據,實務上經常也會有小孩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顧,或其祖父母無力照顧等事實寫在裁判中。

4.主要照顧者:

       通常評估在婚姻關係結束前誰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法院傾向讓長時間看顧者繼續照顧,避免孩子生活狀態頻繁變更,也連接我們前述的繼續性照護原則。

5.孩子年齡及自身意願:

       法院尊重小孩意願,勢必會更著重傾聽其內心真實想法,或透過社工訪視報告進一步了解,探求他們真意避免受爭奪監護權其中一方或雙方的影響。

6.社工訪視報告:

       經由社工訪視,了解雙方生活家庭真實狀況,客觀做出接近生活的評估。

7.提供未成年子女教養計畫書:

       在爭取子女監護權訴訟中,能提出一份完整的教養計畫書,除了積極表現自己的優勢外,包含日後的短中長期計畫,會更能讓法院採信,日後可以完善的照顧子女,更能提升爭取親權的機會。

8.社工角度:監護權社工訪談技巧是什麼?訪視報告?

       監護權社工訪談技巧,是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的實務內容之一。法院在判定子女最佳利益,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並得依囑託機關就特定事項調查結果認定,希望訪視社工調查基本原則及注意訪視調查人員。
       而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以民法、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定為法源依據。
       參考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手冊中[12],社工應遵守以下原則進行訪視調查工作;在執行酌定親權訪視調查時,應將重點置於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年齡、健康、意願,及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等。
(1)父母評估原則:
①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考量父母年齡、職業、品行及經濟能力等,若仍決定由經濟能力顯不足的一方為監護權人,法院會命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支付扶養費填補。
②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③善意父母原則
④共同行使親權原則
(2)未成年子女評估原則:
①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子女已成長到一定年齡時,需聽取子女意見,尊重並使其有表達意見與陳述之機會。
②照護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③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3)酌定親權的訪談要項與技巧:
社工人員在執行酌定親權的訪視調查工作時,會就以下項目為訪談內容:
①身心狀況:
       社工人員會就父母成長求學歷程、身心健康狀況有無藥癮或酒癮等為訪談要項,並經由當事人反應與描述觀察
②經濟狀況:
       針對父母的經濟財務、就業、扶養或社會福利身分別為訪談要項,內容包含工作穩定性,家中有無負債等,綜合評估是否會壓縮到扶養子女的費用。
③社會資源:瞭解父母的親屬關係、交友關係及互動狀況等。
④婚姻狀況:
       包含父母之一方有無曾因兒童保護或家暴事件遭通報等,雙方可提供報案三聯單、驗傷單或保護令等資料佐證,並調查離婚之動機等。
⑤居住環境
⑥親權與探視權意願:雙方希望以何種方式行使親權及動機為何。
⑦親職能力:
       照顧狀況(如過去由何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照顧計畫及扶養費用支付狀況;有無善意父母內涵、親子互動等。
⑧了解父母之族群及文化是否會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親職照顧
⑨照顧子女有無不當情事:如有無家暴、兒虐等對不利子女的情事。

 |可以主動放棄監護權嗎?監護權放棄與影響

– 放棄監護權:

1.自願放棄監護權:

       監護權既然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則其中一方當然也可以放棄監護權,通常在協議離婚時會一併就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協議。

2.生父放棄監護權、生母放棄監護權的方式有哪些?

父母雙方均放棄監護權可以嗎?孩子該怎麼辦?

(1)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放棄監護權:
       在協議離婚時自願放棄監護權,可先溝通協商誰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雙方達成共識時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主動放棄監護權。
(2)取得子女監護權後悔了可以放棄嗎?
①協議離婚情形:
       可與對方協商同意後撰寫放棄監護權同意書,持同意書及相關資料至戶政機關登記,將監護權移轉給對方。
②裁判離婚情形:
       法院酌定親權行使人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決,若父或母自願放棄子女監護權,需明確提出自己不適任為孩子之監護人原因,並由法院進行審酌,經裁判後至戶政機關登記放棄監護權。
(3)父母雙方均放棄監護權怎麼辦?
       原則上監護權係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一方行使,但若雙方皆無法行使該權利義務,或當父母均死亡可是沒有用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有指定但被拒絕)時,則會依以下順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兄姊→不同居之祖父母
       倘若以上均無適合人選,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原則上將以與孩子同住的其他家人為優先考量。

3.放棄監護權同意書、放棄監護權切結書要在哪裡取得?

       前面有說,夫妻協議離婚時也可以協議監護權歸屬,就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若欲放棄,父母雙方也可以簽訂放棄監護權同意書(或稱放棄監護權切結書、申請書),範本可以參照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非婚生子女認領同意書/非婚生子女姓氏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重新協議)書》

4.放棄監護權扶養費就不用負擔了嗎?

       須注意的是,放棄監護權是放棄行使親權的部分,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存在,也就是扶養費的部分仍須支付,不會因為沒有親權就同樣喪失扶養權。

5.沒有監護權、放棄監護權影響:

       基本上對孩子的日常生活或重大決策事項皆無法參與決定。

 |特殊情況下的監護權歸屬

(一)未婚生子監護權歸屬:

1.非婚生子女監護權:

       假如一對男女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了小孩,依我國民法而言,屬於非婚生子女,而依據民法第1064條,除了這對男女之後結婚外,生父也可以透過認領孩子或被證明事實上有撫育小孩而被視為有認領,均被視為婚生子女。
       而小孩對生母而言,本身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1065條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2.未婚生子男方仍可爭監護權嗎?

       親權的行使必須依附在父母與孩子間具有親子關係,而因未婚生子在法律上生父對其小孩並沒有親子關係,沒有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所以也沒有監護權的問題。

3.生父認領監護權?

       當生父也想爭取孩子監護權時,必須先透過認領的方式,當父與子女認親後,法律上才可能爭取親權行使,無論是透過一般認領(持認領同意書或血緣證明文件,至戶政機關登記),或撫育認領(即事實撫育而被視為認領),還是由法院裁判認領,必須成為法律上父親後才可以爭取孩子監護權。

4.父母一方死亡監護權?

       父母一方若死亡,則監護權會由仍生存之一方取得而直接成為孩子的監護權人。

(二)監護權歸屬與轉移

1.監護權轉移可以嗎?

      可以的,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可以為子女本身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改定,必須限於「未盡教養義務」以及「對未成年子女不利」,較為嚴格,原則上未有特別對子女不利的情況,避免使孩子生活變化太大,仍會基於繼續照顧原則,而不改變孩子的監護權人。

2.孩子監護權轉移非父母之一方可以嗎?

Q. 監護權轉移祖父母?監護權轉移姑姑?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變更,除了父或母有未盡教養義務以及對子女有不利情事外,也可能有父母「都」不適合為法定代理人,或父母均死亡而沒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等情況發生,此時法院就會依聲請選定監護人。
       當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時,也可以暫時將特定事務在一定期限內委由他人行使。實務上便常見聲請委託監護人,如將監護權特定事項委託給孩子的祖父母或姑姑等。

3.監護權移轉、監護權轉讓,需具備什麼資料?

(1)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身分資料:
       監護權移轉後的監護人(如前例祖父母或姑姑)及受監護者(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監護文件:依監護類型民法有規定
①法定監護(第1094條):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
②遺囑監護(第1093條):未成年子女之過世父或母所立的遺囑
③法院選定、改定(第1111、1094、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④委託監護(第1092條):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的監護權委託書。
(3)委託他人辦理:具以上資料外需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戶政事務所或線上申請監護權變更登記:
      轉移時間通常臨櫃辦理當天即可完成變更。

(三)外遇離婚孩子歸屬:

1.外遇監護權:老公或老婆外遇監護權法院就一定判給對方嗎?

:「律師,外遇離婚就一定沒辦法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嗎?」
       法院酌定親權考量事由中,仍然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主要依歸,實務目前越來越重視友善父母原則,當父母一方有妨害他方行使對小孩的探視權等之虞時,較容易被法院認為是不友善父母,此時喪失親權的機率也會上升。

2. 會外遇的爸爸或媽媽≠無法好好照顧小孩的爸媽

       縱然外遇在我們的認知中是不好的行為,但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親權酌定要件中,其實沒有規定父母一方涉有犯罪就會喪失親權,原則上仍是要依照個案去做判定,並且若當孩子滿7歲,法院通常更會尊重孩子意願去決定由誰行使親權。

(四)家暴離婚監護權歸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第1項第6款、第2項

I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II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6條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1.家暴監護權:我的小孩不能沒有我,但我是家庭暴力者,

還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原則上若為實施家庭暴力之一方者,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爭取不到監護權的,但在法院上對方舉證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例如透過驗傷,或曾有因被家暴而聲請保護令等。

2.保護令監護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規定,若有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被家暴者可以狀況聲請不同類型的保護令,如通常保護令中就有規定亦得聲請「暫定孩子監護權」為核發項目,並且可以持該保護令向戶政機關申請對孩子戶籍遷徙的登記。

3.家暴離婚監護權:夫妻未離婚但已分居有家暴情況,

要如何爭取監護權並確保安全呢?

(1)若依據民法:
       在分居6個月以上,對於小孩親權行使決定,可以依照離婚後爭取監護權的方式為之(如上述)。
(2)選擇依家暴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並聲明「暫定小孩的親權行使」以及「禁止家暴者查閱自己與小孩的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當聲請獲准,可以持保護令向戶政機關辦理遷戶口並禁止對方查閱相關個資。

(五)懷孕離婚監護權?懷孕期間離婚監護權歸屬:

1.結婚後懷孕再離婚:

       離婚後,因男方仍為孩子之生父,依法是可以與母親爭奪孩子監護權的。

2.先懷孕才結婚再離婚:

       因為法律上生父不受婚生推定,生母可以拒絕父親認領,但因為認領的方式還有事實上撫育的視為婚生推定,因此母親也須留意當有受對方為支付扶養費或幫忙照顧小孩等事實存在,經舉證被視為認領,生父就可以爭取監護權了。

3.離婚後才發現懷孕:

       此外,若離婚後才發現懷孕,則會評估受胎期間認定是否為婚姻存續期間,若推估小孩父親為當時配偶,就也有可以爭取監護權的可能。

 |搶監護權要請律師嗎?雙北監護權律師推薦

(一)為什麼搶監護權要律師?

       在監護權官司爭取與爭執過程中都可能對孩子留下負面的心理影響,若於溝通中能盡量處於和平,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都有莫大的幫助。
       若調解過程中由律師介入進行調解,為自己的條件及權益做把關,調解成功的機率將相對提高,除避免訴訟上曠日廢時,也能縮短孩子在這一段時間的不安全感。
       若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將有眾多細項需在法庭中呈現,建議當事人可以為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進行爭取,將每個細節爭取到位,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二)搶監護權律師可以幫什麼忙?

-提供當事人有關離婚程序的建議與技巧,有效協助完成離婚程序。

       家事案件多半涉及離婚、家暴事件,以及孩子的監護權等問題,而家事事件因多與身分關係之判斷有關而涉及公益。
       律師們在接手家事案件時,也須具備一些素質,如從中學習如何降低當事人間的對立。
       有律師分享在處理離婚訴訟時,將自己定位為陪伴者角色,陪伴當事人走過婚姻變動及未來生活平衡,尤其是如何調適自己與當事人雙方及小孩的心理健全等問題。
       家事案件,處理的是人的關係,訴訟沒有真正的勝敗,只存在雙贏與雙輸,當事人打完官司後,未來仍須一同照顧孩子,若為贏得訴訟而在激烈攻防中只留下對彼此與孩子的傷害,反而會造成更多無法解決的問題與傷痛。

(三)搶監護權難嗎?

       監護權酌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父母必須舉證自己屬於適合做為其親權行使之人,也會考量上述臚列的八大原則。
       監護權酌定或改定實務上都不容易,並且家庭問題攸關得更不只訴訟勝敗,雖然筆者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但同時也希望父母在爭奪小孩監護權同時,也要顧及自己及小孩的身心健康,追求孩子監護權時更要放眼未來要如何提供子女更健全的成長環境。

[1] 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2]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3]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4]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5] 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6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Garska v. McCoy , 278 S.E.2d 357 , 362 (W. Va. 1981).、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

[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裁定

[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10]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第108條,「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111年憲判字第8號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12] 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手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便民服務-家庭支持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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