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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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II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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