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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成立過失傷害嗎?

發生車禍責任判定、法律追訴與賠償問題

面對車禍過失傷害該怎麼辦?一定要找律師嗎?

(繪製 BY LEONA)
“某市A男與甲發生車禍,事發15日後A到醫院驗傷,意外發現肩膀退化,因此提告甲過失傷害,一審法院判處羅男拘役20天。
甲不服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判決指出,檢方舉證有疑慮,無法證明甲有過失,且A自認右肩膀因車禍挫傷,但驗傷時間卻隔了15天,僅有肩膀退化;綜合警方當時密錄器也顯示,車禍當下A明顯有身體不適,卻主張可自行處理,更沒說自己哪裡受傷,在場警方還勸A去醫院檢查,但A卻說了10多次「不要緊」,認為缺乏積極證據,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甲無罪。”
       車禍事件最常發生的刑事問題就是過失傷害,今天我們則要來詳細介紹車禍過失傷害與後續衍生的民事賠償問題;此外也會介紹車禍初判表、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之間的差異與申請鑑定流程:

車禍與過失傷害罪的關係

 |什麼是車禍過失傷害?

(一)車禍過失傷害是什麼意思?

       所謂車禍過失傷害,指的是肇事者在車禍中因過失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情形,就有可能成立「車禍過失傷害罪」。
        然而,發生車禍時,若肇事者完全沒有過錯,原則上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基本上會要求行為人在車禍事故發生中百分之百沒有責任,事故並非因其引起,才有可能不成立本罪。

(二)過失傷害刑責

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比較屬於一種狀態類型劃分,事實上刑法沒有特別制定因車禍事故而過失傷害他人的條文。
        當肇事者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時,必須根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觀察刑責。行為人過失導致被害人受有:

1. 只有車子毀損,但被害人沒有受傷的情形

2. 肇事者對車禍完全沒有肇責時,原則上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車禍責任判定與過失傷害的關聯

       既然肇事者對車禍完全沒有肇責,不會成立過失傷害,那實務上要怎麼認定車禍事件究竟是因誰引起呢?
       通常會送「鑑定」為車禍責任判定在屬於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一方,或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一)無肇責過失傷害如何判定?出判表、鑑定報告是什麼?

       無肇責過失傷害或0肇責過失傷害,實務上會透過鑑定來判斷這場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假若發生車禍時,行為人無肇事責任過失傷害被害人,不會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關於車禍事故原因認定,常見的又會有以下兩種:

1. 車禍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0條

I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II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III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IV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 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車禍初判表,由警方製作,用於對車禍原因初步分析所製作,簡單寫下肇事原因的資訊。
       初判表上的內容除了有蒐集、分析事故現場的照片、圖片、影片外,也會記載雙方敘述的客觀事實。此外,警方也會列上初步判斷可能肇事原因與違規項目。
       當車禍事故雙方要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時,或保險理賠,初判表就可以作為其中依據,可以在車禍事故後30日向警局或警政署網站(但只限於案件有人受傷或死亡)申請。

2. 車禍鑑定報告:

       車禍鑑定報告,則是依鑑定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專業人士擔任鑑定人員,製作用以幫助當事人間釐清車禍肇事責任的鑑定資料。車禍鑑定報告能作為當事人間和解談判或於法庭上提出證據的訴訟資料。雙方想要了解車禍主要或次要原因,須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法院在認定肇事責任歸屬時,相較車禍初判表會更傾向鑑定報告所認定的結果,甚至推翻初判表當初所認定的肇責。
:「律師,既然法院較傾向車禍鑑定報告作為肇因認定,那我們要如何申請車禍鑑定報告呢?」
公路法 第67條

I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II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3條

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根據公路法授權機關訂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有申請鑑定的方式與限制。我們下以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申請說明為例:
(1) 申請方式與期限,以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區分:
       原則上申請鑑定報告必須是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距離事發後不超過6個月
①已提出告訴→ 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②未提出告訴→ 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檢附相關資料、初判表影本及3000元規費,向各地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若當事人申請覆議,則須再繳交2000元規費)
(2) 申請流程:
       根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市民服務專區,有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作業流程為以下程序:
       (資料來源: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書表下載—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作業流程圖
①誰可以申請?
車禍當事人;車禍當事人之配偶、繼承人或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②檢附相關資料有哪些?
I. 車禍當事人:身分證、駕照、車禍初判表及車禍登記聯單
II. 當事人之配偶、繼承人或代理人:
    身分證、(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車禍初判表及登記聯單
III. 車輛所有人:行車執照(行照)、車禍初判表及車禍登記聯單
※什麼是車禍登記聯單? 車禍登記聯單≠初判表
       當發生交通事故警方抵達現場後,為保留現場紀錄及保全證據,會製作現場圖、照相或進行酒測,製作談話記錄,警方便會給予雙方當事人一份「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可憑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證明車禍發生。
       而初判表則是當事人若想進一步了解初步肇事責任分析,須於事故30日後親臨警局或於線上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網站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才可獲得。
③鑑定時間、申請地點與案件處理狀況查詢:
I. 車禍鑑定時間:
      原則上受理案件後2個月內須將鑑定報告交付申請人或法院,例外情形則為4個月。
II. 申請地點:
      根據監理服務網,可查詢《各區鑑定會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
III. 進度查詢:
       當事人想了解鑑定進度,也可透過監理服務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查詢》輸入查詢條件
(3)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申請書應如實填寫,且務必注意在肇事時間年月日、事發地點、路段或地址,我方個人資訊與車種、車號;對方個人資訊與車種、車號等均應小心填寫。
       申請鑑定理由若有不明之處,也可以向律師諮詢,也助於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表的效率。

(二)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有時會於「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欄」記載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大家會好奇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了呢?
       首先,因為車禍初判表只是警方就當下發生肇事原因時綜合現場狀況而作的初步肇事原因發生可能紀錄。後續在車禍肇責歸屬上,當事人或法院還可以囑託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法院也較傾向鑑定報告結果。
       即便警方初步判斷沒有發現肇事因素,但初判表在責任歸屬上參考價值較低,原則上被推翻機率很高,不能因此一概認定自己就毋庸負過失傷害責任可能喔!

(三)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

1. 過失傷害不起訴:行為人無過失或無法證明有過失

       在車禍事件中,行為人過失傷害他人有可能獲檢察官不起訴嗎?因為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要有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告才會進行偵查,而在檢察官偵查蒐集事證時,若沒有足夠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在這場車禍事故中有過失;或認為行為人並沒有過失,均會下不起訴處分。
實務上也有行為人獲不起訴處分的案例:
       曾經有某市婦人A在一路口要過馬路時,因走路速度較慢,行人號誌燈已由綠轉紅燈,但當時她還在斑馬線上,轉換綠燈後有許多汽機車停等禮讓,A便加快步伐前行。
       不料,有一機車騎士甲駛出便不小心撞上A,A憤而對甲提告過失傷害罪及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經檢察官刑事過失傷害偵查上,最後對甲為不起訴處分,理由在於案發當時,道路有捷運施工圍籬,A小跑步行為屬闖紅燈,加上甲在駕駛機車時,因前方有汽車擋住視線,當其看到A時已來不及反應。
        A在號誌變換紅燈後卻沒有注意路上其他車輛的行駛而急於通過,且當時也有其他車輛從她面前經過,認為A應暫時在馬路中央人行道停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才能期待其他用路人也遵守規則,無從主張甲應負過失責任。

 2. 過失傷害緩起訴:

       在車禍事件中,若行為人對被害人過失傷害的結果非重傷,若沒有獲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緩起訴的要件,也有可能被檢察官下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是當行為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行為人的犯後態度、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及基於公共利益,認為給予行為人緩起訴較適當時所為另一種處分類型。
       白話的說緩起訴就是檢察官有時會給予行為人一些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而該段期間行為人有乖乖履行並有悔悟,等待期間經過後,就可以一筆勾銷之前所犯過錯。
       實務上也經常有行為人車禍過失傷害情形,獲得檢察官緩起訴的新聞案例。

(四)過失傷害無罪

1. 過失傷害無罪要件:

       在車禍事件中,行為人過失傷害他人有可能無罪嗎?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過失」,法院就有可能判行為人無罪;前面提及「車禍事故鑑定報告」對於法院在認定肇事責任歸屬及行為人有沒有過失上,就具有極大參考價值。
       不過在此須注意的是,法院在認定行為人到底有沒有過失時,也並非以車禍事故鑑定報告為唯一依據,也並非肇責完全不在行為人身上,就一概無罪,實務上仍有例外判行為人成立過失傷害罪。

2. 過失傷害無罪案例:

       曾經有一A機車騎士在路口撞上勤務中闖紅燈的救護車,導致A與其妻皆受有輕傷,後向救護車駕駛甲提告過失傷害,案件也經檢方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某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A未禮讓甲是車禍發生的主因,雖然檢方認為甲在紅燈號誌下進路口前未減速有過失,但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時,發現當時有多輛汽機車通過,而車禍發生前只有一人通過,因此認為甲是等到路口淨空且信任他用路人會禮讓後才起步。
       此外,行駛車速方面,證據顯示救護車約時速30、40、50公里,而反應煞車距離分別是14.24、17.32、24.5公尺。A自街口駛出至與甲碰撞地點僅16.9公尺,甲顯然不具足夠時間反應,綜合以上事證認為甲沒有過失,判甲無罪。

 |車禍過失傷害的法律追訴與賠償

(一)過失傷害提告

 車禍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要有告訴權人提告,檢察官才會進行案件調查。
 過失傷害要如何進行提告?以及提告過失傷害情形有哪些?

(二)提告過失傷害情形

       發生車禍提告過失傷害通常是必然伴隨的情形,但也有發生過車禍發生時,被害人原本表示不追究,但事後卻提告;或有假車禍碰瓷告對方過失傷害,最後敲竹槓請求鉅額賠償等情況。
       還有什麼車禍過失傷害情形以及事件中誰可以提告呢?

1. 車禍乘客提告過失傷害:

       假設今天一場車禍是由駕駛人甲與另一駕駛人乙所引起,甲車上載著A乘客,A因這場車禍受傷,此時法院認為,基於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甲與乙必須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A的損害是由甲與乙共同造成,即便車禍不是事先共謀而發生的,仍應對A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駕駛人對於A受傷結果也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A若受有傷害結果,也是可以向肇事者提出告訴的。

 2. 車禍雙方受傷過失傷害:與有過失?

       車禍鑑定事故報告中,若雙方因車禍事故受傷均有肇責時,不問是主因或次要原因,在民法上雙方皆屬「有過失」。
       於此情形要如何認定賠償數額?原則上會先由雙方各自提出損害證明,當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失,則會依「與有過失」來降低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自己有過失,造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法院就可以審酌減少賠償金額,採「比例制」認定雙方賠償數額。如一場車禍甲左轉駛出無紅綠燈小巷且沒有減速;A則為搶快黃燈而加速通行,法院認定甲是肇事主因,要負擔8成責任;A則是車禍肇事次因,要負擔2成責任時,原本A可能要賠甲一百萬,則會被降至只要賠20萬元。

(三)提告過失傷害流程

1. 蒐集證據:

       假設今天被告不承認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此時被害人需要蒐集充足事證支持自己的主張,證據包含前述「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外,也包含醫療文件、現場照片或目擊者證詞,若能蒐集到這些證據,都有積極幫助而有利於訴訟。

 2. 車禍提告過失傷害流程:

       倘若有具備相關有利證明車禍事故肇因證據後,可以向行為人進行提告,具體的提告流程如下:
(1) 向警方報案→案件轉介檢察官調查→證據充足起訴→法院審理
(2) 逕向檢察署遞入書狀提出告訴→起訴→法院審理
逕向檢察署遞入書狀提出告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再議不成功→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法院審理
(3) 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
       若決定要提告傷害罪,被害人也必須注意,及時向警方報案,並保持冷靜,盡可能地保留證據。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提告車禍過失傷害期限: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如果是要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之有告訴權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的「6個月內」為之。
       此外,若是對行為人採取「自訴」,則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因此若經過6個月沒有提出告訴,就不得再進行自訴。
       也就是說過失傷害自訴也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的「6個月內」為之,倘若經過6個月都沒有為告訴或自訴,就不能再提起。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I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II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 第322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五)提告過失傷害費用請求範圍:原則上與民事損害賠償相關

 |車禍過失傷害的賠償問題Q&A

(一)過失傷害賠償金額可以包含哪些項目

1. 侵權行為賠償:

       因他人傷害罪而受傷所造成的經濟上損害,根據民法第192條、193條可以提出賠償請求,但依同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1) 所受損害:
       假設因打人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增加生活所需支出、造成經濟上損害,被害人可以以診斷證明書(驗傷單)作為證明提出賠償請求。
       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藥品自療費用或殯葬費等。
       再根據民法第194條,當被害人死亡,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2) 所失利益:
       指因有些傷害造成的結果需要時間修復,甚至可能影響後續生活、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民法第193條,也可以提出求償。
       所失利益之所以可以請求乃在於,當初就是因為行為人造成被害人受傷,而使被害人原本可以享有正常勞動、增加經濟能力的「利益」喪失,故假設被害人因此暫時或永久性不能工作,也可以向行為人提出求償。

2. 精神賠償:

       傷害不限於內外身體機能,被害人有時也會因加害人的傷害行為導致精神受損,根據民法第195條,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 車禍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車禍案件屢見不鮮,假設一被害人A被行為人甲開車撞傷而成了植物人,餘生只能住院。除了以上基於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賠償外,有造成精神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並且若A有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向甲請求。
       此外,根據民法第196條,被害人除了醫療賠償外,若在車禍中自己的汽車遭甲撞毀,也可以要求物體毀損賠償。汽車毀壞需要維修,就可以要求賠償車輛與器物的修繕費用。

(二)過失傷害和解金大概要花上多少?

       過失傷害和解金與和解金行情,實務上沒有絕對標準,但大致上有請求的分類項目,如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失、醫療費用等,我們以下會詳細介紹。

(三)車禍過失傷害賠償:過失傷害民事賠償

1. 過失傷害求償範圍:包含過失傷害精神賠償

2. 車禍過失傷害賠償金額仍須就個案情形酌定

       和解金通常會根據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作為判斷填補依據,也和民事車禍賠償項目有相關聯:
(1)車禍財產損失:比如車子毀損或其他財物受損的財產損失
       車子毀損部分只要不是新車,都要考量折舊問題;假設車損嚴重到需要報廢的程度,也可以將車子經估價後的殘值列為和解的金額項目。
(2)醫療費用:因車禍受傷人身需要治療的費用。
       比如醫藥費、醫材費用,並且後續回診的次數金額也可以依照實際單據提供列為和解金請對方支付,必須提供驗傷單、看診證明等。
(3)看護費用: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照護時,支出的看護費
       也需要相關收據佐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如果是請親友來照護但沒有收據的情形,仍然可以參考當地看護行情費用計算。
(4)不能工作的損失:被害人因車禍而無法工作的期間所致收入減少
       若被害人為重傷情形,如癱瘓或失去一肢、失明、失能等,需要額外做失能鑑定,由醫院診斷勞動失能比例做為計算標準,法院也有提供計算工具供人民參考: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
(5)不便費用:因受傷的不方便而須額外支出的行動費。
       代步費用如搭乘的計程車費,一樣須提供單據佐證。
(6)精神慰撫金
       和解金的範圍究竟多少才算合理,仍須依照個案情況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只不過在約定和解金通常會依上列項目作為考量依據,而若能約定和解金並進而達成和解,也能降低被告受刑事追訴的風險。

 |車禍過失傷害問題補充

(一)車禍業務過失傷害是什麼?會處罰的更重嗎?

       業務過失傷害,為舊刑法所規定,目前我國現行法已刪除。
舊 刑法 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原本有第2項規定—業務過失傷害罪。本來該項存在目的是因為考量到業務行為人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以及發生實際損害的頻率不但比較高,通常後果也都比一般過失行為嚴重。
       此外,從事業務的人對於一定危險的認識能力理當比一般人高,法律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應能避免發生一定危險的期待也會比較高。因此當業務過失造成傷害結果,就應較一般過失行為造成的傷害結果負擔較重的刑責。
       何謂從事業務之人?簡單舉例如以計程車為業的小黃司機,就屬於本項所規制的「從事業務之人」,在開車時過失傷害人,使他人受傷或至重傷,就會判處比一般人發生車禍而造成他人受傷時要處罰得更重。
       本項刪除理由在於,事實上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未必會一般人要大,對於只要從事業務的人造成過失傷害結果就要處以比較重的刑責,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的,也難以說明為什麼從事業務的人就有比較高避免發生危險的期待。

(二)小擦傷過失傷害也會成立嗎?小擦傷賠償如何計算?

1. 小擦傷過失傷害仍有可能成立:

       Dcard上有網友發問與他人發生車禍,雖肇事全責在己身上,但只造成對方小擦傷,且已為相應的賠償,對方也表示不追究,但卻在告訴期限屆滿前最後一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實務上,小擦傷過失傷害仍有可能成立,倘若擦傷符合刑法上普通傷害的定義,且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發生車禍過失傷害被害人,就有被判處過失傷害罪成立的可能。

2. 小擦傷賠償會怎麼計算呢?

       我們前述有提到民事損害賠償也有包含「精神賠償」。而因為車禍導致受傷、身體心靈承受痛苦折磨,比如車禍後有創傷壓力症候群,法院也有可能判被告須賠償原告此等損害。
       但精神賠償相較其他而言更為抽象,每個人的成長背景、經濟狀況與心理承載壓力程度均不同,因此金額浮動也更無一定標準,也導致雙方在談金額時爭執不休。
       我們建議若遇到車禍時,不清楚自己能求償的範圍多大時,可以具備相關診斷證明(無論是身體或心理就診證明),持相關資料並委任專業車禍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協助評估求償金額或陪同調解,藉此也能避免對方態度消極而錯失自己原本可以獲得的車禍賠償,以完善保障自己的權益。

 |面對車禍過失傷害建議

(一)收到車禍過失傷害開庭通知該怎麼辦?

       車禍提告到開庭前通常會有1至2個月時間。
       而無論今天是以被告、告訴人或證人身分收到開庭通知傳喚,收到當下緊張之餘,我們都會建議依指示到庭,此外,若是屬於應到庭之身分,若有不能到庭事由,務必向法院請假。
       車禍事件中爭執多在賠償金額,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除有刑事過失傷害程序外,也會有民事程序,且多半是因車禍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才進入訴訟。
       我們會建議無論是收到刑事或民事開庭通知,都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專業律師也會審酌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為己尋求最佳利益。

(二)車禍過失傷害律師一定要委任嗎?

       車禍過失傷害涉及刑事案件,我們建議務必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且在委任前也建議準備車禍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諮詢。
       委任律師能避免民事上可能遇車禍敲竹槓賠償鉅額情形;於刑事上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其撤告,也得確保自己不會再受追訴而增加留有前科紀錄之風險。
       若您有遇交通事故及其他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諮詢連結,我們也有專業律師能為您提供法律諮詢。
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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