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02-25168775

緩刑是什麼?

緩刑的條件為何?

如何爭取緩刑?什麼案件類型符合緩刑條件?一次幫你整理!

(繪製 BY LEONA)
“某市甲男去年舉辦春酒,飲酒後指稱因員工說沒搭過特斯拉,竟酒駕搭載員工及員工家人,員工A女的丈夫B男坐在右前座,後座則為C男及A女;不料剛出停車場即逆向駛入對向車道,為閃避車輛,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倒路樹,B男送醫住院多日不治。
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將甲起訴,合議庭審酌,甲自恃夜間車寡,恣意輕率駕車,嚴重忽略交通安全終釀成大禍。甲雖認罪並與B之母親達成和解,但犯後為捐款之態度未獲得B妻(即A女)諒解。A要求甲以丈夫B名義,每月支付3千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期1年,定期捐款,目的是讓「毋忘己過、警惕自身」,但甲藉詞稱「怕忘記」擅自改為一次性捐款,與促使甲男時刻警惕的初衷不同,試問甲有何資格忘記。
合議庭認定,月薪30萬元之甲男,徒有給付金錢,恣意更改捐款方式,間接表明認為逐月捐款與一次性捐款意義相同,觸犯死者妻子底線,呈現想以金錢擺平事端態度,未尊重死者遺族叮囑,難謂已充分展現誠心思過,此案甲未獲得B妻諒解,B妻看似出爾反爾,但法院究其緣由,並非不能理解,倘諭知緩刑,恐難以契合國民法律感情,宣告不予緩刑。”
 
       什麼是緩刑呢?又在符合哪些條件,法院會予被告緩刑宣告?
       經過我們前幾篇文章反覆討論,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應是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重要關鍵,那實務上還有哪些判決案例最後是宣告被告緩刑的呢?以下就讓我們來介紹緩刑的意思及條件,還有哪些情況緩刑會被撤銷:

緩刑重點掃描

  

 |緩刑意思為何?

(一)何謂緩刑?

       緩刑,即暫緩執行刑罰之意,「法院」對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罪行為人改過自新而設制度;若行為人為少年犯,有期徒刑則為3年以下
       屬一種節制刑罰的措施,當被告經法院判處有罪,宣告一定刑期後,法院得斟酌命犯罪行為人為附條件緩刑,以暫緩執行決定,緩刑時間通常介在2年到5年之間,但實際具體期間仍取決法院就個案情況為判決。

(二)緩刑條件為何?要符合什麼要件才有機會爭取緩刑?

刑法 第74條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V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9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

1. 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以下擇一符合

A.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B. 曾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所以緩刑必須要:
(1)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若是被判拘役或罰金,則符合緩刑要件。
(3) 5年內沒有前科的紀錄: 至於前科紀錄要如何認定,我們後面會詳細說明。
       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就會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根據刑法第47條規定,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故意再犯的話,將被視為「累犯」,無法聲請緩刑。
刑法 第98條 第2項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2. 緩刑條件和解?初犯緩刑?條件符合就會宣告緩刑嗎?

       緩刑條件符合後,法院會一併考量被告犯行造成損害程度、個人有無法定減刑事由或犯後態度是否良好,若被告為初犯或犯後有與被害人達和解,法院就極可能為緩刑宣告。
       考量行為人可能是一時觸法,又具改過遷善態度,依刑法就會給予其緩刑之節制刑罰措施,且不論是宣告行為人處罰金、有期徒刑,均有緩刑適用可能。

3. 緩刑期間再犯會有什麼樣的效果嗎?什麼情況緩刑會被撤銷?

       若受刑人於緩刑宣告期間有符合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的情形,緩刑就有可能被撤銷
刑法 第75條

I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II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 第75條之1

I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II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1) 符合刑法第75條的情形:
①緩刑期間內故意犯其他罪,在緩刑期間內此罪受有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且確定者。
②緩刑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此罪受有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且確定者。
③舉例來說:
       針對類型(1)而言,假設受刑人甲已被法院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甲偷了別人的東西,於緩刑期間內經法院依竊盜罪審判,處甲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確定後,甲的緩刑就會被撤銷。
       類型(2)情形,則是假設受刑人甲犯了A罪也犯了B罪,之後A罪被法院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B罪被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且確定後,甲因犯A罪的緩刑也會被撤銷。
(2) 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的情形:
①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其他罪,在緩刑期間內此罪受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確定者。
②緩刑前因故意犯其他罪,在緩刑期間內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確定者。
③緩刑期間內因過失犯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④違反附條件緩刑的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1~8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有上面情形,認為原予受刑人宣告緩刑但難收預期效果,應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也可以撤銷緩刑。
(3) 緩刑撤銷:什麼樣的情況緩刑可能遭撤銷?
       當緩刑附有條件必須由受刑人履行時,如受刑人甲被命緩刑期間內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但甲卻有緩刑期間沒報到之情形,此時經觀護人通報後,法院就有可能撤銷緩刑。
      或有一受刑人乙,因犯A罪而受緩刑宣告,後又在緩刑期間犯罪(設為B罪),該B罪又於A罪緩刑期間內被法院處1年有期徒刑宣告並確定,法院也可能撤銷A罪的緩刑宣告。
(4) 撤銷緩刑抗告可以提出嗎?多久必須提出?
       有許多原因都可能導致緩刑被撤銷,然受刑人若對於撤銷緩刑認為不合理,或屬於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的範圍,其可於收到裁定的隔日起10天內提出緩刑撤銷抗告。

4.緩刑期滿的效力為何?

刑法 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三)撤銷緩刑:緩刑的條件有什麼?

       法院與受刑人緩刑宣告後,得審酌情形於命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履行一些條件,倘若在緩刑期間內受刑人沒有履行義務,法院是有可能撤銷緩刑的!那刑法上有哪些緩刑附帶條件呢?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賠償,彌補被害人損失:

   若受刑人未履行,被害人可以直接以之執行名義,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向國家繳納特定數額為對社會的補償

   此亦能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向指定政府機關或團體,提供40小時至240小時以下的無償勞務,

用以貢獻社會。

   例如文書處理、整理美化環境等。

6.完成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措施,用以改善行為

7.保護被害人安全必要的命令:如保證不會再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威脅或危險

8.預防再犯所為必要的命令:保證會遵守防範再犯的相關規定

   例如命法治教育課程為附條件緩刑的內容
       當緩刑被撤銷後,受刑人就必須執行原宣告的刑罰。若屬於刑法第75條第1項之情形,經撤銷緩刑宣告時,受刑人所犯前後兩罪的宣告刑會合併執行。

 |刑法緩刑案例分析

(一)如何爭取緩刑機會?

1. 緩刑律師委任有幫助嗎?

       若行為人所涉犯的罪有符合緩刑的要件,我們當然更建議要委任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因緩刑已在法院審理階段範圍,若案件關乎刑事,對被告人身自由會有更大的影響。
       委任律師協助不但可以為自己擬定訴訟策略,如認罪與否或如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都能提供較適合被告的方法與建議,以爭取緩刑的機會。

2. 被告可以聲請緩刑嗎?

       此外,法院宣告緩刑與否,是屬於其職權範圍,並非得由被告透過「聲請」為之的。被告能做的只有真心誠意為自己所作的過錯有悔悟之心,並在犯後有積極且提供自己有為彌補過錯的依據與行動。
       當法院綜合考量審酌得予被告緩刑,受刑人才得真正以緩刑代替刑罰制裁喔。
      須注意的是,被告不能聲請緩刑,但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只要受刑人沒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或違反刑法緩刑規定,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喔!

3. 二審和解緩刑:與被害人和解取得有利條件

       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是爭取緩刑機會的關鍵,實務上許多刑事案件,只要沒有和解通常就不可能獲得緩刑。
       倘若一審判決未獲得緩刑該怎麼辦?此時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就極為重要,法院也有過判決是到二審時被告方與被害人和解,而二審法院判決情形予被告緩刑的案例。
       如可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判決,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4. 簡易判決緩刑之間的關係?

       被告依法可以受緩刑宣告或法規中刑罰有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情況,在法院訊問時承認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若法院同意,即可依被告表示將原由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但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於該判決是不能上訴的。
       此外,簡易判決處刑對被告而言具有極大實益在於:法院在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不用進去坐牢。

(二)一時觸法不小心!真的很後悔!詐欺緩刑有機會嗎?

       在我國最常見的犯罪案件莫過於「詐欺」,而詐欺罪當然也有獲得緩刑的機會,只要符合緩刑要件(如在宣告刑為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有機會爭取緩刑。
       那具體而言,實務上還有哪些常見犯罪案件是經法院判決結果有獲緩刑宣告的呢?以下將分享幾個真實判決案例:

1. 洗錢罪緩刑:幫助洗錢獲緩刑[1]

       此為典型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的案例:被告甲因提供名下中信及富邦銀行帳戶給他人,幫助他人作為犯罪之用(如製造不法所得金流斷點),增加被害人及司法機關查緝犯罪的困難,擾亂交易往來秩序、危及社會,該當幫助洗錢罪。
       但高等法院最後判決甲宣告緩刑2年,命2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8小時,以導正其法律觀念,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在於甲原宣告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但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符合緩刑要件。
       且甲在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其僅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綜合審酌認為甲已具悛悔之意,經此次偵審教訓,應該會有所警惕,而無再犯可能。

2. 加重詐欺緩刑[2]

      加重詐欺緩行案例如常見的「車手」,曾有被告乙擔任車手緩刑4年的實際案例。
      而法院在給予被告緩刑決定,會綜合考量是否有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是否有彌補被害人及未曾有故意犯罪,也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

3. 性侵緩刑[3]:妨害性自主緩刑

       被告丙所犯強制性交罪,趁被害人A獨自一人在公園時,強行將A拉入公廁內為強制性交行為,但審酌丙犯後坦承犯行且與A達成調解並履行條件,A亦表示不再追究丙之刑事責任,也同意給予緩刑宣告。
       法院衡酌丙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案動機手段情節等,加上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認為丙因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且具思過之心,而認與緩刑宣告並付保護管束為適當。

4. 其他案件類型:

       實務上常見法院判決緩刑的案例還有:「過失傷害緩刑[4]」、「偽造文書緩刑[5]」、「竊盜緩刑[6]」及「業務侵占緩刑[7]」等。

 |緩刑前科?宣告緩刑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一)緩刑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此處前科,簡單地即說關乎刑事案件的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我們俗稱的「良民證」。良民證與前科也有相關,前科紀錄範圍要經判決確定的才算。也就是說,被告若實際上沒有被抓進去關,如非累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不會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會留有案底嗎? 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效,不會留有前科案底。

       如果緩刑沒被撤銷,只要被告沒有違反義務並待緩刑結束,就不會留下前科,良民證上也不會有紀錄。
      依法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均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的取得。
       再就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縱被處以拘役,依良民證的核發條例,也不會記載在刑事紀錄證明。
       但須注意的是,緩刑期間良民證上還是有紀錄,建議有需要良民證者,如需要申請移民相關事務等,待緩刑期滿後再申請較好喔。

 |其他緩刑問題Q&A

最後我們稍微統整一下以上提過但重要的問題,及補充其他常見問題:

(一)被宣告緩刑出國是可以的嗎?

       緩刑期間原則上是可以出國的,但切勿違反法院所命受刑人應履行的義務,否則緩刑被撤銷後就前功盡棄了!
       但根據刑法規定,緩刑出國也有例外的限制:
刑法 第93條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這是什麼意思呢?受緩刑宣告者,法院都可以斟酌是否要再與其付保護管束,但屬附條件緩刑,且內容涉及「服勞務、戒癮治療或保護被害人安全、預防再犯所為的命令」,法院即必須於緩刑期間內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的有無,就屬受刑人能否出國之關鍵依據: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中,雖然規定受宣告緩刑者,移民署不能禁止其出國,但再結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5款規定,若是受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若非經執行者許可,不能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並且若經允許但要離開10日以上,更須經檢察官核准。
       打個比方來說,甲因吸毒被抓,後被法院宣告緩刑並需要為戒癮治療矯治,在緩刑期間甲預計出國玩兩周,原則上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不能限制甲入出境,但因為戒癮治療屬於必須付保護管束的附條件緩刑,所以甲若要順利為期2周出國旅遊,除了須經過保護管束執行者的許可,還必須獲得檢察官核准。
       此外,假設受刑人甲調皮未獲得核准會怎麼樣?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若情節重大檢察官是可以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的!

(二)累犯緩刑真的沒機會了嗎?

 累犯不符合緩刑條件,不可以爭取緩刑!

刑法第47條

I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II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 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以累犯論。

 

刑法第98條 第2項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緩刑的目的是為具真心悔悟之行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綜合審酌,節制、代替以刑罰為手段的一種措施。
       倘行為人為累犯,可能會被認為對於自己觸犯法律的行為不具任何悔悟,也無改過遷善的表徵,因此不得聲請緩刑,似乎也可想像。
       因此屬於累犯者,即不符刑法第74條聲請緩刑的要件,不得爭取緩刑。

(三)緩刑緩起訴之間的差別

1. 緩刑:法院為判決結果,為暫不處罰受刑人應執行的刑罰

2. 緩起訴:檢察官暫時不起訴被告

       在介紹緩起訴時我們也有提過,這邊再次附上比較的表格供讀者參考:
 
緩起訴
緩刑
定義
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罪刑情節輕微、嫌疑重大但有悔悟,暫時不予起訴。
屬一種附條件刑罰,當被告經法院判處有罪,宣告一定刑期後,予以暫緩執行決定。
程序
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作成
審判階段,由法院作成
效力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未撤銷,原則上不得提起公訴
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
緩刑期間:被告遵守義務,刑罰不予執行。
被告違反義務,法院得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刑罰。
前科
不留前科
遵守緩刑義務期滿後,不留前科。

(四)緩刑好還是易科罰金好?

  緩刑、易科罰金性質上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1. 易科罰金:允許用金錢支付的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服刑。

       當法院判決可以「易科罰金」時,只要受刑人罰款支付完畢,就視為刑罰履行完畢。

2. 緩刑與易科罰金不能同時適用

       緩刑則是提供受刑人在被暫不執行刑罰的期間,證明自己悔悟、彌補被害人,而觀察其在緩刑期間內的行為表現。
       易科罰金與緩刑是不能適用替代的,易科罰金是僅在緩刑被撤銷或不與宣告緩刑時,若符合條件而可以替代坐牢手段的「刑罰」;緩刑則是「替代刑罰」的措施。
       但以效果而言,能爭取緩刑對受刑人而言是較有益的。
       理由在於,易科罰金屬於刑罰,而前面提到的前科紀錄中也有特別排除易科罰金的類型,也就是說,若受刑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就會留下前科紀錄;但緩刑不會有這些條件。

(五)易科罰金緩刑也可以爭取嗎?

 易科罰金也可以緩刑

       然而,易科罰金非所有犯罪案件都可以適用,僅當被告受宣告刑期為「6個月內」有期徒刑或拘役才有適用。當然,在能易科罰金代替服徒刑前,許多人通常選擇用錢換自由,但若宣告刑期超過半年,被告就只能積極爭取緩刑。
       此外,易科罰金也有可能緩刑的!舉例來說,假設乙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即代表他可以選擇將徒刑轉化為罰金,即易科罰金,繳納罰款即完成刑罰執行;或爭取緩刑的機會,在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的宣告就會失效。

(六)緩刑起算日為何?從哪天開始計算?

最終裁判日開始計算

       假設法院判決為受刑人宣告2年緩刑,無論是一審或經上訴到二審,只要經判決確定後,緩刑期間的計算就會開始,起算點均是最終該審確定的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https://reurl.cc/VzYqvA
				
			

如有任何委任需求,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