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8:00

地址
104070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行天宮正對面)

電話
02-25168775

偽造文書罪是什麼?

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有什麼差別?文書有哪些種類?

犯偽造文書罪還會成立其他罪嗎?

可以緩起訴或緩刑嗎?

“H市有一名甲醫師,前年在便利商店撿拾一張悠遊卡便占為己有,事後遭A女提起告訴。案於偵查期間,甲以電腦打字冒用A女名義向地檢署寄信撤告;於審理期間,更偽造與A女簽立的和解書影本,並以手寫在文末加註錯字連篇欲撤回告訴文字與法院。
法院於開庭時,發現審理竊盜案之和解書正影本有出入,便函送地檢署偵辦甲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
       筆者在小的時候有過在聯絡簿上模仿媽媽簽名的經驗(相信應該不只筆者做過這樣的事?),當時印象很深刻地除了母親憤怒的神情外,還被斥喝警告一番:「這樣的行為是偽造文書妳知不知道!」(所以我們小的時候或多或少有犯偽造文書罪之虞)。(但還是呼籲大家不可以做這樣的事喔!)
       言歸正傳,今天我們要來介紹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偽造文書,而哪些東西又可稱為刑法上的文書?此外,行為人犯偽造文書罪時,有無需要符合一定要件才會構成呢?以下就讓我們一起來探討!

偽造文書懶人包公開:

 |偽造文書罪的基本概念

       偽造文書為什麼會屬刑法不容許的行為呢?
       一般而言,實務對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法益」。即使偽造的文書所記載製作名義人已經死亡,但對社會一般人來說,仍有誤認該文書屬於真正危險之存在。
       因此,偽造文書罪章所侵害的是社會法益,之所以不容許也是為了要保護社會公共信用,就算製作名義人是虛擬捏造不存在的人,只要足以使他人相信而有危害公眾之虞,就都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一)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1.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簡單來說指的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由沒有製作權之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2.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1)偽造行為
(2)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以「有產生損害可能」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比如行為人沒有製作權卻為偽造文書行為,客觀上已足使人相信為真實,就符合此要件。
       換句話說,若行為人為偽造行為,但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話,是不會成立本罪的!

(二)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區別

1.偽造文書≠變造文書

       刑法第210條規範兩種行為,一為偽造文書,二則為變造文書,兩者意義上是不同的。

2.變造文書罪

       變造文書,與偽造不同,若行為人是對於文書內容有所更改,在固有的文書本質上另生其他證明效果,對他人所製作文書,變更原本內容,則稱為變造。
       白話地說,變造不像偽造那樣無中生有,而是一個將真實存在的文書,去為改變它內容的行為,且修改內容的人不具有修改權利而擅自更改。

(三)偽造公文書與偽造私文書區別

       想像起來很容易,但解釋起來卻有點抽象呢!在法律上,其實有將文書分為公文書與私文書,兩者間有什麼區別呢?辨別公私文書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法律上的「文書」:

1.什麼是文書?

       文書,指能證明一定法律關係的文書,在社會上具相當信用性,自以其名義人或經合法授權之人始得為之。以文字或符號記載特定意思的有體物,能於法律或經濟交易上作為證明,且可得知由誰發出該意思。普遍認為必須具有以下五大要件,始能稱為文書:
(1)有體性:
       文字或符號須附著在有體物上,所謂有體物就如同紙張、卡片、明信片等可承載文字之物。
(2)文字性:文字或符號為表示意思,倘若以聲音為之,則不具有文字性。
(3)持續性:文字或符號需有相當時間得以存續。
(4)意思性:
       該文字或符號存在行為人所要表達的意思,且內容虛設及法律或社會生活等重要事項。
(5)名義性:可知悉該文書所表彰製作名義人為誰。
       此外,若文書不具備前面的要件,而單只有記載某人簽名,該簽名只是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證明,而沒有其他用意的話,也不符合刑法上的文書,我們會稱為「署押」。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就算只是偽造他人署押,在刑法上也是有處罰的,我們後續也會一一提及。
       當以上要件都符合後,就屬於刑法上所稱文書。以下我們將再區分文書類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與準文書。

2.公文書

刑法 第10條第3項

III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刑法 第10條第2項

II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我們可以了解到刑法上公務員包含哪些類型,而所謂公文書,則是指公務員在工作職務上所製作,蓋用公印或由公務員簽章的文書。
       例如由公務機關核發的檢驗合格證明書、司法機關製作的傳票,或警察筆錄、戶政戶籍謄本,甚至死亡證明書皆屬於公文書。
       假設行為人偽造傳票,只要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就算該機關是虛偽不存在的,也符合偽造公文書。

3.私文書

       相對公文書而言,私文書則是指非由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所製作的文書。比如一般企業工資發放明細、借據或信用卡簽帳單等。
       值得注意的是,空白授權支票也屬於私文書!根據票據法,支票其實屬於有價證券,但實務上認定行為人若偽造一張空白授權支票,其所成立的罪是偽造文書罪,而非偽造有價證券。

4.特種文書

       特種文書,指的是證書或介紹書,比如護照、旅券、免許證或特許證等,關於能證明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類似之證書,如學歷證明、畢業證書等。
       另外,專業證書也屬特種文書,如醫師、律師證書;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車牌(行車許可憑證)等也都可以是特種文書。

5.準文書

       有體性屬於文書之其一成立要件,但現今隨著交易習慣及科技發展,有些文字或符號不會記載直接記載在紙張上,反而透過影音或電腦的方式呈現,以顯示聲音、影像等方式。
       但無法避免的是,該等仍有被偽造的可能,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於是,刑法第220條便針對此等類似文書的性質,而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也可以準用文書之規定,避免行為人鑽漏洞。
       準文書諸如數位資料、互助會標單、汽機車引擎號碼或超速被拍攝的違規證明照片等,雖然不全然具備文書五大要件,但依法也能準用文書之規定。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偽造、變造該等資料,也等同於違反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6.偽造公文書罪與偽造私文書罪

       了解文書定義與種類後,刑法對於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也有處以不同刑責之規定:
(1)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偽造文書罪的刑責與法律條文

       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就文書種類、行為人身分態樣與行為而有各式規定,訂於刑法第210條至第220條。

(一)刑法條文與規定

1.刑法偽造文書罪:

刑法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20條(偽造、變造準文書罪)

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2.構成要件:

-客觀上:
(1)偽造、變造行為:
①偽造行為:
       無製作權人製作虛偽文書,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作成與該名義人具同一性文書。
②變造行為:
       無權修改文書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文書內容之行為。可包含,無權修改內容之竄改行為但真實文書品質並未消失。
(2)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
       對外使他人相信,足以詐騙別人讓人誤以為該文書為真實。以「有產生損害可能」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主觀上:
行為人具備偽造或變造故意:
       知悉自己為無權之人,仍故意為偽造或變造他人文書之行為。

(二)偽造文書罪的刑事處罰

Q.偽造文書罪一定要坐牢嗎?

       依本罪章法定刑來看,原則上只有(行使)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罪有可能不用坐牢,可處以罰金,但依該條規定仍有可能處有期徒刑。以下為大家統整偽造文書罪章各罪規定之刑期:

 |偽造文書罪的實務操作

(一)偽造文書的判例與案例

-偽造文書案例:行使偽造私文書申辦手機門號案

(1)案例事實:
         某一行為人甲於某日取得A的身分證與汽車駕照後,未經A授權同意,便持著A的身分證與駕照,前往H縣某鄉的電信公司營業處,填寫資料並連同A之身分證及駕照交付給電信營業處承辦人員,申辦手機電信門號。
         事後,A女因遭電信公司催繳通信費用,始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由警局報告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案。
(2)法院判決[1]
         本案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法院認為,甲取得A女身分證及駕照後,明知A女並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搭配取得平板電腦的意思,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未經A同意就持其身分證及駕照前往電信公司申辦電信門號。
         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因甲在申辦門號時,需填寫資料,即行動電話申請書,申請人「本人簽章欄」及「申請人簽章欄」,但因甲填寫的姓名資料根本不是甲是A,又A也未授權同意甲為之,甲係偽造A簽名(按:署押),交付給承辦人員後便該當行使,表示A本人同意申辦門號。甲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甲及電信公司對門號審核及客戶管理的正確性。
         法院判處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二)偽造文書的追訴時效

-偽造文書法律追訴期

刑法 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偽造文書罪章之犯罪屬非告訴乃論,無需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偵查機關都必須主動調查,且當可能被認為有罪時,行為人皆容易被起訴。
        根據刑法第80條,偵查機關在犯罪成立或犯罪行為終了後,經過一定期間沒有對行為人起訴,之後就不能再向其追訴:
(1)追訴期10年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 最重本刑1年
(2)追訴期20年
①§210,偽造、變造私文書 → 最重本刑5年
②§211,偽造、變造公文書 → 最重本刑7年
③§213,公務員登載不實 → 最重本刑7年
④§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最重本刑3年
⑤§215,業務登載不實 → 最重本刑3年
⑥§217,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 → 最重本刑3年
⑦§218,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 → 最重本刑5年

 |偽造文書罪的相關程序

(一)偽造文書的提告與起訴

:「我被別人偽造文書了,可以向他提告嗎?」
         偽造文書罪章,屬於非告訴乃論,但當事人若想要對行為人提告,也是可以的,以下為大家介紹提告流程:

1.偽造文書提告期限

        偽造文書有提告期限嗎?如同我們所說,因為偽造文書係屬非告訴乃論罪,不同於普通傷害罪般有6個月的告訴期。
         偽造文書只有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追訴期問題,可參考前述。

2.偽造文書提告流程

(1)告訴人偽造文書提告步驟:
①方式一:蒐集證據→ 尋求律師協助 →到案發地點
派出所報案 → 檢察官偵查起訴 → 法院審理
②方式二:蒐集證據→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偵查起訴 
→ 法院審理
③方式三:蒐集證據→ 尋求律師協助自訴 → 法院審理
(2)偽造文書起訴:
         偽造文書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當偵查機關得知,覺得可能有犯罪事實,即會進行偵查,也不因被害人選擇不提告而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當犯罪事證蒐集到足以認為被告可能被判有罪之程度,檢察官依法就會起訴。
         偽造文書罪經起訴,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

(二)偽造文書的告訴與和解

1.偽造文書罪非告訴乃論

:「律師,我不想提告偽造文書,行為人就可以全身而退了嗎?」
         再三提醒,因為本罪章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行為人責任,只要當偵查機關知道有偽造文書的犯罪可能,就必須著手開始調查案件。

2.偽造文書和解:

:「我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也彌補對方,對方也表示願意原諒我,是否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呢?」
         雖然本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但對於是初犯或有悔悟的被告而言,檢察官在偵查中或法院在審判中,都會依個案情況審酌被告應負什麼樣責任。
        假設行為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有與被害人積極和解,且具有悔悟也獲得原諒,雖然犯罪事證確鑿,也有可能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審酌予以被告緩刑之宣告。
        不過我們仍然會建議在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每個程序階段,因為刑事案件攸關人身自由重大,當有不清楚之處務必諮詢律師或委任律師協助,以更周延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需注意的是,偽造文書被告要獲不起訴或無罪,只有在「不足以證明有犯偽造文書罪」,也就是證據不足的情況才有可能喔。

(三)偽造文書罪的公訴與不起訴

1.偽造文書罪公訴是什麼?

         此外提醒讀者注意,我們常聽到「公訴罪」,其實正確來說是「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是一種訴訟程序,相對自訴而言。因此沒有所謂的偽造文書公訴罪這種用法喔!

2.偽造文書不起訴:

         刑事案件要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需符合一定法定要件情況。原則上實務的作法多是集中在爭執證據數與證明力沒辦法使檢察官認為行為人有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不足」。
         因此若今天身為被害人方,想要控告他人犯偽造文書罪,就必須盡可能使證據內容充分說服檢察官,否則就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使被告獲不起訴處分。

 |特定情況下的偽造文書罪

:「律師!前面介紹了偽造文書罪章,但中間怎麼好像跳過了幾條呢?跳過的這些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違反?」

(一)特定主體的偽造文書罪

1.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刑法 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罪成立要件必須,客觀上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具有登載公文書之權限,而為登載不實資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明知其為登載不實行為。
         目的為保護公文書正確性,以維護公信力,只要公務員登載內容反於事實真實性而出於直接故意即屬之。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與刑法第213條不同的是,本罪行為人非公務員,客觀上公務員須依行為人所為的申報或聲明為登載並有登載義務,但行為人所申報或聲明事項為不實者;主觀上,行為也須明知其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所職掌之公文書,仍有意為之。
         此外,實務認為公務員若是對於行為人申報或聲明的事項具有實質審查權限,須判斷申報聲明是否真實,才能記載的話,就不符本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要件。

2.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行為人:從事某職業事務之人,比如會計師、醫師、建築師或律師等。
(2)業務上作成文書:
         該從事業務行為人本於其業務上行為關係所製作的文書,比如建商公司的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可作為業務上作成文書。
(3)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主觀上,行為人須明知登載內容不實而仍決意為之,不問內容不實為一部還是全部,也不管事積極登載不實或消極故意不登載,均無礙於本罪構成。

3.公務員偽造文書罪

(1)軍人偽造文書[2]
①案例事實:
         有二軍人分別為連長甲與副連長乙,在軍隊職務上對軍械室的軍械、彈藥須為日常書面帳籍交接作業,根據陸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下稱本法)無需實施清點作業。
         某日,因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二人為分批返家投票,卻因路上塞車,甲乙在交接作業上因乙未能趕回部隊,甲便偕同軍隊他士官至軍械室為實際清點作業。
         若要實施清點,依據本法,必須由連長與副連長偕同至軍械室,實施清點並確認無誤才能交接。甲與乙卻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僅由甲自己與另一人不知情丙進入軍械室清點軍械、彈藥。
         甲嗣後在管制登記簿的公文書上「核准人」欄位簽上自己的級職姓名,乙再於當天返回部隊後,將「日期、入庫人員、事由、品名、單位、數量、進入時間、出庫時間」等欄位填寫完成,假裝有親自參與交接,足以生損害於部隊管理軍械彈藥的正確性。
②法院判決:
         甲乙所犯為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長之公文書罪共同正犯。
         部隊同意讓正副主官分批返家投票,因碰上塞車,使乙未能及時趕回交接,而被告甲讓本來只要書面交接的事情,提升到實際清點,又甲嗣後也為趕車返家投票,陰錯陽差與乙發生登載不實的犯行。
         法院認為對乙的可非難性較低,科處本罪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至2分之1,有期徒刑6月。
(2)律師偽造文書[3]
        在此要先提醒大家,律師雖然也是經過國家考試而取得的資格,但並非公務員喔!
        律師偽造文書本質上不會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不過若偽造自己有律師資格證身分,或從事律師業務而有登載業務上不實之文書,則另外會構成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或業務登載不實罪。
①案例事實:
         本案有一律師甲與其子乙於民國106年間,透過中間人租用貨輪前往北韓某港口再送無煙煤,並以關閉衛星定位、購買不實產地證明及偽造航行日誌方式,將無煙煤運送至越南轉賣牟利,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且也涉嫌偽造文書等罪。
②法院判決:
         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甲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需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律師懲戒委員會後來受理甲所犯案件,考量甲涉及刑事犯罪有罪確定,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將其停止執行職務10個月,決議認為有懲戒之必要。

(二)特定文書的偽造

1.偽造證件

刑法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舉凡是身分證、考試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明等特種文書,只要行為人明知並有偽造變造該等證明文件,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都有可能違反本罪之規範。

2.盜用印章罪

刑法 第217條(偽造、盜用署押罪)

I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II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 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文)罪)

I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1)印文:
         蓋用印章後顯示的文字,白話的說就是蓋印章後印章上的字。
(2)署押:手寫的簽名或按指印均為署押。
(3)偽造署押罪:
         根據刑法第217條與218條區分為私印與公印;又二罪行為態樣包含偽造及盜用。
①偽造印文、署押:
         單純偽造簽名、畫押,不包含在制式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因該動作而為一定意思表示者,係屬於偽造文書罪的範圍。
         偽造署押,為簽署人簽署實僅在表示「人格同一性」的證明,而不具其他法律上用意。
②盜用印文、署押:
         實務認為,盜用則是指「無使用權人擅自使用」他人真正的印文,若只是摹擬或製造複製另一印文而使用,屬於無中生有,為偽造而非盜用。

(三)特定情況下的偽造文書

1.盜刷信用卡偽造文書[4]

       若有一行為人甲盜刷A持有之信用卡,再持信用卡模仿A簽名消費,除了可能構成竊盜罪與詐欺罪外,還可能成立本文討論的哪些罪呢?
(1)偽造署押罪:
        甲於簽帳單上模仿A之簽名,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2)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認為信用簽帳單,為持卡人向特約商向發卡銀行請款。簽帳單上由持卡人簽名,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所購買的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上消費金額,付款給銀行。
        持卡人再簽帳單簽名,具有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性質上為消費付款契約書,因而認為屬「私文書」。
(3)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則指向他人提出經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使對方可以認知到文書內容的意思。若行為人甲盜刷偽A簽名消費,該簽帳單交給櫃員完成交易時,也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冒用身分偽造文書[5]

(1)案例事實:
        有依行為人甲於某日侵占了同事A遺失的身分證,於某日以其他方式偽造了A的健保卡。
        某天,甲持A的身分證及偽造健保卡前往超商冒用A身分,並偽造其簽名填寫應徵超商履歷表,向超商店長B應徵店員,待錄用後以店員資料向行政院勞保局申請員工加保,對於A及便利商店還有勞保局管理正確性生有損害。
(2)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甲係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冒用身分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等罪,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7月。

3.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6]

(1)案例事實:
        甲為OOO診所負責人,為衛福部核准職業的家庭科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
        某日,甲在檢視可疑為非病死的死者屍體後,向死者家屬收取費用,並在死亡證明書的死亡方式欄上,虛偽勾選為「自然死」,並開立不實死亡證明書,再交給死者家屬行使。
        甲明知自己僅能就病死或自然死,依「行政相驗程序」,於實際檢視屍體後製作死亡證明書;當遇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必須交由警察機關依報驗程序由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後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依法不得由自己製作。
        甲卻基於業務登載不實犯意而製作該等不實死亡證明書,對死者家屬及檢察機關,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相驗的正確性,生有損害。
(2)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甲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罪,最後應執行拘役100日,並沒收犯罪所得1萬2500元。

 |特定情況下的偽造文書罪

   以下我們再統整一回上述重要問題及其他補充:

(一)偽造文書的緩刑與緩起訴

1.偽造文書緩起訴可以嗎?

可以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益維護,認為以緩起訴適當者,即得與被告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而偽造文書罪章規定的犯罪類型,法定刑均無該當最輕本刑3年以上,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觸犯偽造文書相關犯罪,但檢察官衡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或犯後態度等等,認為與以緩起訴適當的話,都有機會獲偽造文書緩起訴處分。
        但如何爭取緩起訴處分,我們仍建議當事人涉刑事案件,攸關人身自由,務必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更周延保障自身權益。

2.偽造文書緩刑可以嗎?

       可以的!但須符合緩刑要件:
(1)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以下擇一符合
A.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B. 曾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年以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所以緩刑必須要:
①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②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若是被判拘役或罰金,則符合緩刑要件。
③5年內沒有前科的紀錄:
     至於前科紀錄要如何認定,我們後面會詳細說明。
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就會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2)根據刑法第47條規定,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故意再犯的話,將被視為「累犯」,無法聲請緩刑。

3.偽造文書易科罰金

:「犯偽造文書一定要被關嗎?可以易科罰金,以錢錢換自由嗎?」
        我們以上提供許多偽造文書的判決案例,聰明的讀者應該也有發現,許多判決主文雖判行為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多也併宣告可以「易科罰金」。
刑法 第41條 第1項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行為人犯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但最後被法院判處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併有宣告可易科罰金時,即可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喔。

(二)偽造文書與其他罪名的競合

:「律師!犯偽造文書罪,還有可能觸犯其他刑法規定嗎?如果有,會被關更久嗎······?」

1.行使偽造文書與偽造文書罪

         在行為人犯偽造文書罪後,又行使該偽造文書,刑法上在第210條及第216條均有規定,性質上形成了法條的競合適用。
        不過,法院實務認為,偽造私文書,原本就意在行使,進而認為偽造屬於低度行為,也不妨稱偽造階段是行使的前置作業,以便於「行使」高度行為的實現。
        偽造後若有行使的行為,則行使之高度行為已包含偽造的低度行為在內,只要適用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可以充分評價,為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

2.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罪

         雖然有認為行使偽造之行為有包含詐欺的意圖在內,但通說認為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情況。
         在行為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罪時,屬於一行為侵害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7] ,會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2024年11月07日
				
					https://reurl.cc/E6mWlR
				
			

如有任何委任需求,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