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小就曾聽父母說過,別人的東西不能佔著不還,小心會被告侵佔!但具體而言要有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我們所說的刑法侵佔呢?刑法侵佔罪所規範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呢?
首先!在了解侵佔罪前,務必先提醒大家,刑法侵占罪章的「占」是沒有人字旁的喔!所以以下行文將會以正確的字書寫,大家以後不要再搞錯啦!
刑法侵占罪→ O
刑法侵佔罪→ X
侵占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是一種蓄意將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無論是私人還是公司,甚至是屬於遺失物、埋藏物,據為己有或是為了第三人而占據的行為,當不還給當事人時,刑法就會給予懲罰的罪。
那刑法對於侵占罪又有什麼構成要件呢?規制在第幾條呢?
我們前面有說,侵占包含將私人或公司等財物據為己有等行為,所以刑法侵佔罪章也針對不同的形態作規定,但都有其共同的基本構成要件。以下我們依序說明:
以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為基本構成要件出發,又區分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才有可能構成本罪:
即便是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也必須處於自己持有的狀態下。並且法院認為,行為人必須限於一開始是正當且合法手段持有的,如替人保管或受人委託管理。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準動產,但不包含無形的權利。簡單來說,動產就如車子、紙鈔等;不動產就是土地、房子,那準動產呢?根據刑法第323條(刑法第338條準用),指的是電、熱能等,都包含在內。
行為人要有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並拒絕歸還他人的行為,而此行為致原物主不得重新持有其物。
①行為人知道自己持有的物品是他人的,也存有要將該物品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持有而不想歸還的想法。
②行為人也知道行為可能違法,但仍為自己或他人有所圖而為之。
侵占罪要成立,必須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均符合。假設今天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委由保管之物後,再基於暫時借用一下下,用完就會物歸原主的心態,通常就不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喔!
在刑法侵占罪章中,有4種類型,而主要是以行為人身分作區分:
(1) 普通侵占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①公務或因公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②業務: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得免除其刑。
法定刑與普通侵占罪相同,但不同之處在於本罪屬「告訴乃論罪」且有免除其刑之規定。
須注意的是,普通侵占;公務、公益或業務侵占罪,都有處罰未遂。而針對以上各罪,我們會於後續再作更詳盡的討論。
我們稍稍用以下表格統整一下,侵占罪章的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還記得我們之前介紹過刑法類型文章有提過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異嗎?簡單地說,原則上在刑法法條中沒有特別明文第幾條至第幾條,須告訴乃論,就都是非告訴乃論。
告乃還是非告乃有那麼重要嗎?沒錯,在刑事案件中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對於被告來說影響深遠。
假設一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在告訴權人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向偵查機關提告的話,檢察官是不能主動偵查的,且當過了法定告訴期,告訴權人也不能再提告。
但案件若為非告訴乃論罪,只要當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必須偵查。此外,在告訴乃論罪中,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經被害人撤告的話,通常撤告後,案件也就告一段落,被告得免受刑事追訴的不利。
4.侵占罪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多久?報警提告流程?
我們了解了侵占罪基本上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常常會看到新聞寫:「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侵占公訴罪等等」這也是許多人會有的疑問,所以侵占罪也是公訴罪嗎?
事實上,以法律用語而言,沒有「公訴罪」一詞,我們會以「非告訴乃論罪」為稱呼,但本質上大家常用的公訴罪指的就是我們以下所述的非告訴乃論罪。
I. 公務或因公益:最重本刑可達7年→ 追訴期:20年
II. 業務:最重本刑可達5年→ 追訴期:20年
④親屬財產侵占罪:若有提告,最重本刑可達5年→ 追訴期:20年
侵占罪原則為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想要提告也是可以的,那要如何提告呢?有以下兩種提告流程:
警察局報案→整理相關資料給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辦→起訴→法院審理
將書狀遞入檢察署提告→檢察官進行偵辦→起訴→法院審理
侵占罪證據要如何蒐集呢?關鍵在於要如何證明行為人具有「不法占有物品為自己或他人的意圖」,因此當告訴人在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據:
(1) 所有權證明:證明該物品為告訴人所有,且目前為他人持有
(2) 交易證明: 如果有像是銀行單據、匯款紀錄或發票等可以作為有交易紀 錄的證據。
若告訴人蒐集有利證據,就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起訴或起訴後經法院審理有罪的機率,但事件仍須依個案情況為依歸判斷,非持有以上證據就都能證明自己具有物的所有權,我們會比較建議在這種情形下,能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行為人將因業務、工作合法持有或保管他人的物品,占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且不交還。
典型的案例像是公司職員侵吞公司款項。再舉近期沸沸揚揚的例子,一擔任律師公會的女會計人員,在1998年至2021年間任職於律師公會,於秘書處內擔任會計人員,屬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犯意,利用業務上提存和付款職務之便,在2013年至2020年間,分別提領公會內金融帳戶金額時,就溢領款項部分挪為己用而予侵占。
二審法院最後認為,依提款單、對帳單等可證明觸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以8次業務侵占犯刑分別判處1年4月到2年1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徒刑7年。
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會進去法院審理,那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一個刑事案件只要符合緩刑要件,加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積極為其犯後彌補之表示,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會再審酌被告個人情況,若認為被告無再犯之虞,經偵審程序已有所警惕,而決定予以緩刑宣告。
將因公務或公益用途而持有的物品占為己有,且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的身分。如侵占公款,刑責則會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觸犯本罪行為人可能還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規定喔!
侵占遺失物罪雖然只有罰金刑,但仍是屬非告訴乃論罪喔!
被行為人侵占的物品,必須限定在「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的物品。」的遺失物的範圍內。
常見的如路邊撿到的錢、海邊的漂流木都算,此外若是發票,也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喔。
行為人與被害人必須是配偶、直系血親、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等,其中之一的親屬。
例如子女侵占了父母委由其保管的財產、房地產等,但此時要父母提告,偵察機關才能開始調查喔。